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Lontium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8-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35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 宋体 |
对涉及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订、补充
对涉及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订、补充 | 楷体(加粗)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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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关于客户 ································································································· 3
2.关于经销 ································································································ 26
3.关于成本和毛利率 ···················································································· 74
4.关于收入增长 ························································································ 100
5.关于股份支付 ························································································ 116
6.关于信息披露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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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客户
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昌鸿卓)分别是发行人的第9、第7、第2大经销商,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310.51万元、521.79万元、1,648.55万元,其终端客户2021年有所变化;(2)根据公开信息,南京昌鸿卓参保人数1人,南京昌鸿卓的投资人和法人代表于2017年6月由童鸣变更为李茂青;(3)发行人曾委托员工张帅和吴光辉代持安徽芯奇股权,存续期间从事的业务为采购发行人芯片装配并销售;2017年4月,张帅自主创业设立了安徽百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百视达),吴光辉于2018年8月自安徽芯奇离职后入职百视达;安徽百视达自设立以来,存在向发行人经销商南京昌鸿卓等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南京昌鸿卓成立之初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合理性,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在其投资人和负责人变化前后的变动情况,南京昌鸿卓代理其他产品的情况,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业务及人员等的匹配性;(2)2021年度,发行人向南京昌鸿卓发货的时间、金额,以及南京昌鸿卓对终端客户销售的时间、金额,对南京昌鸿卓销售收入规模增长和其终端客户变化的原因;(3)安徽百视达设立时间及设立背景,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关系,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4)安徽百视达自设立以来与发行人业务合作模式及变化,通过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类型、金额及变动原因及终端销售情况,未来是否持续。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1)对南京昌鸿卓进销存及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员工和前员工及其他关联方与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任职经历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经销商与发行人业务往来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或经营异常的情况。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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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昌鸿卓成立之初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合理性,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在其投资人和负责人变化前后的变动情况,南京昌鸿卓代理其他产品的情况,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业务及人员等的匹配性;
1、南京昌鸿卓成立之初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合理性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昌鸿卓”)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研发、销售,成立之初主要从事转接线的方案设计及经销业务,后业务扩展至消费电子等其他应用的方案设计及经销业务。
项目 |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年5月27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茂青 |
住所 | 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8-381 |
股东构成 | 李茂青持股80%,李洵持股20% |
经营范围 | 电子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研发、销售、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防设备、通讯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经销发行人的芯片产品 |
南京昌鸿卓的创始人为童鸣,其亦始终是南京昌鸿卓成立以来和发行人业务合作的负责人。童鸣自其毕业后一直从事转接线行业的相关工作,积累了一定的转接线等电子产品销售的业务经验和相关客户资源。随着其对转接线行业理解的加深,童鸣认为国内转接线市场存在大量潜在需求,看好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基于对市场前景的预判及其已掌握的客户资源,童鸣萌生了创业从事转接线企业上游方案设计及经销业务的想法。由于当时转接线所需转接口芯片主要由国外企业主导,国内主要从事相关领域的公司数量较少,为了提供更好的本地化技术支持,童鸣积极寻找国内转接口芯片方案解决商,并在此过程中了解到龙迅股份是国内为数不多主营业务为视频转接芯片的芯片设计企业。2016年,童鸣开始创业并正式设立南京昌鸿卓,其起步阶段的主营业务为转接线方案的设计及经销业务。因此,南京昌鸿卓设立后,童鸣即通过参加展会及拜访等方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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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希望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意向。
另一方面,当时发行人也希望进一步开拓华东及北方地区市场,需要具有一定北方地区的客户资源且专注该地区的经销商。
基于上述原因,双方通过正式的商务洽谈,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南京昌鸿卓成为了发行人的经销商,销售区域集中在华东及北方地区,在合作初期经销产品主要应用于转接线方案。
综上,由于南京昌鸿卓创始人童鸣在创立公司之前即对龙迅股份有所了解并存在合作意向,在其创立南京昌鸿卓后即积极与发行人接洽,发行人也存在扩充经销商的业务需求,因此南京昌鸿卓成立之初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2、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
自2016年合作以来,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合作关系稳定。双方合作初期,南京昌鸿卓经销的产品主要应用在转接线等PC及周边领域;随着双方合作关系的深化及发行人业务的持续发展,南京昌鸿卓所经销的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不断丰富,其采购量亦不断增加,并在2021年在行业需求旺盛叠加调整经销商合作策略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南京昌鸿卓的业务规模增长显著。
2016年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公司与南京昌鸿卓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可总结如下: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分别为20.60万元、214.85万元和259.01万元,建立合作关系后的初期,南京昌鸿卓主要专注于开拓经销渠道和积累下游终端客户。2016年5月南京昌鸿卓设立后,2016年7月双方才正式开始业务合作,因此2016年的采购金额相对较小;2017年及2018年,双方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后,业务量较2016年有明显提升。合作初期阶段,南京昌鸿卓采购的主要为转接线等PC及周边应用领域产品。
2019年至2020年,双方合作稳步发展,2019年和2020年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分别为310.51万元和522.55万元。随着发行人产品市场认可度的不断提高及南京昌鸿卓自身客户资源的不断积累,其向发行人采购的规模稳步提升,南京昌鸿卓经销发行人产品的下游终端应用场景也不断丰富,终端产品从线材类产品拓展至消费大类产品,包括录播设备、售货机、直播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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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金额达到1,656.42万元,主要是在市场普遍缺芯的行业背景下,下游终端客户需求旺盛,南京昌鸿卓采购量和金额明显增加,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展。同时,发行人在2020年底为提高经销商管理效率、进一步开拓新的终端客户及更好地服务终端客户,调整了经销商合作策略,结束了与部分经销商的直接合作关系,南京昌鸿卓成为了华东及北方区域主要合作的经销商。在此背景下,部分结束了直接业务合作关系的经销商选择了从南京昌鸿卓等经销商处进行采购。基于该等原因,2021年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交易规模显著增加。2022年以来,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业务合作关系保持稳定。2022年1-6月,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为746.64万元,整体保持平稳。
综上,自2016年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业务合作稳定,销售主要产品型号不断丰富,销售规模持续增加。
3、在其投资人和负责人变化前后的变动情况
2017年,由于创始人童鸣的个人股权安排及内部经营管理调整,南京昌鸿卓的投资人和法人代表变更为李茂青,但自2016年以来南京昌鸿卓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主要负责人始终为童鸣,双方业务合作未因其投资人和法人代表产生变化,该次变更为该经销商内部调整,并不影响南京昌鸿卓与发行人的具体合作业务。
因此,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具体业务合作稳定,双方业务合作情况在南京昌鸿卓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变化前后不存在变动。
4、南京昌鸿卓代理其他产品的情况
除经销发行人产品外,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还代理通信模组、电源模组、网卡芯片、惯性导航模块等相关产品。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代理其他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供应商 | 金额 | 相关产品 |
2022年1-6月 | 某通信模组供应商 | 约360万元 | 通信模组 |
某电源及电池管理芯片供应商、某网卡芯片供应商及其他 | 约100万元 | DC/DC电源模块、网卡芯片、惯性导航模块等 | |
合计 | 约460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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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 | 某通信模组供应商 | 约1,390万元 | 通信模组 |
其他 | 约20万元 | 惯性导航模块等 | |
合计 | 约1,410万元 | - | |
2020年度 | 某通信模组供应商 | 约480万元 | 通信模组 |
合计 | 约480万元 | - | |
2019年度 | 某通信模组供应商 | 约440万元 | 通信模组 |
合计 | 约440万元 | - |
注:表格数据来源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南京昌鸿卓主管业务负责人访谈确认。
2022年起,南京昌鸿卓新增代理了电源模组和网卡芯片,预计随着上述产品通过更多的终端客户认证,南京昌鸿卓将持续丰富经销产品的品类,提升其整体业务规模。
5、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业务及人员等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规模如下:
单位:万颗、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数量
采购数量 | 48.53 | 261.90 | 132.67 | 80.81 |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 746.64 | 1,656.42 | 522.55 | 310.51 |
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分别为发行人的第9、第7、第2大、第5大经销商,采购数量和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数量分别为80.81万颗、132.67万颗、261.90万颗和48.53万颗,2020年和2021年采购数量同比增长64.18%和97.41%。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分别为310.51万元、522.55万元、1,656.42万元和746.64万元,2020年和2021年采购金额同比增长68.29%和216.99%。2021年双方交易规模的大幅增加主要系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南京昌鸿卓积极开拓终端客户,以及发行人结束了与部分经销商的合作关系,该等客户选择从南京昌鸿卓等经销商处进行采购。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工商信息系统显示南京昌鸿卓参保人数为1人,但经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访谈南京昌鸿卓公司业务负责人童鸣了解到,南京昌鸿卓实际参与到业务的人员有十余人,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1)南京昌鸿卓存在部分员工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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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户籍或农村户籍,部分员工自愿放弃在工作地缴纳社保或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2)出于经济效益、人事管理角度考虑,南京昌鸿卓存在灵活用工,如外包技术人员的情形;
(3)南京昌鸿卓自行申报或委托其他中介申报年报信息后,后续年内信息变动时并不会即时更新工商信息系统内的参保人员数量信息。发行人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普遍采用经销模式,经销商承担行业内企业与各终端客户之间物流、资金、账期的协调及调配等职能,该职能的履行主要依赖于经销商团队核心人员的行业经验、销售渠道资源及客户资源等多重因素,其余用工人员相对灵活,整体经销业务规模与经销商整体人员规模的相关性相对较低。综上所述,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业务及人员数量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其向发行人的采购规模与其业务及人员规模具有匹配性。
(二)2021年度,发行人向南京昌鸿卓发货的时间、金额,以及南京昌鸿卓对终端客户销售的时间、金额,对南京昌鸿卓销售收入规模增长和其终端客户变化的原因
1、2021年度,发行人向南京昌鸿卓发货的时间、金额,以及南京昌鸿卓对终端客户销售的时间、金额
2021年度,公司向南京昌鸿卓发货的时间、金额及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季度 | 主要型号 | 发货数量 | 发货金额 |
第一季度
第一季度 | LT8611SX | - | 43.41 |
LT86101X | - | 38.65 | |
LT8631UX | - | 14.34 | |
LT8619C | - | 13.06 | |
LT6911C | - | 12.09 | |
其他 | - | 91.57 | |
合计 | 62.79 | 213.12 |
第二季度
第二季度 | LT8611SX | - | 144.38 |
LT8611SXA | - | 62.77 | |
LT8644 | - | 55.49 | |
LT8511EX | - | 30.83 | |
LT8641SXE | - | 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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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主要型号 | 发货数量 | 发货金额 |
其他
其他 | - | 200.04 |
合计
合计 | 133.60 | 523.27 |
第三季度
第三季度 | LT6911C | - | 41.41 |
LT8619B | - | 37.74 | |
LT9611 | - | 29.74 | |
LT7211B | - | 26.07 | |
LT8912B | - | 25.76 | |
其他 | - | 196.73 | |
合计 | 27.89 | 357.45 |
第四季度
第四季度 | LT7911UXC_U2B04AED | - | 105.82 |
LT9211_U5 | - | 80.78 | |
LT6711A | - | 47.41 | |
LT9711 | - | 32.76 | |
LT8619C | - | 31.71 | |
其他 | - | 264.10 | |
合计 | 37.63 | 562.58 |
总计
总计 | 261.90 | 1,656.42 |
8-1-2-10
2021年度,南京昌鸿卓对其终端客户销售的时间、金额、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颗、万元
发货时间 | 产品型号 | 期初库存 | 采购情况 | 销售情况 | 期末库存 | 主要终端客户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第一季度 | LT8611SX | - | - | - | 43.41 | - | 19.11 | - | 40.40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 |
LT6211UX | - | 14.74 | - | 3.37 | - | 18.42 | - | 0.03 | ||
LT6911C | - | - | - | 12.09 | - | 13.78 | - | - | ||
LT9211 | - | 21.75 | - | 2.86 | - | 12.88 | - | 11.73 | ||
LT87101CD | - | 4.10 | - | 5.93 | - | 11.89 | - | - | ||
LT8511EX | - | 9.39 | - | 9.69 | - | - | - | 19.16 | ||
LT86101X | - | 3.05 | - | 38.65 | - | 0.05 | - | 44.37 | ||
LT8631UX | - | - | - | 14.34 | - | 0.73 | - | 13.64 | ||
LT8619C | - | - | - | 13.06 | - | 7.34 | - | 6.49 | ||
其他 | - | 16.61 | - | 69.72 | - | 51.44 | - | 34.89 | ||
合计 | 7.32 | 69.64 | 62.79 | 213.12 | 22.14 | 135.63 | 47.96 | 175.82 | ||
第二季度 | LT8611SX | - | 40.40 | - | 144.38 | - | 111.36 | - | 57.32 | 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EPROMIDDLEEASTFZCO |
LT8644 | - | - | - | 55.49 | - | 56.59 | - | - | ||
LT86101X | - | 44.37 | - | 2.45 | - | 46.41 | - | - | ||
LT8511EX | - | 19.16 | - | 30.83 | - | 26.43 | - | 23.47 | ||
LT8611SXA | - | - | - | 62.77 | - | 23.86 | - | 39.02 | ||
LT8631UX | - | 13.64 | - | 0.16 | - | 11.23 | -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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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时间 | 产品型号 | 期初库存 | 采购情况 | 销售情况 | 期末库存 | 主要终端客户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LT9211 | - | 11.73 | - | 0.26 | - | 9.35 | - | 2.65 | ||
LT8641SXE | - | 4.94 | - | 29.76 | - | 19.75 | - | 14.21 | ||
LT6711A | - | 6.89 | - | 12.86 | - | 8.62 | - | 11.14 | ||
其他 | - | 34.68 | - | 184.31 | - | 186.17 | - | 35.38 | ||
合计 | 47.96 | 175.82 | 133.60 | 523.27 | 118.52 | 499.75 | 63.04 | 185.72 | ||
第三季度 | LT8611SX | - | 57.32 | - | - | - | 53.50 | - | 3.82 | 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 |
LT6911C | - | - | - | 41.41 | - | 34.47 | - | 5.50 | ||
LT8619B | - | 3.49 | - | 37.74 | - | 32.54 | - | 8.68 | ||
LT9611 | - | 3.16 | - | 29.74 | - | 27.85 | - | 5.02 | ||
LT7211B | - | - | - | 26.07 | - | 26.06 | - | - | ||
LT8611SXA | - | 39.02 | - | - | - | 14.19 | - | 24.83 | ||
LT8511EX | - | 23.47 | - | 2.42 | - | 21.63 | - | 4.28 | ||
LT8641SXE | - | 14.21 | - | - | - | 14.21 | - | - | ||
LT6711A | - | 11.14 | - | 9.64 | - | 20.39 | - | 0.34 | ||
LT8912B | - | 0.11 | - | 25.76 | - | 22.05 | - | 3.70 | ||
其他 | - | 33.81 | - | 184.67 | - | 196.95 | - | 21.53 | ||
合计 | 63.04 | 185.72 | 27.89 | 357.45 | 71.64 | 463.84 | 19.28 | 69.37 | ||
第四季度 | LT7911UXC_U2B04AED | - | - | - | 105.82 | - | 105.82 | - | - | 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亚太 |
LT9211_U5 | - | 0.11 | - | 80.78 | - | 80.8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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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时间 | 产品型号 | 期初库存 | 采购情况 | 销售情况 | 期末库存 | 主要终端客户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LT6711A | - | 0.34 | - | 47.41 | - | 47.67 | - | - |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视英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LT9711 | - | - | - | 32.76 | - | 32.76 | - | - | ||
LT8619C | - | 0.72 | - | 31.71 | - | 31.67 | - | - | ||
LT8911EXB | - | - | - | 30.85 | - | 30.85 | - | - | ||
LT9611 | - | 5.02 | - | 25.73 | - | 30.84 | - | - | ||
LT6211UX | - | 0.29 | - | 23.96 | - | 24.22 | - | - | ||
LT8611SXA | - | 24.83 | - | 0.67 | - | 9.63 | - | 15.77 | ||
LT8611SX | - | 3.82 | - | - | - | 2.73 | - | 1.09 | ||
其他 | - | 34.26 | - | 182.89 | - | 205.04 | - | 12.11 | ||
合计 | 19.28 | 69.40 | 37.63 | 562.58 | 47.94 | 602.11 | 8.98 | 16.86 | ||
总计 | 7.32 | 69.64 | 261.90 | 1,656.42 | 260.24 | 1,701.32 | 8.98 | 16.86 | - |
注:因经销商向下游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包含经销商的合理提价利润且发行人无法完全掌握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因此采用“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数量*发行人当期向经销商客户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的方式测算向终端客户当期的销售金额以及期末库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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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1年度,南京昌鸿卓采购发行人产品261.90万颗,金额为1,656.42万元,其对外销售260.24万颗,金额1,701.32万元,期末库存余额较小,仅为16.86万元,期间销售的各产品型号与采购情况相符、采购金额与销售金额匹配。
综上,南京昌鸿卓采购的各型号芯片产品系其基于对市场供需、终端客户需求、库存等情况的判断自主确定的,是其独立、客观的商业决策,采购产品已基本实现对外销售,期末库存合理。
2、2021年度,南京昌鸿卓销售收入规模增长和其终端客户变化的原因
(1)发行人对南京昌鸿卓销售收入规模增长的原因
发行人对南京昌鸿卓销售额在2021年显著增加,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优化部分经销商,南京昌鸿卓客户量提升
2020年末发行人优化了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结束了和部分经销客户的直接合作,进一步加强了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昌鸿卓等规模较大、较为优质且合作时间较长的经销客户的合作,以更好地开拓及服务终端客户,其中南京昌鸿卓为发行人华东及北方区域的主要经销商。受该因素影响,2021年南京昌鸿卓采购金额为1,656.42万元,依据南京昌鸿卓提供的终端销售穿透数据,其中约780万元芯片产品销售至其他从事经销业务的客户并最终实现了终端销售。
2)下游市场火热,终端市场新老客户需求旺盛
另一方面,南京昌鸿卓销售金额增加的原因主要系2021年行业内芯片供应短缺叠加下游市场需求旺盛所致。具体而言,2021年南京昌鸿卓积极开拓下游终端客户,新增客户需求旺盛,2021年其新开拓终端客户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达到
127.99万元;同时,其多家原有终端客户2021年也有大额新增需求,如原有终端客户如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由于方案设计需要,新增对LT8611SX产品需求,对应产品终端销售金额达到162.13万元,销售金额增长明显。
(2)2021年度,南京昌鸿卓终端客户变化的原因
依据南京昌鸿卓反馈的终端客户穿透核查表
并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复核,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获取经销商出具的确认单对经销商最终销售履行了穿透核查程序,获取了相关经销商的各年的进销存数据,但存在经销商对其销售金额较小的终端客户合并填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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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昌鸿卓终端数量为120余家,相较2020年终端客户80余家的规模提升明显,主要系行业芯片供应短缺叠加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同时南京昌鸿卓积极开拓下游客户。
尽管南京昌鸿卓2021年终端客户总数增加较多,但其主要终端客户报告期内整体保持稳定,主要为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蓝鸽科技有限公司等。2021年和2020年南京昌鸿卓的主要终端客户及交易规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颗、万元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终端客户采购数量 | 终端客户采购金额 | 采购产品主要应用领域 |
2021年度 |
1 | 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 110.49 | 271.09 | PC及周边 |
2 | 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3.18 | 127.99 | 视频会议系统、AR/VR |
3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34.58 | 87.16 | PC及周边 |
4 | 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 | 3.81 | 80.80 | 安防监控、显示器及商显、AR/VR |
5 | 浙江蓝鸽科技有限公司 | 9.24 | 72.67 | 显示器及商显 |
合计
合计 | 161.30 | 639.71 | - |
2020年度
2020年度 | ||||
1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95.68 | 195.95 | PC及周边 |
2 | 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 9.55 | 47.85 | PC及周边 |
3 | 广州东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0.90 | 33.60 | 5G及AIoT |
4 | 浙江蓝鸽科技有限公司 | 3.44 | 22.62 | PC及周边 |
5 | 上海禾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63 | 21.47 | 显示器及商显 |
合计
合计 | 111.20 | 321.48 | - |
综上,2021年南京昌鸿卓的终端客户数量显著增长主要系下游市场需求及其自身积极进行市场开拓所致,同时其主要终端客户相对稳定,终端客户变动情况正常。
(三)安徽百视达设立时间及设立背景,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关系,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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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百视达设立时间及设立背景
(1)安徽百视达设立时间
安徽百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百视达”)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其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项目 |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安徽百视达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7年4月12日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帅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机电产业园J11-J11-6层东室 |
股东构成 | 张帅持股95%,张洪明持股5% |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安防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商务咨询;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安徽百视达设立背景
安徽百视达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帅系发行人前员工,张帅于2013年10月入职龙迅有限,并于2015年12月入职安徽芯奇,其在龙迅工作期间主要从负责矩阵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工作,并于2016年7月因其个人职业规划等原因自安徽芯奇离职。
离职后,张帅于2017年4月与张洪明共同设立了安徽百视达公司,安徽百视达设立初期从事的业务主要为PCB电路板及软件的开发。
2、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关系
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张帅的访谈确认及公开资料查询,安徽百视达主要从事PCB电路板及软件的开发,其采购发行人芯片,主要用于将芯片焊接到PCB电路板上,形成整体解决方案并对外销售。
安徽百视达业务经营过程中,主要根据其自身需求选择采购发行人特定型号的芯片产品,系发行人部分产品的终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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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百视达工商内档资料,安徽百视达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张帅 | 475 | 95% |
2 | 张洪明 | 25 | 5% |
合计 | 500 | 100% |
自安徽百视达设立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化,仅在2020年8月因注册地址变化进行了一次变更登记,其注册地址由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区H2栋547室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机电产业园J11-J11-6层东室。
4、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百视达工商内档资料,自安徽百视达2017年4月成立以来,张帅持股95%,张洪明持股5%,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化。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的访谈确认,安徽百视达是张帅实际持股并控制的企业,张帅及张洪明对安徽百视达均为真实持股,不存在代持的情况。
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亦已出具声明与承诺,确认不存在直接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安徽百视达的股份的情形。同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FENG CHEN自2017年以来的资金流水,均不存在与张帅、张洪明及安徽百视达异常的资金往来。因此,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方式间接持有安徽百视达股权的情形。
(四)安徽百视达自设立以来与发行人业务合作模式及变化,通过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类型、金额及变动原因及终端销售情况,未来是否持续。
1、安徽百视达自设立以来与发行人业务合作模式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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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视达为发行人的终端客户,自设立以来始终通过经销商与发行人采购公司芯片产品,该业务模式未发生过变化。
单位:万元
年份 | 采购产品型号 | 采购途径 | 采购金额 | 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
2022年1-6月 | LT8311X2 | 通过经销商采购 | 2.57 | 不存在 |
2021年 | LT6711A、LT8641UX、LT8311X2 | 通过经销商采购 | 2.41 | 不存在 |
2020年 | LT6711A、LT8641UX | 通过经销商采购 | 0.13 | 不存在 |
2019年 | LT8611SX、LT8641UX | 通过经销商采购 | 0.98 | 不存在 |
2018年 | LT8611SXA、LT8641SXE、LT8644 | 通过经销商采购 | 7.82 | 不存在 |
2017年 | LT8611SXA、LT8641SXE | 通过经销商采购 | 9.70 | 不存在 |
自成立以来,安徽百视达始终通过经销商间接采购发行人芯片产品,采购金额较小,均为满足其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的采购。
2、通过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安徽百视达通过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因系基于公司经销模式下的采购惯例,一般终端客户均通过经销商进行采购。公司产品为标准化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采购芯片种类较多且采购量较少,更倾向于通过经销商进行集中采购,目前公司仅有少量的直销客户。
报告期内,安徽百视达主要通过发行人经销商南京昌鸿卓进行采购,系南京昌鸿卓为发行人覆盖华东及北方区域的主要经销商;2021年、2022年1-6月其通过经销商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LT6711A及LT8311X2芯片产品的主要系其首次采购时南京昌鸿卓相关产品暂无库存所致,因此也同步建立了采购合作关系。
因此,安徽百视达作为终端客户,通过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符合发行人的业务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
3、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类型、金额及变动原因及终端销售情况,未来是否持续
(1)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类型、金额及变动原因及终端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安徽百视达主要通过南京昌鸿卓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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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品,系公司的终端客户,不存在经销公司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内,安徽百视达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类型、采购经销商、采购金额及采购芯片在终端产品的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份 | 产品型号 | 采购经销商 | 采购金额 | 采购芯片在终端产品的用途 |
2022年1-6月 | LT8311X2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5,749.25 | USB信号延长 |
2021年 | LT6711A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578.21 | HDMI/DP信号转换 |
LT8641UX | 南京昌鸿卓 | 9,846.75 | HDMI信号切换 | |
LT8311X2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2,710.76 | USB信号延长 | |
合计 | 24,135.72 | - | ||
2020年 | LT6711A | 南京昌鸿卓 | 633.82 | HDMI/DP信号转换 |
LT8641UX | 南京昌鸿卓 | 655.46 | HDMI信号切换 | |
合计 | 1,289.28 | - | ||
2019年 | LT8611SX | 南京昌鸿卓 | 327.59 | DP/HDMI信号转换 |
LT8641UX | 南京昌鸿卓 | 9,429.07 | HDMI信号切换 | |
合计 | 9,756.66 | - |
报告期内,安徽百视达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分别为9,756.66元、1,289.28元、24,135.72元和25,749.25元,交易金额较小。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访谈安徽百视达实控人张帅,安徽百视达会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采购,主要采购发行人LT8311X2、LT6711A、LT8641UX等芯片产品,并将该等芯片应用于其设计的整体方案中。
(2)未来是否持续
报告期内,安徽百视达主要通过经销商南京昌鸿卓采购公司产品,同时受到不同经销商库存结构差异等因素影响,存在向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形。
报告期内,安徽百视达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较小,均为其基于实际业务需要进行的采购,其未来具体采购规模亦是由其自身业务需求决定。预计伴随着发行人产品的迭代更新,以及安徽百视达自身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双方可以持续开展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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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发行人说明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对于上述发行人关于南京昌鸿卓及安徽百视达相关情况的说明,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童鸣,了解其个人信息、任职经历、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业务关系建立和发展情况;
2、就南京昌鸿卓的投资人及负责人的变化原因、设立以来与发行人的具体交易情况、代理其他产品的情况、实际公司人员数量情况、公司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等事项访谈了童鸣并取得了访谈纪要;
3、获取了发行人对南京昌鸿卓、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确认单,了解报告期内其进销存情况、终端客户构成及销售实现情况,并对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等终端客户进行了走访核查;
4、取得了南京昌鸿卓与发行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抽样检查了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与发行人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5、就安徽百视达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访谈了张帅并取得了访谈纪要,确认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6、取得并核查了安徽百视达的工商登记档案;
7、就南京昌鸿卓和发行人业务合作建立的背景、业务合作历史,以及安徽百视达及张帅的相关情况与实控人FENG CHEN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访谈纪要;
8、核查了发行人及实控人FENG CHEN的资金流水,核查与南京昌鸿卓、安徽百视达及相关自然人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9、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对南京昌鸿卓、安徽百视达及童鸣、张帅的公开信息进行复核。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南京昌鸿卓成立之初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是基于各自需求达成的,具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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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理性;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业务合作不断深入,其投资人和负责人变化前后双方业务合作关系无变化;南京昌鸿卓同时代理了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其向发行人的采购规模与其业务及人员具有匹配性,符合行业惯例;
2、2021年度南京昌鸿卓向发行人的采购情况与其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具有匹配性,2021年度双方交易规模及南京昌鸿卓终端客户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下游市场需求旺盛、积极拓展终端客户及发行人优化调整了与部分规模较小经销商合作关系;
3、安徽百视达为发行人前员工张帅2017年4月设立,设立后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化,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方式间接持有安徽百视达股权的情形;
4、安徽百视达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为基于PCB电路板及软件的方案开发,其为发行人的终端客户,自其设立以来业务合作均为通过经销商进行采购,符合发行人的业务惯例,且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双方业务交易规模较小,为满足其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的采购,未来安徽百视达将根据方案开发需要选择采购发行人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南京昌鸿卓进销存及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执行细节测试,获取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间的代理商协议、订单、出库单、签收单、发票等单据以验证该等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2、对南京昌鸿卓进行实地访谈,询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京昌鸿卓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其期末存货余额、终端客户分布及最终销售去向等情况,了解是否存在期末压货的情况;
3、对报告期内南京昌鸿卓与发行人间的交易情况执行函证程序;
4、取得南京昌鸿卓确认的经销商确认单,了解报告期内进销存情况、终端客户构成及终端销售实现情况;
5、核查南京昌鸿卓库存情况,并将其结存情况与全年销售额进行对比,分析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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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存货周转率过低,或存货余额过高等异常情形;
6、对南京昌鸿卓的下游客户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或视频访谈,了解南京昌鸿卓终端销售实现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通过实施相关程序,包括不限于细节测试、访谈、函证、穿透核查及进销存核查等程序,以验证南京昌鸿卓的进销存及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根据上述核查,公司与南京昌鸿卓的销售具有真实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员工和前员工及其他关联方与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任职经历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企查查、中信保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查询主要经销商及终端客户的基本情况;
2、访谈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终端客户,了解其是否与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报告期内访谈经销商客户占经销收入比例分别为79.01%、76.57%、76.53%和80.91%;
3、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结合企查查等网站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终端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4、交叉比对经销商及终端客户(包括其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员工及前员工名单;
5、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人力资源负责人及人力资源专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工龄较长的员工,统计了该等人员了解的部分前员工的后续就业或投资情况,并进一步联系了尚存联系方式的前员工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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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对其是否与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少数员工及前员工在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任职的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少数在职员工曾在鸿海科技、比亚迪、英特尔等经销商或终端客户任职,任职期间未参与或主导发行人与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交易,不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情形;
2、发行人部分前员工在经销商或终端客户任职或曾经任职,任职期间未参与或主导发行人与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交易,不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情形。详细情况可列示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客户类型 | 存续状态 | 关联关系 |
1 | 安徽百视达科技有限公司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张帅任百视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行人前员工吴光辉任职于百视达 |
2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章**、琚**任职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员工周*曾任职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魏*、陶**任职于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
4 | TCL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武*任职于TCL |
5 | 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马**任职于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周**曾任职于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经销商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兼职员工邓**任职于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 | 深圳市顺讯电子有限公司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叶*曾任职于深圳市顺讯电子有限公司 |
8 | 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终端客户 | 存续 | 发行人前员工吴**曾任职于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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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员工和前员工及其他关联方与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间不存在影响双方交易公允性或导致利益输送的关联关系、任职经历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不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经销商与发行人业务往来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或经营异常的情况
