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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9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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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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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出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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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当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当召集人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由其他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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