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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3

股票简称:常熟银行 股票代码:60112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Changsh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年 月 日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1、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本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享有赎回权:

(1)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关于本次发行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的说明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3、关于可转债价格波动的说明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其票面利率通常低于可比公司债券利率,可转债投资者所享有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持有可比公司债券所享有的利息收入。此外,可转债的市场交易价格会受到本行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本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本行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因此,在本行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行股价出现不利波动,可能导致本行股价低于本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由于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本行可转债的市场交易价格会随本行股价的波动而出现波动,甚至存在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本行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关于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说明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本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

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5、关于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信用评级的说明

本行聘请中诚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1]2639D号),本行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诚信将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因素,以对本次可转债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如果由于本行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

6、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11.37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7、关于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1)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若确需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应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制定发表明确意见。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行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本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或修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与变更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调整。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发表明确意见。

(三)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若本行当年进行股利分配,则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本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根据本行制定的《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本行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2020-2022年度是本行深化零售转型、提升发展质效、打造特色鲜明一流上市农商行的重要时期,本行的发展与股东的支持密不可分。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2020-2022年度,若本行当年进行股利分配,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满足本行正常经营资金要求、业务发展和重大投资并购需求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本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决策程序及本行《章程》规定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本行2019-2021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2.02.02.0

现金分红的数额(千元)(含税)

现金分红的数额(千元)(含税)548,171548,171548,171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2,188,0791,803,2861,785,255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25.0530.4030.71

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率85.41%

2019-2021年度本行累计现金分红(含税)16.45亿元,占2019-2021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85.41%。

8、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全部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如不考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出现下降,对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影响。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原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9、本行面临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本行业务、资产、经营活动基本位于我国境内,且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境内经营活动。所以,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方面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对本行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呈现出许多新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将是推动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的主线。此外,我国经济还受全球经济影响,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本行无法准确预测因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及监管环境而面临的所有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上述情况均可能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0、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宏观经济导致本行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性爆发和蔓延,对我国社会经济、产业发展、居民生活产生了较大冲击,短时间内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若未来新冠疫情持续,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企业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恶化,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将进一步提升。如果本行或本行的客户以及其他相关方未能及时适应国内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营状况转差甚至出现恶化,将可能导致本行出现客户贷款逾期、违约情况的增加,不良贷款规模和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的上升,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在经济形势严重恶化的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经营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二节 风险因素”和“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等相关章节。

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 2

目 录 ...... 11

释 义 ...... 14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7

一、本行基本情况 ...... 17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7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31

四、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 ...... 34

五、相关主体对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相关承诺 ...... 42

第二节 风险因素 ...... 44

一、信用风险 ...... 44

二、流动性风险 ...... 47

三、市场风险 ...... 48

四、操作风险 ...... 48

五、资本充足率风险 ...... 49

六、其他经营风险 ...... 49

七、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 52

八、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 55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 59

一、本行历史沿革 ...... 59

二、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65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 66

四、本行的组织结构 ...... 67

五、本行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 74

六、报告期内本行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 75

七、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 78

八、报告期内债券的发行、偿还及资信评级情况 ...... 87

九、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89

第四节 本行主要业务 ...... 100

一、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 100

二、本行的经营范围 ...... 119

三、本行所处行业的竞争地位 ...... 119

四、本行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 125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135

六、业务许可情况 ...... 137

七、抵债资产 ...... 137

八、信息科技 ...... 137

九、境外经营情况 ...... 138

第五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139

一、本行的风险管理 ...... 139

二、本行的内部控制 ...... 146

第六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150

一、同业竞争 ...... 150

二、关联交易 ...... 151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 170

一、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 170

二、财务报表 ...... 170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 189

四、主要财务指标、监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89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192

六、税项 ...... 202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203

一、资产负债分析 ...... 203

二、盈利能力分析 ...... 230

三、现金流量分析 ...... 246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 248

五、资本性支出 ...... 250

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 250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250

八、本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 255

第九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56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 256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 256

三、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 ...... 256

四、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可行性 ...... 258

第十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60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60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60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 263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 263

五、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 263

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263第十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65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86

一、备查文件 ...... 286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 286

释 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行/发行人/本公司/公司/常熟银行可单指或合指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指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本募集说明书指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交通银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大商业银行/六大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立信永华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会计师/德勤华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诚信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WTO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指一国的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保监局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于2018年3月与中国保监会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外汇管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信社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省联社指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GDP指国内生产总值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本行章程指《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指1988年7月由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巴塞尔协议II指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修订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指巴塞尔委员会为加强银行流动性、降低银行杠杆以增强全球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于2013年4月起正式开始施行的一套新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资本净额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指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减扣除项
核心一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包括银行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
其它一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包括银行的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
二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包括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资本充足率指根据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计算要求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用银行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反映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
贷款分类原则指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不良贷款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后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敞口指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资金头寸
报告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指人民币元

除非另有说明,本募集说明书中表格数据单位均为千元。如无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发行人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本募集说明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名称(英文):Jiangsu Changsh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233H232050001注册资本:2,740,855,925元法定代表人:庄广强成立日期:2001年12月3日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邮政编码:215500电话号码:0512-52909021传真号码:0512-52962000公司网址:http://www.csrcbank.com电子信箱:601128@csrcbank.com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本行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21年9月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8

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银保监局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2〕59号),批准常熟农商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29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8号),核准常熟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60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9月15日至2028年9月14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

0.70%、第四年为1.00%、第五年为1.30%、第六年为1.8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23年3月21日至2028年9月1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0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时期(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可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③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原普通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18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189手可转债。

1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A股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本行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⑤本行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本行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本行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本行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⑨本行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范围的约定情形之一且符合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3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②本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以下简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③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本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转债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如有)、会议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时间等议事程序、委托事项、召集人及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4)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决策机制

①可转债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②可转债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本行及其关联方、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及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等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除外。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③出席会议的可转债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中披露的议案顺序,依次逐项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

④可转债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可转债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⑤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⑥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⑦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效力及其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⑧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均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负责记录,并由召集人指定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签字确认。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可转债持有人参会资格证明文件、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保存。保存期限至少至本次可转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的5年;

⑨召集人应最晚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按照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权限范围及会议程序形成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积极落实,及时告知本行或其他相关方并督促其予以落实。

(5)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议程

①召集人介绍召集会议的缘由、背景及会议出席人员;

②召集人或提案人介绍所提议案的背景、具体内容、可行性等;

③享有表决权的可转债持有人针对拟审议议案询问提案人或出席会议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可转债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可转债持有人与本行、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就拟审议议案进行沟通协商;

④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依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程序进行表决。

(6)可转债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并受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框架下,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可转债受托管理安排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事宜。若届时监管部门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各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各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生上述所列违约事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

3、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资金用途及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预计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60亿元,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六)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本行聘请中诚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报告》(信评委函字[2021]2639D号),本行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诚信将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因素,以对本次可转债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七)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1日。

(八)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登记服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等。本次可转债的保

荐及承销费将根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登记服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等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项目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103.77
律师费用38.68
审计验资费用7.55
资信评级费用23.58
登记服务费用28.30
信息披露费用18.68
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4.62
合计225.19

(九)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日期发行安排停复牌安排
T-2 2022年9月13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正常交易
T-1 2022年9月14日网上路演、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正常交易
T 2022年9月15日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确定网上中签率正常交易
T+1 2022年9月16日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网上申购摇号抽签正常交易
T+2 2022年9月19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正常交易
T+3 2022年9月20日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正常交易
T+4 2022年9月21日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本行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行将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联系人:孙明、惠彦联系电话:0512-52909021传真号码:0512-52962000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保荐代表人:李超、吴浩项目协办人:殷逸慧项目经办人:姜颖、冯力、朱曦东、杜德全、顾嘉伟、李忆、徐敏杰联系电话:021-20262000传真号码:021-20262004

(三)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项目经办人:龙定坤、曾韡、肖闻逸、季伟、徐润泽

联系电话:021-38966538

传真号码:021-38966500

(四)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项目经办人:周子昊、陈陆、杨成、胡毅伟、颜浩轩、常亮联系电话:021-68801586传真号码:021-68801551

(五)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负责人:吴朴成签字律师:徐蓓蓓、蔡含含、董椰檬联系电话:025-83308972传真号码:025-83329335

(六)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签字会计师:曾浩、吴凌志、冯适联系电话:023-88231378传真号码:021-61411909

(七)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签字会计师:张爱国、曹佳联系电话:025-83311788

传真号码:025-83309819

(八)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法定代表人:闫衍签字分析师:吕智、魏士轩联系电话:010-66428877传真号码:010-66426100

(九)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联系电话:021-68808888传真号码:021-68804868

(十)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联系电话:021-68870587传真号码:021-58888760

(十一)收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116810187000000121

四、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

(一)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1年10月,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吴浩

联系电话:021-20262000

传真:021-20262004

2、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的利害关系情况

截至受托管理协议签署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同时担任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之外,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可转债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以下仅摘录《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受托管理事项

(1)为维护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甲方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债视作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可转债的利息和本金。

(2)甲方应当为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甲方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5)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

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6)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7)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或者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8)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相关各方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信息,积极提供受托管理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益。

(9)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基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要求及法定机关的裁决追加担保。

(10)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乙方和债券持有人。

(11)甲方应对乙方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在不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且甲方年度报告已公布后一个月内,尽可能快地向乙方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于公布半年度报告和/或季度报

告后一个月内,应尽快向乙方提供半年度和/或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乙方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经审计的会计报告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12)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1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如果本次可转债停牌,发行人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等。如果本次可转债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乙方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14)甲方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则其必须以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15)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提交其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对甲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立意见;和2)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一旦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事项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附带甲方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受托管理协议中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甲方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就该等事项签署的说明文件,对该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

(17)甲方应按照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约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相关款项。在本次可转债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甲方应按照本次可转债兑付代理人的相关要求,将应付款项划付至兑付代理人指定账户,并通知乙方。

(18)甲方应当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第4.14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9)甲方不得怠于行使或放弃权利,致使对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20)甲方应当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费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此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以下费用,由甲方承担: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该等费用符合市场公平价格;2)乙方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3)因甲方未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需发生上述1)、2)项下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但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上述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并获得甲方同意,但甲方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同意。甲方同意补偿乙方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上述1)、2)、3)项下的合理费用,直至一切未偿还的本次可转债均已根据其条款得到兑付、转股或成为无效。甲方应首先补偿乙方上述费用,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本息。

(21)甲方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2)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如有)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

(6)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甲方追加担保,并可以依照上述决议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8)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9)甲方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乙方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10)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对于乙方因依赖其合理认为是真实且经甲方签署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证书、书面陈述、声明或者其他文书或文件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遭受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12)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3)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4)乙方有权依据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

(15)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乙方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6)乙方有权行使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4、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违约责任

(1)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若一方因其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或适用的法规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给另一方带来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债务、判决、损失、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该方应负责赔偿并使另一方免受损失。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受托管理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主体对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相关承诺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事项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内容

交通银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公司未减持常熟银行股份。

2、我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常熟银行股票的情形,则本公司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2)若最终成功认购常熟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即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常熟银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不制定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人未减持常熟银行股份。

2、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常熟银行股票的情形,则本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2)若最终成功认购常熟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即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常熟银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不制定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3、本人将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违规减持,所产生收益归常熟银行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在认购常熟银行本次可转债及后续转股过程中,本人对常熟银行的持股将持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及董监高人员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二节 风险因素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此次发行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面临的借款人或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条款履行其相关义务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业务中:

(一)贷款业务风险

贷款是本行的主要资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48%、63.12%、66.02%和67.39%。贷款业务是本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99%、90.65%、87.41%和86.34%,客户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5.42%、79.35%、81.34%和83.26%。因此,与本行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如果贷款客户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行将遭受损失。

1、不良贷款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总额分别为10.57亿元、12.64亿元、13.26亿元和

14.8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6%、0.96%、0.81%和0.80%,本行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

贷款是本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贷款质量的优劣对于本行的经营成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虽然本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但不排除未来本行不良贷款总额及不良贷款率可能会由于贷款质量下降而上升,从而给本行造成损失。

2、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1)区域集中度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在江苏省内地区投放的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87.49%,其余部分投放在境内其他地区。其中,本行在江苏省的贷款主要投放于常熟地区,常熟地区投放的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31.81%。如果上述地区出现重大经济衰退,或者本行对位于或业务集中于上述地区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不准确,则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2)行业集中度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面向制造业、建筑和租赁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贷款总额分别为343.40亿元、96.92亿元、66.03亿元和53.64亿元,分别占本行贷款和垫款总额的18.53%、5.23%、

3.56%和2.90%。

若本行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或持续的衰退,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也可能会对本行向处于该行业的借款客户放贷或续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为1.95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为0.78%,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为15.06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为6.07%,贷款集中度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如果目前贷款余额占比较大的客户出现无法正常偿付本息的情况,本行的财务状况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未来本行贷款的客户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过于集中在少数客户,一旦该等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将影响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3、与贷款担保方式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71%、46.42%和4.62%,合计占比为74.75%,本行大部分贷款

附有贷款担保。由于存在本行不可控的因素,贷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本行发放的部分贷款是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的,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若出现严重恶化,可能使本行发放的贷款可收回金额减少;此外,通过变现、法院判决或者其它方式来实现抵质押品价值可能存在周期较长、执行存在困难等问题。综上,倘若本行无法及时完全变现抵/质押物或保证的全部价值,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抗风险能力较低,更易受到经济放缓、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调整、国际贸易壁垒、流动资金缺乏、营业费用和成本上升、汇率大幅波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将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财务和流动性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使得本行小微企业有关的贷款资产质量下降,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二)同业业务风险

近年来,相关监管机构陆续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多项规定,引导、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开展,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将需满足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如果本行不能及时根据监管政策调整业务发展策略,本行同业业务可能面临业务规模缩减、业务开展受限、业务增速放缓等风险,对本行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带来不利影响。

本行同业拆借对象主要为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本行对拆借资金对象资信情况判断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并且拆放对象自身的宏观或微观环境可能产生突发性变化,将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本行拆出的本金或利息,从而对本行资产的安全性产生威胁。

(三)投资业务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金额为654.1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3.79%;其中,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为主要构成部分。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金额分别为330.74亿元和180.36亿元,占金融投资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0.56%和27.57%。本行对外投资产品中,以政府及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债券为主,信用风险较小;除这两类债券品种以外,其他投资产品可能受地方政府经济承压、交易对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偿债能力下降而带来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及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标的物资信情况出现问题,或者宏观经济出现极端不利情况,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进而对本行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表外业务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中贷款承诺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24.02亿元,贷款承诺余额为67.43亿元。本行面临自身所作承诺和担保的信用风险,尽管本行预计大部分承诺于期满前不必全部或部分兑现,但如果客户不能履约,可能会有一部分承诺需要本行兑现。如果本行无法强制要求客户履约,或不能就这些承诺从客户处得到追偿,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清偿风险。总体而言,影响本行流动性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等,例如,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存款备付金水平的重大变化等均可能导致市场信贷需求出现大幅度变化,有可能使本行面临大量履行各种贷款承诺、存款水平剧减等不利情况。影响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内部因素主要源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客户集中提款等。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流动性比例为57.36%,流动性覆盖率为

