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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2-07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5,577,0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秋玲、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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