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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2年9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才延福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牛国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907,982,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94,027,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41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13,954,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公司法律顾问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提案1,以逐项记名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提案

2、提案3、提案4。

1.《关于投资建设邕宁吉电百济新平(一期、二期)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894,027,7470013,444,763293,615216,100907,472,510293,615216,100
比例(%)100.000.000.0096.34732.10411.548699.94390.03230.023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4,270,4250013,444,763293,615216,10017,715,188293,615216,100
比例(%)100.000.000.0096.34732.10411.548697.20321.61111.1857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邕宁吉电百济新平(一期、二期)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1选举才延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68907,281,615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3,86817,524,293
比例(%)100.0094.979396.1558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才延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2选举牛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69907,281,616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3,86917,524,294
比例(%)100.0094.979396.1558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牛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3选举何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72907,281,619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3,87217,524,297
比例(%)100.0094.979396.1558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何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4选举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72907,281,619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3,87217,524,297
比例(%)100.0094.979396.1558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王义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66907,281,613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

股数(股)4,270,42513,253,86617,524,291
比例(%)100.0094.979396.1557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王义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2选举张学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66907,281,613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3,86617,524,291
比例(%)100.0094.979396.1557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张学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3选举潘桂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3,867907,281,614
比例(%)100.0094.979399.922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3,86717,524,292
比例(%)100.0094.979396.1557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潘桂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1选举徐祖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7,266907,285,013
比例(%)100.0095.003799.92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7,26617,527,691
比例(%)100.0095.003796.1744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徐祖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2选举崔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894,027,74713,257,265907,285,012
比例(%)100.0095.003799.92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股数(股)4,270,42513,257,26517,527,690
比例(%)100.0095.003796.1744

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崔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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