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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1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罗清华、龙良萍、闵银章、辛毅敏、柳光明: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

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江特电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长柳光明,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決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策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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