130.99%,净稳定资金比例为142.23%。本行整体流动性维持平稳态势,但是如果出现大量储户集中支取活期存款的情形,本行可能需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满足自身的流动性需求,而其他资金来源可能受到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的不利影响,例如市场条件的恶化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假如本行无法通过客户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满足本行的流动性要求,或者如果本行的资金来源成本提高,将致使本行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一定影响。

三、市场风险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利率水平的变动使本行财务状况受影响的风险。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一样,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利息净收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99%、90.65%、87.41%和86.34%。近年来我国利率逐步实现市场化,利率风险已逐步由政策性风险演变为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本行的利率风险主要来源于本行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匹配,可能使净利息收入受到当时利率水平变动的影响。本行在日常的贷款、存款和资金业务中面临利率风险。

(二)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而导致银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目前主要经营人民币业务,部分交易涉及外币计价。虽然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负债占比较低,且可以通过货币衍生工具或其他方式降低汇率风险,但是可供本行以合理成本降低所面对的外汇风险的工具比较有限。如果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币种不完全匹配或者本行未能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则外币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如操作失

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突发事件、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情况。

本行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授信业务、投资业务、支付业务、员工管理、法律事务、外部事件等方面。本行对各项管理操作制定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但本行仍面临因该等措施不能覆盖实际操作的每一个环节、得不到全面严格落实、人员操作不当等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资本充足率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含储备资本)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合并口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2.44%、11.08%、10.21%和9.86%,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9%、11.13%、

10.26%和9.91%,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10%、13.53%、11.95%和11.58%,均符合监管要求。但如果本行由于业务拓展而使本行风险资产增加、资产质量恶化造成损失或中国银保监会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等,本行资本充足率指标将在一定程度上承压,非常严重时可能无法满足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可能采取限制本行业务经营的措施,从而将会对本行的经营状况、声誉和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六、其他经营风险

(一)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本行需要保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规定,尤其是作为银行业上市公司,受到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

局等各部门的监管。因此,如果本行在业务经营中因不符合相关法规或规定而受到处罚,将有可能对本行的业务、业绩、声誉等产生不利影响。

(二)法律风险

本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诉讼或法律纠纷等相关事项,如因本行无法正常收回借款人的欠款或因客户或第三方对本行申请索赔而产生的诉讼或纠纷。若诉讼或纠纷事项的判决不利于本行,可能对本行业务、业绩、声誉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银行机构属于金融服务行业,良好的机构品牌及社会形象对于发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通过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主动开展宣传等多方面有效防范和应对声誉风险事件,巩固提升良好企业形象。如果本行因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者外部事件导致相关方面的负面评价,将引发银行机构的声誉风险,进而影响本行社会形象和业务拓展。

(四)金融科技相关风险

在银行业务经营全面应用信息化技术的情况下,本行依赖信息科技系统准确、及时处理大量交易,以及存储和处理本行的业务及经营数据。信息科技系统、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均对本行业务以及提升市场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本行信息科技系统的故障,或者信息科技系统运行效率、安全性等受到不利影响,将可能影响本行业务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本行受到损失。

(五)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是指本行的产品或服务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进而对本行在法律、声誉、合规、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本行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主要来自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所带来的风

险。

本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体系。依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本行实际,本行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开发上线了较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系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确保全行业务的稳健运营。但由于洗钱活动及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原因,本行未必能够完全杜绝本行遭到有关组织和个人利用进行洗钱及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从而可能使本行的业务和声誉受到损害。

(六)关联交易相关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为本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01%。本行参股了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因商业银行日常经营需要,本行与上述商业银行存在存放同业款项、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等关联交易。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关联交易余额分别为0.77亿元、1.67亿元、

1.04亿元和1.59亿元,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关联交易余额分别为

0.47亿元、0.49亿元、0亿元和0亿元。目前,本行因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占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价格公允,程序合法,未对本行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若未来本行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因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而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宏观经济导致本行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性爆发和蔓延,对我国社会经济、产业发展、居民生活产生了较大冲击,短时间内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若未来新冠疫情持续,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企业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恶化,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将进一步提升。如果本行或本行的客户以及其他相关方未能及时适应国内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营状况转差甚至出现恶化,将可能导致本行出现客户贷款逾期、违约情况的增加,不良贷款规模和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的上升,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在经济形势严重恶化的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经营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七、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本行业务、资产、经营活动基本位于我国境内,且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境内经营活动。所以,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方面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对本行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呈现出许多新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将是推动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的主线。此外,我国经济还受全球经济影响,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本行无法准确预测因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及监管环境而面临的所有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上述情况均可能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已形成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体系。本行在常熟地区及本行提供金融服务的其他地区均面临来自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竞争,主要面对与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

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放宽对银行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态势。本行的竞争对手就基本相同的贷款客户、存款客户及中间业务客户与本行展开竞争,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和未来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三)与货币政策变化相关的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行业体系中,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三大常用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实现既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这些调控政策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流动性水平和盈利能力。货币政策及调控方式的调整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长期存在,为此本行一直不断加强对货币政策及其调控方式的研判。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对货币政策调控方式也进行了全方位改革,但由于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是双向的,对本行运作和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也是双向的,本行将努力使经营活动在货币政策及其调控中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但仍不能避免货币政策变动对本行运作和经营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四)利率市场化相关的风险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基本完成,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给商业银行的内外部定价带来很多不确定性。本行的经营管理将不可避免受到更多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包括存贷款利率收紧、净息差压低等影响本行净收入的风险,从而对本行的经营效益造成不利影响,对本行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利率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多挑战和风险。

(五)监管环境变化的风险

本行业务开展接受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有关机构的监管,并受我国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时有变化,包括适用于本行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

对业务开展产生较大影响。此外,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诠释和实施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会导致本行受到处罚,进而影响本行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会对本行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检查和问询。近年来在防控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下,银行业监管环境逐步趋严。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可能因此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从而使本行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六)存款保险制度风险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并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计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形成风险约束机制,防止商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有利于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削弱包括本行在内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从“隐性全额担保”过渡到“有限赔付”,在发生极端重大危机时存款人将会面临一定的损失。为了避免损失,对风险高度敏感的储户可能更愿意将其存款存入资本实力更强、政策扶持力度更大的国有商业银行。相较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行可能面临储户流失、存款增长压力增大的风险。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在极端情况下,本行的存款资源和经营成本可能将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

(七)金融市场开放的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入快车道,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相比外资银行,国内银行缺少充足的金融衍生投资品及风险对冲工

具,缺少面对全球资本竞争的实战经验和综合实力,在资本、投资、业务、产品以及市场多领域的综合化甚至全球化竞争中处于弱势,竞争压力日益增大,会给本行带来更多的风险和挑战。

八、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是一种兼具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投资工具。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一)可转债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本行需按发行条款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利息无法支付或到期无法按照约定足额偿付的风险。

(二)可转债未设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11.37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三)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行股票价格不仅受本行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偏好以及资本市场走势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四)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本行A股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本行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本行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

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本次可转债中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5、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全部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如不考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出现下降,对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影响。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原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六)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本行提醒

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可转债评级风险

中诚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1]2639D号),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本行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从而将会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设立前的重大变化

本行前身为成立于1996年的常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市联社与其下辖的35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2000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原常熟市琴川、金龙、虞山三家城市信用社翻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翻牌后的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保留法人地位,由市联社继承其全部资产与负债。2000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合并法人后的市联社开业。

(二)本行的重组设立

2001年5月14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银发[2001]158号),常熟成为先行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三个县级市之一。

2001年5月25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决定在市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26日,经市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同意将市联社改制为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并按股份制要求建立农村商业银行产权制度。

根据筹备小组、市联社、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共同签署的《常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资产确认书》,确认市联社净资产为30,272,600元,其中公益金3,267,100元按规定全额转入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净资产累计额1,865,400元进行一次性剥离,用于处理1998年以前退休(职)人员的遗留问题,最终形成可分配净资产合计25,140,100元(与市联社基准日股本金相同)。

2001年9月4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组建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筹建小组申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2001年10月28日至31日对本行的组建工作进行了初验;人民银行总行于2001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对本行的组建工作进行了复验。

2001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筹建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联社于资产评估认定后对原社员所持股本金进行了逐户确认和清理,其中对自愿退股的社员,其持有的常熟联社股本金按1:1的比例退回,并办理退股手续,由收款人逐一签收,共计退回股本金10,413,770元;对自愿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的社员,其持有的市联社股本金按1:1的比例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共计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14,726,330元。

2001年10月28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起设立“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8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苏信会验内报字[2001]第064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1年11月17日,本行实收资本为100,170,000元,其中21家法人股东出资21,000,000元,2,821名自然人股东出资79,170,000元。

2001年11月17日,本行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11月26日,本行取得人民银行同意开业的批复;12月3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000210195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行设立后名称的演变

2004年8月18日,江苏银监局下发《关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04]213号),同意本行名称由“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31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名称变更登记。

(四)本行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1、2004年增资扩股

2004年1月18日,本行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行按每1股配售

2股的比例实施增资扩股,本次配股仅面向全体老股东,配股价格为每股1元,认购采取老股东自愿认购的方式,如老股东全部足额认购,本行股本将增加200,340,000元,不愿意认配的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不得转让他人。

2004年10月31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配股事宜出具了(苏信会验内报字[2004]第013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4年4月6日,本行共收到各股东实际交纳的新增股本资金175,568,000元,增资扩股后本行股本为275,738,000元。

2004年8月18日,江苏银监局下发《关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04]213号),同意本行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75,738,000元。

2004年12月31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确认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75,738,000元。

2、2005年和2006年增资扩股

2005年1月18日,本行召开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本行2004年末可分配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后的剩余部分向全体股东分配。分配方案为:以2004年12月31日股东持有股份数为基准,每10股送1.6股、派现金1.4元。自然人股东的所得税由本行代缴,扣税后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派现金与送红股分配总计82,721,400元,扣除本行代缴税金12,992,280元后,实际向股东分配69,729,120元,其中现金25,611,040元、红股44,118,080元(股)。

2005年6月14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送红股事宜出具了(苏信会验内报字[2006]第014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5年1月24日,本行已将2004年分配给股东的44,118,080元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股本为319,856,080元。

2006年1月21日,本行召开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本行2005年末可分配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后的剩余部分向全体股东分配。分红比例为:以2005年12月31日股东持有股份数为基准,每10股送0.8股、派现金1.2元。自然人股东的所得税由本行代缴,扣税后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持股比例不变。派现金与送红股分配总计63,971,216元,扣除代缴税金10,037,043.2元后,实际向股东分配53,934,172.8元,其中现金28,345,857.8元、红股25,588,315元(股)。2006年6月14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送红股事宜出具了(苏信会验内报字[2006]第015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5月31日,本行已将2005年分配给股东的25,588,315元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股本为345,444,395元。

2006年8月9日,江苏银监局下发《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监复[2006]242号),同意本行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变更为345,444,395元。

2006年8月18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确认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345,444,395元。

3、2007年增资扩股

2007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从本行2006年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后的剩余部分以送红股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分配。送红股比例为,以股东原持有股份数为基准,每10股送5股,应分配总计172,722,197.5元。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本红利时需交纳的20%个人所得税由自然人股东自行交纳至规定账户,如自然人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对应分红方案自动变更为每10股送4股,并分配现金红利1元,其中现金红利作为应交个人所得税,由本行统一代缴。

2007年3月20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送红股事宜出具了(苏信会验内报字[2007]第0126号)验资报告,确认扣除代扣税金和现金发放部分,本行已将2006年分配给股东的172,597,630元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本行股本为518,042,025元。

2007年7月3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07]223号),同意本行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18,042,025元。

2007年8月21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确认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518,042,025元。

4、2007年交通银行战略入股

2007年12月24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吸收交通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监复[2007]589号),批准本行以增资扩股方式向交通银行发行57,560,225股普通股。增资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575,602,250元。此部分股份的认购总价款为3.8亿元,即每股6.60元。2007年12月27日,立信永华就上述增资扩股事宜出具了(宁永会验字[2007]第0087号)验资报告,确认认购资金已全部到账。2008年1月11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确认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575,602,250元。

5、2010年增资扩股

2010年11月2日,本行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1)以2010年6月30日总股本为基础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

10股转增5股;(2)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本行向全体法人股股东增发不超过1.5亿股。2010年11月18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和《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同意本行的增资方案。

2010年11月29日,立信永华出具宁信会验字(2010)0083号《验资报告》,确认本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增加注册资本287,801,004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863,403,254元。

2010年12月8日,立信永华出具宁信会验字(2010)0088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增发最终的认购股数为1.5亿股,增资完成后本行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13,403,254元。

2010年12月22日,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确认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013,403,254元。

6、2011年增资扩股

2011年11月11日,根据苏州银监分局[苏州银监复(2011)386号]文批准及本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行以总股本1,013,403,254股

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06,701,172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20,104,426元。立信永华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127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520,104,426元。

7、2015年增资扩股

2015年3月3日,发行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分红送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2014年年末总股本1,520,104,426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11股,共转增股本472,751,283股;本次分红送股按2014年年末总股本1,520,104,426股为基数,每10股送股0.05股,共送股7,599,463股。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变更为2,000,455,17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510271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455,172元。

8、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60号)核准,本行于2016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272,79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28元,募集资金总额951,327,571.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11,176,625.9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本行股票于2016年9月30日开始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11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222,727,969元。

9、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及转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15”号文核准,本行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22号文同意,该次可转债于2018年2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常熟转债”,债券代码“113018”。

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常熟转债”自2018年7月26日起可转换为本行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7.61元/股。2018年5月18日,因本行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常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61元/股调整为7.43元/股。2018年8月27日,本行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修正转股价,“常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43元/股调整为5.76元/股。2019年5月17日,本行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前赎回“常熟转债”的议案》,以100.160元/张的价格提前赎回155,310张“常熟转债”。

截至2019年5月17日,累计共有298,446.90万元“常熟转债”转换成本行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518,127,956股,转股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2,740,855,925股。2019年12月23日,本行完成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行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

本行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股本总额为2,740,855,925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07,263,0123.91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107,263,0123.91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项目数量(股)比例(%)
境内自然人持股107,263,0123.91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633,592,91396.09
1、人民币普通股2,633,592,91396.0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普通股股份总数2,740,855,925100.00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896,6929.01-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8,664,7126.15-
3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84,431,8883.08-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81,092,8592.96-
5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6,695,8452.80-
6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71,986,5732.63-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6042组合65,572,0862.39-
8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55,751,6862.03-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品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4,935,4252.00-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金融行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37,229,3121.36-
合计943,257,07834.41-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行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本行亦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安排能够控制本行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即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6月末,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注册成立于1987年3月,注册资本742.6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任德奇,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境外机构所在有关监管机构所批准经营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末,交通银行总资产为116,657.57亿元,净资产为9,772.36亿元。2021年度,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为2,693.90亿元,净利润为889.39亿元。上述数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6月末,交通银行总资产为125,805.76亿元,净资产为9,889.36亿元。2022年度1-6月,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为1,433.86亿元,净利润为441.32亿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6月末,交通银行持有本行24,690万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