(一)核查过程
1、经销商与发行人业务往来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序号 | 具体核查程序 |
1 | 通过对主要经销商的函证、实地走访以及视频访谈程序,确认主要经销商的实际经营地址并获取了发行人ERP系统中留存的收货地址 |
2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信保等公开渠道核实客户的注册地址或最新年报地址信息 |
3 | 针对发函地址、走访地址及收货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销售及市场部门人员,确认发函地址、走访地址及收货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原因 |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主要经销商的函证、走访地址、收货/合同地址并与其工商注册地址进行核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信保等公开渠道查询主要经销商工商信息是否显示地址异常,对于存在地址不一致的情形,进一步确认了地址不一致的原因,核查结果如下:
序号 | 核查手段 | 核查家数 | 不一致家数(注) | 不一致而无合理原因家数 |
1 | 函证地址核对 | 35 | 15 | - |
2 | 走访地址核对 | 25 | 9 | - |
3 | 收货地址/合同地址核对 | 88 | 32 | - |
4 | 工商信息是否显示地址异常 | 129 | 1 | - |
整体核查家数 | 130 | - | - |
注:在整体核查层面不一致情形指通过上述4种核查手段核查后均显示地址不一致或存在地址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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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通过上述4种核查手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130家经销商进行了核查。根据上述核查,存在部分经销商的发函地址、走访地址和收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经核查,上述发函地址、走访地址和收货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均存在合理原因,主要原因是:1)客户存在多个办公地址,另行指定客户的其他地址进行走访或函证;2)客户办公地址搬迁,函证或走访地址为客户办公新址;3)收货地址为客户仓库地址而非办公地址。
具体而言,上述核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1)函证地址核对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合计35家)的函证资料,该等经销商报告期内的收入合计分别为8,182.33万元、11,067.39万元、20,525.94万元和10,786.64万元,占发行人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77%、86.91%、89.67%、90.01%。
根据上述检查,35家经销商中存在15家经销商的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情况,上述函证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1)客户存在多个办公地址,另行指定客户的其他地址进行函证;2)客户办公地址搬迁,函证地址为客户办公新址。
(2)走访地址核对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合计25家)的走访资料,该等经销商报告期内的收入合计分别为7,507.47万元、9,676.57万元、16,438.67万元和7,
689.09万元,占发行人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70%、75.99%、71.82%和64.16%。
根据上述检查,25家经销商中存在9家经销商的走访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情况,上述走访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1)客户存在多个办公地址,另行指定客户的其他地址进行走访;2)客户办公地址搬迁,走访地址为客户办公新址。
(3)收货地址核对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合计88家)的在发行人ERP系统中的收货地址资料,该等经销商报告期内的收入合计分别为7,652.58万元、11,503.54万元、21,316.28万元和11,518.69万元,占发行人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2%、9
0.33%、93.13%和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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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检查,88家经销商中存在32家经销商的收货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情况,上述收货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1)收货地址为客户仓库地址而非办公地址;2)客户办公地址搬迁。
2、经销商经营异常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公司主要经销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对其经营异常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序号 | 具体核查程序 |
1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核查主要经销商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经营异常情形 |
2 | 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查询,核查主要经销商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情形或重大负面舆情 |
3 | 查阅主要境外经销商的中信保报告及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确认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 |
经核查,公司102家境内经销商中:
(1)1家经销商“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存在经营异常风险;
(2)1家经销商“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存在经营异常风险;
(3)历史上24家经销商存在经营异常风险,具体包括“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类型;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24家经销商已及时进行规范整改,并已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正常进行,该情况对发行人与经销商的交易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经销商经营异常的情况未对双方业务往来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均属于正常情况,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无实质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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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存在经销商走访、函证或收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主要系经销商客户存在多个办公地址或客户办公地址搬迁,该等业务往来地址与工商地址不一致均属于正常情形,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上述经销商经营异常的情况未对双方业务往来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均属于正常情况,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无实质影响。
2.关于经销
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91.24%、93.62%和97.58%;各期实现经销收入的经销商总数分别为78家、74家和58家,报告期各期零星小客户数量较多,波动较大;报告期各期经销商对应的终端客户变动较大;(2)出口销售与转口销售客户存在重叠情形;(3)公司的芯片产品在导入大型终端客户产品进行批量供应前,通常需要进行终端厂商的产品认证;(4)保荐机构通过现场走访、视频访谈、函证等方式对经销客户进行核查,获取了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对应的经销收入占公司各期经销收入的比例为90%以上,并对主要经销商客户的终端客户进行了访谈。
请发行人说明:(1)按收入规模分层的经销商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变动原因;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原因,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发行人与经销客户及终端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同一客户通过不同销售模式销售的原因,是否存在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情况及原因;(2)各期主要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经销商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情况及合理性,与期后销售周期的匹配情况;经销商备货周期与进销存匹配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压货情形;(3)从客户接洽、产品验证到批量销售的具体过程和周期,产品验证是否为必备环节,各期新老产品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数量,产品未通过客户验证的情况,目前正在验证过程中的产品及对应的客户情况;(4)发行人经销商客户及终端客户开拓的具体方式,终端客户由发行人还是经销商进行开拓,发行人与终端客户接洽及产品验证的具体过程,经销商在其中所起的具体作用;(5)经销商选取标准、管理制度、对账制度、终端销售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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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的核查情况;(2)经销商按收入规模分层的核查情况;对终端销售的核查手段、抽样方法及覆盖比例,所选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3)转口销售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4)细节测试等实质性程序的核查比例的充分性;(5)获取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家数及收入及占比,与发行人相关记录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对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对未获取进销存情况的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核查的替代性程序,就发行人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上述核查范围和核查比例是否足以发表经销收入真实性的意见;(6)对发行人经销商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健全及有效性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收入相关内控措施设计及执行有效性的核查情况。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按收入规模分层的经销商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变动原因;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原因,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发行人与经销客户及终端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同一客户通过不同销售模式销售的原因,是否存在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情况及原因
1、按收入规模分层的经销商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分别为9,539.46万元、12,734.32万元、22,889.69万元和11,984.0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4%、93.62%、97.48%和98.07%,是公司最主要的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按收入规模100万元进行分层的经销商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家、万元
年度 | 收入规模 | 经销商数量 | 数量变动 | 对应经销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占比 |
2022年1-6月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2 | 减少6家 | 11,668.40 | 97.37% | 97.43% |
100万元以下 | 19 | 减少13家 | 315.69 | 2.63% | 2.57% | |
合计 | 41 | 减少19家 | 11,984.09 | 100.00% | 100.00% | |
2021年度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8 | 增加 4家 | 22,260.39 | 97.25% | 97.24% |
100万元以下 | 32 | 减少19家 | 629.30 | 2.75% | 2.76% | |
合计 | 60 | 减少15家 | 22,889.69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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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收入规模 | 经销商数量 | 数量变动 | 对应经销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占比 |
2020年度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4 | 增加7家 | 11,906.34 | 93.50% | 92.38% |
100万元以下 | 51 | 减少10家 | 827.98 | 6.50% | 7.62% | |
合计 | 75 | 减少3家 | 12,734.32 | 100.00% | 100.00% | |
2019年度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17 | — | 8,471.70 | 88.81% | 87.82% |
100万元以下 | 61 | — | 1,067.76 | 11.19% | 12.18% | |
合计 | 78 | — | 9,539.46 | 100.00% | 100.00% |
注: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经销商,上表中已合并统计。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金额位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区间的经销商客户家数分别为17家、24家、28家及22家,公司对其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合计分别为8,471.70万元、11,906.34万元、22,260.39万元及11,668.40万元,占各期经销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8.81%、93.50%、97.25%及97.37%,公司对其销售所实现毛利占公司各期经销销售所实现毛利的比例分别为87.82%,92.38%、97.24%和97.43%。
报告期内,各期销售收入金额位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区间的经销商客户数量、收入和毛利占比整体呈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为:
原因 | 具体情况 |
客户需求增加 | 受下游客户市场需求增加影响,部分客户向公司的采购量增加,导致公司向其销售金额上升 |
经销商合作策略调整 | 为了提高销售效率、巩固下游渠道的稳定性,以更好地开拓及服务终端客户,报告期内公司逐步减少与部分经销商的直接合作关系,加强了与规模较大及较为优质的经销客户的合作 |
公司产品竞争力较强,知名终端客户占比增加 | 公司的技术能力与产品性能近年来正持续受到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认可,逐步进入了下游知名品牌的供应链,头部知名终端客户向公司的采购量持续增长,公司终端客户结构逐步从中小客户向头部客户转换,带动了销售收入金额位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区间的经销商客户数量和收入、毛利占比的提升 |
相比之下,销售收入金额位于100万元以下区间的经销商客户家数、收入及毛利占比呈持续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为中小型经销商经营规模较小,对公司的产品的需求量不固定,以少量采购或零星采购为主,对公司收入和毛利增长的贡献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受益于客户需求增加、公司经销商合作策略调整、知名终端客户销售占比提升等因素,公司实现客户和收入高质量发展,销售收入金额位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区间的经销商客户数量和收入、毛利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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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持续提升,客户结构不断优化。
2、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原因,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发行人与经销客户及终端客户合作的稳定性
(1)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原因,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销售收入金额排名前十位的经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其主要终端客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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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6,562.29 | 1,241.96 | 10.36% | 客户C、客户D、客户E、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 2,697.63 | 11.79% | 客户B、客户C、客户D、客户E、亿联网络 | 1,355.78 | 10.65% | 客户B、客户C、亿联网络 | 1,266.93 | 13.28% | 客户B、客户C亿联网络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807.08 | 64.59 | 0.54% | 533.59 | 2.33% | 124.29 | 0.98% | 84.62 | 0.89% | |||||
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 | 49.86 | 49.86 | 0.42% | - | - | - | - | - | - | |||||
2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2,833.34 | 195.23 | 1.63%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36.33 | 4.09%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41.74 | 6.61%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60.04 | 9.02% | 东莞市朗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1,390.60 | 414.24 | 3.46% | 480.11 | 2.10% | 372.55 | 2.93% | 123.69 | 1.30% | |||||
3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554.07 | 1,313.53 | 10.96% | 宝利通、High Sec Labs .、佳明、Mobix Labs, Inc. | 1,436.02 | 6.27% | 宝利通、脸书、凯锐光电 | 523.76 | 4.11% | 宝利通 | 280.75 | 2.94% | 宝利通 、Designed On your Board (D.O.B)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8.54 | 0.63 | 0.01% | 2.29 | 0.01% | 2.76 | 0.02% | 2.86 | 0.03% |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236.12 | 746.64 | 6.23% | 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656.42 | 7.24% | 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优 | 522.55 | 4.10%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310.51 | 3.25%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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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
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 | 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
5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1,676.17 | 314.17 | 2.62% | 深圳市烨达科技有限公司 | 913.54 | 3.99% | 深圳市拓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慧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448.46 | 3.52% | 深圳市辉越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 | 香港顺博欣有限公司、深圳市烨达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1,231.98 | 48.58 | 0.41% | 116.92 | 0.51% | 730.14 | 5.73% | 336.34 | 3.53% | |||||
6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1,132.98 | 39.02 | 0.33% | 东莞市华创电子有限公司、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252.43 | 1.10% | 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立讯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130.05 | 1.02% | 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海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711.49 | 7.46% | 东莞市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立讯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欣达电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801.02 | - | - | 134.94 | 0.59% | 274.04 | 2.15% | 392.03 | 4.11% |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852.36 | 463.44 | 3.87% | 388.91 | 1.7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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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
子科技有限公司 | ||||||||||||||
7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438.60 | 561.76 | 4.69% | 鸿海科技 | 1,235.77 | 5.40% | 鸿海科技、升鸿有限公司、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89.72 | 3.06% | 鸿海科技、升鸿有限公司、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51.34 | 2.63% |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升鸿有限公司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166.04 | 47.07 | 0.39% | 86.80 | 0.38% | 25.27 | 0.20% | 6.89 | 0.07% |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13.73 | 9.18 | 0.08% | 3.71 | 0.02% | 0.65 | 0.01% | 0.20 | 0.00% | |||||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Ltd. | 2.15 | 0.25 | 0.00% | 0.18 | 0.00% | 1.71 | 0.01% | - | - | |||||
8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418.37 | 926.98 | 7.74% | 视源股份 | 1,303.13 | 5.69% | 视源股份 | 123.03 | 0.97% | 楷知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视源股份 | 65.24 | 0.68% | 视源股份 |
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119.96 | - | - | 94.88 | 0.41% | 15.99 | 0.13% | 9.10 | 0.10% | |||||
9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2,331.85 | 400.58 | 3.34% | 客户A | 1,447.35 | 6.32% | 客户A | 483.92 | 3.81% | 客户A | - | - | — |
10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183.50 | 54.91 | 0.46% | 深圳市海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伟盛科技有限公 | 102.00 | 0.45% | 深圳市湘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伟盛科技有限公司、深 | 57.65 | 0.45% | 深圳市湘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伟盛科技有限公司、深 | 968.94 | 10.16% | 深圳市华伟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湘凡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1,136.79 | 268.93 | 2.24% | 461.89 | 2.02% | 214.31 | 1.68% | 191.66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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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主要终端客户 | |||
司 | 圳市玩视科技有限公司 | 圳市东华安防电子有限公司 | ||||||||||||
合计 | 33,947.39 | 7,161.56 | 59.76% | - | 14,284.83 | 62.41% | - | 6,638.37 | 52.13% | - | 5,862.63 | 61.46% | - |
注: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的终端客户深圳市烨达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辉越达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实控人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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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原因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分别为9,539.46万元、12,734.32万元、22,889.69万元和11,984.09万元,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为在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增加等行业背景下,公司的技术能力与产品性能近年来持续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实现销售收入迅速增长。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与公司经销收入的波动趋势相符。其中,公司向个别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当期有所下降,具体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经销商名称 | 销售金额 | 较上期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2021年度
2021年度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1,030.46 | -12.56% | 受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影响,终端客户所需的部分型号产品产能不足 |
2020年度
2020年度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404.09 | -63.38% | 公司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销售单价较低的产品出货量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变动与公司整体经销收入波动趋势较为一致,个别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与整体趋势存在差异,主要受部分型号产品产能不足、公司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2)经销商的终端客户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整体较为稳定,客户结构不断优化。部分经销商的下游终端客户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受到部分终端客户所需产品产能紧张、终端客户自身采购需求变化、经销商开拓新客户等原因导致,具有合理性。其中,部分经销商的主要终端客户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经销商 | 主要终端客户变化原因 |
1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2021年的主要终端客户较2019、2020年存在一定变化,主要系原有终端客户深圳市辉越达科技有限公司所需求的部分型号产品因行业产能紧缺而供货不足,原有客户的采购量下降,经销商开拓其他终端客户。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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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销商 | 主要终端客户变化原因 |
2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的主要终端客户较2019、2020年存在一定变化,主要系原有终端客户因自身项目需求原因在2021年采购量下降,经销商开拓其他终端客户。 |
3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20年的主要终端客户较2019年存在一定变化,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曾签署关于LT8712EXI产品的包销协议,原有终端客户因该产品需求向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等经销商采购量增加。2022年,原有终端客户东莞市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为友邦兴业的主要终端客户。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销商客户与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经销商与公司的交易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经销商的主要终端客户整体而言较为稳定,客户结构不断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经销商及终端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
3、同一客户通过不同销售模式销售的原因,是否存在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情况及原因
(1)同一客户通过不同销售模式销售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按照货物发出地点、交货地点等方面差异主要可分为境内销售、出口销售和转口销售。具体而言,公司芯片产品各销售模式的基本情况如下:
销售模式 | 基本情况 | 发货地点 | 交货地点 |
境内销售 | 成品芯片由封测厂测试合格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发行人境内仓库,后续按照客户订单通过物流方式将产品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交付 | 境内 | 境内 |
出口销售 |
成品芯片由封测厂测试合格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发行人境内仓库,后续依据境外客户订单公司通过物流方式进行货物流转,采用FOB的贸易模式进行交易
境内 | 境外 | ||
转口销售 | 境外封测厂完成封装测试,后续依据发行人的指令将完成封测的成品芯片运送至发行人境外客户指定地点交付 | 境外 | 境外 |
通常而言,公司与境内客户采用境内销售的模式进行交易,与境外客户采用出口销售或转口销售的模式进行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同一境外经销商客户通过出口、转口模式销售的情况;针对境内客户,一般不存在通过多种销售模式进行交易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同一经销商客户采用不同销售模式主要基于交货便利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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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主要来自境外采购,少量芯片产品在境内完成封测工序。待封测供应商产出产成品芯片后,通常通过物流方式运送到公司境内仓库进行集中管理,待经销商客户下单后将货物从公司境内仓库运送到客户指定收货地点。部分情况下,境外经销商客户产品需求较为紧急,若境外封测厂存在完成封测的芯片产成品,为了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高交货效率,出于交易便利性考虑,公司向境外封测厂发出发货指令,产成品芯片直接从封测厂运送至发行人境外客户指定地点交付。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晶圆和封测供应商,不断扩大与长电科技、合肥华达等境内封测厂商的合作,部分芯片产品由境内封测供应商完成封测加工。对于该等产品,则一般通过出口销售的方式向境外经销商销售。
(2)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情况及原因
为了避免重复服务、经销商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提升销售渠道的效率,根据发行人的经销商管理制度,发行人原则上不允许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采购发行人产品,但由于公司经销商下游终端客户众多,分布较为分散,存在部分终端客户同时通过不同经销商采购公司产品的情况。
根据公司取得的经销商进销存数据,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颗
终端客户名称 | 经销商名称 | 经销商向对应终端客户的销售数量 | 具体原因 |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客户A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16.19 | 83.09 | 37.89 | - | 因客户A变更其指定经销商而建立合作关系 |
广州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 28.53 | 12.76 | - | - | 集团内不同主体根据其业务需求和内部管理要求通过不同经销商进行交易 | |
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0.30 | 0.06 |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 | - | 0.002 | -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 | - | 77.20 | 1.79 | 系客户A指定经销商 |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 | - | 0.24 | - | 2019年11月-2020年12月,同创易生独家销售LT8712EXI型号产品,因此该型号需向同创易生进行采购 |
深圳市芯百科技有限公司 | 0.21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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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客户名称 | 经销商名称 | 经销商向对应终端客户的销售数量 | 具体原因 |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司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73.29 | 135.73 | 197.78 | 2.04 | 热点科技系该终端客户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深圳市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 | 4.52 | 65.87 | 44.39 | ENE系该终端客户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0.52 | -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
深圳市方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旭利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 3.20 | 7.78 | 5.01 | 0.15 | 深圳市旭利升华科技有限公司系该终端客户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 | 0.97 | 3.94 | -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73 | 7.45 | - | 5.48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该终端客户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0.26 | - | -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
东莞市宏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21 | 1.28 | 2019年11月-2020年12月,同创易生独家销售LT8712EXI型号产品,该终端客户因采购LT8712EXI型号产品与同创易生建立业务联系;后续该终端客户出于采购便利性,向同创易生购买公司产品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0.36 | - | - | 4.48 | 友邦兴业系该终端客户原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
深圳市佰乘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 | - | 13.14 | 9.78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系该终端客户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00 | -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索立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 0.09 | 0.69 | - | - | 偶发性零星采购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0.26 | 3.12 | 4.20 | 2.56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系该终端客户合作的主要经销商 |
注: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经销商,上表中已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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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公司存在部分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情况,主要原因可总结如下:
序号 | 具体原因 |
1 | 终端客户客户A变更其指定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
2 | 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同创易生独家销售LT8712EXI型号产品,部分终端客户因采购LT8712EXI型号产品与同创易生建立业务联系; 后续该终端客户出于采购便利性,向同创易生购买部分公司产品 |
3 | 部分终端客户存在集团内多家主体购买公司产品的情况,不同主体根据其业务需求和内部管理要求通过不同经销商进行交易 |
4 | 偶发性零星采购:公司经销商下游终端客户众多,分布较为分散,因原有经销商部分型号产品缺货、不同经销商产品结构差异、产品交付时间等因素,终端客户可能向其他经销商进行偶发性零星采购 |
综上,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采购发行人产品,但公司经销商下游终端客户众多,分布较为分散,由于终端客户变更指定经销商、终端客户因其他经销商独家销售特定型号产品而与其建立业务联系、终端客户集团内不同主体根据需求通过不同经销商交易、偶发性零星采购等原因,导致存在部分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交易的情况,系终端客户根据业务需求的自主交易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各期主要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经销商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情况及合理性,与期后销售周期的匹配情况;经销商备货周期与进销存匹配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压货情形;
1、各期主要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经销商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情况及合理性,与期后销售周期的匹配情况
(1)各期主要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报告期内,公司向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客户的销售金额、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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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241.96 | 0.1%左右 | 2,697.63 | 0.1%左右 | 1,355.78 | 0.1%左右 | 1,266.93 | 0.1%左右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4.59 | 533.59 | 124.29 | 84.62 | |||||
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 | 49.86 | - | - | - |
2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195.23 | 16%左右 | 936.33 | 23%左右 | 841.74 | 16%左右 | 860.04 | 16%左右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414.24 | 39%左右 | 480.11 | 25%左右 | 372.55 | 57%左右 | 123.69 | 37%左右 |
3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13.53 | 25%左右 | 1,436.02 | 33%左右 | 523.76 | 18%左右 | 280.75 | 11%左右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0.63 | 不足1% | 2.29 | 不足1% | 2.76 | 不足1% | 2.86 | 不足1%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746.64 | 60%左右 | 1,656.42 | 50%左右 | 522.55 | 50%左右 | 310.51 | 40%左右 |
5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48.58 | 3%左右 | 116.92 | 3%左右 | 730.14 | 5%左右 | 336.34 | 1%左右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314.17 | 913.54 | 448.46 | - |
6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注2) | 39.02 | 30%左右 | 252.43 | 28%左右 | 130.05 | 20%左右 | 711.49 | 43%左右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注2) | - | 134.94 | 274.04 | 392.03 |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注2) | 463.44 | 388.91 | - | - |
7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61.76 | 1-2% | 1,235.77 | 1-2% | 389.72 | 不足1% | 251.34 | 不足1% |
8-1-2-40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9.18 | 3.71 | 0.65 | 0.20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47.07 | 86.80 | 25.27 | 6.89 |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 Ltd.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 Ltd. | 0.25 | 0.18 | 1.71 | - |
8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926.98 | 3%左右 | 1,303.13 | 2%左右 | 123.03 | 不足1% | 65.24 | 不足1% |
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 | 94.88 | 15.99 | 9.10 |
9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注2) | 400.58 | 不足1% | 1,447.35 | 不足1% | 483.92 | 不足1% | - | 未销售公司产品 |
10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268.93 | 1%左右 | 461.89 | 1%左右 | 214.31 | 1%左右 | 191.66 | 1%左右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54.91 | 102.00 | 57.65 | 968.94 |
11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855.88 | 20%-25% | 1,000.98 | 15%-20% | 174.79 | 10%左右 | 80.88 | 8%左右 |
深圳市八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 - | 15.06 | 4.74 | - | |||||
八达威科技有限公司 | - | 7.45 | - | - |
12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57.65 | 15%左右 | 186.29 | 5%左右 | 671.87 | 8%左右 | 623.97 | 18%左右 |
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 | 不足1% | - | 不足1% | - | 不足1% | 452.08 | 25%左右 |
13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267.49 | 25%左右 | 710.44 | 25%左右 | 406.59 | 15%左右 | 114.70 | 12%左右 |
和悦香港有限公司 | - | - | 11.84 | - |
8-1-2-41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销售金额 | 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 |
14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注2) | 0.88 | 不足1% | - | 未销售公司产品 | 1,374.66 | 不足1% | 41.66 | 不足1% |
15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5.02 | 不足1% | 921.44 | 1-2% | 29.89 | 不足1% | - | 未销售公司产品 |
时捷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0.22 | - | - | - |
16 | 广州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 741.38 | 50%左右 | 271.17 | 12%左右 | - | 未销售公司产品 | - | 未销售公司产品 |
17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 | 10%以内 | 23.71 | 10%以内 | 426.78 | 10%以内 | 350.60 | 10%以内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23.48 | 44.46 | 54.17 | 20.96 |
18 | Gentech Inc. | 403.71 | 8%左右 | 300.59 | 5%左右 | 74.49 | 1%-2% | 29.66 | 不足1% |
19 | 香港众鑫微电子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141.30 | / |
深圳市众智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175.72 | |||||
深圳市震华康宇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 -2.15 |
注1:“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数据主要来源于对经销商的访谈确认,部分经销商当年未与发行人发生交易,但当期仍存在向下游客户销售的情况,主要系上期末库存在当期实现销售所致;注2:友邦兴业、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供其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数据,上表中相应数据根据其访谈确认的2021年营收规模、公司账务系统中对其各期销售金额数据进行测算。
8-1-2-42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销商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亦销售其他产品;受经销商自身经营规模和产品结构等方面差异影响,不同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自身业务比重存在一定差异。整体而言,其销售发行人产品占其总销售额的比例较低。
(2)经销商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情况及合理性,与期后销售周期的匹配情况
因芯片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特征,同时报告期内半导体行业供需关系存在一定波动,经销商通常会综合下游市场需求变化情况、自身经营规模和实力、资金周转情况、产品交期、库存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向公司下达产品订单。公司经销商客户数量较多,不同经销商的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的采购频率、单次采购量的整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销商数量(家) | ① | 41 | 60 | 75 | 78 |
