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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证券代码:301175 证券简称:中科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9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0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7,219,88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于2022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2,779,95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2,606,271.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0,173,685.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

过112,173,685.00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排炉三期工程1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中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实施主体划拨募集资金;同意慈溪中科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集中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授权经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工作。《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已于2022年9月5日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慈溪中科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慈溪中科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9月13日,慈溪中科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余额(元)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120401220001089820.00

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慈溪中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慈溪中科、中信证券、宁波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慈溪中科,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宁波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排炉三期工程1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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