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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2-100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于近日完成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现将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4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00元,募集资金额245,000.00万元坐扣承销费1,725.00万元后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548.1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42,726.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重新开设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1000万kVAh新能源电池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该次非公开发行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年产6GWh新能源锂电池建设项目”一期,不足部分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三、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安徽南都华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用途
安徽南都华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3310011110120100063165“年产6GWh新能源锂电池建设项目”一期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安徽南都华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00 11110 12010 00631 6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6GWh新能源锂电池建设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2年9月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拟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8,560.99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二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二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

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金波、丁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乙方对甲方二发送给乙方的划款指令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仅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账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造成不能进行正常资金划转等情形,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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