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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一审原告)

● 涉案金额:为公司所持教享科技40%股权的挂牌价格与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之日该等股权对应净资产值的差额(暂按《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所列示的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值计算,为人民币54,230,11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享科技”)之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05)。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02)。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41)。

上海高院经审理作出“(2021)沪民终30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35)。

(一)原告(一审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二)被告(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唐猛

被告二: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纯娟

被告三: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美

被告四:孔建中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一中院已对重审本案予以立案,案号为“(2022)沪01民初68号”。公司已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按比例承担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为原告所持教享科技40%股权的挂牌价格与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之日该等股权对应净资产值的差额,其中,唐猛承担该损失的46.1%,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该损失的22.4%,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损失的16.5%,孔建中承担该损失的15%(前述损失暂按《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所示的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值计算为54,230,114.36元,其中,唐猛按照46.1%的比例承担25,000,082.72元,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按照22.4%的比例承担12,147,545.62元,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

16.5%的比例承担8,947,968.87元,孔建中按照15%的比例承担8,134,517.15元);

2、判令四被告按比例承担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为基数,自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唐猛按照46.1%的

比例承担,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按照22.4%的比例承担,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16.5%的比例承担,孔建中按照15%的比例承担;

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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