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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是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和投资管理经验,优化资金配置,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相关事项及资料的有关内容已取得我们的认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规定的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拟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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