当期订单总次数(次)(注1) | ② | 869 | 2182 | 2622 | 2027 |
当期订单总采购数量(万颗) | ③ | 484.50 | 2,084.79 | 2,265.98 | 1,322.28 |
单家经销商当期平均订单次数(次/家) | ④=②/① | 21.20 | 36.37 | 34.96 | 25.99 |
平均单次采购量(万颗/次) | ⑤=③/② | 0.56 | 0.96 | 0.86 | 0.65 |
实际平均采购频率(天/次)(注2) | ⑥=360/④ | 8.49 | 9.90 | 10.30 | 13.85 |
经销商平均对终端客户日销售量(万颗/天)(注3) | ⑦ | 4.82 | 5.70 | 4.97 | 3.15 |
理论平均采购频率(天/次)(注4) | ⑧=①*⑤/⑦ | 4.74 | 10.05 | 13.05 | 16.15 |
注1: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存在向公司下达小批量产品订单供前期试用和验证的情况,此类订单通常不超过20颗且订单排货较快;为更准确反映公司实际订单执行情况,此处订单执行周期将单次出货量在20颗及以上的订单纳入统计范围;注2:2019-2021年使用360天测算实际平均采购频率,2022年1-6月使用180天测算;注3:2019-2021年经销商平均对终端客户日销售量=已获取经销商进销存中对终端客户销售量合计/360,2022年1-6月取180天进行测算;注4:理论平均采购频率假设经销商无期末库存,根据全部经销商单次采购总量、全部经销商平均每天向终端客户销售数量进行测算,并与实际平均采购频率相匹配。
1)经销商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情况及合理性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的实际平均采购频率分别为13.85天/次、
8-1-2-43
10.30天/次、9.90天/次和8.49天/次,平均单次采购量分别为0.65万颗/次、0.86万颗/次、0.96万颗/次和0.56万颗/次。其中,实际平均采购频率呈不断加快的趋势,单次采购量在2019至2021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2022年1-6月有所下滑,与行业供需关系波动趋势相符。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的采购频率和单次采购量分布情况具有合理性。2)与期后销售周期的匹配情况根据已获取的经销商进销存资料进行测算,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平均对终端客户销售公司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3.15万颗/天、4.97万颗/天、5.70万颗/天和4.82万颗/天,并结合报告期内经销商的平均单次采购量情况,经销商理论平均采购频率分别为16.15天/次、13.05天/次、10.05天/次和4.74天/次,实际采购频率13.85天/次、10.30天/次、
9.90天/次和8.49天/次,2019至2021年实际采购频率与理论采购频率差异逐渐缩小,2022年1-6月数据差异较大,主要系行业供需关系变化、客户平均单次订单量减少所致,与行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符。整体而言,经销商实际采购频率与经销商期后销售周期具有匹配性。
2、经销商备货周期与进销存匹配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压货情形
(1)经销商备货周期与进销存匹配情况
根据对主要经销商的访谈记录,经销商主要根据市场情况,按需向公司下达订单采购相应型号的产品,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备货周期以1-2月为主,具体备货周期受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及公司货物交付时间等因素影响。
为核查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销售实现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获取经销商出具的确认单对经销商最终销售履行了穿透核查程序,获取了相关经销商的各期的进销存数据,从而核查了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相关经销商各期末库存变化。根据获取的经销商各期的进销存数据,经销商备货周期与进销存匹配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取得进销存的经销商销售收入(万元)
取得进销存的经销商销售收入(万元) | 11,711.38 | 22,106.37 | 11,884.44 | 8,967.49 |
8-1-2-44
项 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占公司经销收入比例 | 97.72% | 96.58% | 93.33% | 94.00% |
期初经销商库存数量(万颗)①
期初经销商库存数量(万颗)① | 219.97 | 171.89 | 233.76 | 89.74 |
经销商当期向发行人采购数量(万颗)②
经销商当期向发行人采购数量(万颗)② | 893.22 | 2,100.59 | 1,726.16 | 1,277.71 |
经销商当期实现最终销售数量(万颗)③ | 867.69 | 2,052.51 | 1,788.03 | 1,133.69 |
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万颗)④
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万颗)④ | 245.50 | 219.97 | 171.89 | 233.76 |
经销商平均对终端客户日销售量(万颗/天)⑤=③/360(注2) | 4.82 | 5.70 | 4.97 | 3.15 |
期末库存平均周转天数(天)⑥=④/⑤ | 50.93 | 38.58 | 34.61 | 74.23 |
注1:上述经销商库存和销售数据均以已获取的经销商进销存资料为统计范围;注2:2022年1-6月的经销商平均对终端客户日销售量已年化处理,即2022年1-6月经销商平均对终端客户日销售量⑤=③/180。
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进行测算,经销商期末库存平均周转天数主要为1-2个月,发行人经销商备货周期与经销商进销存情况相匹配。
(2)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
发行人取得报告期内经销商提供的年度销售明细表和库存明细表,包括当期对外销售数量和期末结存数量等,已获取进销存的经销商对外实现销售及期末库存结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颗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期初经销商库存数量①
期初经销商库存数量① | 219.97 | 171.89 | 233.76 | 89.74 |
经销商当期向发行人采购数量②
经销商当期向发行人采购数量② | 893.22 | 2,100.59 | 1,726.16 | 1,277.71 |
经销商当期实现最终销售数量③
经销商当期实现最终销售数量③ | 867.69 | 2,052.51 | 1,788.03 | 1,133.69 |
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④
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④ | 245.50 | 219.97 | 171.89 | 233.76 |
销售实现率⑤=③/②
销售实现率⑤=③/② | 97.14% | 97.71% | 103.58% | 88.73% |
库存留存率⑥=④/②(注2)
库存留存率⑥=④/②(注2) | 13.74% | 10.47% | 9.96% | 18.30% |
注1:上述经销商库存和销售数据均以已获取的经销商进销存资料为统计范围;注2:2022年1-6月的经销商库存留存率已年化处理,即2022年1-6月经销商销售实现率⑥=④/(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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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已获取进销存的经销商所对应的期末库存分别为233.76万颗、
171.89万颗、219.97万颗和245.50万颗,公司经销商存在一定的期末库存,期后销售情况良好,期末库存占其当年采购的比例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经销商通过压货以增加收入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备货周期与进销存情况匹配,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合理,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较好,不存在经销商期末压货的情形。
(三)从客户接洽、产品验证到批量销售的具体过程和周期,产品验证是否为必备环节,各期新老产品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数量,产品未通过客户验证的情况,目前正在验证过程中的产品及对应的客户情况
1、从客户接洽、产品验证到批量销售的具体过程和周期,产品验证是否为必备环节
公司主要产品为高速混合信号芯片,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客户选择公司芯片产品前需进行产品功能和需求沟通、价格谈判、样品演示、性能和稳定性测试等,同时,公司芯片产品和技术升级迭代较快,需要持续跟进和挖掘下游终端客户的产品需求和解决方案。因此,芯片产品验证是公司产品向客户进行批量销售前的必备环节,从客户接洽、产品验证到批量销售的具体过程如下:
(1)客户接洽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客户群体相对分散,且部分终端客户采购芯片种类较多,因此公司开拓客户的渠道和方式较为多样,主要包括经销商自主开拓、客户主动联系洽谈、原有客户介绍、公司销售人员拓展等。
(2)产品验证
公司或经销商与终端客户沟通其产品和方案需求后,公司或经销商结合公司产品线情况向终端客户推荐相应的解决方案,由终端客户进行应用方案评估。应用方案评估完成后,公司或经销商向终端客户发送适用的样品用于验证。终端客户会持续对样品进行功能及性能测试、稳定性测试、兼容性测试、高温测试、老化测试、信号完整性测试等多种性能测试,并视情况安排与公司进行持续的技术交流、提出指标要求和改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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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业内头部知名客户、采购量较大的重要终端客户,通常由公司主导产品验证过程及技术支持,经销商主要配合产品送样、需求沟通等辅助性工作;对于其他中小型终端客户,产品验证工作主要由经销商进行直接对接,如有需要,公司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批量销售
公司产品经终端客户验证通过后,终端客户通常需取得芯片规格书、包装尺寸、标准交期、可靠性报告等相关资料,为其内部建档和认定提供必要依据。公司芯片产品成功导入终端客户供应系统后,终端客户向经销商进行询价并进行小批量采购(如有),用于其产品小批量试产。终端客户小批量试产完成后,将正式开始批量采购,终端客户根据其自身需求向经销商下达订单。
受终端客户产品应用领域、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同终端客户对公司芯片产品验证的复杂程度和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导致产品验证周期也存在一定差异。报告期内,不同类型终端客户面向各主要应用领域产品的验证周期情况如下:
客户类型 | 应用领域 | 验证内容 | 验证周期 |
知名终端客户 | PC及周边 | ||
器件性能参数测试、设备兼
容性测试、协议兼容性测试、器件可靠性测试、器件车规等级认证、一二级供应商审厂、系统软硬件开发、系统可靠性测试等
3-12个月 | |||
显示器及商显 | 6-18个月 | ||
视频会议系统 | 6-18个月 | ||
视频监控系统 | 6-18个月 | ||
汽车电子 | 6-36个月 | ||
5G及 AIoT | 6-24个月 | ||
AR/VR | 6-18个月 | ||
其他中小型终端客户 | PC及周边 | 器件性能参数测试、设备兼容性测试、系统软硬件开发、系统可靠性测试等 | 1-6个月 |
显示器及商显 | 3-12个月 | ||
视频会议系统 | 3-12个月 | ||
视频监控系统 | 3-12个月 | ||
汽车电子 | 6-18个月 | ||
5G及 AIoT | 3-12个月 | ||
AR/VR | 3-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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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类型来看,知名终端客户的验证周期一般长于其他中小型终端客户,主要系知名终端客户对芯片产品的验证内容相对较多、验证要求相对较为严格,除了进行常规的器件性能参数测试、设备兼容性测试、系统软硬件开发、系统可靠性测试外,还需要进行协议兼容性测试、器件可靠性测试、供应商审厂等程序。
从应用领域来看,PC及周边领域产品验证周期较短,汽车电子、5G及AIoT等领域产品验证周期相对较长,主要系消费电子类产品验证环境及流程相对简单,而汽车电子、5G及AIoT等领域产品对于连接的稳定性、可靠性要求较高,且汽车电子领域的芯片产品需通过车规等级认证等较为严格的导入流程和质量认证,验证周期相对较长。
2、各期新老产品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数量,产品未通过客户验证的情况
(1)各期新老产品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数量
芯片产品验证系公司产品形成规模销售的必备环节。在芯片产品验证环节,公司和经销商主要负责向终端客户提供样品、相关的技术沟通及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产品验证环节实施完成前,客户向公司采购小批量验证用的样品销售不属于规模销售。
终端客户主要根据其内部标准对公司产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终端客户将结合其终端产品市场需求、同类竞品市场情况等下达采购订单。针对行业内头部知名客户、采购量较大的重要终端客户,公司和经销商通常密切关注其对公司产品的验证情况;但由于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终端客户群体相对分散,部分中小型终端客户未及时向公司或经销商反馈其验证结果,因此,公司无法完全掌握所有终端客户对公司各个型号产品的验证通过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新老产品(若某一型号产品在当年首次产生销售收入,则认定为新产品;否则属于老产品)是否已形成规模销售可以较好地反映其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情况。对于新产品,若已形成规模销售,说明该型号新产品已通过若干终端客户的验证并取得批量采购订单;若新产品未通过终端客户验证、尚处于终端客户验证过程中,或者虽然已经通过客户验证,但客户因自身需求计划尚未下达批量采购订单,将导致新产品未形成规模销售。而对于老产品,若各期已形成规模销售,说明该产品已通过若干终端客户验证并取得批量采购订单;当期未形成规模销售的老产品,通常主要为推出时间较长、技术规格较低、被其他升级产品替代的老旧型号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销售收入的芯片产品型号超过140款,按照是否形成规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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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对公司新老芯片产品进行划分的产品数量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款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产品 数量 | 数量 占比 | 产品 数量 | 数量 占比 | 产品 数量 | 数量 占比 | 产品 数量 | 数量 占比 | ||
老产品 | 形成规模销售 | 79 | 73.83% | 91 | 90.10% | 92 | 90.20% | 75 | 83.33% |
未形成规模销售 | 28 | 26.17% | 10 | 9.90% | 10 | 9.80% | 15 | 16.67% | |
小计 | 107 | 100.00% | 101 | 100.00% | 102 | 100.00% | 90 | 100.00% | |
新产品 | 形成规模销售 | 5 | 17.86% | 19 | 67.86% | 5 | 50.00% | 10 | 50.00% |
未形成规模销售 | 23 | 82.14% | 9 | 32.14% | 5 | 50.00% | 10 | 50.00% | |
小计 | 28 | 100.00% | 28 | 100.00% | 10 | 100.00% | 20 | 100.00% | |
合计 | 135 | - | 129 | - | 112 | - | 110 | - |
注:上表中芯片产品形成规模销售以销售收入金额≥1万元作为界定标准。
随着公司芯片产品和技术不断更新迭代,产品型号数量呈持续上升的趋势,为保障公司产品拥有持续的竞争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产品中老产品型号数量分别为90款、102款、101款和107款,其中形成规模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分别为75款、92款、91款和79款,占老产品型号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83.33%、90.20%、90.10%和73.83%,老产品通常性能较为稳定并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绝大部分形成规模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产品中新产品型号数量分别为20款、10款、28款和28款,其中形成规模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分别为10款、5款、19款和5款,占新产品型号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0.00%、50.00%、67.86%和17.86%,新产品在推出当年通过客户验证和形成规模销售的情况较好,是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之一。
(2)产品未通过客户验证的具体情况
1)推出后始终未形成规模销售的产品型号
从产品型号来看,公司产品若推出后一直未形成规模销售,则代表未通过终端客户验证,无对应的市场需求,按此标准划分,报告期内,公司形成销售收入的芯片产品型号超过140款,其中共有8款产品自推出以来一直未形成规模销售(2022年1-6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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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新产品因销售时间未涵盖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不包含在内),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 产品型号 | 未形成规模销售的原因 |
第一类 | LT6211B、LT6711GX_U1Q02AED、LT8612UX、LT8618SXA、LT8642UX_U2、LT8642UXE_U1Q00CEI | 产品推出后存在一些设计问题,公司开发出升级产品进行替代 |
第二类 | LT9211R、LT9611UX | 产品推出后一直无市场需求,公司以同功能的其他型号产品进行替代 |
由上表可知,公司产品自推出后一直未形成规模销售的型号占总型号比重较少,公司绝大多数的产品均已通过终端客户验证并形成了规模销售。
因此,尽管公司产品型号较多,公司的技术能力与产品性能近年来正持续受到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认可,自推出以来因未通过客户验证而未形成规模销售的产品型号相对较少。
2)已形成规模销售的产品出现未通过部分终端验证的原因
从新老产品整体验证情况来看,形成规模销售的产品也可能存在未通过部分终端客户验证的情况,主要系终端客户在使用公司产品前需进行验证,但验证结果通常受到公司产品质量、客户技术指标要求、客户终端产品应用方案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同一型号产品面向不同终端客户的验证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主要产品通常顺利通过终端客户验证,部分情况下公司新老产品未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具体原因可总结如下:
① 产品性能和指标无法匹配客户需求,如传输距离、功耗、稳定性等指标未达到客户认证标准;
② 产品性能虽然能够通过客户验证,但产品需要外搭MCU芯片使用,导致尺寸较大,无法满足客户的应用场景;
③ 终端客户更改了自身的应用方案,如方案设计变更、主芯片更换等情形导致公司产品与终端客户应用方案不匹配;
④ 汽车电子领域部分终端客户应用方案需要车规级认证,公司部分产品尚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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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规级认证。
3、目前正在验证过程中的产品及对应的客户情况
终端客户在首次使用公司任一型号产品前通常均需进行验证,由于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终端客户群体相对分散,公司通常主要密切关注行业内头部知名客户、采购量较大的重要终端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验证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正在验证过程中的主要型号芯片产品及其对应的知名终端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应用领域 | 产品型号 | 主要知名终端客户 |
1 | 视频会议系统 | LT86204UX_U2Q00CED、LT6911UXE、LT8711UXE1、LT8668SX/C、LT9211_U5等 | 索尼、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源股份等 |
2 | 视频监控系统 | LT8711UXE1、LT9611UXC、LT8311X2_U3、LT8711HE 、LT8612UX_U3、LT7911UXC_U3B00AED等 | 客户B、客户C、宇视科技等 |
3 | 5G及 AIoT | LT7911UX_U3B00AEI、LT9611UXC、LT8711UXE1、LT9211、LT6911UXE等 | 联想、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Peloton Interactive, Inc等 |
4 | AR/VR | LT6711A、LT7911UX、LT7911UXC、LT7911D等 | 视源股份、立讯精密、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
5 | PC及周边 | LT7911D、LT8311EX、LT8511EX、LT8711UXD、LT86121EX、LT86404UX、LT7211、LT6911UXE、LT6911UXC等 | 联想、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等 |
6 | 汽车电子 | LT7911D、LT6911UXC、LT9611UXC-AU、LT8711UX-AU、LT9211_U5Q07CAN等 | 比亚迪、长安汽车、佳明、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国汽智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伟世通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等 |
7 | 显示器及商显 | LT8711UXE1、LT8642UXE、LT6911UXE、LT8619C、LT8668SX、LT6711GX等 |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源股份、华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apan Display Inc.等 |
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积累,近年来公司多款产品逐步进入了下游知名品牌的供应链,产品结构不断升级,与知名终端客户的合作不断深化。随着公司产品的逐步迭代升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老产品和新开发产品逐步进入知名终端客户的验证环节,从目前正在验证的终端客户情况来看,除了视源股份、客户B、客户C等报告期内的主要知名终端客户外,比亚迪、长安汽车、索尼、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众多新开拓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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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客户亦将公司产品纳入验证过程中。
公司正在验证过程中的产品覆盖各主要终端应用领域,随着上述产品逐步通过终端客户验证,将为未来公司收入持续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发行人经销商客户及终端客户开拓的具体方式,终端客户由发行人还是经销商进行开拓,发行人与终端客户接洽及产品验证的具体过程,经销商在其中所起的具体作用
1、发行人经销商客户及终端客户开拓的具体方式,终端客户由发行人还是经销商进行开拓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为“经销为主,直销为辅”。公司主要通过公司业务人员主动接洽行业内大型经销商、经销商主动联系公司寻求业务机会等方式开拓经销商;除此之外,部分终端客户出于自身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在合作的初期阶段指定已纳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的经销商向公司进行采购。
公司终端客户开拓方式较为多元化,公司和经销商均会主动进行业务开拓,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式:(1)经销商协助公司开拓终端客户及维护终端客户关系,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售后服务,提高公司的业务运作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2)公司拥有较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基础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终端客户基于业务需求查阅公司宣传网站及行业资讯信息、公司原有客户的推荐介绍等方式了解到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后,主动与公司联系讨论相关合作,进而建立商业合作关系;(3)公司亦会通过行业展会、业务交流会等方式跟踪行业和客户最新动态、开拓市场机遇。
2、发行人与终端客户接洽及产品验证的具体过程,经销商在其中所起的具体作用
发行人在与终端客户接洽初期,通常需要结合终端客户的产品和方案需求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向终端客户接洽具体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要求等。终端客户将针对公司芯片产品进行验证测试,其间可能会涉及一定技术沟通、技术方案改进等事项。发行人与终端客户接洽及产品验证过程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回复“3、关于经销/一、发行人说明/(三)从客户接洽、产品验证到规模销售的具体过程和周期,产品验证是否为必备环节,各期新老产品通过终端客户验证的数量,产品未通过客户验证的情况,目前正在验证过程中的产品及对应的客户情况/1、从客户接洽、产品验证到规模销售的具体过程和周期,产品验证是否为必备环节”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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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客户接洽及产品验证过程中,经销商需要充分了解发行人的产品技术特点及下游客户应用情况,发行人通过不定期进行产品培训、技术培训等方式给予经销商支持。经销商及时跟进终端客户需求,与终端客户接洽具体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要求等,获取产品验证测试及导入机会,向终端客户进行送样用于产品测试,并在验证过程中与终端客户进行相应的技术沟通和交流。具体而言,经销商的工作主要包括:(1)对公司产品进行宣传,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发掘潜在客户;(2)对终端客户提供方案和技术支持、及时反馈终端客户的需求,协调公司与终端客户的工作对接;(3)维护公司与终端客户的合作关系;(4)及时向公司反馈市场中竞争产品信息,向公司提供销售策略建议等。
(五)经销商选取标准、管理制度、对账制度、终端销售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备的经销商管理体系和制度,公司一般通过与经销商定期签署经销协议的方式确定合作关系,经销商管理制度和经销商协议中对于经销商具体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公司每年对经销商的绩效及合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与该经销商继续合作。经销商选取标准、管理制度、对账制度、终端销售管理等内部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下:
1、经销商选取标准
发行人制定了经销商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经销商的选择、准入和考核评价等流程。公司会对经销商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格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合作意愿,能够配合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同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服务能力和一定市场的渠道影响力。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定期签署合作协议,对合作情况持续跟踪评价。
2、经销商管理制度
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包含经销商档案管理、经销商日常管理及定期拜访等,具体如下:
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1 | 经销商档案管理 | ①发行人针对经销商建立资料档案,对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审合格后公司与经销商签署经销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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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②发行人完整保留经销商相关的文件,主要包括经销商的营业证照等基础资料、公司内部评审资料、订单与往来邮件等交易资料及各项合作协议等。 | ||
2 | 经销商日常管理 | 发行人主要根据经销商管理制度和经销商协议的要求对经销商进行日常管理: ①经销商管理制度对经销商准入条件、经销商培训、经销商考核评级、必要人员架构、新客户报备管理、终端客户和销售管理、违规罚则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②经销商协议对销售区域、销售计划管理、市场信息提供、业务开拓跟进、区域间协调、价格政策、双方结算、付款和运输方式、经销商保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
3 | 定期沟通 | 发行人销售人员会保持与经销商的持续联系,进行电话或邮件沟通、实地考察、拜访、跟踪及协助经销商对公司产品的业务开展,在与经销商的沟通和拜访过程中,全面地收集信息与意见,了解经销商对公司产品运营情况及市场开发情况,促进经销商市场开拓。 |
3、经销商对账制度
发行人视经销商订单情况定期或逐笔进行对账,由销售部门向经销商客户发送电子邮件或纸质对账单,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公司系统数据作为双方对账时的参考依据,如对账数据存在差异,双方再进一步沟通核对,以保证双方数据一致。
4、终端销售管理制度
公司采取买断式经销模式,经销商向下游客户销售的环节属于经销商自主决策的范畴。公司除要求经销商之间不得通过恶意竞争等方式招揽终端客户外,对经销商选择其下游客户不做干涉,经销商的采购决策、库存管理和产品销售均由其自主决定。为了更好地跟踪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公司要求经销商及时报备主要新开拓终端客户情况,并收集经销商销售/终端流向信息,对终端销售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备的经销商管理体系和经销商选取标准、管理制度、对账制度、终端销售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经销模式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询问的核查情况
1、函证核查情况
根据已获取的发行人收入明细表,中介机构按照以下原则选取函证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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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选取报告期各年度销售收入排名前十大的客户函证,函证比例不低于当年收入的70%;
②函证报告期各年度新增的重要客户;
③函证范围覆盖直销及经销客户,其中经销商的覆盖比例不低于当年度经销收入的70%;
④对剩余客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函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函证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销售模式 | 核查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客户函证核查 | 直销 | 境内直销客户收入 | 236.07 | 583.22 | 843.30 | 909.95 |
境内直销客户发函金额 | 113.36 | 232.69 | 490.54 | 540.38 | ||
发函金额占比 | 48.02% | 39.90% | 58.17% | 59.39% | ||
境内直销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113.36 | 232.69 | 490.54 | 540.38 | ||
回函确认金额占比 | 48.02% | 39.90% | 58.17% | 59.39% | ||
经销 | 境内经销客户收入 | 7,095.36 | 12,365.25 | 7,658.70 | 4,278.24 | |
境内经销客户发函金额 | 6,749.30 | 11,228.88 | 6,723.22 | 3,438.77 | ||
发函金额占比 | 95.12% | 90.81% | 87.79% | 80.38% | ||
境内经销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6,749.30 | 11,228.88 | 5,370.33 | 3,397.12 | ||
回函确认金额占比 | 95.12% | 90.81% | 70.12% | 79.40% | ||
合计 | 境内客户收入 | 7,331.43 | 12,948.47 | 8,502.00 | 5,188.20 | |
境内客户发函金额 | 6,862.66 | 11,461.57 | 7,213.76 | 3,979.15 | ||
发函金额合计占比情况 | 93.61% | 88.52% | 84.85% | 76.70% | ||
境内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6,862.66 | 11,461.57 | 5,860.87 | 3,937.50 | ||
回函确认金额合计占比情况 | 93.61% | 88.52% | 68.94% | 75.89% | ||
境外客户函证核查 | 直销 | 境外直销客户收入 | - | 7.45 | 24.11 | 5.37 |
境外直销客户发函金额 | - | - | - | - | ||
发函金额占比 | - | - | - | - | ||
境外直销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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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销售模式 | 核查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回函确认金额占比 | - | - | - | - | ||
经销 | 境外经销客户收入 | 4,888.73 | 10,524.45 | 5,075.62 | 5,261.22 | |
境外经销客户发函金额 | 4,485.25 | 9,232.22 | 4,330.24 | 4,740.17 | ||
发函金额占比 | 91.75% | 87.72% | 85.31% | 90.10% | ||
境外经销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4,485.25 | 9,232.22 | 4,330.24 | 4,740.17 | ||
回函确认金额占比 | 91.75% | 87.72% | 85.31% | 90.10% | ||
合计 | 境外客户收入 | 4,888.73 | 10,531.90 | 5,099.73 | 5,266.58 | |
境外客户发函金额 | 4,485.25 | 9,232.22 | 4,330.24 | 4,740.17 | ||
发函金额合计占比情况 | 91.75% | 87.66% | 84.91% | 90.00% | ||
境外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4,485.25 | 9,232.22 | 4,330.24 | 4,740.17 | ||
回函确认金额合计占比情况 | 91.75% | 87.66% | 84.91% | 90.00% | ||
函证整体核查情况 | 营业收入 | 12,220.16 | 23,480.36 | 13,601.73 | 10,454.77 | |
境内外客户发函金额 | 11,347.91 | 20,693.79 | 11,544.00 | 8,719.32 | ||
发函金额占比 | 92.86% | 88.13% | 84.87% | 83.40% | ||
境内外客户回函确认金额 | 11,347.91 | 20,693.79 | 10,191.11 | 8,677.66 | ||
回函确认金额占比 | 92.86% | 88.13% | 74.93% | 83.00% |
如上表所示,中介机构各期对公司主要境内客户的函证确认比例分别为75.89%、
68.94%、88.52%和93.61%,其中境内直销客户的函证比例较低,主要系直销客户中,除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熙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他直销客户向公司的采购量较小,较为分散。各期对主要境外客户函证确认比例分别为90.00%、84.91%、
87.66%和91.75%,其中对境外直销客户函证确认比例较低,系中介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取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境外直销客户由于金额较小,未执行函证程序。
整体而言,中介机构各期对境内外客户的总体函证比例分别为83.00%、74.93%、
88.13%和92.86%,其中2020年回函相符或差异调节后确认比例相对其他年份略低,主要原因系重要客户亚美斯通受到疫情影响而未及时回函,除该客户以外其余客户均已回函确认。受到疫情影响,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5日收到亚美斯通的回函,并且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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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因回函时间较晚,彼时未计入回函比例。2020年度,朗田亩与亚美斯通间交易金额为1,352.89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为9.95%,属于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其未能及时回函导致该年度公司函证比例相较于其他年度较低。假设按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已收到亚美斯通回函计算,整体境内外客户回函确认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将分别为100.00%、100.00%、100.00%和100.00%,发函金额均将得到确认;且报告期内整体境内外客户回函确认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将分别为
83.40%、84.87%、88.13%和92.86%,各年度函证确认的营业收入比例均较高。
对于亚美斯通未及时回函的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替代测试进行确认,具体替代程序如下:
(1)检查该客户对应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物流记录、签收记录、银行回单等资料;
(2)检查该客户期后的退货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
(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客户的基本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与客户确认了业务合作情况。
经执行以上替代程序,且后续收到了回函,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亚美斯通的交易真实、相关销售收入金额准确,报告期内实际的回函情况良好。
2、走访或视频询问核查情况
根据已获取的发行人收入明细表,中介机构按照以下原则选取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客户范围:
① 选取报告期各年度销售收入排名前十大的客户走访,走访比例不低于当年收入的70%;
②走访报告期各年度新增的重要客户;
③走访范围覆盖直销及经销客户,其中经销商的覆盖比例不低于当年度经销收入的70%;
④走访高毛利率产品的部分重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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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走访与发行人存在包销协议安排的重要客户;
⑥对剩余客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走访。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走访或视频询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销售模式 | 核查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客户访谈核查 | 直销 | 访谈境内直销客户 | 113.36 | 89.94 | 252.93 | 386.92 |
境内直销客户收入 | 236.07 | 583.22 | 843.30 | 909.95 | ||
占比 | 48.02% | 15.42% | 29.99% | 42.52% | ||
经销 | 访谈境内经销客户 | 5,257.39 | 8,697.87 | 5,472.74 | 2,817.38 | |
境内经销客户收入 | 7,095.36 | 12,365.25 | 7,658.70 | 4,278.24 | ||
占比 | 74.10% | 70.34% | 71.46% | 65.85% | ||
合计 | 访谈境内客户金额 | 5,370.75 | 8,787.81 | 5,725.66 | 3,204.31 | |
境内客户收入 | 7,331.43 | 12,948.47 | 8,502.00 | 5,188.20 | ||
合计占比情况 | 73.26% | 67.87% | 67.34% | 61.76% | ||
境外客户访谈核查 | 直销 | 访谈境外直销客户 | - | - | - | - |
境外直销客户收入 | - | 7.45 | 24.11 | 5.37 | ||
占比 | - | - | - | - | ||
经销 | 访谈境外经销客户 | 4,439.19 | 8,819.45 | 4,278.32 | 4,719.75 | |
境外经销客户收入 | 4,888.73 | 10,524.45 | 5,075.62 | 5,261.22 | ||
占比 | 90.80% | 83.80% | 84.29% | 89.71% | ||
合计 | 访谈境外客户金额 | 4,439.19 | 8,819.45 | 4,278.32 | 4,719.75 | |
境外客户收入 | 4,888.73 | 10,531.90 | 5,099.73 | 5,266.58 | ||
合计占比情况 | 90.80% | 83.74% | 83.89% | 89.62% | ||
访谈整体核查情况 | 访谈境内外客户金额 | 9,809.93 | 17,607.27 | 10,003.99 | 7,924.06 | |
营业收入 | 12,220.16 | 23,480.36 | 13,601.73 | 10,454.77 | ||
占比 | 80.28% | 74.99% | 73.55% | 75.79%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对公司主要境内客户的访谈比例分别为61.76%、
67.34%、67.87%和73.26%,其中境内直销客户的访谈比例较低,主要系直销客户中,除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熙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他直销客户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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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购量较小,较为分散。各期对主要境外客户访谈确认比例分别为89.62%、83.89%、
83.74%和90.80%,中介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取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境外直销客户由于采购金额较小,未选取该类别客户执行访谈程序。各期整体访谈比例分别为
75.79%、73.55%、74.99%和80.28%,境内客户访谈比例整体较低主要系境内直销客户较为分散所致。
综上所述,中介机构在各期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函证和访谈核查比例充足,执行的程序未见异常,对境内直销客户函证和访谈比例较低主要与客户较为分散有关,对境外直销客户未执行函证和访谈程序主要系该类别客户金额较低。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经销商按收入规模分层的核查情况;对终端销售的核查手段、抽样方法及覆盖比例,所选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
(一)经销商按收入规模分层的核查情况
1、核查过程
针对经销收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经销模式形成的原因、合理性,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波动原因,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同一客户通过不同销售模式销售的原因,同一终端客户通过不同经销商销售的情况及原因;
(2)获取经销商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协议,了解经销商选取标准、管理制度、对账制度、终端销售管理制度等;
(3)了解和评价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和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协议,复核经销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获取了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检查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相关经销商各期末库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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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合产品类型对经销商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等情况对发行人经销收入进行分析,判断报告期内经销收入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7)核查经销商销售订单、收入确认单据、发票及销售回款等支持性文件,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8)函证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发生额、往来款余额等,对未回函的经销商执行了抽查合同、订单等替代程序,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9)通过现场走访、视频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客户进行访谈;
(10)对主要经销商客户的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终端客户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采购发行人产品情况等资料;
(11)对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测试,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时间节点,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12)通过获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并与主要经销商信息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往来;
(13)通过网络查询经销商基本工商信息,重点核查和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结构等情况,并与发行人员工花名册进行了核对,确认经销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比例
报告期内,对按收入规模分层的经销商访谈和函证的具体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年度 | 收入规模 | 经销商数量 | 对应经销收入 | 访谈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 | 经销商客户访谈比例 | 回函相符或差异调节后确认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 | 经销商客户函证回 函比例 |
2022年1-6月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2 | 11,668.40 | 9,638.05 | 82.60% | 11,234.55 | 96.28% |
100万元以下 | 19 | 315.69 | 58.53 | 18.54% | - | - | |
合计 | 41 | 11,984.09 | 9,696.58 | 80.91% | 11,234.55 | 93.75% | |
2021年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8 | 22,260.39 | 17,187.29 | 77.21% | 20,437.52 | 91.81% |
100万元以下 | 32 | 629.30 | 29.45 | 4.68% | 23.71 | 3.77% |
8-1-2-60
年度 | 收入规模 | 经销商数量 | 对应经销收入 | 访谈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 | 经销商客户访谈比例 | 回函相符或差异调节后确认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 | 经销商客户函证回 函比例 |
合计 | 58 | 22,889.69 | 17,517.33 | 76.53% | 20,461.10 | 89.39% | |
2020年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4 | 11,906.34 | 9,646.68 | 81.02% | 9,632.02 | 80.90% |
100万元以下 | 51 | 827.98 | 104.38 | 12.61% | 68.83 | 8.31% | |
合计 | 74 | 12,734.32 | 9,751.06 | 76.57% | 9,700.57 | 76.18% | |
2019年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17 | 8,471.70 | 7,319.69 | 86.40% | 7,887.45 | 93.10% |
100万元以下 | 61 | 1,067.75 | 217.44 | 20.36% | 249.83 | 23.40% | |
合计 | 78 | 9,539.45 | 7,537.13 | 79.01% | 8,137.28 | 85.30% |
注: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经销商,上表中已合并统计。
报告期各期,经销客户回函确认销售收入的总比例分别为85.30%、76.18%、89.39%和93.75%,访谈比例分别为79.01%、76.57%、76.53%和80.91%,整体回函情况良好。其中,各年收入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销商客户核查比例在2020年较低,主要系客户未及时回函所致,已执行替代程序;100万元以下收入规模的经销商客户核查比例普遍较低,主要系该部分经销客户较为分散、在总经销收入中占比较低所致。
(二)对终端销售的核查手段、抽样方法及覆盖比例,所选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
1、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终端销售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了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检查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相关经销商各期末库存变化;报告期内,已回函确认的经销商确认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度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销收入合计 | 11,984.09 | 22,889.69 | 12,734.32 | 9,539.46 |
发送了经销确认单的客户销售收入 | 11,608.31 | 20,746.53 | 11,365.10 | 8,382.84 |
发函占经销收入比例 | 96.86% | 90.64% | 89.25% | 87.88% |
经销确认单回函确认的客户销售收入 | 11,608.31 | 20,746.53 | 11,365.10 | 8,382.84 |
回函占经销收入比例 | 96.86% | 90.64% | 89.25% | 87.88% |
8-1-2-61
同时,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邮件确认等方式对部分未发送经销商确认单的客户进行了穿透核查,报告期内合计获取了经销存的经销商所对应的经销收入占公司各期全部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00%、93.33%、96.58%和97.72%。
