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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135,200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使用超募资金6,720,754.72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有关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年产一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事项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亿元投资年产一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亿元投资年产一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五、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的事项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87亿元投资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87亿元投资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唐有根冯艳芳申华萍

2022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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