9.01%。

四、本行的组织结构

(一)本行的组织结构

本行已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下的授权经营体制,总行组织全行开展经营活动,负责统一的业务管理,实施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本行组织机构及管理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本行的分支机构

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共设有168家分支机构,其中总行营业部1家,分行7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地级市 (县)机构名称地址机构数员工数总资产 (千元)
1常熟总行(含常熟地区分支机构)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1092,349145,296,722
序号地级市 (县)机构名称地址机构数员工数总资产 (千元)
2苏州 (不含常熟)苏州分行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0号1幢102室、202室、701室112910,209,565
3相城支行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1080号时尚四季商业广场A009室、A010室、D012室,1096号、1098号、1100号、1102号1585,734,160
4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金港大道111号3815,387,953
5昆山支行昆山市前进东路707号华鼎大厦101室、102室、201室1665,875,455
6太仓支行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号1433,091,971
7无锡无锡分行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2、3-1601-3-16061676,357,865
8江阴支行江阴市朝阳路55号嘉荷中心1522,867,360
9宜兴支行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77号1511,637,121
10惠山支行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340、342号,天力商业广场36、37、38号1412,114,124
11镇江镇江分行镇江市正东路39号东大院4号楼1511,837,904
12句容支行句容市华阳北路东侧2号127616,965
13南通南通分行南通市青年西路1号1幢1764,408,511
14海门支行海门市海门镇秀山东路77号4673,349,594
15海安支行海安市开发区黄海大道(东)2号1351,539,284
16如东支行如东县掘港镇日晖东路9号2451,600,130
17启东支行启东市紫薇路西汽车站西侧大楼3611,763,388
18通州支行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7号2321,237,196
19如皋支行如皋市海阳南路288号龙游御境53幢商业楼1411,801,035
20盐城盐城分行盐城市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5号楼2793,094,317
21亭湖支行盐城市市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11幢113-115室235943,612
22阜宁支行阜宁县阜城镇城南新区澳门路511号2511,387,597
23大丰支行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31号1351,411,214
24射阳支行射阳县解放路东方明珠花苑15幢1522,444,622
25东台支行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2582,068,626
26扬州扬州分行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181号、183号1291,197,096
27邗江支行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101号(月城科技广场)2幢101、102、111、201、202号3692,723,990
28江都支行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文昌东路1264号131653,770
序号地级市 (县)机构名称地址机构数员工数总资产 (千元)
29仪征支行仪征市西园北路32号132853,787
30泰州泰州分行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1491,544,727
31靖江支行泰州市靖江市江洲路188号1291,328,557
32泰兴支行泰兴市拱极路及根思路交汇处119740,989
33兴化支行兴化市南郊居委会长安转盘西北侧3幢117730,518
34连云港东海支行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206号61677,846,798
35淮安金湖支行金湖县衡阳路228号4561,583,578
36宿迁泗洪支行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28号2732,527,464
合计1684253239,807,565

(三)本行的控股及参股企业

1、本行控股企业

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拥有1家一级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兴福村镇银行成立于2019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83,000万元,实收资本183,000万元,本行持股比例为90%。兴福村镇银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和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设立和收购村镇银行;为村镇银行提供代理支付清算、政策咨询、信息科技、产品开发、运营支持、培训等中后台服务;受村镇银行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21年末,兴福村镇银行总资产为377.36亿元,净资产为328.37亿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5.93亿元,净利润为3.06亿元。上述数据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2年6月末,兴福村镇银行总资产为422.23亿元,净资产35.00亿元。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为9.80亿元,净利润为2.23亿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6月末,兴福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行控股30家村镇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省份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 (千元)持股比例机构数员工数总资产 (千元)
1湖北省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3,73554.16%3553210,898,699
2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40052.00%6721,238,665
3秭归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88071.93%560864,537
4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9,30085.08%4621,144,871
5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63,43091.80%5681,055,391
6江苏省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5,10051.01%5751,782,853
7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71772.41%3881,642,311
8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5,55057.18%569964,598
9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1,60064.90%253997,638
10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8,48481.99%3621,129,363
11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7,19167.08%251978,480
12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8,41869.92%3451,017,513
13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0,00061.00%4601,262,903
14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63,36051.00%2751,064,657
15河南省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54.40%91021,564,742
16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55.00%6911,206,828
17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0,00051.00%787796,054
18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0,00069.00%576778,288
19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0,00083.00%677990,047
20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0,00074.00%567647,458
21云南省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9855.41%71001,413,575
22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8,95353.97%370783,470
23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2,44851.83%585971,721
序号省份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 (千元)持股比例机构数员工数总资产 (千元)
24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3,54860.92%458809,427
25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2,45853.83%6811,037,052
26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4,04558.65%571997,266
27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3,47551.36%349627,342
28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1,50078.00%460878,857
29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1,92038.83%3601,021,973
30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1,20066.33%556704,394

2、本行参股企业

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参股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本行持 股比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经营范围
1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33%2011年02月22日150,000.00江苏省镇江市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009年08月31日438,120.80湖北省武汉市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基金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1995年10月31日50,000.00江苏省泰兴市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序号企业名称本行持 股比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经营范围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以及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61%2007年07月03日67,728.54江苏省连云港市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1995年11月08日405,000.00江苏省扬州市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6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84%2010年06月13日836,500.00天津市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江苏如东6.05%2012年07122,435.01江苏省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序号企业名称本行持 股比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经营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11日南通市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同业外汇拆借;结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36%2001年09月18日3,720.00江苏省南京市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社员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0.17%2002年03月08日293,037.44上海市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行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本行自2016年9月30日上市以来,历次股本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2016年6月30日)9,104,534
历次股本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净筹资额
2016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911,177
2018年1月可转债2,954,591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2,938,050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22,093,361

六、报告期内本行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行的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行A股IPO过程中,本行做出如下承诺:

本行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董事会将在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本行主要股东的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行A股IPO过程中,本行主要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交通银行承诺:

(1)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交通银行所持有的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本行回购交通银行所持有的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交通银行在实施减持本行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本行,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交通银行无减持计划。

(4)若交通银行未履行上述承诺,交通银行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如有)归本行所有。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交通银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上市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784人,已有767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其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东每年出售所持本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上述股东转让所持本行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合计持股达51%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上市前本行51.22%股份的68名股东签订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2014年至2016年6月新增股东承诺

2014年至2016年6月本行新增61名股东,其中60名股东签署承诺:自上述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上述股份。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行A股IPO过程中,本行时任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管宋建明、徐惠春、邹振荣、张义良、钱月宝、陈瑜、黄勇斌、施健、薛文、彭晓东分别承诺:

(1)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权,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权。

(2)在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建明、徐惠春、邹振荣、黄勇斌、施健、薛文、彭晓东分别承诺:

(1)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本行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本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2)本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近亲属承诺:

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权,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若确需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应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制定发表明确意见。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行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本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或修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与变更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调整。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发表明确意见。

(三)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若本行当年进行股利分配,则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本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求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制定了《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资本监管要求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如下重要因素:

(一)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本行需符合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自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本行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落实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支持业务发展需要

本行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聚焦主业、下沉服务、深化零售银行转型是未来本行发展的着力点,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是本行未来发展的方向。现阶段,本行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本行亟需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业务战略发展需要,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确保业务持续、稳健增长的资本需求,使其能够满足本行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考虑各方股东意愿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方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本行《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必须遵循程序如下:

1、由本行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行的盈利水平、业务规模、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本行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单独发表明确意见,本行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既要形成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也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需要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2、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前,本行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机制

本行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作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年度是本行深化零售转型、提升发展质效、打造特色鲜明一流上市农商行的重要时期,本行的发展与股东的支持密不可分。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2020-2022年度,若本行当年进行股利分配,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满足本行正常经营资金要求、业务发展和重大投资并购需求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本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决策程序及本行《章程》规定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当本行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股

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资本规划

为有效支持业务发展,持续满足监管要求,提升资本管理水平,本行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行发展战略及业务规划,制定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21-2023年)》,并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管理规划的考虑要素

(一)宏观经济环境

国际环境方面,大国博弈下贸易摩擦趋于长期化和复杂化,新冠肺炎疫情又给全球经济增添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国内环境方面,我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控住了疫情,经济运行韧性十足,但拉动增长的引擎动力不足,结构性矛盾仍很突出。银行业面临的挑战更为多元化,经营环境也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银行业需要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在创新发展和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提高内源资本补充能力,拓宽外源资本补充渠道,支撑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对本行提升竞争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部监管环境

2013年1月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在资本定义和风险资产的计量监督检查方面更加严格,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2016年人民银行推出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原“差额准备金动态调整及合意贷款规模管控”的微观审慎机制向“宏观审慎管理和广义货币政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转变,将广义信贷增速与银行资本水平直接挂钩。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不断强化。

(三)资本供需情况

截至2020年底,本行(集团)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08%,一级资本充足率11.13%,资本充足率13.53%。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82%,一级资本充足率10.82%,资本充足率13.24%。本行将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加快零售转型步伐,注重提升发展质效,有效防控化解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资本需求层面,本行近年来资产规模呈较快增长态势,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从新一轮战略发展规划看,本行将面临自身业务快速发展、投资管理行增资、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资本消耗需求。

资本供给层面,预计银行业整体息差还会收窄,资产质量有待进一步夯实。未来本行的资本需求和内源资本补充之间会存在一定缺口,需要通过外源渠道补充资本。

二、未来三年资本充足率目标

结合监管要求及本行实际,确定2021-2023年资本充足率目标如下: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投管行及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如监管部门调整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本行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随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未来三年资本补充方案

本行资本补充以满足2021-2023年发展战略和资本监管要求为目标,并遵循以下原则:

1、以内源补充为主。本行将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努力提升盈利水平,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稳健的现金分红政策,积极回报股东。

2、适时补充一级资本。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本市场情况,运用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等符合《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增强本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3、择机补充二级资本。本行将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择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等方式补充二级资本,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拓展创新融资渠道。本行将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合理选择其他创新融资方式,提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

四、资本管理措施

(一)提高资本运用效率,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本行将始终坚持服务“三农两小”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定位,聚焦主业、下沉服务、深化零售银行转型,朝着既定的战略目标打造特色鲜明的一流上市农商银行。本行将适时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业务,加强风险资产管理,用好用足资本资源,加强资源配置管理,促进结构调整,挖掘盈利潜力。

(二)提升资本配置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本行将持续完善资本管理,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优化业务结构,强化考核引导,完善资本约束激励机制,引导全行各级机构树立资本约束意识。本行将健全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资本管理的方法原则和管理流程,细化相关资本管理岗位职责,加强资本管理研究,增强资本管理相关系统建设,支持本行资本的精细化管理,提升本行资本管理水平。

(三)强化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本行将以资本规划为纲领,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纳入年度预算体系、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风险偏好政策,实现从资本规划到资本预算、资本配置的有效传导。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充足率水平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四)高度重视股东回报,合理分配本行利润

《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本行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三)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1、2019年度利润分配

2020年6月24日,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红方案如下: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2,740,855,9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48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30.71%。

2、2020年度利润分配

2021年4月29日,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红方案如下: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2,740,855,9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48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30.40%。

3、2021年度利润分配

2022年4月22日,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红方案如下: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2,740,855,9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48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25.05%。

八、报告期内债券的发行、偿还及资信评级情况

(一)报告期内债券发行情况

1、2020年3月发行金融债

2020年3月10日,本行公开发行了专项金融债券,债券简称为“20常熟农商小微债01”,债券代码为2021003.IB。本次发行的债券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2.96%,期限为3年。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报告,本次债券在发行时的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债券主体评级为AA+,债券评级为AA+。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拖欠债券利息的情况。

2、2021年5月发行金融债

2021年5月27日,本行公开发行了专项金融债券,债券简称为“21常熟农商小微债01”,债券代码为2121022.IB。本次发行的债券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38%,期限为3年。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报告,本次债券在发行时的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债券主体评级为AA+,债券评级为AA+。

3、2021年8月发行金融债

2021年8月20日,本行公开发行了“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债券简称为“21常熟农商三农债”,债券代码为2121037.IB。本次发行的债券规模为10亿

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15%,期限为3年。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报告,本次债券在发行时的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债券主体评级为AA+,债券评级为AA+。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拖欠债券利息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债券偿还情况

本行于2018年1月19日发行了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0%、第五年1.3%、第六年

1.8%。截至2019年5月16日,常熟转债累计转股518,127,956股;截至2019年5月23日,公司赎回常熟转债155,310张。2019年5月23日,常熟转债在上交所摘牌。

本行于2016年2月26日发行了10亿元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票面利率为4.35%。2021年2月25日,本行按面值兑付了上述债券。

本行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发行了10亿元专项金融债券,票面利率为

3.55%。2022年8月26日,本行按面值兑付了上述债券。

九、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的任职情况及简历

1、本行董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在本行任职性别出生年份任职期间
庄广强董事长1970年2020.12-换届止
薛文董事、行长1974年2020.12-换届止
孙明董事、董事会秘书1974年2020.12-换届止
孟施何董事1967年2017.04-换届止
杨玉光董事1969年2019.01-换届止
聂玉辉董事1971年2020.12-换届止
王春华董事1963年2014.03-换届止
朱勤保董事1954年2014.03-换届止
蒋建圣独立董事1971年2017.04-换届止
张荷莲独立董事1972年2017.04-换届止
袁秀国独立董事1955年2017.04-换届止
吴敏艳独立董事1975年2017.04-换届止
蔡则祥独立董事1958年2020.12-换届止

本行董事的简历如下:

庄广强先生,197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邳州支行赵墩营业所副主任、邳州支行办公室副主任、徐州分行干部学校副校长、徐州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邳州支行副行长,本行副行长,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本行行长。现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薛文先生,197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助理经济师。历任常熟市谢桥信用社办事员,本行谢桥支行办事员、谢桥支行和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主持工作),本行谢桥支行行长、招商支行行长,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本行财务总监、副行长。现任本行董事、行长,兼任兴福村镇银行董事长。

孙明先生,197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灌南支行记账员、分理处副主任、主任,本行战略规划部科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泰州分行行长。现任本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本行党委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孟施何女士,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徐州衡器厂研究所办事员,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职员、副科长、储蓄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淮西支行副行长、徐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徐州分行私金处副处长、徐州分行私人金融业务部、预算财务部经理,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私人金融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电子银行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行长、交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行长、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大客户三部总经理。现任本行董事,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杨玉光女士,196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国外业务部科员、新石北路支行外汇业务负责人、电脑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稽核部干部、稽核部稽核四处副处长、审计部(稽核部)审计高级经理(四部)、交通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副总经理、监察特派员,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本行董事,交通银行审计监督局副局长。

聂玉辉先生,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长沙政治学院教保处员工、交通银行长沙分行黄兴路支行保卫科干事、科长,交通银行长沙分行保卫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长沙分行星沙支行负责人、湖南省分行星沙支行行长、衡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现任本行董事,交通银行乡村振兴事业部副总经理。