(2)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视频访谈,了解经销商对其销售情况、终端应用领域、交易模式等;报告期内选取的终端客户访谈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度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访谈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 | 3,451.53 | 7,894.78 | 4,763.36 | 3,214.31 |
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合计 | 11,327.49 | 21,485.71 | 12,850.43 | 7,301.49 |
访谈比例 | 30.47% | 36.74% | 37.07% | 44.02% |
注1:此处仅包含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注2: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当期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发行人产品数量*发行人当期向相应经销商客户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因经销商向下游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包含经销商的合理提价利润且发行人无法完全掌握终端客户销售价格,故使用发行人当期向相应经销商客户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
根据获取的进销存数据,中介机构按照以下原则选取走访终端客户范围:①报告期各年度销售收入排名前十大的终端客户;②走访报告期内新增的重要终端客户;③走访高毛利率产品的下游终端客户;④走访包销产品的下游终端客户。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共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42家经销商终端客户,报告期各期访谈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占比在30%-40%左右,比例较低主要系发行人终端客户较为分散,且部分终端客户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或合作减少等原因拒绝接受走访;
(3)获取了发行人与部分重要终端客户的沟通记录、经销商与终端客户之间交易的部分单据,了解发行人产品在主要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保平台等第三方系统查询报告期各期主要终端客户的基本工商信息,核查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情况,核查终端客户的基本情况及真实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8-1-2-62
报告期内,发行人终端销售真实,相关核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充分、有效,抽样方法合理,所选样本具有代表性。
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转口销售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主要来自境外采购,部分芯片产品在境内完成封测工序。一般情况下,封测供应商产出产成品芯片后,通过物流方式运送到公司境内仓库进行集中管理,待经销商客户下单后将货物从公司境内仓库运送到客户指定收货地点。部分情况下,境外经销商客户产品需求较为紧急,若境外封测厂存在完成封测的芯片产成品,为了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高交货效率,出于交易便利性因素考虑,发行人向境外封测厂发出发货指令,产成品芯片会直接从封测厂运送至发行人境外客户指定地点交付,发行人将该情形形成的销售定义为转口销售。
因此,公司转口销售和境内销售以及出口销售并无本质区别,存在的差异仅在于芯片成品的发货地点不同。
具体而言,对于转口销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针对发行人转口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物流采购部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了解转口销售的业务背景、商业合理性和合作模式;
3、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转口收入进行函证,核查发行人对转口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报告期内,转口销售收入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转口销售收入
转口销售收入 | 316.55 | 3,263.11 | 2,254.38 | 2,576.89 |
函证客户发函销售收入
函证客户发函销售收入 | 277.45 | 3,175.51 | 2,089.49 | 2,345.64 |
8-1-2-63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函金额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发函金额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 87.65% | 97.32% | 92.69% | 91.03% |
函证客户回函确认销售收入
函证客户回函确认销售收入 | 277.45 | 3,175.51 | 2,089.49 | 2,345.64 |
回函确认金额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回函确认金额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 87.65% | 97.32% | 92.69% | 91.03%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通过函证确认的转口收入占转口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
91.03%、92.69%、97.32%和87.65%。对于部分未回函的客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实施了替代测试程序,并查证未回函客户的基本信息,确认与该等客户的交易真实性;
4、对发行人转口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合作流程和合作情况,并就销售合同中重要的条款进行了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转口销售模式访谈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访谈确认销售收入
访谈确认销售收入 | 277.45 | 2,923.95 | 2,033.09 | 2,329.42 |
转口销售收入
转口销售收入 | 316.55 | 3,263.11 | 2,254.38 | 2,576.89 |
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 87.65% | 89.61% | 90.18% | 90.40%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通过访谈客户确认的转口销售收入占转口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90.40%、90.18%、89.61%和87.65%。
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转口销售收入逐笔进行核查,检查相关客户的出库单、装箱单、签收单、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并对单笔10万元以上的原始凭证扫描留存;
6、对比分析转口销售和境内销售、出口销售毛利率差异情况,对比分析转口销售各年度毛利率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销售模式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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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 | 境内销售 | 7,331.43 | 12,948.47 | 8,502.00 | 5,188.19 |
出口销售 | 4,572.18 | 7,268.78 | 2,845.35 | 2,689.69 | |
转口销售 | 316.55 | 3,263.11 | 2,254.38 | 2,576.89 | |
合计 | 12,220.16 | 23,480.36 | 13,601.73 | 10,454.77 | |
转口销售金额占比 | 2.59% | 13.90% | 16.57% | 24.65% |
毛利率
毛利率 | 境内销售 | 64.12% | 63.31% | 58.79% | 62.17% |
出口销售 | 65.44% | 65.70% | 58.73% | 66.80% | |
转口销售 | 54.89% | 67.18% | 45.60% | 56.40% | |
整体毛利率 | 64.38% | 64.59% | 56.59% | 61.94%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转口销售各期毛利率波动趋势与发行人整体毛利率波动趋势一致;除2021年度外,发行人转口销售毛利率均低于出口销售和境内销售毛利率,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主要系不同模式下主要客户需求产品的结构差异所致。具体而言,报告期内转口销售毛利率整体相对偏低主要原因为:发行人转口模式的主要客户为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ENE、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等公司,由于其中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ENE等客户在转口模式下各年采购的数量及金额占比均较高,但该等客户采购的产品主要为用于PC及周边领域的转接线的芯片LT8611SX、LT86102SX、LT86104SX等的毛利率相对较低,在整体转口模式销售下降的情况下,使得2019年、2020年及2022年1-6月转口模式的整体毛利率相对其他模式略低。
7、对比分析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匹配情况,如销售收入和物流费用的匹配性;
8、对转口经销收入进行穿透核查,获取转口经销商的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其库存明细表,核查了相关转口经销商收入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9、发行人境外封装测试厂超丰电子每日会通过系统向发行人发送生产日报表,该生产日报表中信息可以完整反映发行人在超丰电子实时的库存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核对超丰电子生产日报表并结合境外存货监盘情况核查发行人境外存货的收发存的真实性。
8-1-2-65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公司转口销售模式下形成的收入真实、准确,相关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充分。
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细节测试等实质性程序的核查比例的充分性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多项实质性程序的结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时,执行的实质性核查程序包括:细节测试、截止测试、函证程序以及实地/视频访谈程序。
1、细节测试: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采用大额的抽样方法选取单笔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样本执行相关程序。针对抽样选出的样本,检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签收单等相关记录并与账面确认收入明细核对;
报告期各期,按经销和直销区分的细节测试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2年度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销 | 细节测试客户销售收入 | 10,177.92 | 16,892.68 | 7,625.56 | 6,344.46 |
经销收入 | 11,984.09 | 22,889.69 | 12,734.32 | 9,539.46 | |
占经销收入比 | 84.93% | 73.80% | 59.88% | 66.51% | |
直销 | 细节测试客户销售收入 | 117.36 | 177.97 | 307.10 | 440.66 |
直销收入 | 236.07 | 590.67 | 867.42 | 915.32 | |
占经销收入比 | 49.71% | 30.13% | 35.40% | 48.14% | |
合计 | 细节测试客户销售收入 | 10,295.28 | 17,070.66 | 7,932.67 | 6,785.12 |
营业收入 | 12,220.16 | 23,480.36 | 13,601.73 | 10,454.77 | |
占营业收入比 | 84.25% | 72.70% | 58.32% | 6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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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测试: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一个月的全部收入明细,检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和签收单等单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况;
3、函证程序:对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各期末往来账款余额执行函证程序,确认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报告期内,函证主要客户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具体请参见本回复“2.关于经销/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询问的核查情况”相关内容。报告期各期客户整体回函确认比例分别为83.00%、
74.93%、88.13%和92.86%,其中2020年函证确认的比例较低主要系部分客户未及时回函,中介机构执行了替代测试进行确认,整体而言核查比例充分。
报告期内,函证经销和直销客户确认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期末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销客户 | 期末经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 171.81 | 33.99 | 29.49 | 311.53 |
发函余额 | 167.16 | 22.70 | 26.08 | 301.48 | |
发函余额占期末经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 | 97.29% | 66.78% | 88.45% | 96.77% | |
回函确认余额 | 167.16 | 22.70 | 26.08 | 301.48 | |
回函确认余额占期末经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 | 97.29% | 66.78% | 88.45% | 96.77% | |
直销客户 | 期末直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 - | 7.65 | - | 31.38 |
发函余额 | - | - | - | 27.87 | |
发函余额占期末直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 | - | - | - | 88.84% | |
回函确认余额 | - | - | - | 27.87 | |
回函确认余额占期末直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 | - | - | - | 88.84% | |
合计 | 期末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 171.81 | 41.64 | 29.49 | 342.91 |
发函余额 | 167.16 | 22.70 | 26.08 | 329.35 | |
发函余额占期末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 | 97.29% | 54.51% | 88.45% | 96.05% | |
回函确认余额 | 167.16 | 22.70 | 26.08 | 3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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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回函确认余额占期末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 | 97.29% | 54.51% | 88.45% | 96.05% |
如上表所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函证确认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6.05%、88.45%、54.51%和97.29%,其中2021年度函证比例较低,主要系部分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小,未对其发出函证。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函证比例充分。
4、访谈程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访谈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历史及业务往来背景、交易模式及主要交易条款、是否存在质量纠纷等信息,获取了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访谈纪要、客户代表的名片、客户营业执照、视频访谈视频资料等相关访谈材料。
报告期各期,访谈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具体请参见本回复“2.关于经销/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询问的核查情况”相关内容,报告期各期整体访谈比例充分。
除上述程序外,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了其他核查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回款检查、出口数据核对、工商信息检查、经销商进销存数据检查和流水核查等。
1、回款检查:对销售回款进行详细核查,获取银行流水并与独立获取的银行盖章确认的纸质版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认销售回款的真实性;
2、出口数据核对:获取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系统数据,并与公司出口销售收入进行核对,检查差异形成的原因;
3、工商信息核查:通过网络查询主要客户基本工商信息,重点核查和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结构等情况,并与发行人员工花名册进行了核对,确认主要客户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进销存数据核查:获取了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检查经销商的入库数量与公司销售数量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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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水核查:获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并与主要客户信息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往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执行了细节测试、截止测试、函证程序以及实地/视频访谈等实质性核查程序。同时,中介机构也执行了回款检查、出口数据核对、客户工商信息检查、经销商进销存数据检查和流水核查等程序,整体核查比例充分。
六、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获取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家数及收入及占比,与发行人相关记录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对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对未获取进销存情况的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核查的替代性程序,就发行人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上述核查范围和核查比例是否足以发表经销收入真实性的意见
(一)获取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家数及收入及占比,与发行人相关记录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1、获取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家数及收入及占比
为核查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获取经销商出具的确认单对经销商最终销售履行了穿透核查程序,获取了相关经销商的各年的进销存数据,从而核查了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相关经销商各期末库存变化。报告期内,已获取进销存的经销商家数按单体口径合计共67个(按照受同一集团控制下口径合并统计共46个),未获取进销存的经销商家数按单体口径合计共73个(按照受同一集团控制下口径合并统计共68个)。已获取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所对应的经销收入分别为8,967.49万元、11,884.44万元、22,106.37万元和11,711.38万元,占公司各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00%、93.33%、96.58%和97.72%。
2、与发行人相关记录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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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将获取的数据中采购发行人各型号产品的数量与发行人销售记录进行匹配,发现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份部分经销商的数据与公司记录情况存在部分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
单位:万颗
客户 | 发行人发货日期 | 型号 | 进销存采购数量 | 发行人销售数量 | 差异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28日 | LT8511A | 7.29 | 10.41 | -3.12 |
LT9611 | 6.86 | 8.29 | -1.43 | ||
STM8S003F3P6 | 7.58 | 7.63 | -0.05 | ||
LT7911D | 3.07 | 3.46 | -0.39 | ||
LT6711A | 0.15 | 0.18 | -0.03 | ||
LT8311EX | 0.00 | 0.05 | -0.05 | ||
LT8918L | 0.02 | 0.03 | -0.01 |
如上表所示,从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取的进销存数据与发行人销售数据存在多个型号的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系发行人在2020年12月28日发出一批货物并完成出口报关,但对方在2021年1月初收到。
(2)2021年
单位:万颗
客户 | 发行人发货日期 | 型号 | 进销存采购数量 | 发行人销售数量 | 差异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28日 | LT9611 | 41.55 | 40.12 | 1.43 |
TM8S003F3P6 | 2.26 | 2.21 | 0.05 | ||
LT7911D | 2.47 | 2.08 | 0.39 | ||
LT8511A | 5.20 | 2.08 | 3.12 | ||
LT6711A | 0.90 | 0.87 | 0.03 | ||
LT8311EX | 0.26 | 0.20 | 0.05 | ||
LT8918L | 0.15 | 0.14 | 0.01 | ||
Gentech Inc. | 2021年12月24日 | LT9211_U5 | 1.62 | 1.88 | -0.26 |
LT8711HE | 0.78 | 1.56 | -0.78 | ||
LT86102SXE | 1.19 | 1.31 | -0.12 | ||
LT8911EX | 0.92 | 0.93 | -0.002 |
8-1-2-70
客户 | 发行人发货日期 | 型号 | 进销存采购数量 | 发行人销售数量 | 差异 |
LT8911EXB | 0.00 | 0.01 | -0.002 |
(3)2022年1-6月
单位:万颗
客户 | 发行人发货日期 | 型号 | 进销存采购数量 | 发行人销售数量 | 差异 |
Gentech Inc. | 2021年12月24日 | LT8711HE | 1.04 | 0.26 | 0.78 |
LT9211_U5 | 1.56 | 1.30 | 0.26 | ||
LT86102SXE | 0.71 | 0.60 | 0.12 | ||
LT8911EXB | 1.13 | 1.13 | 0.002 | ||
LT8911EX | 0.05 | 0.05 | 0.002 |
如上表所示,从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Gentech Inc.获取的进销存数据与发行人销售数据存在多个型号的差异。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差异与2020年差异匹配,Gentech Inc.的差异原因系发行人在2021年12月24日发出一批货物并完成出口报关,对方在2022年1月初收到,2022年差异中也体现了该笔发货。针对上述时间性差异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差异原因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访谈公司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出口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出口发货和收入确认流程,以及发行人销售数据与经销商进销存数据差异形成的原因;
② 检查发行人差异部分的发货通知邮件、发货明细、收入确认凭证、发货单、报关单、订单、发票等资料;
③ 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账,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一个月的全部销售明细执行截止性测试,检查与确认收入相关的出库记录、物流记录、报关单、客户签收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④ 对该等客户报告期内各期的销售金额、往来账款余额执行函证程序。
综上所述,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与发行人记录情况存在部分差异,差异是由于收发货时间差异引起的,具有合理性,不影响经销商提供进销存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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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对未获取进销存情况的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核查的替代性程序,就发行人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对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
(1)对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获取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并与公司账面记录销售数据进行核对,对差异部分进行汇总,并检查差异原因;
② 对主要经销商进行实地/视频走访,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交易数据进行访谈确认,了解其向终端客户销售的情况,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等;
③ 对主要经销商的部分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视频走访,了解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情况、应用领域、终端产品、对应的经销商情况、交易模式等。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通过比对进销存数据与账面数据、走访主要经销商及部分终端客户等核查方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进行了验证,获取的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有效。
2、对未获取进销存情况的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核查的替代性程序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未获取进销存情况的经销商对应收入占经销收入比例分别为6.00%、6.67%、3.42%和2.28%,对应经销商数量共73家(按照受同一集团控制下口径合并统计共68个),各期平均收入金额约为10万元。由于上述客户每年采购金额较小,采购频率不稳定,对公司的产品的需求量不固定,因此获取该部分小客户的进销存数据难度较大。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未获取进销存数据的情况亦执行了如下替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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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提供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客户收入进行了细节测试,检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签收单等相关记录,并与账面确认收入明细核对;
(2)核查未提供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客户报告期各期及期后退换货情况,了解经销商是否存在异常的退换货情况;
(3)检查未提供进销存数据的经销商客户回款情况,检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核查对其销售回款的真实性、准确性;
(4)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相关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公开信息,核查是否存在经营异常信息。
3、就发行人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比对了获取的进销存数据与发行人账面数据,走访了主要经销商及部分终端客户,并核查了已获取的进销存数据与发行人相关记录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对于未获取进销存数据的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亦执行了细节测试、期后回款核查等替代程序。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终端销售实现具有真实性。
(三)上述核查范围和核查比例是否足以发表经销收入真实性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获取经销商出具的确认单等,对报告期内90%以上的经销收入履行了穿透核查程序;此外通过比对获取的进销存数据与发行人账面数据、走访主要经销商及部分终端客户等核查方法,对获取的进销存数据真实性进行了验证。对于未获取进销存数据的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亦执行了细节测试、期后回款核查等替代程序。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针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真实性核查范围和核查比例充足,发行人经销收入具有真实性。
七、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健全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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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收入相关内控措施设计及执行有效性的核查情况
(一)对发行人经销商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健全及有效性的核查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经销商管理制度、经销商协议、经销商客户报备制度和经销商管理流程,了解发行人关于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价格政策、终端客户报备等控制设计情况,检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销售部门和财务部分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经销商管理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3、抽取了发行人部分经销商订单执行穿行测试及内控测试,检查与经销商管理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对主要经销商及部分终端客户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经销商管理政策的实际执行及变更情况;
5、查看了公司内部ERP系统,获取了经销商提交给发行人市场部的周报资料,了解发行人在客户订单收货地址、客户信用账期、退换货记录、终端客户需求预测等方面对经销商的管理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经销商的管理模式符合其业务实际,能满足其业务需求,发行人经销商管理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对发行人收入相关内控措施设计及执行有效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等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关于经销商引入、客户信用政策、销售定价、销售合同和订单、退换货申请、收入确认和对账管理等控制设计情况,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有效性;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销售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收入确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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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穿行测试程序,了解公司与收入相关的内控措施是否得到执行,关注收入确认期间是否准确;
4、执行控制测试,评价发行人收入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相关内控措施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关于成本和毛利率
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同型号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LT8644等部分型号产品毛利率显著较高;LT8641UX等部分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部分客户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其下游终端客户集中于PC及周边市场;(2)2021年,受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影响,晶圆及封装测试市场采购价格上涨,单位晶圆成本同比增长24.67%。
请发行人说明:(1)按照毛利率分层列式收入及占比,对于LT8644等高毛利率的产品型号,说明销售客户类型、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构成情况,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单价与经销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产品技术壁垒、细分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原因;(2)发行人芯片产品定价机制,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3)量化分析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价格的变动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采购真实性的核查情况与核查意见,境外采购与海关进口报关数据、增值税和关税申报缴纳之间的勾稽关系,并对成本费用的归集、分摊的准确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按照毛利率分层列式收入及占比,对于LT8644等高毛利率的产品型号,说明销售客户类型、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构成情况,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单价与经销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产品技术壁垒、细分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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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毛利率分层列式收入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可分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和其他产品,其中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合计营业收入分别为10,251.09万元、13,374.45万元、23,247.02万元和12,146.0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05%、98.33%、99.01%和99.39%;其他产品主要为少量的矩阵成品等销售收入,金额和占比较低,对公司营业收入的贡献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按照毛利率分层列示收入及占比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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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类别 | 毛利率区间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低于45%(含) | 1,335.27 | 12.40% | 2,119.80 | 10.66% | 2,252.59 | 21.99% | 1,042.35 | 15.25% |
45%-60%(含) | 3,032.10 | 28.16% | 2,136.64 | 10.74% | 2,347.74 | 22.92% | 2,226.14 | 32.58% | |
60%-75%(含) | 3,351.02 | 31.13% | 12,216.41 | 61.43% | 4,957.76 | 48.40% | 3,269.89 | 47.85% | |
高于75% | 3,047.31 | 28.31% | 3,412.65 | 17.16% | 685.62 | 6.69% | 295.33 | 4.32% | |
小计 | 10,765.70 | 100.00% | 19,885.49 | 100.00% | 10,243.70 | 100.00% | 6,833.70 | 100.00% |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低于45%(含) | 23.13 | 1.68% | 153.12 | 4.55% | 847.13 | 27.06% | 130.79 | 3.83% |
45%-60%(含) | 264.21 | 19.14% | 1,390.21 | 41.36% | 905.56 | 28.92% | 1,591.50 | 46.57% | |
60%-75%(含) | 384.85 | 27.88% | 1,137.47 | 33.84% | 271.15 | 8.66% | 750.84 | 21.97% | |
高于75% | 708.16 | 51.30% | 680.72 | 20.25% | 1,106.92 | 35.36% | 944.26 | 27.63% | |
小计 | 1,380.35 | 100.00% | 3,361.52 | 100.00% | 3,130.75 | 100.00% | 3,417.39 | 100.00% | |
芯片产品合计 | 低于45%(含) | 1,358.40 | 11.18% | 2,272.92 | 9.78% | 3,099.71 | 23.18% | 1,173.14 | 11.44% |
45%-60%(含) | 3,296.32 | 27.14% | 3,526.85 | 15.17% | 3,253.29 | 24.32% | 3,817.64 | 37.24% | |
60%-75%(含) | 3,735.87 | 30.76% | 13,353.88 | 57.44% | 5,228.91 | 39.10% | 4,020.73 | 39.22% | |
高于75% | 3,755.46 | 30.92% | 4,093.37 | 17.61% | 1,792.54 | 13.40% | 1,239.59 | 12.09% | |
总计 | 12,146.04 | 100.00% | 23,247.02 | 100.00% | 13,374.45 | 100.00% | 10,251.09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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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1.94%、56.59%、64.59%和64.38%,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到产品结构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2019年,公司芯片产品收入集中在45%-60%(含)和60%-75%(含)两个毛利率区间内;2020年,公司芯片产品收入区间仍然以45%-60%(含)和60%-75%(含)两个区间为主,但45%-60%(含)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下降,低于45%(含)的区间收入占比提升。2021年,公司芯片产品收入集中区间转移至60%-75%(含)、高于75%两个区间,低于45%(含)、45%-60%(含)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大幅下降。2022年1-6月,60%-75%(含)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下降,高于75%、45%-60%(含)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提升。
(1)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毛利率分别为58.45%、56.34%、64.79%和62.98%。从收入规模分布来看,2019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分布在60%-75%(含)毛利率区间的占比较高,达47.85%。2020年,受部分产品销售价格下调、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低于45%(含)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上升,45%-60%(含)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下降,导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整体毛利率略有下滑。2021年,受益于芯片市场价格整体上涨、公司高毛利率产品销售规模提升,60%-75%(含)、高于75%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大幅提高,拉高了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整体毛利率。2022年1-6月,受产品结构变化影响,45%-60%(含)、高于75%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提高,同时60%-75%(含)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下降,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整体毛利率保持稳定。整体来看,各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变动情况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整体毛利率波动情况相符。
(2)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毛利率分别为68.49%、57.47%、64.18%和
74.78%。从收入规模分布来看,2019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售收入分布在45%至60%(含)毛利率区间的占比较高,达46.57%。2020年,受到产品结构变化、降价加速部分产品库存周转等因素影响,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中低于45%(含)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上升,45%-60%(含)及60%-75%(含)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下降,导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整体毛利率略有下滑。2021年,在晶圆制造及封测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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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张的背景下,公司增加了高毛利产品销售出货量, 45%-60%(含)及60%-75%(含)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大幅提高,拉高了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整体毛利率。2022年1-6月,公司延续产品结构优化的趋势,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持续上升,高于75%毛利率区间对应的收入占比大幅提升。整体来看,各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变动情况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整体毛利率波动情况相符。
2、对于LT8644等高毛利率的产品型号,说明销售客户类型、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构成情况,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单价与经销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1.94%、56.59%、64.59%和64.38%,受益于产品技术难度高、公司产品性能优良、中国大陆同行业竞争对手较少等因素,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毛利率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
受到产品技术和性能指标、同类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不同型号产品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以下选取报告期各期高于75%毛利率区间的产品型号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1)客户类型
公司芯片产品中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高于75%且报告期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产品型号的客户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经销 | 2,834.94 | 94.38% | 4,082.12 | 96.31% | 1,723.46 | 86.33% | 1,078.53 | 91.77% |
直销 | 168.77 | 5.62% | 156.39 | 3.69% | 272.99 | 13.67% | 96.70 | 8.23% |
总计 | 3,003.71 | 100.00% | 4,238.51 | 100.00% | 1,996.46 | 100.00% | 1,175.23 | 100.00% |
报告期内,高毛利率产品(以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高于75%且报告期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作为界定标准,下同)经销销售收入分别为1,078.53万元、1,723.46万元、4,082.12万元和2,834.94万元,占高毛利率产品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77%、
86.33%、96.31%和94.38%。公司采取“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高毛利率的产品型号的销售收入以经销销售为主。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产品型号的主要经销商客户和主要终端客户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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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类型 | 2019-2022年6月合计经销销售收入 | 主要经销商客户 | 主要终端客户 |
1 | LT9611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2,292.82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鸿海科技、客户D、凯锐光电 |
2 | LT6711A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2,228.84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茂晶骏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东莞市全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High Sec Labs Inc.、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3 | LT9711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840.71 | 广州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客户A、客户E、深圳市新移科技有限公司 |
4 | LT8644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235.28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深圳市新龙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广州市迈拓维矩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控沃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5 | LT86102UX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821.00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客户A、客户D、奥威亚 |
6 | LT8311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219.82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升鸿有限公司、POMATEK TECHNOLOGY CO., LTD.、锋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 | LT8311EX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217.25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entech Inc.、深圳市爱迪芯科技有限公司 | Designed On your Board (D.O.B)、海林电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迪芯科技有限公司 |
8 | LT86101SX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216.43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广州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鸿圣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明炬创科技有限公司 |
9 | LT1258_U2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203.20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优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中兴、深圳市风云实业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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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类型 | 2019-2022年6月合计经销销售收入 | 主要经销商客户 | 主要终端客户 |
