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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应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程序第六条 定期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视需要向有关部门或人员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八条 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等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三条 会议的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或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二条 会议录音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公司递交的商业资料和监事会讨论之内容承担保密责任。监事会有权依法追究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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