王春华先生,196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常熟市通用电器厂技术员,常熟开关厂成套电器设备分厂厂长,常熟开关厂副厂长、副总经理,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行董事,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常熟市吴越智创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联

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富士电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朱勤保先生,195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苏州地区机械厂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车间党支部书记,常熟机械总厂全质办负责人,常熟制冷设备厂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行董事,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白雪电器海外营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熟英特新型构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苏蓝天空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常熟电讯器材厂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白雪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白雪电器有限公司董事,江苏联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蒋建圣先生,197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职员、杭州新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现任本行独立董事,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百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恒生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恒生数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荷莲女士,197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金融早报》社记者、《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记者。现任本行独立董事,北京

汇银信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长恒通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秀国先生,195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崇明东风农场子弟中学教师、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社编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市场发展部经理、投资者教育中

心负责人、资本市场研究所高级经理、发行上市部执行经理。现任本行独立董事,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敏艳女士,197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注册会

计师、副教授。历任常熟理工学院审计处工作人员、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系主任、书记。现任本行独立董事,常熟理工学院商学院财务管理系书记,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则祥先生,195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江苏银行学校教师,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务处副处长、副校长,南京审计学院科研处长、教务处长、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现任本行独立董事、南京审计大学教授,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2、本行监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在本行任职性别出生年份任职期间
黄勇斌监事长、职工监事1967年2020.12-换届止
闻怡职工监事1979年2020.12-换届止
陶少锋股东监事1963年2020.12-换届止
沈梅股东监事1969年2020.12-换届止
俞晓华外部监事1965年2017.04-换届止
廖远甦外部监事1975年2017.04-换届止

本行监事简历如下:

黄勇斌先生,196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常熟市谢桥信用社会计,常熟市琴南信用社主任助理,常熟市信用联社财务核算部办事员、经理助理,本行白茆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小额贷款中心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张家港

农商银行董事、副行长。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职工监事、监事长。

闻怡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常熟市王庄信用社柜员,本行古里支行复核岗,信贷管理部科员,风险管理部科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本行职工监事,票据业务部总经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陶少锋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常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师,常熟市第五中学教师,常熟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常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副主任、资本市场科科长。现任本行监事,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董事,常熟东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常熟新动能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城市新动力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熟市农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常熟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常熟开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中科梦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市沿海合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市民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创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乘帆压缩机有限公司董事,常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苏州虞诚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电常熟配售电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常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梅女士,196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常熟市审计事务所部门经理、常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常熟新联分所部门经理。现任本行监事,常熟莘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常熟市邦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俞晓华先生,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二级律师。历任常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现任本行监事,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廖远甦先生,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常熟理工学院统计系副主任、常熟理工学院苏南小微金融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现任本行监事,常熟理工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

3、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在本行任职性别出生年份任职期间
薛文行长1974年2020.12-换届止
孙明董事会秘书1974年2020.12-换届止
付劲副行长、首席信息官1969年2017.04-换届止
尹宪柱副行长、财务总监1975年2020.01-换届止
吴铁军副行长1975年2020.12-换届止
包剑副行长1981年2020.12-换届止
陆鼎昌副行长1986年2022.08-换届止
孟炯行长助理1971年2016.10-换届止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薛文先生简历详细情况请参见前文“本行董事”部分。孙明先生简历详细情况请参见前文“本行董事”部分。付劲先生,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新天精密光学仪器公司干部,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电脑部干部、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业务应用处主管软件开发员,软件开发中心主管软件开发员、副高级经理,信息技术管理部生产管理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首席信息官。尹宪柱先生,197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历任温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香丽园(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经理,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泰州分行行长。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财务总监。

吴铁军先生,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助理经济师。历任常熟市金龙城市信用社柜员、客户经理,本行风险管理部办事员、信贷管理部办事员、小企业信贷中心办事员、小企业信贷中心总经理助理、唐市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公司银行总部总裁。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包剑先生,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历任本行任阳支行

柜员、信贷内勤、客户经理,业务发展部办事员、办公室办事员、公司银行部办事员,小额贷款中心办事员、总经理助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投行与同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票据业务部总经理、同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陆鼎昌先生,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助理工程师。历任本行小额贷款中心信贷员、总经理助理,小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邗江支行行长,小微金融总部总经理。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孟炯先生,197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金融理财师。历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主管、高级专务,本行零售部总经理、家庭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总监,苏州分行行长。现任本行行长助理兼资金营运中心总裁。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的薪酬状况

1、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常熟银行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考核并实施,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对监事薪酬进行考核并实施。

2、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章程》《常熟银行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常熟银行2021年度董事长、高管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常熟银行2021年度监事长履职考核办法》《常熟银行稳健薪酬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意见确定。

3、薪酬情况

2021年度,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职务年度薪酬备注
姓名职务年度薪酬备注
庄广强董事长156.53-
薛文董事、行长156.59-
孙明董事、董事会秘书105.38-
孟施何董事4.79外部董事津贴
杨玉光董事4.82外部董事津贴
聂玉辉董事4.80-
王春华董事4.89外部董事津贴
朱勤保董事5.00外部董事津贴
蒋建圣独立董事9.60独立董事津贴
张荷莲独立董事10.00独立董事津贴
袁秀国独立董事10.00独立董事津贴
吴敏艳独立董事10.00独立董事津贴
蔡则祥独立董事10.00-
黄勇斌监事长、职工监事139.51-
闻怡职工监事116.68-
陶少锋股东监事1.85外部监事津贴
沈梅股东监事5.00外部监事津贴
俞晓华外部监事4.79外部监事津贴
廖远甦外部监事4.90外部监事津贴
付劲副行长、首席信息官37.00-
尹宪柱副行长、财务总监127.24-
吴铁军副行长115.71-
包剑副行长118.09-
孟炯行长助理119.40-

注:付劲副行长系交通银行派驻本行,其薪酬由交通银行发放,2021年度在本行实际领取职务补贴37万元。戴叙明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3月14日辞去本行董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委员职务,2021年在本行领取的外部董事津贴4.82万元。陈稔因工作调动,于2022年6月24日辞去本行副行长职务,2021年在本行领取的薪酬为131.76万元。陆鼎昌于2022年8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21年度未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自本行领取薪酬。

4、本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除上述薪酬外,本行为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在编正式员工制定了《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企业年金方案》,本行每年为具体员工缴纳企业上一年度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三)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发行人职务持股情况(股)持股比例
庄广强董事长160,0000.0058%
薛文董事、行长449,9520.0164%
孙明董事、董事会秘书48,3000.0018%
袁秀国独立董事6,0000.0002%
黄勇斌监事长、职工监事650,0000.0237%
沈梅股东监事3,7000.0001%
闻怡职工监事97,9050.0036%
付劲副行长、首席信息官81,0000.0030%
尹宪柱副行长、财务总监81,3000.0030%
吴铁军副行长310,3620.0113%
包剑副行长131,0980.0048%
孟炯行长助理81,0000.0030%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1、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股东单位名称在股东单位担任的职务
孟施何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杨玉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督局副局长
聂玉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村振兴事业部副总经理
王春华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原常熟开关厂)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朱勤保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陶少锋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原常熟开关厂)董事

2、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薛文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春华常熟市吴越智创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苏联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富士电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勤保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白雪电器海外营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熟英特新型构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江苏蓝天空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熟电讯器材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苏联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辽宁白雪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白雪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蒋建圣杭州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百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恒生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恒生数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荷莲北京长恒通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汇银信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秀国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敏艳常熟理工学院商学院财务管理系书记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则祥南京审计大学教授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闻怡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陶少锋常熟东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新动能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城市新动力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熟市农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常熟开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中科梦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市沿海合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市民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创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乘帆压缩机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苏州虞诚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电常熟配售电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梅常熟莘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
常熟市邦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俞晓华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廖远甦常熟理工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

(五)本行对管理层的激励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未实施股权激励,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本行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四节 本行主要业务

一、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国内银行业状况

1、概述

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核心产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增速的放缓,我国银行业已由过去十余年规模、利润高速增长的扩张期,进入规模、利润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力度的持续加大,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新动能快速成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我国GDP为1,143,670亿元。在2017年至2021年间我国GDP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28%。作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下表为2017年至2021年我国GDP、人均GDP情况:

项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

GDP(亿元)

GDP(亿元)832,036919,281986,5151,013,5671,143,6708.28%

人均GDP(元)

人均GDP(元)59,59265,53470,07871,82880,9767.97%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是我国投融资体系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1.34万亿元。其中,实体经济从银行系统获得的融资增量(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为19.45万亿元,占整个社会融资总规模的62.06%。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推动了银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21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32.30万亿元和192.70万亿元,在2017年至2021年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9.08%和

12.54%。下表为2017年至2021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
各项存款余额1,641,0441,775,2261,928,7852,125,7212,323,0009.08%
各项贷款余额1,201,3211,362,9671,531,1231,727,4521,927,00012.5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小微企业信贷呈现供求两旺。根据银保监会统计,2021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19.07万亿元,相较于2020年末增长24.94%。加入WTO以来,我国遵循承诺开放市场准入,外资银行纷纷抢滩国内市场,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内、外部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战略,避开已过度竞争的城市、大企业等市场,运用独特眼光选择农村、中小企业等尚待开发的银行服务市场,是其迅速提升核心竞争力、获取丰厚盈利的有效途径。

2013年,金融改革呼声渐高,与银行业息息相关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速。2013年7月19日,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包括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信社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同时维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变。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后,银行将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以平衡收益,或将加剧企业贷款利率的两极分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要求。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我国利率管制基本放开,金融市场主体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各类金融产品定价。

2、国内商业银行市场格局

根据银保监会统计,2022年6月末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机构总资产总负债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大型商业银行①1,454,85240.36%1,335,35540.44%
机构总资产总负债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股份制商业银行②639,19717.73%587,21417.78%
城市商业银行480,24613.32%443,97913.44%
农村金融机构③491,63213.64%455,92013.81%
其他类金融机构④538,42014.94%479,93214.53%
合计3,604,346100.00%3,302,400100.00%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注:①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②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与原深圳发展银行合并)、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③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④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大型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大型商业银行一直是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截至2022年6月末,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机构总资产的40.36%。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22年6月末,国内共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资质,其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机构总资产的17.73%。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22年6月末,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机构总资产的13.32%。传统上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仅限于在当地城市中经营,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理念的转变,银保监会出台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允许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跨区经营。农村金融机构:前身主要为当地农村信用社,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6月末,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3.64%。

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他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截至2022年6月末,其他类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4.94%。

3、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商业银行概况

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农村信用社。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指导思想,同时决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并且提出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1年,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2001]60号),选择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率先进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试点,批准上述3个地区在原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由农户、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入股,分别改制设立为3家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在前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04年起陆续组建了江苏吴江、江苏昆山、上海、北京、深圳等农村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2004年6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的监管原则,建立省级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分工合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新监管体系。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产物,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等优势,扎根农村市场,开拓经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1,596家,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3.25%。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商业银行凭借体制及在客户市场的优势,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4、常熟银行业状况

(1)常熟市概况

常熟地处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长三角”经济带中心,被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十多个工商业发达的大中型城市紧紧环抱,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拥有现实而巨大的市场潜力。常熟市区距上海虹桥机场仅90公里,境内有苏嘉杭和沿江两条高速公路交汇;常熟港作为国家对外开放一类口岸,居全国十大内河港口之列。随着苏通长江大桥的通车以及沿江铁路等重大项目的修建和完工,常熟逐渐成为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常熟市位于中国县域经济、文化、金融、商贸、会展和航运中心城市的前列,2019年以来,先后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县市、2019年度全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区、2019全国营商环境百强县、2019年全国综合经济竞争力十强县,入选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2020年10月,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2020年社科院发布《全国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100强》,常熟市排名第4。

(2)常熟市经济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常熟市地区生产总值和人民生活水平经历了快速的增长。截至2021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为3,890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为3,542亿元,近年来持续增长。

2017-2021年,常熟市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
人民币存款3,1193,2803,5073,6613,8905.68%
人民币贷款2,3752,5522,7673,1083,54210.50%

数据来源:常熟市主要经济统计指标。

(3)常熟市银行市场竞争状况

常熟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除本行外,吸引了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内的26家商业银行(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常熟市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除本行外,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

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常熟市的银行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人民币存款余额占常熟市场总额的比例为

28.55%,在常熟市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一;人民币贷款余额占比15.33%,在常熟市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一。

(二)国内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1、概述

银行业在国内受到较严格的监管,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内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文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除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监督管理外,同时由省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依法管理。

2、主要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1)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①按照《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经营。

②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人民银行进行监督检查。

③根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保监会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④在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

⑤在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时省级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⑥在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2)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其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②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它措施。

④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⑤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⑦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3)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①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即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②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提供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信息,指导信用社搞好金融服务;组织有关部门对信用社业务经营及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检查。

③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④督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并协助打击逃废债、清收旧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信用省级联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推荐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考核。

⑥组织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对信用社各类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

⑦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为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⑧信用社党的关系可实行省委领导下的系统管理,也可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党委要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信用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省级联社

省级联社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业管理的机构。省级联社在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并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其职责主要包括:建章立制、指导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的指导及培训、本地资金清算结算系统的完善等。

(5)其它监管机构

除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受到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在进行外币业务时,受到外汇管理局监管;在进行基金托管或基金代销业务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3、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的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以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建、合并、分立、终止;审查、批准5%以上股东的股东资格;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管理等。

(2)业务监管主要包括:对贷款业务、个人理财、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产品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和服务定价等。目前,人民银行通过制定基准利率分别设置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具有适当的定价调节空间;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格。

(4)审慎经营监管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贷款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贷款集中度、资产流动性以及其它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监管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评级等。

(6)外资银行监管包括:外资银行在境内的设立、运营,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投资等。

4、银行业的监管趋势

(1)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Ⅰ)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Ⅱ)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保留巴塞尔协议I的最低资本要求等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以下措施改善资本架构,包括:就资本规定及信用风险评价作出建议,以改善资本架构对信用风险的敏感度;引进监控及监查标准,让银行就其整体风险进行内部评价;提高银行向公众汇报的透明度。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III出台,根据新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2004年2月,银保监会以巴塞尔协议I为基准制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2月,银保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2011年4月27入,银保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该指导意见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

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2012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以缓解信贷增长给银行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

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单一、同质化较高、长期依靠存贷利差等传统的信贷业务,使得杠杆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但是中国的信贷规模自2008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目前并未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所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未来持续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将可能会大力发展普通股权益外的一级资本,同时提倡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

(2)混业经营和监管国际化

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近年来银行业务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开拓,优化业务收入结构,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随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交叉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混业经营的交叉监管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重要课题。

此外,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迅速适应国际化市场环境,并尽快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接轨,将成为未来监管的重要发展趋势。

