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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9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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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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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指定专职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专职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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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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