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8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2年初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治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部分其他治理制度的修订,均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8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12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29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30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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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5)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6)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4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5)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公司纯 |
(1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41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4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5人时; |
第44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4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46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
第5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5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5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5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6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第6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68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第68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7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7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7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7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8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8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
第99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99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107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 | 第107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 |
第109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 第109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
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1)、(2)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10)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审议批准第42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1)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5)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6)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7)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9)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110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
|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112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113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115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 第116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126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127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135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138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140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142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第144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144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等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146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等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145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147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149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 第151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153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利润分配方式 … | 第155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利润分配方式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第156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158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196条 本章程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自动失效。 | 第198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