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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锐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安联锐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4号)同意注册,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1,7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085.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06.2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78.97万元。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3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CAC证验字[2021]015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21年7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招商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珠海体育中心支行、交通银行珠海格力广场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且考虑到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统一划转或支付,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直接支付募投项目相关人员费用具有可操作性较差或不可实施性。

募投项目实施涉及的研发材料费、广告费及其他费用支出频繁且零碎,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且若按照募投项目用途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操作实践。

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按月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按照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别归集与核算,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发生的材料领用、广告费、其他大量小额零星费用归集情况,按月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汇总表;

2、公司财务部按月对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进行汇总编制,形成《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单》,经由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即可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将每月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完成当月置换,同时报保荐机构备案;

3、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凭证编号等,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4、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行为,能够保证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行为,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凯孙振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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