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4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 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1200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茂功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16,415,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4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0人,代表股份9,45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8%。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34人,代表股份325,872,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0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为30人,代表股份9,45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关于债权债务归集并抵消的对账确认函>暨债务重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24,053,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
反对票1,8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1%;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7,63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690%;
反对票1,8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0%;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债权债务归集并抵消之后续清偿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23,648,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6%;
反对票2,22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4%;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7,232,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841%;
反对票2,2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59%;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指派穆铁虎律师、赵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因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要求,浩天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