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 王颖彬 | 常智华 |
签字日期: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