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丰”)本次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