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审议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其合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审议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其合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该项委托贷款用于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目的是为了保证合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李群生 李姝 赵怀亮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