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333.36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6,006,68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04.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510,483.58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
月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 | 26,558.31 | 26,558.31 |
路维光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446.95 | 3,446.95 |
补充流动资金 | 10,500.00 | 10,500.00 |
合计 | 40,505.26 | 40,505.26 |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投资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
月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4,195.55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占总投资额的比例 | 拟置换金额 |
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 | 26,558.31 | 4,195.55 | 15.80% | 4,195.55 |
合计 | 26,558.31 | 4,195.55 | 15.80% | 4,195.55 |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总额人民币5,488.34万元,人民币5,205.32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663.16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663.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保荐、承销费用 | 283.0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22.64 |
律师费用 | 108.49 |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49.01 |
合计 | 663.16 |
五、公司已履行的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已履行的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为4,858.71万元。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说明
、独立董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第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第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0469号《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路维光电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琳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