10 | LT8311X2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61.76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Dell Inc.、Cisco Systems, Inc.、广东比亚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11 | LT6911UXC-AU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60.55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TEAMPO TECHNOLOGY CO.,LIMITED | 佳明、深圳市台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2 | LT2911R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21.39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深圳市众智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亿联网络、深圳市创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利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1-2-81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高毛利率产品型号的终端客户较为广泛,其中包括客户A、鸿海科技、客户D、客户E等头部知名终端客户,以及东莞市全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迈拓维矩电子有限公司等众多其他中小型终端客户。
(2)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公司产品型号众多,受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同类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且各型号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的绝对金额不存在必然联系。
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晶圆成本和封装测试成本构成,另外存在少量其他成本。2020年起,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将运输费纳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其他成本”核算。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单位成本变化主要受到上游晶圆和封测采购价格波动所致。整体而言,主要高毛利率产品的平均单位晶圆成本占比、平均单位封测成本占比与公司全部芯片产品的平均单位晶圆成本占比、平均单位封测成本占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①2019年度
2019年,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型 | 平均销售单价 | 平均单位成本 | 其中:单位晶圆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封测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其他成本占比 | 毛利率 |
主要高毛利率芯片产品 | 16.21 | 1.81 | 55.42% | 44.58% | - | 88.82% |
全部芯片产品 | 7.11 | 2.71 | 66.04% | 33.96% | - | 61.80% |
注: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运输费纳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②2020年度
2020年,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型 | 平均销售单价 | 平均单位成本 | 其中:单位晶圆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封测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其他成本占比 | 毛利率 |
主要高毛利率芯片产品 | 15.13 | 2.77 | 58.19% | 39.36% | 2.45% | 81.68% |
8-1-2-82
全部芯片产品 | 6.82 | 2.96 | 62.47% | 35.35% | 2.18% | 56.60% |
③2021年度
2021年,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型 | 平均销售单价 | 平均单位成本 | 其中:单位晶圆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封测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其他成本占比 | 毛利率 |
主要高毛利率芯片产品 | 16.98 | 3.01 | 67.22% | 30.40% | 2.37% | 82.29% |
全部芯片产品 | 10.36 | 3.66 | 67.20% | 30.95% | 1.85% | 64.70% |
④2022年1-6月
2022年1-6月,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型 | 平均销售单价 | 平均单位成本 | 其中:单位晶圆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封测成本占比 | 其中:单位其他成本占比 | 毛利率 |
主要高毛利率芯片产品 | 17.46 | 3.32 | 65.51% | 31.73% | 2.76% | 80.98% |
全部芯片产品 | 13.02 | 4.65 | 71.76% | 26.32% | 1.91% | 64.32% |
(3)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速混合信号芯片的研发和销售,同行业境外企业主要有德州仪器、东芝、联阳、瑞昱、亚德诺、谱瑞、安格等公司,中国大陆企业主要包括硅谷数模、新港海岸、基石酷联。公司和上述可比公司产品型号众多,且暂时无法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完全获取上述可比公司各个具体产品型号的性能、规格和价格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视频应用的不断多元化,业内主流信号协议在演进中不断推出引领行业发展的新版本,并在规范中不断纳入多元化的技术细节。公司与可比公司的同类芯片产品在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若干指标或技术细节不同会导致芯片产品的单位成本和销售单价存在差异,导致市场上无同类产品,无法直接与可比公司产品的价格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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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市场公开信息,仅TI、ADI等少数国际厂商在其官方网站披露其部分产品的指标、价格信息,除此之外,较多产品型号无法获取公开信息进行对比。针对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产品型号,通过公开信息可查询的可比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型号 |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 | 市场可比产品型号 | |||||
2022年1-6月(元/颗) | 2021年(元/颗) | 2020年(元/颗) | 2019年(元/颗) | 公司名称 | 产品型号 | 单价(美元/颗) | ||
1 | LT86101SX | - | - | - | - | TI | SN75DP149 | 1.69 |
TI | TMDS171 | 1.78 | ||||||
2 | LT8311EX | - | - | - | - | TI | TUSB217A | 2.07 |
注:上述可比公司相应产品型号及其销售单价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截至2022年8月26日的官方网站信息资料。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与公开可查询的可比公司相应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整体较为相符,处于市场价格区间内。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与可比公司相关产品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销售数量、产品技术细节(如传输距离、传输速率)等方面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
(4)单价与经销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
经销模式下,公司向经销商进行买断式销售。具体而言,经销商根据自身市场开拓情况及下游客户需求,与公司签署购销合同、下达采购订单,以买断方式进行交易。经销商拥有其向下游终端客户销售的定价权,具体终端销售价格由经销商自主决定,公司未对其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进行控制,因此无法确切掌握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暂无法将公司销售单价与经销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进行对比。
从利益分配情况而言,经销商所获利润来自其从公司购入并向终端客户售出的购销差价,因此其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通常高于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
3、结合上述情况及产品技术壁垒、细分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与技术探索,已掌握了多项国内领先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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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技术,并在部分细分领域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多款产品在性能、兼容性等方面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有助于公司产品维持较高的毛利率。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型号产品的技术壁垒和技术先进性、细分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型号 | 技术壁垒和技术先进性 | 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 |
1 | LT9711 | 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DP1.2发送芯片,且支持USB Type-C协议)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 |
2 | LT9611 |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HDMI1.4发送及MIPI接收芯片)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仅ITE等少数厂商的竞品) |
3 | LT8644 |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HDMI1.4矩阵交换芯片)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仅ADI等少数厂商的竞品) |
4 | LT86102UX | 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HDMI2.0分配芯片)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仅ITE等少数厂商的竞品) |
5 | LT86101SX | 长距离信号传输技术优势(HDMI1.3信号延长芯片);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 |
6 | LT8311X2 |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USB2.0信号调理芯片)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对标TI相关竞品) |
7 | LT8311EX | 长距离信号传输技术优势(USB2.0信号延长芯片)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 |
8 | LT8311 | 长距离信号传输技术优势(USB2.0信号延长芯片)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 |
9 | LT6911UXC-AU | 满足特定应用领域技术要求(已通过车规级体系AEC-Q100认证); 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HDMI2.0接收及MIPI发送芯片);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 | 行业内无同类竞品 |
10 | LT6711A | 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HDMI2.0/DP 1.2转换芯片,且支持USB Type-C协议)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 |
11 | LT2911R |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可实现MIPI、TTL及LVDS协议之间转换,可支持视频旋转、改变视频刷新率等功能) | 行业内无同类竞品 |
12 | LT1258_U2 | 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12.5Gbps交换延长芯片); 产品方案设计优势(传输速率较高) | 行业内同类竞品较少(仅TI等少数厂商的竞品) |
(1)产品技术壁垒
公司产品属于数模混合信号芯片,既包含模拟信号的接收放大、模数转换、数据时钟恢复、数模转换、信号发送等相关功能的模拟电路,也包含协议处理、视频处理和控制等相关功能的数字电路,在电路速度、分辨率、功耗、信噪比、稳定性、兼容性等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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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主要的高毛利率型号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技术标准,公司在相应细分领域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壁垒。相关技术壁垒的突破均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和钻研,行业新进入者或技术较为落后的厂商难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技术优势。具体而言,公司的高毛利率型号产品在技术壁垒方面具有如下方面的若干特征:①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相关产品的协议类型属于行业内较高版本等级,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最高分辨率、协议一致性测试等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技术先进性较强;②长距离信号传输技术优势:公司在高速混合信号的长距离传输方面具有多年的技术沉淀和较强的技术优势,产品性能指标较为领先,可支持较高的传输带宽并有效解决高速信号在传输中的衰减问题;③产品方案设计优势:公司在产品方案中根据下游客户需求集成了较为复杂的功能特性,前瞻性地进行产品规格定义,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终端产品的综合要求,有利于简化客户终端产品系统设计、降低综合成本,且部分产品成功进入世界领先的主芯片厂商部分主芯片应用的参考设计平台;④满足特定应用领域技术要求:与消费类芯片相比,应用于车载显示等特定领域的芯片产品需要面对更为苛刻的应用环境,对其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极其严格,产品导入需要经历较为严格的导入流程和质量认证,技术门槛高、制造难度大、验证周期长。
(2)细分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
数模混合信号芯片具有信号协议类型较多、技术细节和指标广泛、升级迭代迅速等特点,行业内公司主要根据市场需求、自身产品特点、技术路线等情况开发相应的芯片产品,不同企业的产品线存在一定差异。
经过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与技术探索,公司已掌握了多项国内领先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多款产品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同类产品,且市场上同类竞品较少,在半导体行业国产替代的背景下竞争优势更加凸显。此外,公司注重跟踪市场发展趋势和挖掘客户需求,开发顺应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的差异化产品,部分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中不存在同类竞品。
具体而言,公司的高毛利率型号产品在细分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方面具有如下方面的若干特征:①行业内无同类竞品:高速混合信号芯片协议类型和技术细节较为广泛,公司结合下游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技术储备研发的产品,行业内无性能、功能相似的产品,公司掌握自主定价权;②行业内竞争对手较少:受益于产品功能、性能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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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市场中同类产品较少,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且参考国际厂商定价水平,毛利率较高;此外,用于车载显示等特殊领域的芯片产品对其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极其严格,技术门槛高、制造难度大、验证周期长,可达到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的厂商较少。
综上所述,公司部分型号的芯片产品毛利率较高,主要原因为相关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标准,公司在相应细分领域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壁垒,市场上同类产品较少或无同类竞品,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定价权,毛利率较高。
4、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率,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成本结构和成本核算符合行业特性
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生产环节主要委托晶圆生产厂和封装测试厂进行制造加工,具有轻资产、灵活度高及市场反应灵敏等特点。
公司芯片产品成本主要由晶圆、封装测试成本构成,另有少量运输成本等,符合同行业公司特性。公司合作的主要晶圆和封测供应商为行业内知名的大型厂商,双方交易定价根据市场化的原则确定,价格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成本变动趋势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趋势相符。
(2)公司与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在产品类型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导致毛利率不完全可比
公司主要从事高速混合信号芯片的研发和销售。同行业境外企业主要有德州仪器、东芝、联阳、瑞昱、亚德诺、谱瑞、安格等公司,境外同行业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均形成了多元的产品线,与公司可比的产品仅作为其部分产品线,具体可比细分产品线的财务数据并未单独披露。同行业境内企业主要有硅谷数模、新港海岸和基石酷联等公司,上述公司及其他境内同行业公司目前均未在A股或境外市场上市,相关公开数据信息较少。
为便于财务数据的客观比较,公司在申请文件中选取部分相对具有参考性的中国大陆已上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A股其他可比公司。由于集成电路Fabless企业细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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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众多,虽然公司与选取的A股可比公司在行业特点、业务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等方面有一定相似性,但受产品类型、产品功能、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影响,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
(3)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优势,采用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司业务所处领域整体有较高的技术壁垒,需要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市场竞争格局一直以来主要由境外公司所主导,产品价格和毛利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中国大陆企业在该领域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国产化率尚处于较低水平。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研发经验和核心技术积累,已拥有多项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使得公司芯片产品可覆盖市场绝大多数主流高清视频信号协议,可支持多个主流高清视频协议的业内最高版本,在其他主要功能上也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构筑了较强的技术壁垒。公司产品结构全面、功能丰富,可以满足下游客户对芯片产品高性能和高集成度的需要,已成为所处细分领域行业领先梯队企业之一,且在信号协议覆盖度、协议版本等级等方面较其他境内同行业公司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产品性能、品质稳定性等方面具备了与国际厂商竞争的能力。公司产品采用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在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产品技术指标、竞争对手状况、晶圆和封测等采购成本、产品终端应用领域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主要产品定价对标德州仪器、联阳、瑞昱、亚德诺等国际厂商,产品价格和毛利率较高。
此外,公司部分产品支持较高协议版本等级,支持较长距离信号传输,具有独特的产品方案设计优势,或满足了车规级等特定领域的认证要求,可较好地满足客户终端产品的综合要求,具有独特的细分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定价权。
(4)贸易摩擦和半导体国产化进程加快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市场机遇
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对我国关键科技“卡脖子”愈发严厉,我国也通过加大推进半导体行业国产替代以积极应对,中国半导体企业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领域主要由境外企业所主导,公司深耕行业多年,凭借深厚的技术沉淀、优质的产品质量和专业的客户服务能力,作为境内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细分领域的优势企业,成功拓展了客户A、客户B、客户C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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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终端客户,并凭借着品牌和口碑效应,逐步进入其他众多境内外知名企业供应链,产品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有利于进一步维持和巩固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毛利率水平。综上,公司成本结构和成本核算具有合理性,公司在产品类型等方面与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毛利率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公司毛利率较高主要受到公司的技术和产品优势、同类产品市场定价水平、半导体国产化进程加快等因素综合影响。
(二)发行人芯片产品定价机制,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
1、发行人芯片产品定价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采用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司芯片产品为标准化产品,公司对产品的定价主要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产品技术指标、竞争对手状况、晶圆和封测等采购成本、产品终端应用领域等多种因素,以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除上述因素外,客户的采购量、产品阶段性的推广策略等差异也会导致向客户的销售价格产生一定变化。
公司在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上结构全面、功能丰富,并结合下游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技术储备进行持续研发,部分产品在行业内无性能、功能相似的产品,公司掌握自主定价权,毛利率较高。对于市场上存在功能、性能相似的产品,公司采取跟随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于部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利润空间较小的产品,公司通常逐步降低相关产品销售量并加强新产品开发和迭代升级以维持公司产品竞争力和毛利率水平。
经中介机构对发行人销售人员、主要经销商客户的访谈了解,整体而言,公司产品在所处领域主要与一线国际厂商竞争,能提供对应产品的境内厂商较少。对于同类功能、性能的产品,公司产品价格通常略低于国际厂商的产品价格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产品在协议类型、协议版本等级等方面较中国大陆同行业竞争对手具有优势,对于少量相对可比的产品,通常公司凭借更优的产品性能定价略高于中国大陆竞争对手。
2、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进行销售定价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整体而言,相同型号的产品在相同时间向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大致相当,但是受到采购规模和市场拓展策略、产品品质要求差异、采购时间差异和交期要求等因素影响,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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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且差异位于合理区间内,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而言,导致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采购规模和市场拓展策略
一般而言,大批量生产和销售相较于小批量生产和销售的生产成本摊薄效应更明显,因此,对于采购量较大的客户销售定价略低于采购量较小的客户、用于小批量验证订单的销售价格。此外,公司为拓展重要战略客户,也存在降低销售单价、满足客户小批量验证需求的情形。
(2)产品品质要求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客户对产品品质要求有所不同。针对同一型号芯片产品,部分终端客户为了进一步降低芯片产品的客户端失效率和保持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可靠性,要求对其采购的产品增加多道测试程序,因此公司向上述经销商销售价格和毛利率略高于向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
(3)采购时间差异和交期要求
芯片产品市场情况变化较快,公司适时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晶圆和封测采购价格、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因素对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客户对于同一型号产品下单时点的差异将导致按照同一年度内统计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同。同时,在产能紧张的背景下,部分客户适当提高购买价格以缩短交期、获得公司产品稳定供货,亦将导致同一型号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
此外,报告期内,对于同一型号的芯片产品,面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可能因终端使用场景、公司加速部分产品库存周转等因素产生一定差异。
(三)量化分析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价格的变动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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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
片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晶圆成本 | 2,919.69 | 73.26% | 4,915.98 | 70.20% | 2,992.82 | 66.91% | 1,918.33 | 67.56% |
封装测试成本 | 997.10 | 25.02% | 1,962.46 | 28.03% | 1,390.37 | 31.09% | 921.06 | 32.44% | |
其他成本 | 68.74 | 1.72% | 124.07 | 1.77% | 89.52 | 2.00% | - | - | |
小计 | 3,985.53 | 100.00% | 7,002.50 | 100.00% | 4,472.72 | 100.00% | 2,839.39 | 100.00%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晶圆成本 | 190.29 | 54.67% | 599.07 | 49.75% | 633.01 | 47.54% | 667.83 | 62.02% |
封装测试成本 | 143.69 | 41.28% | 577.65 | 47.97% | 661.23 | 49.66% | 408.97 | 37.98% | |
其他成本 | 14.12 | 4.06% | 27.44 | 2.28% | 37.16 | 2.79% | - | - | |
小计 | 348.10 | 100.00% | 1,204.17 | 100.00% | 1,331.40 | 100.00% | 1,076.80 | 100.00% |
芯片产品合计
芯片产品合计 | 晶圆成本 | 3,109.98 | 71.76% | 5,515.05 | 67.20% | 3,625.83 | 62.47% | 2,586.16 | 66.04% |
封装测试成本 | 1,140.79 | 26.32% | 2,540.11 | 30.95% | 2,051.60 | 35.35% | 1,330.03 | 33.96% | |
其他成本 | 82.86 | 1.91% | 151.51 | 1.85% | 126.68 | 2.18% | - | - | |
总计 | 4,333.63 | 100.00% | 8,206.67 | 100.00% | 5,804.11 | 100.00% | 3,916.19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成本主要为晶圆成本及封装测试成本,其中晶圆成本占比约为60%-75%,封装测试成本占比约为25%-40%,晶圆及封装测试采购价格的波动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为显著。假设晶圆及封装测试的当期采购量全部在当期用于生产并结转成本,且产品售价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价格变动5%或10%时,对主要产品的成本及毛利率的影响程度如下:
1、晶圆采购价格对主要产品的成本及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晶圆采购价格变化对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营业成本影响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晶圆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10% | -7.33% | -7.02% | -6.69% | -6.76% | |
-5% | -3.66% | -3.51% | -3.35% |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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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晶圆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5% | 3.66% | 3.51% | 3.35% | 3.38% |
10% | 7.33% | 7.02% | 6.69% | 6.76% |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0% | -5.47% | -4.97% | -4.75% | -6.20% |
-5% | -2.73% | -2.49% | -2.38% | -3.10% | |
5% | 2.73% | 2.49% | 2.38% | 3.10% | |
10% | 5.47% | 4.97% | 4.75% | 6.20% | |
合计 | -10% | -7.18% | -6.72% | -6.25% | -6.60% |
-5% | -3.59% | -3.36% | -3.12% | -3.30% | |
5% | 3.59% | 3.36% | 3.12% | 3.30% | |
10% | 7.18% | 6.72% | 6.25% | 6.60%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成本随着晶圆采购价格的变动而同方向变动。晶圆采购价格上涨5%时,公司主要芯片产品营业成本上涨约3.0%-4.0%;晶圆采购价格上涨10%时,公司主要产品营业成本上涨约6.0%-7.5%。整体而言,在晶圆采购价格变动幅度相同且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成本变化幅度略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成本变化幅度,主要原因为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晶圆成本占比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晶圆成本占比。
晶圆采购价格变化对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晶圆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0% | 2.71% | 2.47% | 2.92% | 2.81% |
-5% | 1.36% | 1.24% | 1.46% | 1.40% | |
5% | -1.36% | -1.24% | -1.46% | -1.40% | |
10% | -2.71% | -2.47% | -2.92% | -2.81% |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0% | 1.38% | 1.78% | 2.02% | 1.95% |
-5% | 0.69% | 0.89% | 1.01% | 0.98% | |
5% | -0.69% | -0.89% | -1.01% | -0.98% | |
10% | -1.38% | -1.78% | -2.02% | -1.95% | |
合计 | -10% | 2.56% | 2.37% | 2.71% | 2.52% |
-5% | 1.28% | 1.19% | 1.36%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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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晶圆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5% | -1.28% | -1.19% | -1.36% | -1.26% | |
10% | -2.56% | -2.37% | -2.71% | -2.52%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随着晶圆采购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晶圆采购价格上涨5%时,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约1.0%-1.5%;晶圆采购价格上涨10%时,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约2.0%-3.0%。在晶圆采购价格变动幅度相同且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毛利率变化幅度略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毛利率变化幅度,主要原因为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晶圆成本占比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晶圆成本占比,毛利率受晶圆成本变化影响程度更高。
2、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对主要产品的成本及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变化对公司主要产品的营业成本影响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0% | -2.50% | -2.80% | -3.11% | -3.24% |
-5% | -1.25% | -1.40% | -1.55% | -1.62% | |
5% | 1.25% | 1.40% | 1.55% | 1.62% | |
10% | 2.50% | 2.80% | 3.11% | 3.24% |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0% | -4.13% | -4.80% | -4.97% | -3.80% |
-5% | -2.06% | -2.40% | -2.48% | -1.90% | |
5% | 2.06% | 2.40% | 2.48% | 1.90% | |
10% | 4.13% | 4.80% | 4.97% | 3.80% | |
合计 | -10% | -2.63% | -3.10% | -3.53% | -3.40% |
-5% | -1.32% | -1.55% | -1.77% | -1.70% | |
5% | 1.32% | 1.55% | 1.77% | 1.70% | |
10% | 2.63% | 3.10% | 3.53% | 3.40%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成本随着封装测试采购价格的变动而同方向变动。封装测试采购价格上涨5%时,公司主要产品营业成本上涨约1.0%-2.0%;封装测试采购价格上涨10%时,公司主要产品营业成本上涨约2.5%-4.0%。整体而言,在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变动幅度相同且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成本变化幅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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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成本变化幅度,主要原因为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封装测试成本占比高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封装测试成本占比。
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变化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0% | 0.93% | 0.99% | 1.36% | 1.35% |
-5% | 0.46% | 0.49% | 0.68% | 0.67% | |
5% | -0.46% | -0.49% | -0.68% | -0.67% | |
10% | -0.93% | -0.99% | -1.36% | -1.35% |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0% | 1.04% | 1.72% | 2.11% | 1.20% |
-5% | 0.52% | 0.86% | 1.06% | 0.60% | |
5% | -0.52% | -0.86% | -1.06% | -0.60% | |
10% | -1.04% | -1.72% | -2.11% | -1.20% | |
合计 | -10% | 0.94% | 1.09% | 1.53% | 1.30% |
-5% | 0.47% | 0.55% | 0.77% | 0.65% | |
5% | -0.47% | -0.55% | -0.77% | -0.65% | |
10% | -0.94% | -1.09% | -1.53% | -1.30%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随着封装测试采购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封装测试采购价格上涨5%时,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约0%-1.0%;晶圆采购价格上涨10%时,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约0.5%-1.5%。在封装测试采购价格变动幅度相同且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毛利率变化幅度略高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毛利率变化幅度,主要原因为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封装测试成本占比高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封装测试成本占比,毛利率受封装测试成本变化影响程度更高。
综上所述,晶圆和封装测试采购价格的波动会对主要产品成本及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各类型产品自身的成本结构。由于公司芯片产品整体的晶圆成本占比高于封装测试成本占比,因此整体而言,晶圆采购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高于封装测试采购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8-1-2-94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区间分层的收入规模及占比,以及高毛利率产品型号的销售客户类型、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构成等情况;
2、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部分型号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并将公司产品价格与可比公司相关产品的价格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3、访谈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芯片产品定价机制,结合收入成本明细表和访谈情况分析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
4、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成本和毛利率进行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分析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价格的变动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毛利率区间分层的收入规模及占比情况合理,符合商业合理性;
2、受到产品技术和性能指标、同类产品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部分型号的芯片产品毛利率较高,发行人芯片产品毛利率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芯片产品定价机制合理,同一型号芯片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包括采购规模和市场拓展策略、产品品质要求差异、采购时间差异和交期要求等,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晶圆和封装测试采购价格的波动会对主要产品成本及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各类型产品自身的成本结构。整体而言,晶圆采购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高于封装测试采购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采购真实性的核查情况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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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查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采购和付款、生产和仓储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关键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核对报告期内晶圆和封测服务的采购情况,分析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分析采购额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匹配;
3、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公司与供应商的合作情况、采购及结算方式、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价格的变动原因等;
4、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工商资料,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主要供应商情况进行网络信息查询,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打印了主要境外供应商的报告,对境外上市的供应商下载其年度报告进行检查,了解境内外的主要供应商背景情况、经营范围、所在区域,查询其主要股东情况、董监高、主要人员情况等,核查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5、通过实地/视频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供应商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作历史及合作背景、主要采购内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支付货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等情况,核查采购的真实性,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核查程序 | 项目明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晶圆采购访谈情况 | 访谈晶圆供应商金额 | 3,997.43 | 5,872.75 | 3,525.09 | 2,325.98 |
晶圆采购总额 | 3,997.43 | 5,960.99 | 3,525.09 | 2,369.13 | |
占比 | 100.00% | 98.52% | 100.00% | 98.18% | |
封测采购访谈情况 | 访谈封测供应商金额 | 1,283.58 | 2,937.59 | 2,057.86 | 1,175.27 |
封测采购总额 | 1,310.64 | 3,051.12 | 2,099.86 | 1,317.62 | |
占比 | 97.94% | 96.28% | 98.00% | 89.20% | |
其他原材料采购访谈情况 | 访谈其他原材料供应商金额 | 295.44 | 794.54 | 456.19 | 289.89 |
其他原材料采购总额 | 299.48 | 825.60 | 465.33 | 304.77 | |
占比 | 98.65% | 96.24% | 98.04% | 95.12% | |
整体供应商访谈情况 | 访谈供应商采购金额 | 5,576.45 | 9,604.88 | 6,039.14 | 3,791.14 |
采购总额 | 5,607.55 | 9,837.71 | 6,090.28 | 3,991.52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99.45% | 97.63% | 99.16% | 9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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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确认各期采购交易发生额及往来余额,对回函存在差异的进一步核对差异原因,并获取相关资料,报告期各期回函确认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98.17%、97.37%、95.16%及98.05%;
7、通过搜集相关采购交易对应的合同(或订单)、存货入库单、发票、付款银行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验证相关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和存货入账金额核算的准确性。
8、结合银行流水核查程序以及董监高流水核查程序,核查发行人与供应商间是否存在除正常采购外不正当的大额资金往来,核查采购付款的真实性、支付对象与采购主体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付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的采购具有真实性,采购数据准确,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异常情形,相关核查程序充分。
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境外采购与海关进口报关数据、增值税和关税申报缴纳之间的勾稽关系,并对成本费用的归集、分摊的准确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境外采购与海关进口报关数据、增值税和关税申报缴纳之间的勾稽关系
1、境外采购与海关进口报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Fabless模式进行经营,向晶圆厂采购晶圆生产服务,向封装测试厂采购封装测试服务,其中境外主要的晶圆供应商为Silterra和联华电子,主要的封测供应商为超丰电子和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
由于主要晶圆和封测供应商均在境外,公司在晶圆厂购晶圆后,根据需求可选择:
1)方式一,进口晶圆在境内完成封测,或2)方式二,在境外封测厂进行封测。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选择方式二进行芯片的生产。
采取方式二“境外晶圆+境外封测”的生产方式,晶圆在境外封测厂进行加工,加工后的芯片成品会根据公司指令报关进口或直接发往境外客户指定地点(即转口模式销售)或在供应商(报告期内即为超丰)处暂存。
8-1-2-97
“境外晶圆+境外封测”的生产方式,导致公司境外采购晶圆和封测服务(以加工好的芯片成品形式进口)的总金额和海关进口报关金额会无法直接匹配,主要原因可概况如下:
①存在部分芯片成品转口销售:芯片成品根据公司指令直接发往境外客户指定地点,而不进行报关进口;
②存在部分存货暂存供应商处:芯片在加工完毕后根据公司指令进口或转口销售,各期末会存在本期已采购但暂存于封测服务供应商处的存货,暂未报关进口;
③报关价格与结算价格差异:海关进口报关单价是发行人自行填报的价格,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物流采购部人员根据各型号芯片产品的标准价格填报报关价格,与采购实际结算单价存在一定差异,直接导致计算采购金额和进口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④其他差异:晶圆和芯片存在一定不良率、进口报关时间性差异、快速清关进口及汇率差异等因素导致的其他差异。
基于上述原因,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将海关进口报告中的晶圆和芯片数量与发行人境外采购晶圆和封测服务(以加工好的芯片成品形式进口)数量记录进行核对。
采取方式一“境外晶圆+境内封测”的生产方式,发行人会直接将进口晶圆,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晶圆和报关进口数量勾稽核对结果如下:
单位:万片
项目 | 2022年度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外采购晶圆数量① | 0.76 | 1.34 | 0.88 | 0.58 |
海关进口晶圆报关数据②(注1) | 0.07 | 0.43 | 0.00 | 0.00 |
境外加工耗用晶圆数量③ | 0.58 | 1.13 | 0.88 | 0.52 |
境外晶圆、委托加工物资库存数量净增加④(注2) | 0.12 | -0.23 | -0.02 | 0.06 |
其他差异⑤(注3) | -0.01 | 0.01 | 0.02 | 0.01 |
差异⑥=①-②-③-④-⑤ | - | - | - | - |
注1:海关进口报关数据根据海关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交换系统获取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统计汇总;注2:境外晶圆、委托加工物资库存数量净增加等于发行人存放在封测厂的晶圆和委托加工物资各期末存货数量减去期初数量;注3:其他差异主要由晶圆报废、快速清关进口和时间性差异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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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方式二“境外晶圆+境外封测”的生产方式,公司境外采购封测服务(以加工好的芯片成品形式进口)和芯片报关进口数量勾稽核对结果如下:
单位:万颗
项目 | 2022年度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外采购封测服务数量① | 859.74 | 2,224.45 | 1,917.36 | 1,208.62 |
海关进口芯片报关数据②(注1) | 910.09 | 1,873.71 | 1,425.86 | 807.27 |
转口销售芯片数量③ | 31.60 | 324.51 | 464.97 | 367.92 |
境外库存商品库存数量净增加④(注2) | -81.60 | 63.64 | 27.46 | 34.10 |
其他差异⑤(注3) | -0.34 | -37.42 | -0.93 | -0.67 |
差异⑥=①-②-③-④-⑤ | - | - | - | - |
注1:海关进口报关数据根据海关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交换系统获取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统计汇总;注2:境外库存商品库存数量净增加等于发行人存放在封测厂的库存商品各期末存货数量减去期初数量;注3:其他差异主要由不良品芯片进口和、时间性差异和快速清关导致;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境外采购晶圆、封测服务(以加工好的芯片形式)的数量与海关报关进口数量之间勾稽匹配。
