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左新宇、伍明生、YAN JONATHON 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