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1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