在对前述境外采购数量与报关数量核对无误的前提下,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一步通过检查主要境外供应商合同和订单、部分境外供应商月度对账明细、对账邮件和存货出入库计价测试等程序,对公司向境外供应商采购结算单价与账面记录价格进行核对,公司存货入库金额和成本结转情况未见异常。
在存货采购数量和单价核查无误的同时,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还对境外采购的真实性执行了详细的核查程序,具体请参见本回复“3.关于成本和毛利率/四、采购真实性的核查情况与核查意见”相关内容。
2、境外采购与增值税的勾稽关系
发行人的境外采购数据与增值税的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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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增值税税率① | 13% | 13% | 13% | 16%、13% |
关税完税金额② | 3,645.18 | 7,323.99 | 4,129.66 | 2,286.69 |
理论进口晶圆、芯片增值税额③=①×② | 473.87 | 952.12 | 536.86 | 304.94 |
进口晶圆、芯片实际支付增值税额④ | 473.87 | 952.12 | 536.86 | 304.94 |
增值税额差异⑤=④-③ | - | - | - | - |
注: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降为13%
如上表所示,根据关税完税金额和匹配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进口增值税额与公司实际支付税额一致、勾稽匹配。
3、境外采购与关税申报缴纳的勾稽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采购主要为对晶圆及封测服务的采购。中介机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对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查询,发行人从Silterra和联华电子进口商品税号为8542399000的其他集成电路适用关税税率为0%,从超丰电子和Taiwan ICPackaging Corporation进口商品税号为3818001900的单晶硅片(封测厂提供的为其中的封测服务)适用关税税率为0%。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采购晶圆及封测服务(以加工好的芯片形式)相关的关税额为0,具有匹配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境外采购晶圆、芯片与海关进口报关数据、增值税缴纳情况勾稽匹配,晶圆和芯片进口无需缴纳关税,相关晶圆和芯片采购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二)成本费用的归集、分摊的准确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
1、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成本的归集方法和核算流程,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分摊方法及时点,了解与生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评价关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8-1-2-100
(2)抽取样本检查发行人成本结转、费用发生的业务凭证,复核其成本归集、分摊和结转的准确性、费用的真实完整性;
(3)获取相关设备清单及各部门使用的资产清单,核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归集和分配是否正确;
(4)获取人员薪酬明细和工时分配数据,复核关于人员薪资相关成本费用的完整性和归集、分摊的准确性;
(5)通过抽样检查期后支付的费用,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的归集、分摊准确、相关内控的设计和执行有效。
4.关于收入增长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23,406.53万元,同比增长72.43%,受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及半导体行业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影响,主要芯片产品销售量价齐升。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以来,受宏观经济下行以及俄乌冲突、局部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急剧变化,部分消费类芯片库存高企、需求减弱、价格暴跌,引发“砍单风暴”。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价和销量变动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客户拓展情况,分析报告期内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2)结合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下游应用领域的行业波动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迭代等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价和销量变动趋势及未来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3)2022年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销售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价和销量变动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客户拓展情况,分析报告期内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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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454.77万元、13,601.73万元、23,480.36万元和12,220.1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其中,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分别为6,833.70万元、10,243.70万元、19,885.49万元和10,765.70万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收入分别为3,417.39万元、3,130.75万元、3,361.52万元和1,380.35万元。
1、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1)产品单价和销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数量及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金额(万元) | 10,765.70 | 19,885.49 | 10,243.70 | 6,833.70 |
数量(万颗) | 748.97 | 1,737.43 | 1,318.54 | 851.80 |
单价(元/颗) | 14.37 | 11.45 | 7.77 | 8.02 |
①2020年较2019年变化情况
2020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金额较2019年增加3,410.00万元,其中销售数量较2019年增加466.74万颗,平均产品单价较2019年降低0.25元/颗。
公司深耕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行业多年,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核心技术,产品竞争力较强。在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情况良好,带动了产品销量的增加。
2020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销售单价较2019年略有下降,主要原因为:①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和应对市场竞争需要,对部分型号的产品价格进行策略性下调;②受到下游市场需求影响,部分功能较为简单、单价相对较低的芯片产品销售占比上升,拉低了平均销售单价。虽然受到上述因素影响,公司2020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销售单价较2019年略有下降,但受益于销售数量的大幅提升,2020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仍呈上升趋势。
②2021年较2020年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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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金额较2020年增加9,641.79万元,其中销售数量较2020年增加418.89万颗,平均产品单价较2020年上升3.68元/颗。
2020年下半年起,半导体行业出现产能紧张,同时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向好,行业供需关系变化引起了芯片市场价格的整体涨价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价格进行了上调。同时,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主要芯片产品销量进一步提升,“量价齐升”的情况促进公司2021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金额大幅增长。
②2022年1-6月较2021年1-6月变化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金额较2021年1-6月增加2,991.68万元,其中销售数量较2021年1-6月减少136.91万颗,平均产品单价较2021年1-6月上升5.60元/颗。
2022年以来,在半导体行业供需关系改变的情况下,行业发展面临周期性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呈现出结构化特征,公司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销售单价较高的产品型号销售收入和占比增加,PC及周边、显示器等应用领域中销售单价较低的产品型号销量和占比下降,因此,公司2022年1-6月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平均销售单价较去年同期提高,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仍呈上升趋势。
(2)下游应用领域
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5G及AIoT等下游应用场景,且同一型号芯片产品通常可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终端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应用于特定领域的终端产品中,因此,公司同一型号芯片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不具有唯一匹配性。从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在终端客户的实际应用领域来看,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视频会议系统、显示器及商显、PC及周边等应用领域。
报告期内,随着在线教育及视频会议应用的迅速普及,超高清显示技术的发展以及下游智慧城市、新零售等多元化终端市场的需求提升,互联网的发展和居家办公的普及等对于PC及周边配件等应用提出更新换代的需求,为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带来巨大的需求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促进公司销售收入增长。此外,随着电动汽车技术与自动驾驶技术的商用落地、5G商用布局成型,应用于车载显示、5G及AIoT、AR/VR
8-1-2-103
等领域的芯片产品市场需求亦持续提升。尽管消费电子应用存在一定的周期波动特征,但从长期看,公司各个下游应用领域随着智能化的普及与结合高清显示应用的渗透,均将保持整体上升态势。
(3)客户拓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托领先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产品质量,市场认可度逐渐提高,公司获得众多品牌客户的广泛认可,客户结构不断改善。随着发行人产品陆续通过知名终端客户产品认证,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客户结构逐步从中小客户向头部客户转换,为公司销售收入增长提供优质客户来源。公司成功拓展客户A、客户B、客户C、鸿海科技、视源股份、Peloton Interactive,Inc等头部知名终端客户,该等客户向公司的采购量上升直接促进了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销售规模增长;同时,随着公司产品逐步进入了下游知名品牌的供应链,口碑和示范效应增强,也带动了公司产品向其他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
2、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相似,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5G及AIoT等下游应用场景,且同一型号芯片产品通常可适配多种应用场景。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售数量及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金额(万元) | 1,380.35 | 3,361.52 | 3,130.75 | 3,417.39 |
数量(万颗) | 153.98 | 384.36 | 547.36 | 507.41 |
单价(元/颗) | 8.96 | 8.75 | 5.72 | 6.73 |
2019-2021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销售收入整体维持稳定,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波动主要受产品结构变化所致。2020年,公司下调了部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价格,并通过降价出售剩余库存的方式逐步淘汰部分推出时间较长、功能较为简单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导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2020年平均销售单价较2019年下降,销量有所上升。
2021年以来,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销售数量减少、平均销售单价上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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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销售单价相对较低的产品出货量下降,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单价较高产品销量占比提升,同时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新开发产品尚未形成规模销售。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客户结构持续优化,公司成功拓展中兴、客户A、客户C、视源股份等知名终端客户以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迈拓维矩电子有限公司等其他客户,该等客户向公司的采购量增加。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快速增加,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售收入保持稳定且产品结构持续优化。随着视频会议系统、显示器及商显、PC及周边等下游应用领域需求持续提升,叠加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整体呈上升趋势;同时,公司依托领先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产品质量,成功拓展较多头部知名终端客户且对其销售量不断增加,知名终端客户的口碑和示范效应也带动了向其他终端客户销售收入增长。受益于上述因素,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
(二)结合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下游应用领域的行业波动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迭代等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价和销量变动趋势及未来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1、下游应用领域的行业波动情况
全球半导体产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了较强的周期性特征,半导体行业的景气周期与宏观经济、下游应用需求以及自身产能库存等因素密切相关。整体而言,半导体产业在周期波动中保持长期增长态势。
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5G及AIoT等多元化的终端场景。其中,显示器、PC及周边、AIoT等应用领域属于消费电子类产品领域;安防监控、视频会议、商显等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通常与消费电子领域的整体需求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车载显示、AR/VR等新兴领域下游市场目前规模较小但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现阶段成长特征强于周期特征。
(1)现阶段半导体行业发展面临周期性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呈现出结构化特征
总体而言,随着高清视频显示场景的不断增加、分辨率要求的不断提升、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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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协议的不断升级,市场对于发行人产品所处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领域的需求长期将保持上升态势,但短期也会受到整体行业的周期性呈现波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021年行业处于上行周期,行业整体处于供小于求的态势2020年开始,随着5G规模商用带来的智能手机换机潮、受新冠疫情影响下远程工作及教育的快速普及等因素的推动,半导体行业整体需求从2019年的前一周期底部开始快速增长。2020年下半年起,半导体行业出现产能紧张,下游市场整体陷入供不应求状态,行业供需关系变化引起了芯片市场价格的整体涨价潮,半导体行业开启了一轮景气周期。公司产品的下游领域本身受益于高清显示对各个应用领域的渗透和升级处于增长态势,而居家办公和远程教育的普及使得视频会议相关应用的产业化提前并加速增长,其他领域也受到行业整体周期供需以及国产替代趋势的影响需求旺盛。公司在本阶段面临“需求旺盛”和“产能紧张”的行业普遍情况下,在相对有限的产能下主动调整、积极应对,加快了公司产品结构的升级,使得公司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2)2022年以来行业进入下行周期,行业需求呈现出结构化特征2022年以来,由于全球高通胀导致的需求收缩,以及近两年来半导体行业投资的新产能逐步释放,困扰全球科技行业的缺芯问题正逐步得到缓解,同时受全球疫情和地缘局势紧张的影响,半导体行业开始进入下行周期,PC、智能手机及视频会议等消费电子及前一轮上行周期需求提升较大的应用领域显现了需求调整的表现。
在下游应用领域方面,全球半导体需求呈现结构化特征,智能手机、PC等领域的消费电子产业链面临去库存压力,汽车、高性能计算等领域需求较强。2022年以来,受宅经济效应减弱、疫情加剧及国际局势紧张、高通胀等冲击,叠加上半年传统淡季的影响,智能手机、PC等消费电子产品出货低迷,市场需求相对转弱,近期相关芯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不同幅度下降。与此同时,汽车电子、高性能计算等行业快速发展,使全球主要晶圆厂将产能从消费电子行业转移至利润率更高的汽车电子、高性能计算行业,部分新兴市场领域的芯片产品依然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半导体需求端结构分化较为明显。2022年以来,公司主要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如下:
① 显示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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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受国际局势动荡、全球经济低迷等因素影响,显示器市场出现下滑,根据IDC数据,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显示器出货量599万台,同比下降20.7%。其中商用市场出货量327万台,同比下滑26%。虽然行业整体需求出现下滑,但高刷新率、高分辨率应用的显示器仍保持快速增长,有望稳步实现显示器领域的升级换代。根据IDC数据,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电竞显示器(刷新率≥144Hz)市场出货量为87万台,同比增长6.9%;4K显示器出货量突破31万台,同比增长58%。
② 视频会议领域
2020年以来,视频会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远程学习、办公的重要选择。目前IDC等机构对视频会议应用的需求预测都保持逐年增长的态势,对视频会议的长期增长保持乐观,根据IDC数据,2021年中国视频会议市场规模为62.7亿元,预计中国视频会议市场规模在2024年将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行人自身评估,2022年上半年受宏观经济影响,企业购置视频会议系统有所放缓,另外视频会议系统的产品形态和规格也有所变化和调整。
③ PC领域
2020年-2021年,居家办公、在线教育等普及使得PC市场实现10%以上的年化增长;而2022年开始,随着前一轮消费潮后短期需求饱和以及全球经济通胀背景下消费者消费热情降低,根据IDC数据,全球PC市场迎来需求下滑,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球PC市场出货量分别同比下滑5.1%、15.3%。公司产品主要用于PC周边应用,如延长线、拓展坞等,相对直接主要用于PC内部的芯片受需求波动影响相对较低,但整体需求尤其低端市场也会面临收缩的压力。
④ 安防领域
受2022年部分地区疫情反复影响,根据中国安防协会调查统计,2022年2季度经营压力与1季度相近,安防行业生产规模、内销市场、企业盈利水平、外贸出口等主要景气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较大滑坡。但从政府端各月安防招标金额来看,安防领域市场需求已逐步从阶段性承压中恢复。
⑤ 汽车领域
随着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渗透率的不断提升,高清显示及相关应用产品在汽车领域的市场需求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22年上半年由于我国局部地区反复导致汽车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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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受到一定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同比下降3.7%和 6.6%。2022年6月开始随着局部疫情的逐步好转,以及国家支持政策的出台,汽车产销开始迅速恢复,2022年6月我国汽车销量环比、同比分别增长34.4%、23.8%,进而对相关显示芯片的需求也有望逐步恢复高增长态势。
⑥ AR/VR领域
目前AR/VR 技术正逐步进入实质应用阶段,市场规模也保持高速成长趋势。根据IDC数据,2021年全球VR/AR市场出货量1,120万台,同比增长92.1%,2022年一季度,全球AR/VR市场出货量达350万台,同比增长230%,预计2022年将超过1,550万台。AR/VR市场的快速发展,将为公司所处产品领域持续打开广阔的增量市场空间。
(2)我国高速混合信号芯片市场未来将保持增长趋势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公司下游应用市场在持续增长的同时,正不断衍生出多元化的产业需求,尤其是AR/VR、车载显示等新技术应用的落地,将给公司产品带来不断的增量市场空间。公司同一型号芯片产品通常可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终端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应用于特定领域的终端产品中,不存在对单一市场的过分依赖,具有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从中长期来看,中国集成电路市场需求旺盛,凭借行业国产化率提升和巨大的本土市场需求,中国高清视频芯片行业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的下游需求和国产化率有望持续提升。根据CINNO Research 统计,预计2025年中国大陆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规模将达到969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5.7%,预计2025年中国大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69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
15.91%。
整体而言,受下游终端消费市场需求波动、半导体行业供需关系变动影响,现阶段半导体行业发展面临周期性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呈现出结构化特征,若未来智能手机、PC等消费电子市场仍持续呈现出疲软趋势,可能导致产品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在短期内面临一定的下行风险,从而造成公司产品销量和销售价格因市场情况出现阶段性波动,进而对公司收入增长产生一定影响。从中长期来看中国半导体行业处于份额提升阶段,受行业周期性影响有限,且随着下游领域的升级换代对公司所处领域的产品需求会逐步增加,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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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竞争情况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领域目前主要由境外企业所主导,主要有德州仪器、东芝、联阳、瑞昱、亚德诺、谱瑞、安格等公司,境内行业内主要企业当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规模较小。整体而言,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行业格局和市场竞争状况短期内将不存在较大变化。公司属于所处产品领域的追赶者,目前已具备与国际一流厂商的竞争能力。公司已开发超过140款的高速混合信号芯片产品,产品线可覆盖市场绝大多数主流高清视频信号协议,多款产品在性能、兼容性等方面具备了国际竞争力。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公司在2020年全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中销售额居于第六位,在2020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中销售额居于第八位,公司也是前述各市场中排名前二的中国大陆芯片设计企业。
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对我国关键科技“卡脖子”愈发严厉,我国也通过加大推进半导体行业国产替代以积极应对。近期,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对我国半导体限制加剧,将进一步提升各国对半导体行业重视程度,有望加速我国半导体自主可控进展。面对我国集成电路起步较晚和国外的技术封锁,我国集成电路行业不断加强自主发展道路,随着我国半导体自主可控进程的深入和国产替代进口趋势的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行业将继续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和国内竞争环境,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逐步实现对境外竞争对手的追赶和局部超越,促进公司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
3、产品迭代
(1)产品迭代升级
随着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5G及AIoT等下游应用领域的迅速发展,下游市场对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需求将逐步增大。公司始终紧跟市场趋势加强对产品和技术的前瞻性研发,保持公司技术的先进性和产品的竞争力。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已陆续推出若干新型号产品及原有型号的升级产品,成功开发多款协议版本等级较高的产品,新产品工艺制程亦不断升级,实现功耗和性能等方面的优化,并有多款芯片产品成功通过车规级体系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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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0认证。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开发支持更高分辨率的产品,并通过与主流SoC 厂商的紧密合作, 完成参考设计的验证,在AR/VR、车载显示、视频会议、安防监控等领域进一步巩固公司产品优势。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成功完成12.5Gpbs交换延长芯片的研发,并对USB2.0延长芯片及HDMI产品线进行优化,部分产品已成功进入5G基站背板和其它高速通讯设备的背板的方案设计中。公司正在积极对相关产品进行规范和性能升级,支持更高的分辨率和数据传输带宽,迎接消费及商业应用的8K全面普及带来的市场机遇,加强通讯市场和高端计算应用的推广力度,努力推进更多产品完成车规级体系AEC-Q100认证,全面促进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线的丰富和升级。
公司持续的产品技术研发和较强的研发能力为持续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报告期内已推出的新产品及公司目前的研发方向顺应了下游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代表了高速混合信号芯片迭代的先进性,有助于维持公司产品的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价格水平。
(2)产品终端应用领域结构变化
从产品应用市场角度看,公司同一型号芯片产品通常可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终端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应用于特定领域的终端产品中,因此,公司同一型号芯片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不具有唯一匹配性。
公司通过获取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了解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根据公司产品在终端客户的实际应用领域进行分类,各下游应用领域的分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用领域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PC及周边 | 4,754.99 | 41.12% | 6,695.33 | 30.33% | 7,299.20 | 53.21% | 5,294.04 | 64.43% |
显示器及商显 | 1,536.37 | 13.29% | 4,448.91 | 20.15% | 1,495.53 | 10.90% | 1,166.26 | 14.19% |
视频会议系统 | 2,408.07 | 20.82% | 5,235.17 | 23.71% | 2,441.48 | 17.80% | 213.28 | 2.60% |
视频监控系统 | 845.31 | 7.31% | 2,596.28 | 11.76% | 1,479.73 | 10.79% | 1,102.06 | 13.41% |
汽车电子 | 849.86 | 7.35% | 1,117.93 | 5.06% | 610.23 | 4.45% | 192.98 | 2.35% |
5G及AIoT | 607.52 | 5.25% | 1,413.80 | 6.40% | 188.04 | 1.37% | 120.91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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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VR | 508.29 | 4.40% | 430.03 | 1.95% | 103.09 | 0.75% | 29.34 | 0.36% |
其他 | 53.15 | 0.46% | 138.94 | 0.63% | 100.54 | 0.73% | 97.92 | 1.19% |
合计 | 11,563.56 | 100.00% | 22,076.39 | 100.00% | 13,717.85 | 100.00% | 8,216.80 | 100.00% |
注:上表中的产品销售情况包含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的产品销售,其中经销模式下向终端客户销售数量来自经销商提供的进销存数据;经销模式的终端销售中,因经销商向下游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包含经销商的合理提价利润且发行人无法完全掌握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因此,采用以下方式测算向终端客户当期的销售金额: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数量*发行人当期向相应经销商客户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各应用领域产品的终端销售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与公司营业收入的上升趋势相符。其中,应用于PC及周边、显示器及商显、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应用于显示器及商显和视频会议系统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增长规模较为高。从公司产品终端应用领域的结构占比来看,报告期内公司芯片产品销售变化情况如下:
应用领域 | 销售结构变化情况 | 具体原因 |
PC及周边 | 报告期内,应用于PC及周边的芯片产品销售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 | 公司持续进行产品迭代和升级,并成功开拓众多知名终端客户,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
2022年1-6月应用于PC及周边的芯片产品销售占比占比较2021年增加 | 2021年在产能紧张的背景下,公司战略性调整产品出货结构,随着2022年上游产能供应紧张逐步缓解,受到部分终端客户自身需求、公司产品产能调配等因素影响,部分应用于PC及周边的芯片产品销量有所增加,导致该领域芯片产品销售占比较2021年上升。 | |
显示器及商显 | 销售占比存在一定波动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 主要受益于超高清显示技术的发展以及下游智慧城市、新零售等多元化终端市场的需求增长。 |
视频会议系统 | 销售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 | 主要受益于在线教育、在线办公等的迅速普及和快速增长。 |
视频监控系统 | 销售占比较为稳定 |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积极推进“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规划建设,国内安防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公司应用于视频监控系统领域的芯片产品收入规模稳步增长。 |
汽车电子 | 销售占比持续提升 | 随着电动汽车技术与自动驾驶技术的商用落地,车载显示已成为诸多种类芯片新的市场增长点。 |
5G及AIoT、 AR/VR | 销售占比持续提升 | 5G商用布局成型,AR/VR技术正逐步进入实质应用阶段。 |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半导体行业发展面临周期性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呈现出结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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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背景下,若未来智能手机、PC等消费电子市场仍持续呈现出疲软趋势,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量和销售价格因市场情况出现阶段性波动,为短期内收入增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由于高速混合信号芯片的市场竞争格局、中长期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国产替代进口加速趋势并未发生变化,且公司始终紧跟市场趋势加强对产品和技术的前瞻性研发和升级迭代,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结合上述行业背景,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二、经营风险/(一)半导体行业周期性及政策变化波动风险”中进一步提示了半导体行业周期性特征及2022年半导体行业进入下行周期的情况,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特别提示了该风险。
(三)2022年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销售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1、2022年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4.37 | 11.45 | 7.77 | 8.02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8.96 | 8.75 | 5.72 | 6.73 |
其他 | 2.49 | 1.90 | 2.41 | 2.44 |
合计 | 13.10 | 10.43 | 6.93 | 7.25 |
2022年1-6月,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4.37元/颗,较2021年的平均销售价格上升2.92元/颗,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8.96元/颗,较2021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略有上升。
2022年以来,在下游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公司采取积极的市场策略予以应对,2022年上半年,公司各主要型号芯片产品销售单价较2021年维持稳定,平均销售价格的提升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产品持续迭代升级,单价较高的产品销售占比提高,产品结构持续优化和改善。
若未来智能手机、PC等消费电子市场仍持续呈现出疲软趋势,可能导致产品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在短期内面临一定的下行风险,从而造成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因市场情况出现阶段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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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12,220.16万元,主要产品的收入实现和在手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颗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截至2022.6.30在手订单 | |||
销售收入 | 销量 | 销售收入 | 销量 | 金额 | 数量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0,765.70 | 748.97 | 7,774.01 | 885.88 | 4,282.00 | 233.67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380.35 | 153.98 | 2,151.45 | 254.74 | 264.94 | 33.07 |
其他 | 74.12 | 29.72 | 124.77 | 94.92 | 4.91 | 5.65 |
合计 | 12,220.16 | 932.67 | 10,050.23 | 1,235.53 | 4,551.85 | 272.38 |
(1)2022年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情况
公司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较2021年1-6月增加2,169.93万元,增幅21.59%,其中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收入金额和占比进一步提升,仍是发行人的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2022年1-6月,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销售收入为10,765.70万元,较2021年1-6月增加2,991.69万元,增幅38.48%。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销售收入增长主要受益于产品结构优化。2022年以来,在半导体行业供需关系变化的情况下,行业整体发展面临周期性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呈现出结构化特征,智能手机、PC等消费电子产业链领域面临去库存压力,汽车电子、5G等新兴领域需求较强。在此背景下,公司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销售单价较高的产品型号销售收入和占比增加,PC及周边、显示器等应用领域中销售单价较低的产品型号销量和占比下降,因此,公司2022年1-6月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平均销售单价较去年同期提高,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仍呈上升趋势。
2022年1-6月,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收入金额和占比较2021年1-6月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出货量降低,产品结构优化,同时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领域的新开发产品尚未形成规模销售。公司目前已成功完成
12.5Gpbs交换延长芯片的可靠性测试,并对USB2.0延长芯片及HDMI产品线进行优化,且目前正在积极对相关产品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性能升级,预计未来高速信号传输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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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产品的销售规模将随着新开发产品的量产并逐步形成规模销售而快速提升。
(2)2022年1-6月收入增长放缓的具体原因
半导体产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特征,与宏观经济与下游应用行业需求波动有较大关联,具体而言,2022年1-6月公司收入增长放缓主要受到如下方面因素影响:
①2022年以来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状态逐步缓解
报告期内,受到新冠疫情持续蔓延和地缘贸易关系紧张等因素影响,叠加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驾驶辅助、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领域的应用市场持续成长,全球半导体产业出现产能紧张的局面,芯片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半导体行业呈快速增长趋势。
随着全球代工厂和国际IDM厂商扩产计划逐步落地,产业链产能进一步释放,2022年以来供应链产能紧张态势逐步缓解,芯片产品市场价格普遍呈回落趋势,下游客户下单和提货趋于谨慎。
②半导体行业需求整体放缓,并呈现出结构化特征
在经历了普遍性的高速增长且普遍缺货之后,2022年以来受消费电子市场低迷影响,半导体行业总体需求有所下滑,芯片短缺逐渐缓解,半导体市场增速放缓。据海关总署统计,2022年上半年,我国集成电路产量合计为1,661亿块,同比下滑6.3%,这是我国自2009年以来首次出现集成电路产量负增长。
从市场需求端来看,面向不同应用领域的电子产品市场呈现了不同的供需发展态势,车用芯片、工业控制芯片短缺,消费类芯片则供大于求。同时,地缘冲突、新冠疫情的不断反复、以及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等因素加大了市场增长的不确定性。
以个人电脑和智能手机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消费电子市场存在着需求变化较快、竞争较为激烈、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等特点,随着其渗透率接近高位且消费者更新速度放缓,2022年上半年消费电子市场总体需求较弱,部分细分领域存在一定的库存消化压力,导致半导体行业市场需求放缓,公司2022年上半年收入增速降低。
(3)在手订单情况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在手订单4,551.85万元,其中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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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订单4,282.00万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在手订单264.94万元。2022年6月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较2021年末下降,主要原因为:(1)2021年,在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的背景下,客户为保证公司产品供应,提前下单备货;随着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趋势逐步缓解、芯片产品交货周期缩短,以及面对下游市场需求预期转弱、行业发展面临周期性波动的趋势,客户下单与行业波动趋势保持一致;(2)为了加强公司产品排产的计划性,避免客户随意取消订单,2022年上半年,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取消订单的限制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在手订单对客户的约束力。整体而言,公司的技术能力与产品性能近年来正持续受到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认可,且公司持续进行产品技术迭代及新产品开发并经知名终端客户的验证,凭借行业国产化率提升和巨大的本土市场需求,未来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4)发行人2022年全年的收入预测情况
虽然半导体产业在历史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周期性波动,但整体增长的趋势未发生变化,而下游应用市场的技术变革衍生出不同的需求,也是驱动行业持续增长的主要动力。以物联网为代表的新需求所带动的如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驾驶等新应用的兴起,逐渐成为半导体行业新一代技术的变革力量,该等领域的芯片产品仍存在一定供应紧张。同时,公司同一型号芯片产品通常可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终端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应用于特定领域的终端产品中,不存在对单一市场的过分依赖,具有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因此,上述行业供需关系变化在短期内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业绩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中国集成电路市场需求旺盛,凭借行业国产化率提升和巨大的本土市场需求,中国高清视频芯片行业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的下游需求和国产化率有望持续提升。
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测情况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变动 |
营业收入 | 2.50-2.80亿元 | 2.35亿元 | 6.38%-19.15% |
注:2022年度业绩情况系发行人结合当前的市场和公司发展情况作出的初步预计,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结合2022年至今公司已实现业绩、对全年市场预判情况等因素,公司2022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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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营业收入为2.50-2.80亿元,较2021年度变动6.38%至19.15%,预计在半导体行业整体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公司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综上,2022年1-6月公司各主要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较2021年保持稳定,平均销售单价上升主要受益于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2022年1-6月公司销售收入较2021年1-6月保持增长,公司在手订单充足,且公司有能力将在手订单较好执行,公司未来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结合产品结构、下游行业情况等方面,分析主要产品单价和销量的变化情况;
2、取得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资料,制作终端客户销售明细表,核查主要经销商向下游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
3、检查终端客户销售明细表并分析主要终端客户销售变动情况;
4、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和认证过程,检查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的邮件等业务往来资料,验证发行人与终端客户合作的真实性;
5、对主要终端客户进行视频或实地走访,了解终端客户通过经销商采购公司产品的业务往来情况;
6、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并结合下游应用领域的行业波动、市场竞争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价和销量变动趋势;
7、获取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在手订单明细表,并结合行业趋势和市场需求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由于在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叠加半导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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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波动的背景下,公司产品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主要产品销售量价齐升;同时,发行人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以及产品持续迭代升级成功通过众多知名终端客户认证,知名终端客户及其他终端客户对公司采购量上升;
2、结合在手订单、2022年半年度收入、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趋势等因素,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5.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问询回复,(1)2021年1月,发行人修订了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将此前股权激励计划锁定期修改为5年;(2)发行人存在被激励员工离职时,将持有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员工的情形;(3)发行人2021年股份支付授予日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参照2019年6月华富瑞兴增资入股价格38.50元/股进行确认。
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执行情况,服务期修改情况,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依据;(2)对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条款约定,公允价值确定依据,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2021年持股平台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历次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执行情况,服务期修改情况,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1、公司层面股权激励相关情况
股权激励时间 | 具体事由 | 股份数量 | 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 | 服务期确定依据 | 执行情况 |