(3)治理同业扩张,强化金融去杠杆

近年来,受利率市场化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加强的影响,银行存贷款利差持续收窄,为增强盈利能力,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规模大幅扩张,通过同业套利、绕道监管等方式来配置高收益资产。2013年,银行表内外大量增配非标,2015年上半年银行理财进入股市,而2015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存单大量发行,催生地产行业和金融市场泡沫。为治理银行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套利、同业套利等问题,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提出了对十大类风险的具体防控要求,集中在资产信用风险、流动性管理、债券投自营、同业业务、理财业务、房地产融资、地方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风险、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等。其中,信贷、债券、同业、理财、地产和地方债务等均与近年银行资产配置和套利行为挂钩。同时,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要求银行自查“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自查范围涉及多项银行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后,继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力度,强化监管职能,相继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等多项文件,规范理财等资金业务开展,进一步对监管套利、同业套利等进行持续治理。未来,监管机构将持续通过严格执行MPA考核、出台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监管,不断约束银行同业扩张、优化资负结构、合理管控风险,从机制上抑制银行顺周期、体系性过度扩张的冲动,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5、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银行业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行业规章

银行业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公司治理的规章主要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等。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等。

6、国内银行业的影响因素及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不断完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近年来,银保监会连续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等多项文件,内容涵盖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银行业风险防控、弥补监管短板、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治理、规范业务开展等多个方面。上述文件的有效实施将逐步规范银行业务的开展,治理规避监管、违规套利等行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宣布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MPA从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跨境融资风险和信贷政策执行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并以评定等级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2016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的通知》,宣布自2017年一季度起,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MPA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助于提升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效率,更好地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同时更有力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未来,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仍将在防范金融风险、促

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新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银行业治理机制改革,切实防范重点领域信用风险,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2)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党的十七大将农村金融问题列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把农村金融作为整个金融工作的重点,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2005年以来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县域金融机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部署,针对现阶段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积极深化农信社产权改革、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采取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限制的改革措施,将多元化所有制金融机构引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2006年12月,银保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低门槛、宽准入、严监管”政策,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2007年10月,银保监会又将放宽准入的区域由原来的6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2006年,银保监会陆续颁布《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支持金融机构对支农产品及服务的创新。2008年6月,银保监会颁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跨区经营、新业务开展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一规范。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的原则性意见。200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强调对涉农贷款实行由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修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更名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跨区经营、新业务开展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以更符合新时代特征。

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逐步到位、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化以及农村金融监管环境的持续完善,农村巨大的金融市场正逐渐显现,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竞争将会日益加剧,新兴的农村金融市场充满了挑战和机遇。

(3)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推进

存贷款利率过去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受其管制,近年来伴随银行业加快改革步伐,人民银行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放开对利率的管制,利率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下限、金融机构存款浮动上限及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风险自主定价。同时,2019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今后商业银行各类贷款报价基准逐步由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切换为LPR,利率传导效率大幅提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增强。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各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直接反映在信贷等金融产品定价更加多样化、市场化,供求有更多双向选择的自由度,有助于货币政策传导,有利于资金在实体经济中进行更有效配置。

目前看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为趋势,随着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完全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创新能力、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带来较大的挑战。

(4)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旺盛,市场空间巨大

自《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生机与活力的群体,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其在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农村劳动

力转移、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传统的“20%的大客户创造80%利润”观念导致银行贷款不断向大客户和部分行业集中,在带来贷款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和过度竞争的同时,客观上难以再适应和满足小微企业迅速成长所带来旺盛的金融需求。银保监会将小微企业贷款作为一项带有战略意义的变革,要求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并积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建立适应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各项运作机制。自2005年7月颁布《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起,银保监会陆续颁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以及《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小微企业贷款的规范制度,推进了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已经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小微企业贷款呈现供需两旺局面,发展前景看好。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21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达19.07万亿元,相比于2020年末增长24.94%。

(5)居民收入提高,零售银行产品需求增长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对零售银行业务的需求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种趋势未来仍将持续。目前,我国零售贷款业务水平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水平,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等收费产品和服务预期将会有很大发展。下表列示近年来国内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单位:元

项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复合增长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39,25142,35943,83447,4126.83%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14,61716,02117,13118,9318.96%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随着居民收入和年轻消费群体规模的不断增长,居民消费水平显著提高,消费需求个性多样,消费金融已成为零售银行业务的蓝海。商业银行可通过与

电商、社交平台等合作及自有差异化细分市场平台建设,“场景化”布局消费金融市场,渗透大众客群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通过提升自身资产管理能力,加强外部合作提供增值服务,增加高净值客户黏度,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6)银行间市场快速增长,发展空间巨大

我国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货币市场、银行间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四个组成部分,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增长迅速;银行间市场中的新金融工具、衍生产品不断出现,如: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企业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根据人民银行统计,2021年银行间同业拆借总金额为118.82万亿元,2021年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交易总金额为1,040.45万亿元。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银行间市场凭借其在人民币汇率形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服务金融机构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7)行业竞争加剧,差异化发展趋势显现

目前,我国银行业内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截至202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1家开发性金融机构、2家政策性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8家城市商业银行、19家民营银行、1,596家农村商业银行、23家农村合作银行、577家农村信用社、1,651家村镇银行等。

自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于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2007年4月2日,首批改制外资银行东亚(中国)、汇丰(中国)、花旗(中国)、渣打(中国)分别开业,并于2007年4月23日正式向北京当地居民开办人民币业务。2007年12月13日,首家外资村镇银行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

随着对中国的了解加深,外资银行网点从沿海省份和大城市逐步扩展到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内陆省份和二三线城市。网点功能也更趋于多元化,更加注重贴近我国市场需求。一些外资银行设立了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县域支行和异地支行等,专注为小微企业、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提供更适合的特色

金融服务。在较快发展的同时,在华外资银行整体保持了稳健发展,整体资本充足率近年来始终保持在15%以上,资产质量良好,流动性风险可控。2015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开始施行,外资银行设立运营的制度环境更加宽松、自主。

在外资银行加速进入国内市场以及客户对银行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之下,面对内、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中小型商业银行运用独特眼光选择潜在客户和市场,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差异化经营战略,将在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获得独特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8)金融科技及互联网的影响

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日益成为金融创新的基础与支柱,银行业的重要产品和管理创新包括衍生产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打分模型等均通过以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的应用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来实现。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的融合发展有助于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也有助于引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目前,商业银行经营服务的渠道已从单一的营业网点渠道,向电子化渠道与营业网点渠道全面结合的经营模式转变。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逐渐广泛和深入,银行业正拥抱金融科技,加快向数字化、轻型化、平台化转型,通过科技赋能,商业银行可以高效、安全地开展客户筛选、风险识别、风险防控,从而解决或减少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完善等痛点。商业银行借助金融科技,可以在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资产管理等方面创新服务模式,更有效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科技在商业银行各个环节、各个产品的广泛应用,为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提供了重要支撑。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2013年6月13日,以余额宝上线为始,互联网金融以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向传统金融业发起挑战。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普惠特征,对人们理财观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改变了金融消费者的行为,使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受到冲击。现阶段

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服务和众筹模式等形式。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其向银行核心业务渗透的速度,改变着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突破空间、时间的限制,有利于减少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诸多成本,同时拉长客户服务半径,解决了长尾客户的问题。利用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有助于在技术上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技术,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征信手段,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了金融服务能力。

二、本行的经营范围

本行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行所属行业为“J金融业-J66货币金融服务”。

三、本行所处行业的竞争地位

(一)本行的行业地位

本行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守服务“三农两小”市场定位。近年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复杂的国内外金融环境,本行凝心聚力,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小微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妥善应对各类风险。按照“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发展要求,坚持市场定位,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以服务下沉推进零售转型,统筹兼顾、质效并举,推动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深耕普惠金融领域,通过普惠赋能、科技创新,持续巩固自身优势。

资产规模方面,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总资产(集团合并口径,下同)为2,748.94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11.48%。盈利能力方面,2021年度本行实现营业收入76.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31%和21.34%;2022年1-6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43.7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1亿元。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不

良贷款率为0.80%,较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535.83%,较上年末上升4.01个百分点。

近年来,本行在国内外获得了诸项殊荣,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公司荣誉主办机构/颁发机构
2021年2021年全球银行品牌500强第423位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第435位
2021年中国银行业100强第83位中国银行业协会
2021年度“陀螺”评价体系县域农商行综合得分第一名
2020-2021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A级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度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先进单位江苏银保监局
2020年度苏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苏州银保监分局
苏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苏州市委
2021年度普惠金融服务银行天玑奖《证券时报》
2021年度中国银行业理财银行金牛奖《中国证券报》
2020年2020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第462位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0年全球银行1000强第427位
2020年中国银行业100强第80位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9年度“陀螺”评价体系县域农商行综合得分第一名
2019-2020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A级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度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先进单位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全省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公安厅
2020年度“激励干事创业、奉献火红年代”高质量发展工作先进集体苏州市委、苏州市政府
2019年度苏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苏州市总工会
2020年度“金质量”优秀党建奖《上海证券报》
2019年2020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第462位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9年全球银行1000强第487位
2018年度“陀螺”评价体系县域农商行综合得分第一名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度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创新项目奖国务院农业农村部
2018-2019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A级上海证券交易所
慈善之星(2017-2018)江苏省慈善总会
2019年度中小银行投行业务天玑奖《证券时报》
2019年度中国农商行优秀财富管理机构君鼎奖
中国主板上市公司价值100强

(二)本行的竞争优势

1、发展基础稳固,稳步推进业务拓展

常熟市地处我国县域经济最为发达的苏南地区,2021年,江苏省GDP为

11.64万亿,排名全国第二,区域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活跃,制造业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较为适合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本行自成立以来即植根于常熟市并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当地居民。凭借天然的本土优势及对县域经济的深刻理解,本行在与多家商业银行的竞争中逐步成长壮大,并确立了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人民币存款余额占常熟市场总额的比例为28.55%,在常熟市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一;人民币贷款余额占比

15.33%,在常熟市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在常熟市共拥有109家分支机构,本行基础客户、网点渠道等重要资源均集聚在常熟市。在巩固本地市场的同时,本行通过设立异地支行以及参股、控股的方式,将本行在县域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运用于更广阔的地区领域,既有效防范了区域风险,又扩展了经营和盈利空间。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在江苏省内(不含常熟地区)共设有7家分行,合计59家分支机构。2007年8月,本行在湖北恩施设立咸丰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国内首家设立村镇银行的县(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本行先后在江苏、河南、湖北和云南等多地合计设立30家村镇银行,有效地扩展了经营版图。2019年,本行发起设立全国首家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30家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此外,本行还参股了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农村商业银行。

2、践行普惠金融,深化零售银行转型

本行践行“普惠金融、责任银行”的企业使命,坚持服务“三农两小”的市场定位,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民营企业和乡村振兴领域,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以标准化技术和流程做好小微金融服务,打造普惠金融精品银行、资本市场价值银行。

本行全方位推进零售银行转型,将普惠金融服务嵌入百姓高频生活场景,引入便民服务,通过打造“一站式”服务,提升百姓便利感和获得感。打造知

民为民“联络站”,本行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以银村、银社结对共建为抓手,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就近为百姓提供金融与便民服务,打造村民身边“暖心站”。本行秉承便民惠民理念,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搭建“线下飞燕集市+线上常银生活”便民服务平台,打造综合惠民“服务站”,构建“金融+生活”服务场景,让百姓足不出村即可享受支付结算、贷款融资、便民缴费等综合服务。此外,本行深化机构改革,打破条线壁垒,推动业务向着综合化方向发展。2021年以来,本行在县市接壤、城乡结合的金融空白地区设立四个普惠金融试验区,组建普惠金融团队,集本行客户经理、小微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于一体,通过跨条线人员融合组队方式,推动金融服务下沉,为基层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打造小微银行,深耕培育小微市场

本行从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积极发展小微业务。针对线下小微市场,一方面,本行下沉服务网络,加快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构建立体化、多维度、全覆盖的金融服务网络,依托网格化管理,围绕城乡体改、乡村旅游、消费金融等领域全面推进整村授信,提升农村居民金融可得性,夯实小微发展根基。另一方面,本行积极整合优势资源,产品和服务去条线化,统筹完善客群分层和差异化营销策略,出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小微客户的专属金融服务体系。此外,本行不断深化服务内涵,将更多公共服务内容搬进网点、搬到线上、送到门口,推进“政银惠民工程”走向深入,扩大便民服务覆盖面。

线上小微市场方面,本行以线上产品为抓手,加快构建以经营性产品为主,消费性产品为辅的线上产品体系,促进线上线下业务场景的融合。此外,本行以线上技术为支撑,全面整合现有技术资源,通过优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功能,提升客户体验,通过移动贷款平台实现实时远程服务,将已标准化的线上流程无缝衔接“小微信贷工厂”,提高信贷认证、审批效率。同时,本行以线上渠道为突破,加快线上渠道拓展,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稳定发展,强化平台合作与风险管控,打通线上获客渠道,发挥线上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本行“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惠农便民、就近服务的优势,

将线上金融服务融入日常生活。

4、推进政银共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本行立足支农支小优势,积极探索“党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新模式,深耕县域市场,建立网格体系,以整村授信为切入点,将服务下沉到村、到户、到个人,搭建网格化普惠服务平台,满足乡村百姓精准化和个性化需求。本行持续延伸网格服务范围,做实整村授信,助力乡村振兴,联合村、社区组织开展农户家庭走访,采集完善建档信息,通过综合评议建立预授信客户名单制。本行与地方政府深化合作,全面启动“党建引领、金融惠民、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以党建为引领,以结对共建为载体,积极参与基层乡村治理,推动实现组织共建、资源共享、发展共商、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已经与常熟市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等45个行政事业单位,与常熟16个板块(镇、街道、开发区)达成政银党建共建全覆盖,全面推进“政银惠民工程”,加快“社银通”“政银通”“医银通”项目推广、扩大覆盖面,全面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下沉,174家普惠金融服务点投入使用,就近提供综合性金融与便民服务。

5、风险管控稳健,护航业务稳健发展

本行将风险管理主动前移,启用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平台,开展重点客户、重点业务风险排查及风险评估,同时授信优化点面结合,实行差异化信贷管理政策,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持续完善风险预警系统,上线触发贷后、黑灰名单进出自动化、舆情监测等功能。

本行严格遵守“创新、稳健、合规”的风控原则,积极应对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深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不断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努力实现风险收益最大化。本行持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以完善体系为保障,以科学计量为基础,以流程优化为抓手,以激励约束为引导,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动态高效管理各类风险。通过限额管理、压力测试有效监测市场风险水平,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调整交易策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本行不断加强科技风险管控,推进科技风险常态化监测与排查,深化业务连续性管理及系统灾备接管演练,切实提升协同应急能力。

疫情发生以来,本行积极应对经济下滑带来的资产劣化挑战,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率为0.80%,较年初下降0.0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覆盖率535.83%,较年初上升4.01个百分点,在上市银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6、创新驱动深入,强化金融科技赋能

本行积极构建科技生态。一是完善金融科技项目化、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模式,精准匹配业务需求,建立健全科技特色的绩效考核机制,引入良性竞争,激发团队活力。二是搭建立体化金融生态平台,嵌入“衣食住行、医教保娱”等高频应用场景,面向企业和市民客户,提供线上金融、社交购物、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三是加速业务与科技融合,有效应对互联网浪潮及新兴技术变革对传统银行的挑战,以科技孵化平台为抓手,加强外部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输出能力,将金融科技延伸到更多领域。

