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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飞宠物: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证券代码:001222 证券简称:源飞宠物 公告编号:2022-010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 1280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10万股,并于2022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0,225万股增加至13,635万股,注册资本由10,225万元增加至13,635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10万股,于2022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标准园区宠乐路1号 邮政编码:325400公司住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标准园区宠乐路1号 邮政编码:32540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35万元。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363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第十五项)、(十六)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且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日常交易);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日常交易,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款的交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日常交易);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交易,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的其他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款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
进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已经按照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营业收入指标。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指标。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已经按照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营业收入指标。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指标。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司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正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大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单位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单位股票账户卡。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即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即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六(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项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项(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 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7.公司日常交易的交易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8.公司日常交易的交易金额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9.公司日常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日常交易的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8.公司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日常交易的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9.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为关联董事的。 (四)上述交易或担保额度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上限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其中,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可将其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总经理审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为关联董事的。 (四)上述交易或担保额度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上限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其中,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可将其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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