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航新科技股票代码:30042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2008房(仅限办公)权益变动性质:终止表决权委托、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2008房(仅限办公)权益变动性质:增加股份
签署日期:2022年9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11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声明 ......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1
附表 ...... 22
第一节 释义
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恒贸 | 指 | 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 | 指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航新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恒星资本 | 指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华贸 | 指 | 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
黑龙江利嘉昇 | 指 | 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哈尔滨万粮 | 指 | 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 |
哈尔滨卓弘 | 指 | 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 |
哈尔滨鑫诚信 | 指 | 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T4WR0J |
成立日期 | 2019-06-14 |
营业期限 | 2019-06-14 至 2030-12-31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2008房((仅限办公)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2008房((仅限办公)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
联系电话 | 020-37889372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广州恒贸开设的证券产品户全称,该产品户是以广州恒贸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不适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及控制关系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
1、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恒贸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占比 |
1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10.00 | 0.02% |
2 | 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7,000.00 | 45.00% |
3 | 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25.00% |
4 | 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 | 10.00% |
5 | 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 | 10.00% |
6 | 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990.00 | 9.98% |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州恒贸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余厚蜀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587886485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
营业期限 | 2015年11月24日至永续经营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余厚蜀 | 70.00% | |
胡罕才 | 20.00% | |
盛宏军 | 5.00% | |
周庆 | 5.00% |
3、有限合伙人
(1)北京华贸
公司名称 | 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广亮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205MH1J |
成立日期 | 2021年1月28日 |
营业期限 | 2021年1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27号楼4层0405号 |
经营范围 | 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维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机械零部件、航空运输设备、电子元器件、通用设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铁路运输设备、通信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运输设备;修理通信交换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委托加工机械设备(仅限外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 | 95.00% | |
广州微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5.00% |
(2)黑龙江利嘉昇
公司名称 | 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孙学斌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3011290198 | |
成立日期 | 2014年6月9日 | |
营业期限 | 2014年6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小区10栋3单元1层5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土地整治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化肥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粮食收购;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孙学斌 | 100.00% |
(3)哈尔滨万粮
公司名称 | 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贾晓峰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8300896195B | |
成立日期 | 2014年7月15日 | |
营业期限 | 2014年7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企业地址 | 通河县清河镇经济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粮食收购、烘干、储存、加工、包装、销售;山产品加工、销售;饲料加工销售。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贾晓峰 | 100.00% |
(4)哈尔滨卓弘
公司名称 | 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滕俊太 |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301162089G | |
成立日期 | 2015年4月13日 | |
营业期限 | 2015年4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A区4号楼1单元5层1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肥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化肥销售。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滕俊太 | 100% |
(5)哈尔滨鑫诚信
公司名称 | 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广会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300808837L |
成立日期 | 2014年4月29日 |
营业期限 | 2014年4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喜镇大厦20层C座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煤炭及制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赵广会 | 100.00%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恒贸与其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2、广州恒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恒星资本作为广州恒贸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广州恒贸的日常经营管理。余厚蜀先生直接持有恒星资本70%股权,为恒星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余厚蜀先生系广州恒贸的实际控制人。
恒星资本 | 北京华贸 | 黑龙江利嘉昇 | 哈尔滨万粮 | 哈尔滨卓弘 | 哈尔滨鑫诚信 |
广州恒贸
0.02%
0.02% | 45.00% | 25.00% | ||
10.00%
10.00% | 10.00% | 9.98% |
余厚蜀
余厚蜀
70.00%
余厚蜀,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90219770207****,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广州恒贸开设的证券产品户全称,该产品户是以广州恒贸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广州恒贸
前海恒星资产
-
广州恒贸
航新科技
7.97%
7.97% | 7.33% | |
15.30%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2021年4月2日签署的《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约定,卜范胜、黄欣所持有股票已经达到可交易条件。2022年8月1日,卜范胜、黄欣与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卜范胜、黄欣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合计17,575,133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3%),其中卜范胜转让13,962,75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82%),黄欣转让3,612,37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5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发生增持或减持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卜范胜、黄欣、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恒贸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卜范胜 | 26,777,015 | 11.16% | 11,513,452 | 4.80% | 12,814,258 | 5.34% | 12,814,258 | 5.34% |
黄欣 | 8,409,648 | 3.51% | 4,797,272 | 2.00% | 4,797,272 | 2.00% | 4,797,272 | 2.00% |
小计 | 35,186,663 | 14.67% | 16,310,724 | 6.80% | 17,611,530 | 7.34% | 17,611,530 | 7.34% |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0.00% | 0 | 0.00% | 17,575,133 | 7.33% | 17,575,133 | 7.33% |
广州恒贸 | 19,130,831 | 7.97% | 38,006,770 | 15.84%* | 19,130,831 | 7.97% | 19,130,831 | 7.97% |
小计 | 19,130,831 | 7.97% | 38,006,770 | 15.84% | 36,705,964 | 15.30% | 36,705,964 | 15.30% |
合计 | 54,317,494 | 22.64% | 54,317,494 | 22.64% | 54,317,494 | 22.64% | 54,317,494 | 22.64% |
*注:2022年1月17日,卜范胜在《控制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框架内指定将其配偶孙丽香持有的部分航新科技股份 1,300,80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 )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广州恒贸。即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9月8日,广州恒贸实际持有航新科技有表决权股份38,006,77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84%)。
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后,卜范胜、黄欣与广州恒贸关于表决权委托的约定即告终止,自2022年9月9日起广州恒贸及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合计持有航新科技有表决权股份36,705,96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增加股份、终止表决权委托、解除一致行动关