本行不断深化网点转型,围绕“智能化、轻型化、专业化、特色化”目标,持续推进网点转型工作。一是优化厅堂环境,从规划空间、资源整合、环境优化、动线设计等方面认真落实网点转型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统一环境管理,统一功能分区,统一管理工具。二是实现人员组合优化,丰富网点渠道服务,缓解柜面压力,推动柜面分流主要向营销转变,实现厅堂人员配置的组合优化,释放人力资源的效能。三是提升运管效率,将网点转型与运管工作紧密结合,利用金融科技推动线下业务向线上迁移,前台业务向后台转移,构建“轻前台、大中台”模式,实现运营管理的精细化、效益化。

本行持续提升数据应用,利用数字化技术推动业务及管理模式的升级。一是强化智能服务,利用语音助理、生物识别、人机协作等技术,以数字化的手段提供差异化的“千人千面”服务,匹配客户精确需求。二是强化集中管理,建立一站式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可视化的管理驾驶舱,实时掌握全行经营状态,及时作出决策调整。三是提升智能风控水平,依托大数据平台搭建覆盖全行各业务领域的风险数据集市,强化数据支撑,打造大数据风控系统,实现客群细分、策略优化和风控模型的调优,提高客户风险识别精度。

7、公司治理规范,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本行以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上市农商行”为目标,构建以“三会一层”

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本行高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拥有一支充满拼搏精神、富有创新力和凝聚力的员工队伍;坚持选贤任能,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不断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与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激发员工队伍活力,搭建良好成长通道,提拔一批业务精良、专业引领、价值匹配、综合素质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关键岗位,为更好应对行业竞争,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本行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行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农村金融主力军”为发展愿景,坚持服务“三农两小”的市场定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实体经济。本行扎根常熟地区,开拓经营,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人民币存款余额占常熟市场总额的比例为28.55%,在常熟市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一;人民币贷款余额占比15.33%,在常熟市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一。

本行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和资金业务等。本行各类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度/ 2020年12月31日2019年度/ 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公司业务营业收入1,332,33930.462,477,50932.362,426,30436.862,372,94236.82
营业利润597,34439.051,350,66849.94681,31930.53658,65128.92
资产总额76,156,90527.7065,262,08926.4755,158,72526.4346,070,85424.92
个人业务营业收入2,568,09658.724,323,41656.483,185,44548.402,905,65245.08
营业利润781,06751.061,486,54354.96884,12539.62825,23636.24
资产总额114,374,22841.61103,211,21341.8679,991,28038.3370,861,16138.34
资金业务营业收入446,61710.21789,12110.31875,59913.301,100,96717.08
营业利润124,4958.14-197,905-7.32578,70825.93729,26932.02
资产总额82,747,25930.1076,606,57131.0772,325,76134.6666,657,34336.06
其他营业收入26,6880.6165,3930.8594,6591.4465,4841.02
营业利润26,6881.7465,3932.4287,2823.9164,0482.81
资产总额*1,615,1400.591,502,9480.611,209,4890.581,250,1100.68

注:资产总额为期末数。

2021年度,本行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和资金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24.78亿元、43.23亿元和7.89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36%、56.48%和

10.31%;营业利润分别为13.51亿元、14.87亿元和-1.98亿元,占本行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94%、54.96%和-7.32%;2022年1-6月,本行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和资金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13.32亿元、25.68亿元和4.47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46%、58.72%和10.21%;营业利润分别为5.97亿元、

7.81亿元和1.24亿元,占本行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9.05%、51.06%和

8.14%。

(一)公司业务

公司业务主要为对公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企业存贷款业务、三农金融业务、国际金融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报告期内,本行明确业务重点,调优资产结构,进一步下沉市场,激发乡村金融发展潜力;优先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高新技术等企业,积极满足成长型、科创型企业、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及文化倍增产业的融资需求。疫情发生以来,本行加大对纺织服装、生物医药、通用设备制造业等外贸行业的支持力度,创新推出“锁汇宝”等明星产品,为外贸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公司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23.73亿元、24.26亿元、24.78亿元和13.32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82%、36.86%、32.36%和30.46%;公司业务营业利润分别为

6.59亿元、6.81亿元、13.51亿元和5.97亿元,占本行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8.92%、30.53%、49.94%和39.05%。

1、企业存贷款业务

(1)企业贷款

企业贷款业务是本行公司业务条线的基础业务,同时也是本行最重要的业务之一。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企业贷款客户共计9,983户。本行将实体经济、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支持的行业,尤其是其中的制造业领域;在服务实体方面,本行以金融科技创新为业务突破口,将信贷资源进一步向县域、农村地区倾斜。

本行企业贷款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票据融资等,报告期内,本行深入服务实体经济,密切结合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严控房地

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贷款风险,实现对公贷款持续平稳投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行票据融资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证通、票贷通、银票拆分等业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508.02亿元、566.34亿元、634.60亿元和750.76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21%、42.99%、

38.98%和40.52%,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77%。

(2)企业存款

本行企业存款业务主要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等。本行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以确保企业存款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近几年来,本行加大存款业务营销力度,稳步拓展存款业务,企业存款规模逐年增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企业存款分别为467.74亿元、516.95亿元、526.99亿元和

519.92亿元,占本行吸收存款的比例分别为34.72%、32.55%、28.84%和

25.07%,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14%。

2、国际金融业务

本行向进出口企业提供结售汇、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和服务。

本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出口商票融资、进出口押汇、福费廷、打包贷款、出口订单融资、出口信保融资、外币贷款等。

本行国际金融业务快速发展。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结售汇业务金额分别为26.28亿美元、23.72亿美元、32.68亿美元

和21.75亿美元;本行国际结算业务量分别达到33.51亿美元、32.20亿美元、

42.88亿美元和27.45亿美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国际贸易融资余额分别为4,920万美元、3,857万美元、11,342万美元和14,911万美元。

3、三农金融业务

本行践行“普惠金融、责任银行”的企业使命,坚持服务“三农”,不断探索“乡村振兴”服务新模式。本行深耕县域市场,建立网格体系,以整村授信为切入点,将服务下沉到村、到户、到个人,搭建网格化普惠服务平台,满足乡村百姓精准化和个性化需求。本行三农金融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富村贷、农建贷、乡村贷、粮贷通、乐渔贷、农营贷和棚改贷等,聚焦重点产业,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为缺乏周转资金的重要农产品等稳产保供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本行着力支持农业高质量、现代化发展,满足特色产业发展金融需求,持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现代种业、乡村旅游等发展提供资金帮助。

(二)个人业务

个人业务主要为对私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个人存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中间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小微金融业务等。本行坚持零售银行现代化转型,专注小微、践行普惠,通过网格化管理、整村授信、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等,持续推进服务下沉,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基层覆盖面。本行通过不断加深政银企合作,探索场景化服务新模式、新方式、新路径,目前已推出“金融+政务”场景的政银惠民工程,“金融+生活”场景的直播带货、常银生活等线上服务生态。本行推进数字化转型,通过金融科技创新实现新版手机银行的迭代升级,结合业务场景,从统一界面到千人千面展示,精准触达,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报告期内,本行个人业务快速发展,个人业务营业收入金额和占比持续上升。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个人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29.06亿元、31.85亿元、43.23亿元和25.68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08%、48.40%、56.48%和58.72%;个人业务营业利润分别为

8.25亿元、8.84亿元、14.87亿元和7.81亿元,占本行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6.24%、39.62%、54.96%和51.06%。

1、个人存贷款业务

(1)个人贷款

近年来,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591.42亿元、750.88亿元、993.37亿元和1,101.86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比例分别为53.79%、57.01%、61.02%和59.48%,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60%。

本行个人贷款主要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

① 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针对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户发放生产经营用贷款。本行灵活采用各种担保方式,并将各种贷款方式合理组合,以满足客户需求。主要贷款产品包括生意贷、房抵贷、阳光贷、无还本续贷、圆梦贷等。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分别为380.58亿元、485.96亿元、

648.66亿元和710.90亿元,占个人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4.35%、64.72%、

65.30%和64.52%。

② 个人消费性贷款

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主要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个人授信、国家助学贷款等。2020年,为贯彻落实推进乡村振兴,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部署,本行全面推行网格化建设,建立农村家庭户档案,为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打下基础,退出“飞燕惠民贷”作为整村授信拳头产品,满足本地户籍居民小额家庭备用金需求。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

年6月30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余额分别为109.20亿元、139.44亿元、

168.84亿元和200.73亿元,占个人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8.46%、18.57%、

17.00%和18.22%。

③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住房的人民币贷款。该产品以客户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分别为82.20亿元、102.00亿元、139.18亿元和140.08亿元,占个人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3.90%、13.58%、14.01%和12.71%。

(2)个人存款

本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各种本外币活期与定期存款服务,个人存款产品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含通知存款)。本行深耕常熟地区,机构网点覆盖面广,与社区村委联系紧密,储蓄存款业务在常熟地区建立了较大优势,市场份额占比较高,同时,本行通过拓新逐步扩大非常熟地区的市场份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796.18亿元、984.81亿元、1,159.20亿元和1,329.19亿元,占本行吸收存款的比例分别为59.11%、62.02%、63.44%和

64.08%,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66%。

2、信用卡业务

针对不同客群,本行拥有不同类型的信用卡业务产品,例如特定用途的专项分期以及随借随还的授信类产品等,以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本行主要信用卡产品包括精英人生信用卡,针对优质行(职)业人群提供个人信用卡授信;财运通信用卡,主要为经营类客户解决购车、装修、旅游、学习等大额消费需求,同时具有现金分期和消费功能;万事达信用卡,针对本行现有高净值客户,通过境外线上线下消费创造支付场景;标准卡,针对年轻客群,打造信用

卡线上化、数字化,进一步贴合客户需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信用卡发卡量分别为1.75万张、2.06万张、1.89万张和1.03万张。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信用卡透支余额分别为19.44亿元、23.48亿元、36.68亿元和50.15亿元。

3、中间业务产品与服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办理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本行根据不同中间业务产品情况,对标同业和市场标准,并结合相关业务自身特点进行合理定价。本行的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代收代付业务,例如代扣水费、代扣电费、代扣电话费和代理学费等。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已签订代理协议的个人客户共56.20万户。

“第三方存管”业务。本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与交收的代理存管业务。业务开展以来,本行通过引入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以外部客户拓展和内部营销竞赛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累计开户数2.02万户,2022年1-6月交易总额达到了26.68亿元。

代销业务,主要包括代销黄金业务、代销保险业务、代销基金业务等。

4、个人理财业务

本行瞄准“老百姓理财”的市场定位,成功打造“常乐”理财品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涉及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级以上(含)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类品种以及其他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款等。

本行主要围绕常熟本地机构网点开展业务,本行理财产品在客户中认可度较高。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理财规模304.92亿元,个人理财客户

7.52万户。

5、小微金融业务

(1)小微金融业务概况

本行从业务流程融合、产品融合、培训融合、人员融合四方面深入推进小微、零售业务融合,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探索“以产品为中心找客户”向“以客户为中心配产品”的服务新模式。本行大力推进普惠小微业务向县市交界、农村等金融供给较不充分的地区下沉,采用综合化、移动化、数字化的服务形式。本行持续推动业务线上化,升级线上产品“星享贷”,上线信用类老客户线上化审批模式,上线工薪类信贷数据结构化,推进小微业务流程无纸化、线上化,进一步提升人均产能。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小微金融贷款余额分别为321.85亿元、401.28亿元、524.61亿元和590.53亿元。

(2)本行小微金融业务特色

①专注“三农两小”,服务对象明晰

本行小微金融业务始终坚守支农支小、普惠金融方向,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客户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初心,不断扩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将普惠金融下沉至县域、延伸至村镇。

②高效信贷机制,审慎风险管控

本行小微金融总部引入德国IPC小微信贷技术,并基于IPC小微信贷技术的实践经验,进行了适合地域与行情的二次开发,逐步形成了在微贷技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信贷工厂模式。

“信贷工厂模式”即对信贷流程进行功能性切割,形成前台营销调查、中台审批、后台管理操作的流水线,实行流程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单笔小微贷款的处理时间由3-5天缩短至1-2天。同时,本行自主开发了领先的信贷管理系统和各类审批模型,实现了地图定位、语音录音、实时上传等功能,通过电子化的信息资料传输和在线审批机制,实现了从营销、申请、调查到审批、放款、贷后等各环节流水作业,形成标准化的信贷业务批量处理模式,解决了IPC小微信贷模式对人的依赖和跨区域复制难题。

在建立高效信贷机制、不断简化信贷流程的同时,本行通过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小微信贷业务实行审慎、有力的风险管控。本行小微金融总部设立独立的风控管理部门,并设置三级风控岗位,建立了从申请到贷后全流程的风控闭环管理体系。本行通过远程风控与现场风控相结合,大数据模型和专家人工干预相结合,等级管理与按级授权相结合,人防、制防和技防相结合,打造集客户管理、贷款管理和审计管理于一体的高效贷款管理系统。

③产品体系完善,解决融资难题

针对小微信贷“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不断创新产品,延伸服务内涵,构建了以线下结合线上、免抵押、低门槛、手续简便,快速放款,灵活还款为特色的小微贷款产品体系,涵盖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问题。目前,本行形成了以9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产品、4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产品及4款“星系列”线上贷款产品为主的产品体系,共17款产品,担保方式涵盖抵押、质押、信用、保证多种担保方式,结合本土化IPC小微信贷技术,不断降低小微客户融资门槛,提高小微金融服务覆盖率。

(三)资金业务

本行资金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等。本行是首批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成员之一,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自进入银行间市场以来,本行先后成为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债券承销团成员。近年来,本行业务品种日益丰富,开创多项县域农商行领先业务。目前本行已取得银行间结算代理资格(甲类户)、银行间债券回购及拆借资质和农发债承销资格普通类衍生资格、利率互换业务资格、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投资资格、代客远期及掉期结售汇等业务资格,主营债券和衍生品投资和交易、债券分销;本币拆入拆出、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等业务以及外币自营拆入拆出和代客业务等。

1、货币市场业务

本行货币市场业务主要分为本币业务和外币业务。

本行货币市场业务资产端,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投

资货币基金及同业存单。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存放同业余额分别为12.01亿元、

16.99亿元、20.32亿元和18.39亿元;本行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16.51亿元、

5.71亿元、47.24亿元和47.93亿元;本行买入返售余额分别为10.76亿元、0亿元、2.92亿元和17.23亿元;本行投资货币基金余额分别为18.56亿元、34.30亿元、71.66亿元和61.93亿元;本行投资同业存单余额分别为36.05亿元、

62.32亿元、50.01亿元和82.59亿元。

本行货币市场业务负债端,主要包括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和同业存单发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同业存放余额分别为14.63亿元、2.56亿元、27.33亿元和18.00亿元;本行拆入资金余额分别为14.99亿元、15.12亿元、28.11亿元和64.90亿元;本行卖出回购余额分别为102.30亿元、74.89亿元、74.77亿元和76.60亿元;本行同业存单发行余额分别为83.83亿元、59.73亿元、104.82亿元和85.25亿元。