2017年11月 | FENG CHEN对员工刘永跃、苏进、夏洪锋进行激励 | 21.82万股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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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FENG CHEN将其持有公司的0.5%股份作价29.00万元转让给刘永跃;2017年11月,FENG CHEN分别与苏进、夏洪锋签署《股份赠与协议》,苏进、夏洪锋分别获赠公司0.45%股份。本次股权激励的股份合计21.82万股。
公司参考最近一次公司股份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考虑除权除息)42.54元/股确定股份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允价值与获得权益工具所支付的成本29.00万元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899.08万元。该次股份转让和股权赠与不存在服务期约定,属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公司对股权公允价值与员工实际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发行人历史期间只有该次公司层面的直接股权激励,无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限制,因此也不存在公司层面股权激励的服务期修改情形。
2、持股平台层面股权激励相关情况
(1)持股平台层面历次股权激励概况
序号 | 股权激励时间 | 具体事由 | 平台份额(万元) | 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 | 服务期确定依据 | 执行情况 |
1 | 2014年12月 | 成立持股平台 | 145.06 | 工作时间满3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50%股权;工作时间满5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全部股权。 | 工作时间为激励对象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按照约定执行 |
2 | 2016年2月 | 部分员工离职转让平台份额以及FENG CHEN再次向员工激励 | 19.24 | 工作时间满3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50%股权;工作时间满5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全部股权。 | 工作时间为激励对象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按照约定执行 |
3 | 2016年12月 | 部分员工离职转让平台份额 | 15.16 | 工作时间满3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50%股权;工作时间满5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全部股权。 | 工作时间为激励对象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按照约定执行 |
4 | 2017年11月 | 部分员工离职转让平台份额 | 7.36 | 工作时间满3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50%股权;工作时间满5年,激励对象可自行保留并处置全部股权。 | 工作时间为激励对象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按照约定执行 |
5 | 2018年6月 | 部分员工离职转让平台份额以及公司再次激励 | 8.07 | 锁定期为5年 | 自激励对象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按照约定执行 |
6 | 2021年1月 | FENG CHEN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 | 13.40 | 锁定期为5年 | 1、如已获取过激励份额,锁定期自协议签订日起算 | 按照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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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权激励时间 | 具体事由 | 平台份额(万元) | 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 | 服务期确定依据 | 执行情况 |
2、如未获取过激励份额,锁定期自激励对象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注:股权激励时间为持股平台合伙人会议批准日期。
(2)服务期修改情况
2021年1月,公司在制定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时,为了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和激励员工为公司服务,公司正式修订了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主要对锁定期及起算日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将股权认购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统一修订为5年;锁定期的起算日,对已获取过激励份额的对象,其锁定期自协议签订日起算,而对于未获取过激励份额的对象,其锁定期自激励对象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3)持股平台层面历次股权
具体而言,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层面的历次股权激励详细情况如下:
1)关于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4年12月,公司持股平台芯财富设立,芯财富出资额145.06万元,认缴龙迅有限新增注册资本71.68万元。本次股份支付的授予价格为2.02元/股,公允价值参考最近一次公司股权转让价格11.43元/股,员工实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2.02元/股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9.41元/股,员工实际取得的股份总数71.68万股,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总额674.29万元。公司将授予日至员工工作年限期满时点视为实质上的服务期,等待期内员工离职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扣除等待期内因员工离职而作废冲回的股份支付费用
151.47万元,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累计确认费用总额522.82万元。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522.82万元按照每名员工的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2)关于第二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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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根据芯财富合伙人会议批准,FENG CHEN将其持有的4.73万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陈伟等3名员工,张俊等13名员工因离职将部分持有的14.51万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何文波等20名员工,本次股份支付的授予价格为2.02元/股,公允价值参考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11.43元/股,员工实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2.02元/股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9.41元/股,员工实际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9.51万股,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总额89.42万元。公司将授予日至员工工作年限期满时点视为实质上的服务期,等待期内员工离职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扣除分摊期间内离职员工未解锁股份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35.11万元,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累计确认费用总额54.31万元。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54.31万按照每名员工的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3)关于第三次股权激励2016年12月,根据芯财富合伙人会议批准,龚书涛等13名员工因离职将部分持有的15.16万平台份额转让给王洁等43名员工及2名外部人员。本次股份支付授予价格为2.56元/股,公允价值参考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11.43元/股,员工实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2.56元/股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8.87元/股,员工实际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7.49万股,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总额66.45万元。公司将授予日至员工工作年限期满时点视为实质上的服务期,等待期内员工离职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扣除分摊期间内离职员工未解锁股份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13.86万元,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累计确认费用总额
52.59万元。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52.59万按照每名员工的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4)关于第四次股权激励
2017年11月,根据芯财富合伙人会议批准,龙智等9名员工因离职将部分持有的
7.36万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高云云等15名员工,转让价格根据员工离职时公司净资产计算,公允价值参考公司股份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考虑除权除息)42.54元/股,根据员工按照净资产计算实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员工实际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3.64万股,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总额142.99万元。公司将授予日至员工工作年限期满时点视为实质上的服务期,等待期内员工离职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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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扣除分摊期间内离职员工未解锁股份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37.02万元,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累计确认费用总额105.97万元。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105.97万元按照每名员工的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5)关于第五次股权激励2018年6月,根据芯财富合伙人会议批准,FENG CHEN、苏进、夏洪锋将其持有的4.90万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胡盛泉等9名员工用于股权激励,郭浩纯等5名员工因离职将部分持有的3.17万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韩旗等14名员工,转让价格根据员工离职时公司净资产计算,公允价值参考公司股份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21.27元/股,根据员工按照净资产计算实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员工实际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7.98万股,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总额139.01万元,公司将授予日至员工工作年限期满时点视为实质上的服务期,等待期内员工离职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扣除分摊期间内离职员工未解锁股份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10.73万元,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累计确认费用总额128.28万元。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128.28万元按照每名员工的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6)关于第六次股权激励2021年1月,根据芯财富合伙人会议批准,FENG CHEN将其持有的13.40万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何冬琴等58名员工用于股权激励,本次股份支付授予价格为6.25元/股,公允价值参考最近一次股东增资入股价格38.50元/股,员工实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6.25元/股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32.25元/股,员工实际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13.24万股,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总额427.14万元。公司将授予日至员工工作年限期满时点视为实质上的服务期,等待期内员工离职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扣除分摊期间内离职员工未解锁股份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27.94万元,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累计确认费用总额399.19万元。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399.19万元按照每名员工的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3、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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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根据前述规定及股权激励的相关协议,发行人对持股平台退出机制的约定可视为实质上构成了隐含服务期,发行人按服务期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根据激励对象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同时,对于激励对象在对应未解锁的服务期内离职的,实质上构成了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作废,冲减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若转让给其他受激励对象的,受让股权份额的被激励对象按照相应持股平台合伙人会议批准日期,依据受让价格和公允价格的差额,重新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规定。
(二)对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条款约定,公允价值确定依据,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条款约定
(1)修订前离职人员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约定条款
根据芯财富的合伙协议、发行人首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与芯财富和员工共同签署的认购协议等资料,芯财富平台受激励对象发生自动离职、到期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解聘等情形时,其所持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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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作时间(指激励对象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下同)5年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自行处理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工作时间在3至5年的,FENG CHEN根据激励对象离职时的公司净资产及间接持股比例计算的值50%回购,剩余50%由激励对象自行保留并处置;
③工作时间在1至3年的,FENG CHEN根据激励对象离职时的公司净资产及间接持股比例计算的值100%回购。激励对象未能自行处置股权的,由FENG CHEN根据激励对象离职月份上月底净资产及间接持股比例计算的值回购。
(2)修订后离职人员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约定条款
根据修订后的认购协议约定:“员工离职时若不满足服务期限(锁定期5年)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回购员工股份,员工不得异议,回购价格按照购买价和对应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份额孰高确定。”
按照修改后的认购协议条款,就锁定期具体而言,对于2021年度前未享有持股平台股份的员工,其取得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5年,锁定期间为入职日至5年期满之日;对于2021年度前已享有持股平台股份的员工,新取得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5年,期间为2021年1月至2026年1月,原先取得的限制性股份锁定期不变。
2、历次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况
序号 | 转让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 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
1 | 2016年2月 | 张俊等13名员工 | 何文波等20名员工 | 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11.43元/股 | 是 |
2 | 2016年12月 | 龚书涛等13名员工 | 王洁等43名员工及2名外部人员 | 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11.43元/股 | 是 |
3 | 2017年11月 | 龙智等9名员工 | 高云云等15名员工 | 最近一次公司股份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考虑除权除息)42.54元/股 | 是 |
4 | 2018年6月 | 郭浩纯等5名员工 | 韩旗等14名员工 | 最近一次公司股份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21.27元/股 | 是 |
5 | 2019年2月 | 沈勇等7名员工 | FENG CHEN | 不适用 | 否 |
6 | 2020年6月 | 祝欣等3名员工 | FENG CHEN | 否 | |
7 | 2021年9月 | 吴迪 | FENG CHEN | 否 | |
8 | 2022年1月 | 高川川 | FENG CHEN | 否 | |
9 | 2022年2月 | 吕子涛 | FENG CHEN | 否 | |
10 | 2022年3月 | 李涛等2名员工 | FENG CHEN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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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转让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 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
11 | 2022年4月 | 邢心润等2名员工 | FENG CHEN | 否 | |
12 | 2022年6月 | 施永睿 | FENG CHEN | 否 | |
13 | 2022年8月 | 张永领 | FENG CHEN | 否 |
注:转让时间系持股平台合伙人会议批准日期。
上述份额转让的转让方均系因离职原因进行转让,根据相关条款约定,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应在员工离职时执行回购程序。2016年至2018年,因离职员工处置激励份额的同时有新的激励对象满足认购条件,为简化流程,直接由离职员工向新的激励对象转让合伙份额或因FENG CHEN缺少认购资金而由他人认购。该种情况下,持股平台份额转让是为了获取新激励职工提供服务目的而转让和授予,且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新的股份支付情形。上述平台份额转让涉及的股份支付具体计算及处理详见本回复5.关于股份支付之“(一)历次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执行情况,服务期修改情况,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依据”。2019年2月、2020年6月,因员工离职,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持股平台份额已于2021年1月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间,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离职员工持股平台份额预计于2022年度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依据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规定,不属于应当确认股份支付的情形。
综上,公司将员工离职时转让所持份额给其他员工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处理,公司将员工离职时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所持份额不视为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的规定。
(三)2021年持股平台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①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②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③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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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④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考虑到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基础、变动预期、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等基础上作出的独立估值判断,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用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即2019年6月华富瑞兴入股价格38.50元/股作为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该次增资入股价格系外部投资者华富瑞兴根据公司未来的经营预期按照公平原则所达成的自愿交易价格。2020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68元,2021年1月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38.50元/股,测算公司本次持股平台股份支付对应市盈率为56.45倍,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及转让市盈率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交易方 | 交易完成时间 | 交易事项 | 交易标的公允价格 | 市盈率 |
1 | 中兴通讯 | 2021年11月 | 定增收购中兴微电18.8219%股权 | 261,082.70万元 | 70.88倍 |
2 | 上海贝岭 | 2020年8月 | 收购南京微盟100%股权 | 36,031.28万元 | 30.39倍 |
3 | 南大光电 | 2020年7月 | 转让北京科华31.39%股权 | 17,090.29万元 | 53.66倍 |
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均值 | 51.64倍 | ||||
本公司 | 56.45倍 |
注:数据来源为Wind
由上表可知,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盈率水平在30.39倍至70.88倍的区间,均值为51.64倍,发行人2021年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对应的估值水平计算的静态市盈率为56.45倍,与同行业并购重组的市盈率水平相比,处于合理区间。因此,发行人2021年持股平台确认股份支付的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与市场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公允价值参考了距股权激励日期最近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盈率相符,公允价值确认具有合理性。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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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查阅发行人股权变动涉及的工商登记文件等工商资料、相关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了解平台人员变动情况;
2、查阅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员工股权激励协议,关注其股权激励的限制性条款和其他行权条件约定以及条款修改情况;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公司股权激励的背景和协议条款修改情况;
4、复核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5、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股份支付》、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等文件,复核公司股份支付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取得2019年华富瑞兴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增资协议,分析其作为公允价值参考依据的合理性;
7、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结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历次股权激励按照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约定执行,服务期修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2021年持股平台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合理。
6.关于信息披露
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将自身产品与同行业领先企业及可比企业同类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及功能特性进行了对比。(2)公司主要从两类可比方向选取了可比公司: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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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要产品包含视频处理SoC芯片的公司;另一类是主要产品包含具有类似信号处理功能的信号链芯片的公司。视频处理SoC芯片通常被归为大规模数字芯片,具有类似信号处理功能的信号链芯片则与公司同属于数模混合电路,且均可归为ASIC专用芯片。
(3)SoC芯片不与公司高清视频桥接芯片产品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在复杂的视频应用系统中搭配使用。业内通常会在整体方案中搭配专用的高清视频桥接芯片来完成视频协议的转换和传输,部分视频处理厂商在市场推广中会将发行人等公司设计的视频桥接芯片纳入整体参考设计方案中并推广。(4)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中,公司视频桥接芯片的收入占比为58.66%、69.66%、79.11%,显示处理芯片的收入占比为6.70%、5.80%、5.85%。显示处理芯片是公司基于对视频芯片的技术积累和产业经验,逐步开拓的新产品线,当前业务规模较小,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相较海外先进厂商仍有差距。(5)公司产品目前的国产化程度较低,在全球及中国大陆高清视频桥接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细分市场中,头部厂商以境外企业为主且集中度较高,公司在境内厂商中排名靠前但市场份额较低。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全球显示处理芯片市场规模约48.42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到55.76亿元人民币。2020年全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规模约为22.38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到55.74亿元人民币。2020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约34.14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63.37亿元人民币。
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和同行业领先企业及可比企业同类产品能支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比较情况,并简要披露对比结论;(2)在“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部分简要披露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3)在“业务与技术”章节适当位置补充披露SoC芯片与高清视频桥接芯片之间的关系;(4)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现状、技术储备与研发情况、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及其增长情况等因素,区分产品类型客观评估发行人业务、技术发展前景,并就公司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中以视频桥接芯片为主,显示处理芯片当前业务规模尚小、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偏弱等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5)结合目前公司产品的国产化率、公司与境内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数据,完善披露“市场竞争加剧风险”的披露内容;(6)按照重要性程度对“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特别风险提示”重新排序,删除“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与“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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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重要承诺”。回复:
一、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和同行业领先企业及可比企业同类产品能支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比较情况,并简要披露对比结论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三、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劣势/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2、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中补充披露如下:
“2、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
公司现有产品主要分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两大类。公司产品主要实现高清视频信号的桥接、处理、传输等功能,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
基于规范性和拓展性的需求,目前行业内面向高清视频信号桥接、处理、传输等功能的高速混合信号芯片基本均按照视频信号协议规范来进行定义和研发。规范性使得内部信号不相同的数据流在规范化的接口下可以进行交互,拓展性使得内部信号在不同接口下可以通过数据转换进行交互。
当前视频信号协议主要有HDMI、DP/eDP、USB Type-C、MIPI、LVDS、VGA、V-By-One等。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及特点可主要通过对主流视频信号协议的覆盖范围、支持最高协议情况、集成度以及其他功能处理能力来体现。
(1)视频信号主流协议覆盖范围
公司芯片产品可覆盖市场绝大多数主流高清视频信号协议,覆盖面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体现了公司在该领域技术的全面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国际领先公司同类产品对视频信号主流协议的覆盖情况如下:
公司 | HDMI | DP | eDP | USB Type-C | MIPI | LVDS | VGA | V-By-One |
德州仪器 | ● | ● | ● | ● | ● | ● | ● | ● |
东芝 | ● | ● | ● | ● | ● | ● | ||
联阳 | ● | ● | ● | ● | ● | ● | ● | ● |
瑞昱 | ● | ● | ● | ● | ● | ● | ● | ● |
亚德诺 | ● | ● | ● | ● | ● | |||
谱瑞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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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HDMI | DP | eDP | USB Type-C | MIPI | LVDS | VGA | V-By-One |
安格 | ● | ● | ● | ● | ||||
发行人 | ● | ● | ● | ● | ● | ● | ● |
注:截至2022年6月30日,同行业国际领先公司主流协议覆盖情况来源自公司官网。
公司在主流协议覆盖面与兼容性上具备国际竞争力。公司芯片产品可覆盖市场绝大多数主流高清视频信号协议,除表中所列示主流协议外,公司产品还可覆盖数字RGB、DVI等其他视频信号协议。公司产品兼容性体现在单款产品可支持多个协议功能、同个物理层接收端或者发送端可兼容不同协议、在同一个协议下可支持更高的分辨率、对非协议标准下的分辨率和显示参数实现良好兼容等方面。
(2)主流协议支持最高版本情况及具体产品最高指标/功能支持情况
由于音视频信号的发送端(Transmitter)和接收端(Receiver)在功能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技术实现方法上也存在差异。业内从技术(IP)角度,通常将支持音视频传输协议的相关技术分为Transmitter和Receiver进行比较。
具体到产品对比角度,在发送端(Transmitter)与接收端(Receiver)的综合技术能力在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以及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的分配芯片、切换芯片、矩阵交换芯片起到重要作用。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的中继芯片(Repeater)主要用于中长距离传输,聚焦于传输带宽(单通道速率与通道数的乘积)这一关键指标,同时关注电信号的修复以解决高速信号在传输中的衰减问题,对高清视频协议的功能需求相对更为简单,因此在产品技术指标维度上会和需要完整发送端(Transmitter)与接收端(Receiver)技术的其他芯片存在一定差异。
1)Transmitter和Receiver产品协议支持最高版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对各主流高清视频协议均可支持业内最高版本,与同行业领先公司在同类产品上能达到的技术水平相当,是公司产品与技术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公司主流协议支持最高版本情况具体如下:
协议类型 | 协议最高版本 | 业内最高版本 | 功能类型 | 公司可支持协议最高版本 |
HDMI | HDMI 2.1 | HDMI 2.1 | Transmitter | 可支持HDMI 2.1版本 |
Receiver | 可支持HDMI 2.1版本 |
8-1-2-129
协议类型 | 协议最高版本 | 业内最高版本 | 功能类型 | 公司可支持协议最高版本 |
DP/eDP | DP 2.0/eDP 1.5 | DP 1.4/eDP 1.4b | Transmitter | 可支持DP 1.4/ eDP 1.4b版本 |
Receiver | 可支持DP 1.4 /eDP 1.4b版本 | |||
USB Type-C | PD R3.1 | PD R3.0 | PD | 可支持USB Type-C PD R3.0版本 |
DP Alt Mode2.0 | DP Alt Mode2.0 | DP Alt Mode | 可支持USB Type-C DP Alt Mode2.0版本 | |
MIPI | MIPI D-PHY v3.0 MIPI C-PHY v2.1 | MIPI D-PHY v1.2 MIPI C-PHY v1.0 | Transmitter | 可支持MIPI D-PHY v1.2、MIPI C-PHY v1.0版本 |
MIPI D-PHY v3.0 | MIPI D-PHY v1.2 | Receiver | 可支持MIPI D-PHY v1.2协议版本 |
注1:业内最高版本指报告期内行业中面向高清视频信号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支持的最高版本;注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与部分国际先进公司的同类产品已可实现DP2.0规范中DPCDsupports DP v2.0 data structure和DSC Pass-through等功能,但在单通道速率这一关键指标上目前均仍处于DP1.4的HBR3水平,因此从谨慎角度将业界最高版本与公司可支持最高版本仍列示为DP1.4。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在HDMI、USB Type-C DP Alt Mode等协议上可达到该协议最高版本,在DP、USB Type-C PD、MIPI等协议可支持业内最高版本,公司在LVDS、VGA接口方面也可支持最高标准。
2)Repeater产品协议支持最高版本情况
Repeater产品技术在支持高清视频协议的功能需求上更为简化,聚焦于传输带宽(单通道速率与通道数的乘积)这一关键指标。通常来说,当行业内公司已较为完整掌握达到协议版本的Transmitter和Receiver产品技术时,进一步完成相应协议版本的Repeater产品开发的难度较低。
目前用于高清视频信号中长距离传输的Repeater产品相关协议主要有HDMI、DP和MIPI。公司在HDMI协议方面可达到业内同类产品最高支持的HDMI v2.1版本,在MIPI协议方面可达到同类产品最高支持的MIPI D-PHY v1.2版本。在DP协议方面,公司DP延长芯片支持DP v1.2版本,较国际先进产品还存在差距,主要系公司从市场需求等角度考虑,报告期内未将研发资源投入于该产品的迭代升级。
3)公司和同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支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产品与行业内知名企业的产品指标/功能支持具体情
8-1-2-130
况如下
:
1.HDMI协议相关产品指标/功能支持情况根据支持HDMI协议的产品功能,可分为HDMI Transmitter、HDMI Receiver、HDMIRepeater。公司HDMI协议相关产品与细分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具体情况如下:
①HDMI Transmitter
厂商 | 联阳 | 亚德诺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IT6615 | ADV7671* | PS196 | AG7231 | LT8711GX | - |
HDMI版本
HDMI版本 | HDMI2.0b | HDMI2.1 | HDMI2.1 | HDMI2.0 | HDMI2.1 | HDMI2.1-HDMI2.1a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
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6 | 12 | 12 | 6 | 12 | 12 |
最大通道数 | 3 | 4 | 4 | 3 | 4 | 4 | |
信道编码 | 8b/10b | 8b/10b 16b/18b | 8b/10b 16b/18b | 8b/10b | 8b/10b 16b/18b | 8b/10b 16b/18b |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无DSC) | 4096*2160 @60Hz | 7680*4320 @60Hz | / | 4096*2160 @60Hz | 7680*4320 @30Hz | 10240*4320 @30Hz | |
最高色深 | 36bits | 36bits | 36bits | / | 36bits | 48bits | |
HDCP | 1.4/2.2 | 1.4/2.3 | 1.4/2.3 | 1.4/2.2 | 1.4/2.3 | 1.x/2.2/2.3 | |
最大LPCM音频通道 | 12声道 | 8声道 | 32声道 | / | 8声道 | 32声道 | |
最大音频采样率 | 1536KHz | 192KHz | 192KHz | / | 192KHz | 1536KHz | |
CEC | 支持 | /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ARC | / | 支持 | / | / | 支持 | 支持 | |
3D Video | 支持 | /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3D Audio | 支持 | / | 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
SCDC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Scrambling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YCbCr420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HDR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对标企业相关产品的指标及功能主要来源于公司官网等可公开查询信息
8-1-2-131
厂商 | 联阳 | 亚德诺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Error Counter
Error Counter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FEC
FEC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DSC
DSC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有DSC)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有DSC) | 版本不支持 | 7680*4320@60Hz | 10240*4320@50Hz | 版本不支持 | 7680*4320 @60Hz | 10240*4320 @120Hz |
VRR
VRR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不支持 | 支持 |
eARC
eARC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 | 版本不支持 | 不支持 | 支持 |
注1:“版本不支持”为相关产品归属协议版本即不支持该功能,下同;注2:“/”为产品所达到协议版本包含该功能,但未列示支持该功能,下同;注3:上表中产品型号标识为*为对应公司官网2022年6月30日后更新产品,下同。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HDMI发送功能的产品支持版本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公司HDMI2.1产品在最高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无DSC)、HDCP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②HDMI Receiv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东芝 | 联阳 | 亚德诺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DS90UH949A-Q1 | TC358870XBG | IT6807 | ADV7674* | LT6911GX | - |
HDMI版本
HDMI版本 | HDMI1.4b | HDMI1.4b | HDMI2.0b | HDMI2.1 | HDMI2.1 | HDMI2.1-HDMI2.1a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
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2.97 | 2.97 | 6 | 12 | 10 | 12 |
最大通道数 | 3 | 3 | 3 | 4 | 4 | 4 | |
信道编码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16b/18b | 8b/10b 16b/18b | 8b/10b 16b/18b |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无DSC) | 2880*1080 | 4096*2160 @30Hz | 4096*2160 @60Hz | 7680*4320@60Hz | 7680*4320 @30Hz | 10240*4320 @30Hz | |
最高色深 | 24bits | 24bits | 36bits | 36bits | 36bits | 48bits | |
HDCP | 1.4 | 1.4 | 1.4/2.2 | 1.4/2.3 | 1.4/2.3 | 1.x/2.2/2.3 | |
最大LPCM音频通道 | 8声道 | 8声道 | 12声道 | 8声道 | 8声道 | 32声道 | |
最大音频采样率 | 192KHz | 192KHz | 1536KHz | 192KHz | 192KHz | 1536KHz | |
CEC | 支持 | 支持 | / | / | 支持 | 支持 |
8-1-2-132
厂商 | 德州仪器 | 东芝 | 联阳 | 亚德诺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ARC
ARC | 不支持 | / | /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3D Video
3D Video | /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3D Audio
3D Audio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SCDC
SCD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Scrambling
Scrambling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YCbCr420
YCbCr420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HDR
HDR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Error Counter
Error Counter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FEC
FE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DSC
DS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最高分辨率
/刷新率(有DSC)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有DS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7680*4320 @60Hz | 7680*4320 @60Hz | 10240*4320 @120Hz |
VRR
VRR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eARC
eAR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不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HDMI接收功能的产品支持版本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在最大通道数、HDCP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③HDMI Repeat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联阳 | 亚德诺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DP1204* | IT66318 | ADV7671* | PS8419 | AG7231 | LT86121EX | - |
HDMI版本
HDMI版本 | HDMI2.1 | HDMI2.0a | HDMI2.1 | HDMI2.1 | HDMI2.0 | HDMI2.1 | HDMI2.1-HDMI2.1a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
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2 | 6 | 12 | 12 | 6 | 10 | 12 |
最大通道数 | 4 | 3 | 4 | 4 | 3 | 4 | 4 |
8-1-2-133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HDMI中继功能的产品支持版本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在最高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等功能指标与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相近。
2.DP/eDP协议相关产品指标/功能支持情况
根据支持DP/eDP协议的产品功能,可分为DP Transmitter、DP Receiver、DPRepeater、eDP Transmitter、eDP Receiver。其中,由于eDP协议是显示器内部的点屏接口协议,因此需要使用到eDP Repeater芯片的场景较少,且DP Repeater可实现eDP Repeater的功能,因此行业基本无仅单独支持eDP Repeater的芯片产品。
公司DP/eDP协议相关产品与细分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具体情况如下:
①DP Transmitter
厂商 | 东芝 | 联阳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C358867XBG | IT6251FN | DP501 | LT6711GX | - |
DP版本
DP版本 | 1.1 | 1.1a | / | 1.4 | 2.0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2.7 | 2.7 | 2.7 | 8.1 | 20 |
最大通道数 | 2 | 4 | 4 | 4 | 4 | |
信道编码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128b/132b |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无DSC) | 1920*1200@60Hz | 2560*1600 Reduce Blank | 1600*1200@60Hz | 7680*4320 @30Hz | 7680*4320 @60Hz | |
最高色深 | 24bits | 36bits | 36bits | 36bits | 48bits | |
HDCP | 1.3 | / | / | 1.3/2.3 | 1.x/2.2/2.3 | |
SST/MST | SST | SST | SST | SST | SST/MST | |
最大LPCM音频通道 | 2声道 | / | 8声道 | 8声道 | 32声道 | |
最大音频采样率 | 192KHz | / | 192KHz | 192KHz | 1536KHz | |
3D Video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YCbCr420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3D Audio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8-1-2-134
厂商 | 东芝 | 联阳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Adaptive-Sync
Adaptive-Syn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FEC
FE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DSC
DS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有DSC)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有DS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7680*4320 @60Hz | 7680*4320 @120Hz/10240*4320@60Hz |
HDR
HDR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DP发送端功能的产品支持版本等级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在最大通道数、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HDCP、最高色深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②DP Receiver
厂商 | 联阳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IT6565 | PS196 | AG9411 | LT8711GX | - |
