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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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