2、债券市场业务

本行通过对利率、汇率、信用、流动性及其它风险因素的分析,选择投资的债券品种。本行主要持有国债及少量的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债券投资余额分别为352.35亿元、344.24亿元、343.94亿元和386.30亿元。

3、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本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客户债券买入、卖出、代理客户债券分销。

本行是农村金融合作系统中首家成为结算代理行的机构,作为债券结算业务代理行,坚持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1、概况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它设备。本行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原价
房屋及建筑物1,686,3491,677,4131,523,8601,490,146
电子设备547,672545,009486,532407,982
运输设备29,00328,58028,78028,099
其他34,38333,31831,00726,643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618,755580,762508,043442,944
电子设备375,054351,771323,651292,475
运输设备22,50722,16022,31719,783
其他31,40430,28829,11121,124
账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1,067,5941,096,6511,015,8171,047,202
电子设备172,618193,238162,881115,507
运输设备6,4966,4206,4638,316
其他2,9793,0301,8965,519

2、主要房产情况

(1)自有房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已取得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共计144处,建筑面积合计201,720.85平方米,其中,有两处房产对应的土地权证登记为划拨用地,建筑面积共124.86平方米。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分支机构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共计1处,建筑面积共1,215平方米;本行及分支机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共计1处,建筑面积共1,436.16平方米。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尚存在部分信用社时期的历史遗留房产,未能办理更名手续,合计9处,该等房产建筑面积共1,905.46平方米。

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为4,681.48平方米,占上述房屋建筑物合计面积的2.27%,占比较小。

(2)租赁房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分支机构租赁房产共计113处,建筑面积合计85,915.09平方米。前述房屋租赁中,部分出租方已提供完备的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共计92处,建筑面积合计81,548.55平方米;部分出租方尚未提供完备的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共计21处,建筑面积合计4,366.54平方米。

3、在建工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账面价值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营业用房及配套设施280,11182,286173,305105,065
软件85,38966,42027,4809,659
合计365,500148,706200,785114,724

4、其他固定资产

本行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本行对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依法拥有所有权。

(二)无形资产

本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原价
土地使用权175,974176,968163,474165,318
软件176,072173,537161,868142,397
累计摊销
土地使用权58,40856,56052,36150,479
软件126,610115,60895,64872,356
账面价值
土地使用权117,566120,408111,113114,839
软件49,46257,92966,22070,041

六、业务许可情况

(一)金融许可证

根据《商业银行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设立应取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已取得江苏银保监局颁发的[B0233H23205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本行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根据《商业银行法》,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已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本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抵债资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抵债资产总额分别为0.35亿元、0.24亿元、0.14亿元和0.1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2%、0.01%、0.01%和0.01%,占比较低。

八、信息科技

本行坚持“科技强行”战略,加强金融科技体制、机制和团队建设,完善

金融科技研发与应用体系,不断提高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本行推进落地实施金融科技三年规划,不断加快数字化建设进程,有序推进新一代核心系统工程建设,切实提高科技赋能业务发展能力,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核心竞争力,为本行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本行设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全行信息科技建设。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信息科技各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九、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尚无在境外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况。

第五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本行的风险管理

本行坚持资本约束下的总体风险管理原则,通过全面、独立、审慎、与本行业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将内控措施渗透到各个业务流程、环节和岗位,实现本行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本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行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改善和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在过去几年中,本行在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文化、管理制度及流程、内部管理系统及计量工具、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报告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本行管理各类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已经建立了集中、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在各部门的分工与协调下,从总行到支行,各项业务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本行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并承担最终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审批本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本行可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监控、评价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督促高级管理层主动识别、计量、监测本行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本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并评估总体风险。

2、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委员会

本行高级管理层是董事会风险管理整体战略、政策的执行者,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制定风险管理的具体政策、策略和制度;完善风险控制的组织机构;定期监

测、评估本行风险管理的充分性与有效性。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由行长室负责,行长室直接向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汇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本行行长室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科技管理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和金融创新委员会,负责协助行长室的风险管理工作。

3、总行与风险管理有关的主要部门

总行与风险管理有关的主要部门包括: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统计与数据资产部、法律与合规部、运营管理部、金融科技总部、办公室、战略规划部(研究室)、公司银行部、票据业务部、投资银行部、零售银行总部、小微金融总部、普惠金融部、资金营运中心等。

4、总行与分支机构间的风险管理

本行对各分支机构采取扁平化的风险管理模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由总行统一管理和实施。各分支机构设内部主管岗位,负责临柜业务操作风险的管理,并监督分支机构日常合规运行。

(二)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指银行面临的借款人或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条款履行其相关义务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贷款组合、投资组合、担保和其他支付承诺。

本行每年年初根据国家、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及金融市场状况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结合本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情况、存贷款增长趋势,拟订本行当年的信贷投向、信贷投量计划和授信政策,面向全行发布,供全行参照执行。

针对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本行建立了五项机制以应对风险管理:

(1)客户准入机制。根据本行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根据本行授信政策准入授信客户、通过信用风险评级评价授信风险、分级授信审批确定授信方案;

(2)信贷退出机制。本行依据客户、行业及市场状况,对存量授信定期进行风险重估,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制订相应措施,并视情况实施退出,从而对全行信贷结构进行调整;

(3)风险预警机制。本行通过对信贷资产持续监测,监控本行整体信贷运行质量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本行充分运用内外部数据开展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信息,主动预警风险状况,提前预判风险趋势;

(4)贷款风险分类机制。本行制订了《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分支机构对照十级分类的核心定义,摸清风险底数,真实反映信贷风险,通过事务所审计结合总行组织的贷款真实性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调整贷款形态,确保贷款分类真实准确;

(5)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本行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予以标准化、合法化的同时,建立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2、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力为负债减少、资产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为:遵循流动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本行支付义务并满足贷款、交易、投资等业务的需要。本行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了分析、监测、预警、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流动性管理,每年年初根据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及风险情况,确定当年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结构的政策指引。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定的政策指引,制订流动性管理组合计划,并按季度进行监测、调整。

计划财务部按月监控本外币资金流动比例等流动性管理指标,实时监控资金运用情况,按日监控各类到期头寸、备付金率等日常监测指标,对全行流动性缺口进行计量和分析,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融资限额及应对措施。

资金营运中心根据市场供给状况、本行债券持仓结构、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等进行资金运作和头寸管理,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门报告。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包括日前流动性规划、日中流动性监控、流动性应急预案等。流动性规

划是指在每日开盘前,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结合前日全行的资金状况及本日的业务到期及新业务安排情况,制作本日的流动性缺口报表,以此安排全行与流动性有关的业务,提前安排融入、融出资金额度,其他资金使用部门如有大额资金进出需求的,应提前向本行资金营运中心报备。日中流动性监控是指本行配备专人对全行的头寸进行实时监测。实时监测的专人应跟踪每笔交易的进度以及资金到账情况,在每笔交易进行前以及每笔资金到帐后,结合全行情况更新实时监测结果,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人员。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是本行发生突发性流动性风险时,采取的包括应急处理流程和快速协同机制等内容的应急管理计划。本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突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保证突发流动性事件能得到适时、有效的处理。本行坚持采取积极主动的流动性管理政策,根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制定的抵御流动性风险存量标准及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本行资产持有结构。本行通过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规模,不断压缩不良贷款总量,保证资本净额稳定增长;同时,本行积极压缩高风险资产,不断优化资产结构,保持资本净额与风险资产增长的合理匹配。此外,本行通过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及发行债券等途径,不断提高自身在银行间市场的融资能力及主动负债的能力,在创造盈利的同时为保持良好流动性提供至关重要的保障。

3、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承受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本行的资产负债的定价期限的错配,各外币的头寸敞口以及本行投资及交易头寸的市值变化。由于目前我国利率、汇率均受到政府的控制,故本行的市场风险相对有限;但随着利率的市场化以及政府对汇率管制的放松,市场风险管理对本行将越来越重要。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为: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针对市场风险管理,本行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团队建设。组建市场风险监控小组,负责日常风险管理,改进监控手段,加强现场、非现场监控,提高监控频率。

(2)制定限额管理制度,设置止损限额、敏感性限额、风险价值限额等市场风险限额以及整体限额、单一限额等投资业务敞口限额,定期监测限额执行情况,计算市值和盈亏,进行收益与风险的评价,并实行报告制度。

(3)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计量轻度、中度、重度压力情景下债券估值变动情况。引入债券组合收益性、市值评估、久期、基点价值等系列风险指标,对债券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运用对冲工具有效对冲交易账户利率风险。

(4)针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本行采用静态和动态模拟相结合的风险计量手段,强化风险识别和计量分析,基于静态的重定价缺口表,直观展现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情况以及利率敏感性特征,分析利率变化对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指标的影响,加强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主动管理。

(5)针对汇率风险,本行制定外汇平盘交易流程,对货币敞口设定隔夜及日间限额监控,动态管理汇率风险,运用系统实时监控即期结售汇敞口额度、敞口头寸成本等重要指标。

4、操作风险的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行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共同负责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清晰。

本行操作风险管理遵循有效性、全面性、审慎性、成本效益原则,运用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对全行操作风险进行统一全面管理,最大程度减少操作风险事件,降低操作风险损失,维护本行声誉和市场价值。

针对操作风险,本行在授信业务操作、资金交易操作、存款和柜台业务操作、零售业务操作、会计业务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1)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的基本制度、管理规定,提升制度合规性、完备性、可操作性;持续制定和优化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安全合规运营。

(2)健全集中对账、事后监督机制,加强柜面业务的管控力度;强化信贷业务流程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针对重点业务领域、重要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进行排查,保持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

(3)不断推广操作风险三大工具的运用,事前运用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CSA)识别风险点,事中运用关键风险指标工具(KPI)检测关键风险变

化,事后运用损失事件收集工具(LDC)收集风险损失,全面提升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隐患,尽可能减少操作风险损失。

(4)开展系列排查、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要求,本行全面开展各项检查工作,包括员工信用卡套现排查、深化乱象整治专项检查、银保监押品专项检查、小微金融总部征信签署执行情况检查、员工经商办企业专项检查、对公客户经理征信专项检查、员工涉诉失信排查等,对于发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5、声誉风险的管理

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本行声誉风险的管理原则是:权益有责、动态预防、及时报告和审慎管理,秉承主动防范的政策,通过积极主动的预防,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将利益相关方对本行的负面评价降低到最低程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本行声誉风险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2)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3)建立包括声誉风险在内的金融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和制度,对声誉事件实行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4)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同时建立有效的信访机制,保持信访工作稳定,进而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维持与投资者的融洽关系;

(5)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6)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7)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8)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9)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6、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技术处理交易,存储业务及运营活动数据过程中,当主要信息系统或通讯网络出现故障,业务活动可能会发生中断的风险。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符合本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实际的组织架构,遵循董事会确定的风险战略,紧密围绕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与制度体系。

(2)建立信息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由信息科技部门做好信息科技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由风险管理部进行科技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三道防线由审计部门做好信息科技审计,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相互制衡。

(3)持续推进基于ISO27001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制定CMMI3软件开发过程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体系在软件开发生命周期中的应用。

(4)加强基础运维保障,提升连续管理水平。建立网络基础设施集中监控

平台,建成二地三中心灾备格局,将重要业务系统全部纳入灾体系,不断组织演练完善预案,有效提高基础运维可控性。

二、本行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概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4)确保本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覆盖原则。本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2)制衡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3)审慎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4)相匹配原则。本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本行建立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下设了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监事会下设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二个专业委员会。同时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

董事会决策,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制定了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了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4、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本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类规章制度共计94个,明确了“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工作职责、选举办法等,规范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并表管理等事项,制定了内部控制、声誉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账户利率风险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现行有效的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共计827个,基本覆盖各类业务、管理流程。

5、近年来加强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1)完善公司治理。为在董事会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本行设立了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占比不低于1/3;此外,本行在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室下设专业委员会,辅助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开展内部控制管理。

(2)重要岗位制定并实施岗位职责实施细则,以完善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管理和防范合规风险。

(3)推行内部主管委派制。委派内部主管人员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会计工作,并对该机构的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4)建立授信审批员队伍。2008年开始,本行推行信贷风险经理委派制,委派信贷风险经理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信贷风险控制。自2015年11月开始,本行改变风险经理驻点分支机构作业模式,在本行授信审核部设立授信审批中心,并下设分中心,风险经理统一改称为“授信审批员”,分配至授信审核部各分中心作业,对分支机构派驻授信审批员驻点作业。授信审批员的重点工作为授信审批、授信后评价、行业调研等。

(5)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本行分支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调离原岗,其余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实行轮岗和与强制休假制度,

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6)建立有效的公文流转程序,保持了内部交流沟通的有效、及时和充分;建立员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证本行管理层和外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本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7)制定并实施《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建立违规情形的报告、处置、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规情况实现有效的防控。

(8)进行内控专项治理,针对个人业务、公司业务、结算管理等进行合规、操作、道德风险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二)本行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每年均审议并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2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行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2021年3月30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行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2022年3月30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行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报告期内,本行每年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043号),认为本行于2019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S00153号),认为本行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2)第S00113号),认为本行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第六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一)本行主营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根据本行持有的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251448088B的《营业执照》,本行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同业竞争情况

由于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持有本行9.01%的股份,为本行第一大股东。关于交通银行的情况介绍请见“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本行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与本行虽属同业,但其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及提名三名董事的方式影响本行;此外,根据本行与交通银行签署的《认购及战略合作协议》,若交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持股总数合计超过本行总股本10%,需事先获得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因此,未经本行股东大会同意,交通银行在本行持股比例不超过10%。在现行政策规定未改变的情况下,交通银行不会成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因此本行不会出现与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同业竞争的情形。

作为本行主要股东,为增进与本行的战略协作,同时避免在特定地区拓展业务而对本行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认购及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通银行于2008年2月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交通银行和/或其境内关联机构参股、收购、控股、兼并江苏省境内任何其它农村金融机构,或者与江苏省境内其它任何农村金融机构订立任何具有战略性质的合作或业务关系,应与本行共同行动,交通银行和/或其境内关联机构、本行以书面通知放弃共同行动除外;如本行在交通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后二十(20)日内无明确书面答复,即视为本行自动放弃该等共同行动。仅为本条之目的,本条所指的战略性质的合作业务关系,不包括交通银行的境内关联机构以其自有资本金之外的资金所从事的投资行为。

2、交通银行不会利用本行股东身份获取的信息与本行展开业务竞争,并对在合作期间知悉的本行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交通银行不会利用知悉的本行的信息而对本行形成不利影响。

3、交通银行仅保留在常熟市现有经营网点,未来不在常熟市及该地区的县、乡新设任何分行、支行、办事机构、子公司或业务处。

4、交通银行全力避免与本行的不正当竞争或无序竞争;本着互惠合作、风险分担、利润共享的原则,对于新型业务和潜在市场,交通银行同意通过有效沟通和协商机制制订业务开展的计划和措施,从而有效避免双方在业务上的直接竞争,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2、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子公司情况详见“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本行的组织结构”之“(三)本行的控股及参股企业”。