系。2022年7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制权转让交易的进展暨原控股股东减持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2022-107),基于2021年4月2日签署的《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约定,卜范胜、黄欣所持有股票截止前述公告披露日已经达到可交易条件,拟于该公告披露3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合计17,575,133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3%)。
2022年8月1日卜范胜、黄欣与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合计17,575,133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3%)
2022年8月18日,公司收到相关股东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已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2022]第166号),对出让方卜范胜、黄欣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出让股份13,962,757股、3,612,376股的交易事项予以确认,转让价格为15.84元/股,确认书有效期为六个月。详情请查阅2022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股份协议转让进展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的公告》(2022-117)。
三、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9日,卜范胜、黄欣、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减持卜范胜、黄欣转让给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的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7,575,133股已于2022年9月9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2021年4月2日卜范胜、黄欣与广州恒贸签署的《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及2021年5月18日转让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卜范胜、黄欣与广州恒贸约定的标的股份已全部转让完毕,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2022年9月9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即告终止,转让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6,705,9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0%;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日期
2022年8月1日卜范胜(乙方1)、黄欣(乙方2)与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甲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1.1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是乙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7,575,1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3%,均是A股普通股,均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包括乙方1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962,7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2%)和乙方2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612,3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1%)。
1.2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的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均归甲方所有。
2. 标的股份转让及对价支付
2.1 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予甲方,甲方同意受让。
2.2 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参考本协议签署日2022年8月1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12.80元/股为定价基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5.84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款总额为278,390,106.72元(RMB278,390,106.72)。
鉴于,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将合计22,372,405股航新科技股票质押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不超过178,000,000元借款,上述股份质押已经于2022年7月29日全部解除质押。本次交易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乙方所获得的借款无需返还甲方,可直接用于冲抵本次交易的对价,冲抵完成后本次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39,195,053.36元。
2.3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按以下流程交割:
2.3.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3.2 在深交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39,195,053.36元。
2.3.3 在乙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向结算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申请及完成过户登记。
2.3.4 在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签署和提供必要的文件。乙方应及时办妥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纳税手续应符合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
2.4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甲方合计受让上市公司36,705,964股股份,甲方与乙方在《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项下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终止。
3.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3.1 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期足额支付款项。
3.2 甲方保证采取包括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与乙方共同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3 甲方保证,其履行本协议将不违反甲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不违反任何涉及甲方的诉讼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行政决定。
4.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付标的股份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4.2 乙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对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托管、司法冻结或其他承诺致使乙方无权将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的情形。
4.3 乙方保证其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4.4 乙方保证采取包括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与甲方共同办理完成标的股
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4.5 乙方保证,其履行本协议将不违反乙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不违反任何涉及乙方的诉讼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行政决定。
5.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5.2 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 如双方均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5.4 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5.5 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逾期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30日未纠正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据此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额15%的违约金。
5.6 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交易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30日未纠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据此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次交易总额15%的违约金。
6. 保密
6.1 双方对任何其在协商、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其股东、关联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形、电子、电磁或其它记录贮存的媒体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客户信息、经营策略、销售政策、产品设计等资料)予以保密,除非该等信息:
(1)另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
(2)公共渠道可以获得的;
(3)从任何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并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判决的要求需要披露(条件是披露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2 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7. 税费
7.1 因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协议生效、补充、解除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订立补充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
不适用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不适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4、广州恒贸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终止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确认函》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2年9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
股票简称 | 航新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42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2008房(仅限办公)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前)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终止表决权委托、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恒贸持有航新科技股份19,130,831 股,占航新科技股份7.97%,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15.84%。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持有航新科技股份0 股,占航新科技股份0%,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恒贸持有航新科技股份19,130,831 股,占航新科技股份7.97%,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7.97%。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持有航新科技股份17,575,133 股,占航新科技股份7.33%,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7.3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发生增持或减持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已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