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补充更正公告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现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 更正后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单笔支出大于20万或者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大于50万元的捐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适用于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如涉及对无股权关系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计不超过8名。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各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计不超过8名。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 |
根据上表进行更正后,《公司章程》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除上述更正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后的章程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章程》备案。
特此公告。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