DP版本
DP版本 | 1.4 | 2.0* | 1.4 | 1.4 | 2.0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
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8.1 | 8.1 | 8.1 | 8.1 | 20 |
最大通道数 | 2 | 4 | 4 | 4 | 4 | |
信道编码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128b/132b |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无DSC) | 4096*2160 @60Hz | / | 4096*2160 @60Hz | 7680*4320 @30Hz | 7680*4320 @60Hz | |
最高色深 | 36bits | 36bits | / | 36bits | 48bits | |
HDCP | 1.3/2.3 | 1.3/2.3 | / | 1.3/2.3 | 1.x/2.2/2.3 | |
SST/MST | SST | SST | / | SST | SST/MST | |
最大LPCM音频通道 | 8声道 | 8声道 | / | 8声道 | 32声道 | |
最大音频采样率 | 192KHz | 192KHz | 48KHz | 192KHz | 1536KHz | |
3D Video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YCbCr420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3D Audio | 不支持 | 不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
Adaptive-Sync | / | 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8-1-2-135
厂商 | 联阳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FEC
FEC | /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DSC
DSC | /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有DSC)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有DSC) | / | 10240*4320 @50Hz | / | 7680*4320 @60Hz | 7680*4320 @120Hz/10240*4320@60Hz |
HDR
HDR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HorizontalBlankingExpansion
Horizontal Blanking Expansion | 支持 | 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注1:公司存在其他产品可提供MST、Adaptive-Sync、Horizontal Blanking Expansion功能。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DP接收端功能的产品最高可支持DP1.4协议版本的重要功能特性,在最大通道数、最高传输速度、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无DSC)、HDCP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③DP Repeat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SN65DP141 | PS8830 | LT87101 | - |
DP版本
DP版本 | 2.0 | 2.0 | 1.2 | 2.0 |
协议包含指标
及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0 | 20 | 5.4 | 20 |
最大通道数 | 4 | 4 | 4 | 4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DP中继功能的产品最高可支持DP1.2协议版本的重要功能特性,与业内同类先进产品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为公司对于DP中继芯片的细分市场较小,报告期内没有投入精力进行产品迭代开发,因此公司该细分领域产品目前仍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④eDP Transmitt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东芝 | 联阳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SN65DSIx6-Q1 | TC358867XBG | IT6151FN | PS8640 | LT6711GX | - |
eDP版本
eDP版本 | 1.4 | / | 1.3 | 1.4 | 1.4b | 1.5 |
协议包含指标
协议包含指标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5.4 | 2.7 | 2.7 | 3.24 | 8.1 | ≥8.1 |
最大通道数 | 4 | 2 | 4 | 2 | 4 | 4 |
8-1-2-136
厂商 | 德州仪器 | 东芝 | 联阳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及功
能
及功能 | 信道编码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128b/132b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无DSC) | 4096*2304 @60Hz | 1920*1200@60Hz | 2048*1536 @60Hz | 2048*1536 @60Hz | 3840*2160 @120Hz | 3840* 2160 @120Hz | |
最高色深 | 24bits | 24bits | 36bits | 30bits | 36bits | 48bits | |
SST/MSO | SST | SST | SST | SST | SST | SST/MSO | |
ASSR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Fast Link Training | 支持 | / | / | 支持 | 不支持 | 支持 | |
Backlight Control | 支持 | / | / | / | 不支持 | 支持 | |
PSR | / | / | 支持 | / | 不支持 | 支持 | |
DSC | / | /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有DSC) | / | / | 版本不支持 | / | 7680*4320 @60Hz | 7680* 4320 @60Hz | |
3D Video | 支持 | / | 版本不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Adaptive-Sync | 版本不支持 | /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FEC | 版本不支持 | /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Panel Replay | 版本不支持 | /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eDP发送端功能的产品支持版本等级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在最高传输速度、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最高色深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⑤eDP Receiver
厂商 | 东芝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C358860XBG | PS8625 | LT7911UX | - |
eDP版本
eDP版本 | 1.4 | 1.2 | 1.4b | 1.5 |
协议包含指标
协议包含指标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5.4 | 2.7 | 8.1 | ≥8.1 |
最大通道数 | 4 | 2 | 4 | 4 |
8-1-2-137
厂商 | 东芝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及功
能
及功能 | 信道编码 | 8b/10b | 8b/10b | 8b/10b | 8b/10b 128b/132b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无DSC) | 4096*2160@60Hz | 1920*1200@60Hz | 3840*2160@120Hz | 3840* 2160 @120Hz | |
最高色深 | 24bits | 30bits | 36bits | 48bits | |
SST/MSO | SST | SST | SST | SST/MSO | |
ASSR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Fast Link Training | 支持 | 支持 | 不支持 | 支持 | |
Backlight Control | / | / | 不支持 | 支持 | |
PSR | / | 版本不支持 | 不支持 | 支持 | |
DSC | /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 (有DSC) | / | / | 7680*4320@60Hz | 7680* 4320 @60Hz | |
3D Video | /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Adaptive-Syn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
FE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Panel Replay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注:公司LT7911UX等eDP产品设计时已纳入eDP1.5的FEC功能,其他核心指标功能仍处在eDP1.4b的版本水准,因此产品版本标为eDP1.4b。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eDP接收端功能的产品支持版本等级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在最高传输速度、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最高色深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3.MIPI协议相关产品指标/功能支持情况
根据支持MIPI协议的产品功能,可分为MIPI Transmitter、MIPI Receiver、MIPIRepeater。公司部分产品可同时兼容MIPI D-PHY 和MIPI C-PHY协议,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中,主要使用MIPI D-PHY协议规范实现视频信号的发送与接收。公司MIPI协议相关产品与细分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具体情况如下:
8-1-2-138
①MIPI Transmitter
厂商 | 东芝 | 联阳 | 亚德诺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C358860XBG | IT6510 | ADV7482 | LT7911UX | - |
协议版本
协议版本 | D-PHY v1.1 | D-PHY v1.2 | D-PHY v1.0 | D-PHY v1.2 C-PHY v1.0 | D-PHY v3.0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 | 2.5 | 1 | 2.5 | 9 |
最大通道数 | 8 | 4 | 4 | 16 | - | |
时钟连续/时钟非连续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Deskew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SS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30-33Khz Down Spread 5000ppm | |
ALP Mode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注:最大通道数是业界较为重要的指标,厂商通常会将其列入性能描述中,但MIPI协议规范中并未明确该指标,基于产品性能对比有效性的角度仍将其列入MIPI功能比较中,下同。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MIPI发送端功能的产品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最高支持版本,在最高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②MIPI Receiv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东芝 | 联阳 | 亚德诺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SN65DSI86 | TC358770AXBG | IT6151FN | ADV7535 | PS8640 | LT9711 | - |
协议版本
协议版本 | D-PHY V1.1 | D-PHY v1.0 | D-PHY v1.1 | D-PHY v.0.90 | D-PHY v1.1 | D-PHY v1.2 | D-PHY v3.0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5 | 1.0 | 1.0 | 0.891 | 1.5 | 2 | 9 |
最大通道数 | 8 | 8 | 4 | 4 | 4 | 8 | - | |
时钟连续/时钟非连续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8-1-2-139
厂商 | 德州仪器 | 东芝 | 联阳 | 亚德诺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Deskew
Deskew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支持 |
SSC
SSC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30-33Khz Down Spread 5000ppm |
ALPMode
ALP Mode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版本不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MIPI接收端功能的产品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最高支持版本,在最高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③MIPI Repeat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SNx5DPHY440SS | LT89101 | - |
协议版本
协议版本 | D-PHY v1.1 | D-PHY v1.2 | D-PHY v3.0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5 | 2.0 | 9 |
最大通道数 | 4 | 4 | -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MIPI中继功能的产品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最高支持版本,在最高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与MIPI协议最高版本相比,公司及同领域其他先进企业的MIPI相关的具备Transmitter、Receiver及Repeater类型功能的产品在支持协议版本上与MIPI其本身最高版本均存在代际差异,目前公司所达到的业界同类产品的最高支持版本符合市场主流的需求,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稳步完成支持更高版本MIPI协议产品的开发。
4.USB Type-C协议相关产品指标/功能支持情况
USB Type-C在公司产品领域主要涉及的协议为USB Type-C PD和USB Type-C DPAlt Mode,其中USB Type-C PD芯片在发送端与接收端无特殊差异。公司USB Type-C协议相关产品与细分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的最高技术指标和功能特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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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SB Type-C PD
厂商 | 德州仪器 | 亚德诺 | 联阳 | 瑞昱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PS65994AD | MAX77958 | IT8853FN | RTS5452H | PS8705 | AG9411 | LT8711UXE2 | - |
Type-C PD版本
Type-C PD版本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3.1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
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线缆连接和方向检测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集成无电下拉电阻(Dead Battery Rd)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充电最大电压 | / | / | / | / | / | / | 20V | 48V | |
充电最大电流 | / | / | / | / | / | / | 5A | 5A | |
充电最大功率 | / | / | / | / | / | / | 100W | 240W | |
快速电源角色切换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可变电源充电 | / | 支持 | / | / | / | / | 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产品支持版本等级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充电最大功率相关指标达到R3.0协议版本的最高水准。
2)USB Type-C DP Alt Mode
①USB Type-C DP Alt Mode Transmitt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联阳 | 谱瑞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USB1046 | IT8855FN | PS8830 | LT6711A | - |
DP Alt Mode版本
DP Alt Mode版本 | / | / | 2.0 | 1.0 | 2.0 |
协议包含指标及
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DP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8.1 | 8.1 | 20 | 5.4 | 20 |
最大通道数 | 4 | / | 4 | 4 | 4 | |
USB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0 | 10 | 20 | 5 | 20 | |
集成Switch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集成CC | /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USB Type-C DP Alt Mode发送端的产品最高可支持USB Type-C DP Alt Mode1.0协议版本的重要功能特性,在最高传输速度相较业界先进水平、协议支持最高参数还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目前正持续开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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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DP/USB传输速度产品技术的开发。
②USB Type-C DP Alt Mode Receiver
厂商 | 德州仪器 | 联阳 | 谱瑞 | 安格 | 发行人 | 最高版本 |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 TUSB1064 | IT8855FN | PS8822 | AG9411 | LT86121EX | - |
DP Alt Mode版本
DP Alt Mode版本 | / | / | 1.0 | / | 2.0 | 2.0 |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协议包含指标及功能 | DP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8.1 | 8.1 | 8.1 | 8.1 | 10 | 20 |
最大通道数 | 4 | / | 4 | 4 | 4 | 4 | |
USB最高传输速度(Gbps/Lane) | 10 | 10 | 10 | / | 5 | 20 | |
集成Switch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
集成CC | / | 支持 | /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产品支持版本等级达到业内最高水平,在DP最高传输速度、最大通道数等功能指标达到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公司相关产品在DP/USB最高传输速度上与DP2.0协议版本所支持的最高参数上仍有一定差距,虽已能满足主流市场的需要,但公司仍将持续开展支持更高DP/USB传输速度产品技术的开发,以优化产品性能,提前布局市场。
5.LVDS接口相关产品指标/功能支持情况
根据LVDS接口的技术特性,可分为LVDS Transmitter与LVDS Receiver进行比较。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LVDS 发送功能的产品最高传输速度为1.2Gbps/Lane、最大端口数为4个,处于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公司具备LVDS接收功能的产品最高传输速度为1.2Gbps/Lane、最大端口数为4个,处于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
6.VGA接口相关产品指标/功能支持情况
根据VGA接口的技术特性,可分为VGA Transmitter与VGA Receiver进行比较。与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公司具备VGA 发送功能的产品最高传输速度为388MSPS、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为2048*1536@85Hz,处于业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准,公司具备VGA接收功能的产品最高传输速度为162MSPS、支持最高分辨率/刷新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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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200@60Hz,与行业先进公司最高水平基本持平。”
二、在“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部分简要披露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三、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劣势/
(二)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选择标准公司主要从事高速混合信号芯片的研发和销售。公司高速混合信号芯片产品可分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基于无与公司业务完全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细分领域主要由境外企业所主导而本土产业起步较晚的行业背景,主要从境外同行业公司、境内同行业公司和A股其他可比公司三个维度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1)境外同行业公司
公司所处细分行业技术壁垒较高,需要长期的研发积累,同时国际先进厂商具有先发优势,形成了牢固的产业链合作关系。当前,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仍主要由国际先进厂商所主导。公司境外同行业公司选择标准为行业内有从事公司相同产品业务的主要境外公司。具体而言,公司选取了德州仪器、东芝、联阳、瑞昱、亚德诺、谱瑞和安格在内的境外领先厂商作为可比公司。上述公司包含了公司产品主要所在的高清视频桥接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份额排名世界/中国前八位的所有境外企业。
上述境外同行业公司已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与公司及其他境内同行业公司相比,已处于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德州仪器、东芝、瑞昱、亚德诺等上述境外同行业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均形成了多元的产品线,与公司可比的产品仅作为其部分产品线,具体可比细分产品线的财务数据并未单独披露。与境外同行业公司比较市场竞争格局、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情况是衡量公司市场竞争力与技术先进性的重要参考因素。
(2)公司境内同行业公司
公司境内同行业公司选择标准为行业内有从事公司相同产品业务的主要境内公司。公司及其他境内同行业公司业务起步时间相比境外先进企业较晚,虽近年来在国产替代的趋势下取得较快发展,但当前整体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相对境外先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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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较小。具体而言,公司选取了硅谷数模、新港海岸和基石酷联作为境内同行业公司。上述公司及其他境内同行业公司目前均未在A股或境外市场上市,相关公开数据信息较少。
(3)A股其他可比公司
由于境外同行业公司发展阶段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且通常不会单独对与公司同类型的产品线进行财务信息披露,而境内同行业公司当前均未上市,可获取信息较少。在对境内外同行业公司进行市场竞争与技术先进性的比较基础上,为便于财务数据的客观比较,在对境内外同行业公司充分披露的基础上,选取部分相对具有参考性的中国大陆已上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A股其他可比公司。具体而言,公司主要从两类可比方向选取了A股其他可比公司:一类是主要产品为视频处理SoC芯片的设计公司,视频处理SoC芯片与公司产品均主要面向高清视频应用,该方向下具体选择的公司为晶晨股份、瑞芯微;另一类是主要产品包含信号链芯片的公司,信号链芯片与公司产品均会涉及信号的处理,该方向下具体选择的公司为包括思瑞浦和圣邦股份。
基于上述选择标准,公司选取的各类型可比公司如下:
可比公司类型 | 公司名称 |
境外同行业公司
境外同行业公司 | 德州仪器、东芝、联阳、瑞昱、亚德诺、谱瑞、安格 |
境内同行业公司
境内同行业公司 | 硅谷数模、新港海岸、基石酷联 |
A股其他可比公司
A股其他可比公司 | 晶晨股份、瑞芯微、思瑞浦、圣邦股份 |
”
三、在“业务与技术”章节适当位置补充披露SoC芯片与高清视频桥接芯片之间的关系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二、行业基本情况/(三)行业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中补充披露如下:
“3、高清视频芯片行业发展概况
(1)高清视频芯片行业发展基本情况
1)高清视频芯片行业发展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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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显示技术和消费电子的蓬勃发展,高清视频技术已普遍应用于众多终端场景。而5G、AIoT、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催生了大量高清视频的新场景、新应用、新模式,高清视频技术应用已愈来愈成为人类生活无处不在的“新基建”。2020年以来,在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高清视频技术为人类社会提供了远程医疗、远程教育、远程办公等更为多元的解决方案。2022年北京冬奥会规模化应用了8K技术进行开幕式直播和重点赛事报道,联合5G网络、超高清摄像机、同步采集编码、画面合成、自由视角等高清视频相关技术及设备为全世界带来“千人千面”的自由式观赛体验。同时,AR/VR等前沿高清视频技术将会是未来元宇宙相关产业虚实交汇的关键技术基础。高清视频技术应用已愈来愈成为人类生活无处不在的“新基建”。2019年3月,工信部、广电总局、央视印发《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计划提出了到2022年我国超高清视频产业的发展目标,产业总体规模有望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超高清视频用户数达到2亿人。高清视频产业涉及到数十个相关产业,从产业链来看,包括核心元器件、视频生产设备、网络传输设备、终端呈现设备等。其中,高清视频芯片是高清视频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高清视频影像处理流程可分为影像采集、发送端影像处理、信号传输、接收端影像处理、影像显示等环节,每个环节均需要特定功能的视频芯片进行支持方能实现。影像采集环节指由镜头汇聚外界景物发出的光线,通过传感器把外界图像分解成像素并转化为电信号,通过模数转换器转换成数字信号。发送端的影像处理环节指由图像处理芯片和视频处理芯片对传感器传送的数字信号做初步处理,并进行如格式处理、画质提升等影像处理以及视频压缩编码。信号传输环节是将视频信号通过特定传输媒介进行传输。接收端的影像处理环节指显示终端接收到视频信号后,通过各功能芯片进行解码处理、协议格式化处理以及其他的视频显示处理以得到高清高质量的视频图像。影像处理环节和信号传输环节中通常涉及不同协议之间的转换和传输,因此需要使用多个高清视频桥接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影像显示环节指通过显示时序控制芯片和显示驱动芯片将视频信号转换成显示屏驱动所需要的电压或者电流信号,以实现视频在显示终端的完美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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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视频影像处理流程图
数据来源:CINNO Research
根据支持环节和实现功能类型的不同,高清视频芯片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为显示驱动芯片和显示时序控制芯片,用于支持显示屏端的影像显示;第二类是主要为高清视频桥接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视频图像处理芯片,用于支持前端视频的转换、传输及处理;第三类是主要功能为视频编解码的SoC芯片,如电视SoC、机顶盒SoC、网络摄像机SoC等芯片。此外,影响采集环节中也需要使用镜头传感器等半导体元器件。在影像处理环节所需功能及支持芯片,可主要分为视频图像处理芯片、视频处理SoC芯片、高清视频桥接芯片,三类芯片核心功能与用途存在差异,在复杂的视频影像处理系统中通过搭配使用发挥不同用途。根据CINNO Research 统计,2020年全球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规模约1,052亿元人民币。随着高清视频技术与人类社会的交融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终端设备和场景产生了高清视频芯片的使用需求,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安防摄像头、无人机等。终端视频设备数量的持续增加将促进全球高清视频芯片市场的持续增长,预计2025年全球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规模将达到1,897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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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5年全球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趋势
数据来源:CINNO Research
近年来,中国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迅速,凭借电子整机制造的国产化率提升和巨大的本土市场需求,中国高清视频芯片行业的国产化率有望持续提升。根据CINNOResearch 统计,2020年中国大陆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规模约467亿元人民币。随着AR/VR等技术的发展,游戏、社交、电商等各个领域不断产生对高清视频应用的增量需求,持续带动高清视频芯片市场的发展,预计2025年中国大陆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规模将达到969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5.7%。
2)公司高清视频桥接芯片产品与视频图像处理芯片及视频处理SoC芯片的关系
视频图像处理芯片主要功能为图像视频的优化处理;视频处理SoC 芯片则在满足基本图像处理的功能基础上,进一步追求网络传输、储存管理等其他功能的实现;视频桥接芯片则是处于前述二者、或其他芯片与芯片间、设备与设备间的桥梁,以实现高清视频信号的互联互通。三类芯片具有截然不同的核心功能,在视频应用中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视频链路解决方案,各细分行业长期处于共同发展态势。
对于如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商业显示、AR/VR等公司面向的主要视频系统应用场景,需要完成从影像采集到视频处理、传输以及最终在各类显示终端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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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显示的完整方案,需要在设备与设备间、芯片与芯片间完成多次的视频信号桥接及传输。由于各协议标准适用的物理接口以及支持传输的数据类型、支持特定功能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应用场景、不同类型终端选择的视频传输协议也呈现多元化特征。视频桥接芯片是各领域完整的视频芯片应用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视频协议并存的行业长期发展趋势使得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具有广阔的市场应用空间。
通常在SoC主芯片(包括视频处理SoC 或更高性能的计算SoC芯片)中,会保留面向一种或少数高清高速视频接口来用于视频信号的输入和输出,但不会为集成视频协议的桥接功能而设计多种协议的发送和接收接口以实现转换。同时,对于SoC主芯片而言,首先主流高清视频信号在工艺与技术路线上与追求高性能运算的主芯片即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不同协议间技术差异也较大,协议技术迭代节奏也与SoC主芯片的技术迭代不匹配。其次SoC主芯片需要将大量的逻辑资源用于视频编解码、运算、网络传输、存储等功能,追求高性能和低功耗。将视频协议桥接功能集成是对SoC主芯片的过度冗余设计,会升高成本、降低性能和增加功耗,进而降低SoC主芯片的性能和市场竞争力。因此SoC主芯片厂商通常不会将研发投入重心在多种视频协议桥接转换技术的开发中,集成视频协议桥接功能也非视频处理SoC主芯片的技术发展方向,通常会选择在整体方案中搭配专用的视频桥接芯片来完成视频协议的转换和传输,部分主芯片厂商会在参考设计中积极将视频桥接芯片纳入整体方案中。而在各领域下游客户的应用方案中,也会将视频桥接芯片等产品搭配SoC主芯片共同使用。综上,随着视频应用演进的过程中技术和应用场景的丰富性,多种视频协议随着行业发展涌现并长期共存。视频图像处理芯片、视频处理SoC芯片、高清视频桥接芯片核心功能不同,共同组成复杂完整的视频芯片应用方案,视频桥接芯片在复杂的视频系统应用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现状、技术储备与研发情况、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及其增长情况等因素,区分产品类型客观评估发行人业务、技术发展前景,并就公司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中以视频桥接芯片为主,显示处理芯片当前业务规模尚小、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偏弱等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一)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现状、技术储备与研发情况、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及其增长情况等因素,区分产品类型客观评估发行人业务、技术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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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视频桥接芯片、显示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业务、技术发展前景具体如下:
1、视频桥接芯片
(1)业务发展现状
视频桥接芯片是公司报告期内对主营业务收入贡献占比最大的核心产品,视频桥接芯片于报告期各期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6,132.63万元、9,456.06万元、18,515.87万元和10,247.0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8.66%、69.52%、78.86%和83.85%。在产品结构方面,报告期内公司视频桥接芯片中高壁垒产品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快速增长,产品结构不断实现优化;在市场地位方面,公司在视频桥接芯片细分领域目前已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公司占全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4.2%的份额,在中国大陆公司中排名第一。
(2)技术储备与研发情况
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和产品迭代,公司掌握了高速混合信号电路及芯片集成技术、高速数据传输芯片收发电路技术、高速接口传输协议处理技术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能够支持并满足视频桥接芯片市场各类重要协议和功能指标的需求。公司当前正开展带音频的HDMI2.0转双端口MIPI DSI/CSI芯片、MIPI/TTL/2-Port LVDS toMIPI/TTL/2-Port LVDS 转换器芯片、超高清音视频接口处理和转换芯片组等项目的研发,持续通过积极的研发投入巩固并扩大在该领域的产品与技术优势。
(3)市场空间及增长情况
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全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规模为22.38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到55.74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为
20.02%,其中如AR/VR、汽车电子、视频会议等新兴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增长前景。当前该领域市场主要由境外厂商所主导,以2020年市场数据测算,公司视频桥接芯片仅占中国大陆市场的6.2%,全球市场的4.2%,在市场长期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的同时有较大的国产替代空间。
(4)业务、技术发展前景
随着各种高清视频协议的不断升级、分辨率需求的持续提升和应用场景的扩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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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预计将持续增长,但目前该市场国产化率较低。基于长期以来的技术沉淀和产品积累,公司目前已在该领域形成了较强的综合竞争优势,公司视频桥接芯片已能够支持大部分主流协议/技术,并且实现了对多种主流协议最高版本的支持。公司未来计划一方面开展前沿技术攻坚,逐步升级各产品所支持的协议版本,实现对更高分辨率和更高刷新率的支持,不断根据下游市场需求丰富产品支持功能特性,持续巩固在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综上,公司在高清视频桥接芯片领域拥有丰富的技术和产品储备,面临着较充足的市场发展空间,将持续为公司增长提供核心驱动力。
2、显示处理芯片
(1)业务发展现状
显示处理芯片产品是公司基于对视频信号芯片应用的技术积累和产业经验,并结合对显示处理芯片在电竞显示、家用投影仪、车载显示等新兴市场具有较好发展机遇的研判下逐步开拓的新产品线。显示处理芯片于报告期各期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01.07万元、787.64万元、1,369.62万元和518.6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70%、
5.79%、5.83%和4.24%。公司显示处理芯片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技术水平和市场地位相较海外先进厂商仍有一定差距,业务规模虽保持增长态势但总体规模较小。
(2)技术储备与研发情况
公司在显示处理芯片领域已研发形成了较强的自主高清视频及音频处理技术,并结合多年的视频信号处理经验,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了支持4K分辨率,同时兼容多种视频接口并具备视频缩放、色彩空间处理、旋转、梯形矫正等功能的系列芯片组,相关产品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但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公司当前正开展基于下一代4K高清显示控制器芯片方案的研发,进一步提升在显示处理芯片上的自主技术。
(3)市场空间及增长情况
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全球显示处理芯片市场规模约48.42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将达到55.76亿元人民币。当前该领域市场主要以境外厂商所主导,目前在显示处理芯片领域提供相关产品的供应商主要为海外厂商,国产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在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可面临较为广阔的国产市场替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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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技术发展前景
公司致力于在高清视频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高速混合信号芯片方案组合,显示处理芯片是公司开展产品线多元化开拓的重要一步。由于新芯片产品线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到大规模销售通常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显示处理芯片业务规模目前仍然尚小,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较海外厂商仍有差距。基于对未来显示器市场将逐步向高分辨率、高刷新率的方向发展的判断,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对现有显示处理技术的升级,重点补强技术短板,公司已开展4K@144Hz与8K@60Hz超高清视频处理相关技术的预研,持续升级高帧率、广色域、高传输率等技术,优化视频的分割、旋转、压缩/解压缩、缩放处理等性能。支持4K多码流、多屏异显,可应用于大尺寸高清拼接屏、高端扩展坞的相关产品预计2023年可实现批量出货。公司未来将继续在显示处理芯片产品上实现分辨率和刷新率及显示处理能力的升级,重点拓展中高端的商用显示器和高端电竞显示器应用,通过把握国产化的契机逐步实现该领域中高端显示器市场占有率的突破,预期公司显示处理芯片销售规模会保持持续增长。
3、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1)业务发展现状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是公司长期以来重要的主营业务产品之一,于报告期各期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417.39万元、3,130.75万元、3,361.52万元和1,380.3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69%、23.02%、14.32%和11.30%;在产品结构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在整体产能与研发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进行了产品结构的优化;在市场地位方面,公司在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细分领域目前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但仍需追赶国际先进水平,根据 CINNO Research 统计,2020年公司占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 0.9%的份额,在中国大陆公司中排名第二。
(2)技术储备与研发情况
公司在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领域具备高速数模混合集成、高速串行数据的接收和发送、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量产测试等自主研发关键技术,并在领域内主要技术指标SERDES单通道传输速率上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但在最高支持分辨率等其他技术指标上跟国际领先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公司一方面将通过车载摄像头延长芯片的开发及应用、高速率SERDES讯号中继器芯片开发等研发项目进一步拓展汽车电子、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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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等新兴应用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基于HDMI2.0延长芯片组高分辨率、高刷新率工程开发等项目的开发升级,进一步夯实公司产品能力。
(3)市场空间及增长情况
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约34.14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将达63.37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13.17%,其中汽车电子等新兴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增长前景。当前该领域市场主要以境外厂商所主导,以2020年市场数据测算,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仅占中国大陆市场的3.3%,全球市场的0.9%,在市场长期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的同时有较大的国产替代空间。此外,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除面向视频信号传输外,也有相关产品已在5G通信领域实现应用,有广阔的国产替代空间。
(4)业务、技术发展前景
2020年至2021年,半导体行业出现了整体产能紧缺的情形,公司在有限的产能和研发资源下对产品结构进行了优化,增加了高毛利与高壁垒产品的整体销售占比。公司下一步将继续优化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销售结构,将技术迭代升级后的新产品投入量产并逐步转化为公司收入。公司于2022年下半年有望逐步完成对支持各类高速视频信号的延长芯片的研发升级并量产,同时用于车载ADAS视频传输和显示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也预计将完成研发工作,进一步布局汽车电子市场。此外,公司也计划对5G通讯应用的交换及延长芯片进行研发升级,实现单通道28Gbps的传输速率,以进一步打开高速数据传输的应用空间。随着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逐步完成,同时对5G通讯、汽车电子等高端市场的不断拓展,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业务仍将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公司未来业务成长的重要支撑之一。
(二)就公司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中以视频桥接芯片为主,显示处理芯片当前业务规模尚小、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偏弱等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如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增长主要由视频桥接芯片贡献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行业产能紧张的背景下,选择将有限的研发和产能资源优先投入视频桥接芯片的产品迭代与销售,同时持续降低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附加值较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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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生产及销售以优化产品结构。报告期各期,公司视频桥接芯片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8.66%、69.52%、78.86%和83.85%,是报告期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来源;同期显示处理芯片收入占比为6.70%、5.79%、5.83%和4.24%,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收入占比分别为32.69%、23.02%、14.32%和11.30%,两类产品收入贡献占比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未来,若视频桥接芯片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技术迭代和产品结构优化、显示处理芯片产品的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不达预期,则有可能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未来的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五、结合目前公司产品的国产化率、公司与境内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数据,完善披露“市场竞争加剧风险”的披露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二、经营风险/(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业务所处领域整体有较高的技术壁垒,需要长时间的技术积累,而中国大陆企业在该领域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市场竞争格局仍主要由境外公司所主导,公司各类产品目前国产化率尚处于较低水平。
公司相较于海外领先竞争对手,在整体规模、研发实力、营销网络、客户资源、融资渠道等诸多方面仍存在差距。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全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规模约22.38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55.74亿元),其中前八大企业占86.5%的市场份额,德州仪器占41.0%的市场份额,公司当前仅占4.2%;2020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约34.14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63.37亿元),其中前八大企业占93.6%的市场份额,德州仪器占45.7%的市场份额,公司当前仅占0.9%;2020年全球显示处理芯片市场规模约为48.42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55.76亿元),该市场目前主要由联发科、瑞昱等境外芯片厂商主导,公司相关产品所占据市场份额较低。
同时,随着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设计能力的进步,公司也会面临本土芯片设计公司在细分产品市场的竞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若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则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经营业绩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按照重要性程度对“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特别风险提示”重新排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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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与“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发行人已按照重要性程度对“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特别风险提示”重新排序,删除了“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与“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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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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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156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FENG CHEN
(陈 峰)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157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先勇 占海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158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