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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瑞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派瑞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一杰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 玮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5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1、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延长: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派瑞股份募投项目用地事宜的回复函》,公司募投项目用地需要进行更换,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购买新选址地块,原项目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收回并向公司退还相关土地出让金。2021年5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1、持续关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督促公司就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督促公司就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购买位于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的一处土地使用权。2021年6月,公司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X00107),确认公司取得宗地号为GX3-29-4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11月,公司取得了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时间较久,市场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公司正在重新论证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将在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论证完毕后就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募投项目用地需要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募投项目建设周期的延长。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中金公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指出的事项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说明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石一杰 陈 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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