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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9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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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对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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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发表意见;

(六) 审查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

审查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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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应当提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需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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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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