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22-068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22-06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2年9月15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炎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0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8,069,544,4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东67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5,261,335,09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5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东20人,其中1名A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B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5,172,766,91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02%;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47人),代表股份数量88,568,17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263人,代表股份2,808,209,3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39%。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7人。非独立董事潘金峰先生,独立董事郭禾先生、王茤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徐婧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提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且该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8,067,150,795 | 99.9703% | 2,382,500 | 0.0295% | 11,200 | 0.0001% |
上述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股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7,978,530,096 | 99.9700% | 2,382,500 | 0.0299% | 11,200 | 0.0001% |
B股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88,620,699 | 100.0000% | - | 0.0000% | - | 0.0000% |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提案1.00曾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提案1.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1,356,770,988 | 99.8239% | 2,382,500 | 0.1753% | 11,200 | 0.0008%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娟律师、李梦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