3、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联营企业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此处包括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本行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5、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包括: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行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含)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关联交易

1、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

(1)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2,9968,0133,6272,462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13--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3-794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8,77722,36238,35632,647
合计11,77730,37841,99035,203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0.18%0.26%0.42%0.37%
关联方类型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余额占比

(2)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5,11611,7129,9538,202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670422,2971,887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1,0222,31811,8939,132
合计6,80814,07224,14319,221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0.25%0.29%0.58%0.52%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5,73314,19216,22715,960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
合计5,73314,19216,22715,960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0.52%0.71%0.98%1.12%

2、本行关联交易余额

(1)存放同业款项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159,199101,882165,60977,156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1471,6911,129-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53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合计159,346103,573166,74377,159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8.67%5.10%9.81%6.43%

(2)拆出资金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34,908
合计---34,908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2.11%

(3)衍生金融工具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5,261,7316,781,4662,145,6935,193,240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
合计5,261,7316,781,4662,145,6935,193,240

注:上表所列金额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名义金额。

(4)发放贷款和垫款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461442,160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358,401375,687433,635396,072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合计358,401375,733433,779398,232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0.20%0.24%0.34%0.38%

(5)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149,682103,447
合计--149,682103,447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0.57%0.37%

(6)其他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428,741-119,847100,000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
合计428,741-119,847100,000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2.38%-0.57%0.54%

(7)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48,71546,635
合计--48,71546,635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19.01%3.19%

(8)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1,000,000500,090100,013-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
合计1,000,000500,090100,013-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13.06%6.69%1.34%-

(9)吸收存款

单位:千元

关联方类型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行的子公司----
本行的联营企业----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28,97721,32972,89261,335
本行的其他关联法人292,615500,4651,325,119483,987
合计321,592521,7941,398,011545,322
占有关同类交易金额/余额占比0.15%0.28%0.86%0.39%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

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行对股东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前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董事会应根据实际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以下授权执行:(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二)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置换、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抵质押、拍卖等事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或本行与单个关联

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董事会审议股东需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事项时,其派出董事应当回避;(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本行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会计准则等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制定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最近一次修订经2016年7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以本行股权为质押的授信。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关联交易规定及政策,审议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会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查工作,以及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事会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层负责本行关联交易额度实际控制标准的制定、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日常信息统计、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审批一般关联交易,特别重大、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一般关联交易应向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审计。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行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坚持权责统一、审批与执行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人或关联方进行审查时,应对关联人或关联方的资信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级管理层每半年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本人、其近亲属及相关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条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股份或表决权的比率等于或高于5%的自然人股东。”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条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股份或表决权的比率等于或高于5%的非自然人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报告内容,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部门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4、《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为规范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行制定《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最近一次修订经2016年7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审议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审批一般关联交易或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承担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总行授信审核部门负责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转让、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各业务发生机构或者客户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收集、核实交易对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投资情况等与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信息。”《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正职、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书》,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本人、其近亲属及相关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上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书》”《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书》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上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机构关联方信息

收集,并将各机构收集的关联方信息整理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将确认的关联方情况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授权,通过系统或其他方式向全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确认的关联方情况。”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关联方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及本行商业秘密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知情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无关人员公开。”

5、《工作细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成立了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最近一次修订经2016年2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本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本行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三)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拟定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四)审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五)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六)审查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七)收集、整理及确认本行关

联方名单、信息;(八)检查、监督本行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本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委员会不得对外直接行使职权。”

《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本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并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2010年12月29日,本行在原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八条本行关联客户授信方式分为‘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整体授信,分配使用额度’、‘单独授信,汇总控制额度’三种。”

(一)“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是指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统一承贷承还,对其下属子(分)公司不单独授信;

(二)“整体授信,分配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是指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根据集团本部、子公司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分配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子公司承贷承还;

(三)“单独授信,汇总控制额度”的授信方式,是指根据非集团关联各独立企事业法人的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单独核定授信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负责对关联客户的初定,总行前台部门负责对关联客

户的核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关联客户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关联客户授信应与本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关联客户授信总额控制在本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逐步压缩至10%。”

“第二十七条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关联企业,本行原则上不予授信或应审慎授信。”

“第二十八条防范关联客户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本行从严控制关联客户之间的相互担保。”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应按照《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关联客户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管理,保证其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应监控关联客户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企业资产、收入和利润的非正常转移,以便能够对风险提前预警。”

“第三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牵头至少每半年对重点监测授信关联客户进行调查,掌握关联客户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收集风险信息,评估分支机构日常信贷管理的尽职程度,督促风险化解方案的及时落实。”

(四)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参与重大决策,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尤其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本行独立董事对部分关联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19年度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出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本行独立董事对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本行独立董事对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本行独立董事对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所发生,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通过签订相关协议予以规范,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上述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范了关联交易、明确了发行人关联交易

公允决策的程序,有助于保护发行人的非关联股东。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9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0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德师报(审)字(21)第P02010号和德师报(审)字(22)第P020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行2022年1-6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6,619,46017,074,61616,330,50517,541,591
存放同业款项1,838,9022,032,4901,698,9761,200,583
拆出资金4,792,5194,723,780571,0891,651,302
衍生金融资产198,453194,04495,76411,02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722,666292,475-1,075,703
发放贷款及垫款177,862,467156,246,156125,984,432105,216,129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13,390,44513,699,29110,773,5837,256,085
-债权投资33,074,37030,546,64726,342,27327,841,550
-其他债权投资18,036,45015,025,20020,891,63018,643,32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908,767804,819841,637938,483
长期股权投资1,489,2911,447,6371,384,428306,788
固定资产1,249,6871,299,3391,187,0571,176,544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在建工程365,500148,706200,785114,724
使用权资产320,291328,447不适用不适用
无形资产167,028178,337177,333184,880
递延所得税资产1,615,1431,502,9511,268,9571,160,680
其他资产1,242,0931,037,886936,806520,082
资产总计274,893,532246,582,821208,685,255184,839,468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7,557,6596,611,5635,744,7452,389,83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799,9752,733,428256,2531,462,650
拆入资金6,490,4222,811,4921,512,2011,499,134
交易性金融负债890,039134,604--
衍生金融负债244,810163,826135,69821,59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659,5547,477,4027,489,49510,230,261
吸收存款212,157,531187,558,554162,484,729138,078,927
应付职工薪酬413,816519,191481,520370,065
应交税费315,476391,587327,263372,037
预计负债86,02767,36363,38769,179
应付债券13,149,28815,044,36710,048,30311,432,973
租赁负债293,214300,444不适用不适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288,328
其他负债1,742,3601,632,2961,034,207725,237
负债合计252,800,171225,446,117189,577,801166,940,220
所有者权益
股本2,740,8562,740,8562,740,8562,740,856
资本公积3,249,4833,246,0033,242,0353,244,698
其他综合收益778,112572,412388,381606,226
盈余公积4,619,2734,619,2734,283,8264,116,102
一般风险准备4,141,2774,141,2774,141,2773,638,106
未分配利润5,120,4974,468,1583,163,6972,579,47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20,649,49819,787,97917,960,07216,925,465
少数股东权益1,443,8631,348,7251,147,382973,783
股东权益合计22,093,36121,136,70419,107,45417,899,248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274,893,532246,582,821208,685,255184,839,468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1,504,16012,592,48412,152,10714,949,279
存放同业款项3,350,5564,168,7953,511,1723,369,470
拆出资金4,792,5194,723,780571,0891,651,302
衍生金融资产198,453194,04495,76411,02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722,666292,475-1,075,703
发放贷款及垫款146,224,421127,625,615103,879,84088,478,027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13,390,44513,699,29110,773,5837,256,085
-债权投资33,074,37030,546,64726,342,27327,841,550
-其他债权投资18,036,45015,025,20020,891,63018,643,32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908,767804,819841,637938,483
长期股权投资2,804,5762,799,4792,331,2701,253,630
固定资产957,998997,162939,885951,669
在建工程284,62587,38992,32469,847
使用权资产161,679173,376不适用不适用
无形资产158,682167,920164,864174,459
递延所得税资产1,450,3781,339,0721,150,6521,073,590
其他资产786,820750,160728,446363,157
资产总计239,807,565215,987,708184,466,536168,100,595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6,504,2165,473,8354,058,0872,041,63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5,600,3435,921,2792,440,6462,036,799
拆入资金6,490,4222,811,4921,512,2011,499,134
交易性金融负债890,039134,604--
衍生金融负债244,810163,826135,69821,59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659,5547,477,4027,489,49510,230,261
吸收存款176,996,416157,392,532139,616,917122,592,114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应付职工薪酬206,162292,448295,105247,713
应交税费261,753322,202285,611342,773
预计负债86,02767,36363,38769,179
应付债券13,149,28815,044,36710,048,30311,432,973
租赁负债147,245157,319不适用不适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288,328
其他负债1,664,4901,563,0411,015,789704,007
负债合计219,900,765196,821,710166,961,239151,506,515
股东权益
股本2,740,8562,740,8562,740,8562,740,856
资本公积3,248,8393,248,8393,248,8393,248,839
其他综合收益778,112572,412388,381606,226
盈余公积4,619,2734,619,2734,283,8264,116,102
一般风险准备4,141,2774,141,2774,141,2773,638,106
未分配利润4,378,4433,843,3412,702,1182,243,951
股东权益合计19,906,80019,165,99817,505,29716,594,08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239,807,565215,987,708184,466,536168,100,595

(二)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营业收入4,373,7407,655,4396,582,0076,445,045
利息净收入3,776,0886,691,3655,966,3535,799,880
利息收入6,534,91311,484,61810,098,2049,468,746
利息支出2,758,8254,793,2534,131,8513,668,866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68237,617147,599214,259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83,535427,928361,811338,46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1,567190,311214,212124,203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371,830516,007306,859335,67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5078,66641,80044,000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84,83219,778-2,473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收益15,57161,61575,44449,55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51,739136,01823,8097,483
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144,887-2,27442,72822,261
其他业务收入6,2306,8238,7429,960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填列)5,4278,26810,4735,974
二、营业支出2,844,1464,950,7404,350,5734,167,841
税金及附加23,88643,72839,82740,275
业务及管理费1,695,3313,169,0792,815,4382,464,733
信用减值损失1,124,7581,710,7801,491,0611,660,410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17127,1534,2472,423
三、营业利润1,529,5942,704,6992,231,4342,277,204
加:营业外收入3,3029,80717,4387,067
减:营业外支出10,88418,93120,85210,925
四、利润总额1,522,0122,695,5752,228,0202,273,346
减:所得税费用217,094354,365291,529373,704
五、净利润1,304,9182,341,2101,936,4911,899,642
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其中:持续经营净利润1,304,9182,341,2101,936,4911,899,642
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0,5102,188,0791,803,2861,785,255
少数股东损益104,408153,131133,205114,387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5,700184,031-217,845115,167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5,700184,031-217,845115,167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77,961-27,614-72,634130,916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77,961-27,614-72,634130,916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27,739211,645-145,211-15,749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5,0985,283-9,3001,815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07271,263-168,814-35,902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135,713135,09932,90318,338
七、综合收益总额1,510,6182,525,2411,718,6462,014,8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1,406,2102,372,1101,585,4411,900,422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104,408153,131133,205114,387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40.800.660.69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0.66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营业收入3,392,6476,060,2355,294,3225,384,257
利息净收入2,815,2215,141,9954,718,7334,758,800
利息收入5,261,6859,331,2498,372,2108,098,939
利息支出2,446,4644,189,2543,653,4773,340,139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374254,043169,817219,025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9,499417,351356,144334,103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71,125163,308186,327115,078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360,728506,988306,859351,513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5078,66641,80044,000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84,83219,778-2,473
其他收益538,76914,3879,08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51,739136,01823,8097,483
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144,887-2,27442,72822,261
其他业务收入6,2306,8238,7429,955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填列)5,4157,8739,2476,13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二、营业支出2,153,0693,767,1123,394,9403,452,283
税金及附加19,26736,93334,13034,008
业务及管理费1,248,6392,334,3722,108,7941,890,839
信用减值损失885,1631,370,8151,252,0161,527,436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4,992--
三、营业利润1,239,5782,293,1231,899,3821,931,974
加:营业外收入2,9969,41915,0375,721
减:营业外支出9,59310,15517,1849,183
四、利润总额1,232,9812,292,3871,897,2351,928,512
减:所得税费用149,708267,546220,002284,298
五、净利润1,083,2732,024,8411,677,2331,644,214
其中:持续经营净利润1,083,2732,024,8411,677,2331,644,214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5,700184,031-217,845115,167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77,961-27,614-72,634130,916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77,961-27,614-72,634130,916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27,739211,645-145,211-15,749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5,0985,283-9,3001,815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07271,263-168,814-35,902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135,713135,09932,90318,338
七、综合收益总额1,288,9732,208,8721,459,3881,759,381

(三)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23,750,81126,411,28722,888,06021,847,585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932,093863,5253,352,971-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10,0612,235,790-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3,664,8371,297,78915,8321,419,039
拆出资金净减少额--362,632-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182,266--2,702,699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435,562---
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7,737,05312,839,01011,223,26410,923,839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9,99175,972144,352162,71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6,872,61341,497,64440,222,90137,055,875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22,677,29531,076,44822,281,54417,539,789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272,570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620,257--175,456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2,824,3343,477,482897,931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1,556,4861,771,295-290,419
回购业务资金净减少额-11,9672,740,065-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3,478,5804,330,1104,300,2273,362,292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201,7941,968,5561,540,4711,452,674
支付的各项税费581,064794,663847,513924,17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97,660407,842915,1561,074,37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0,713,13643,185,21536,102,45825,989,6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59,477-1,687,5714,120,44311,066,19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7,261,02145,983,12043,668,24736,252,606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70,014419,926308,102309,38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1,181125,70417,2437,87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26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7,642,21646,528,75043,993,59236,569,987
投资支付的现金32,094,54344,573,66845,675,52834,232,342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71,126398,890457,279246,237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365,66944,972,55846,132,80734,478,5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23,4531,556,192-2,139,2152,091,40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37167,14652,450167,9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1,37167,14652,450167,9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4,550,18133,017,51832,767,10830,412,22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4,551,55233,084,66432,819,55830,580,12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6,507,36028,006,09534,175,98241,275,556
偿还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50,46491,439不适用不适用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773,664917,342879,458610,002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4,61612,23414,72014,748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5442,73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7,334,03229,017,60835,055,44041,885,55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82,4804,067,056-2,235,882-11,305,429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54,428-41,962-58,00818,079
五、本年/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92,0283,893,715-312,6621,870,250
加:年初/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1,023,5977,129,8827,442,5445,572,294
六、年末/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731,56911,023,5977,129,8827,442,544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19,429,63520,424,91817,348,87016,952,412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1,013,8791,415,1462,015,382-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152,928-2,832,435860,387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3,664,8371,297,78913,4231,419,039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拆出资金净减少额--362,632-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182,266--2,702,699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435,562---
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6,329,18910,697,4149,515,9429,557,019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1,23322,73780,894115,87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1,299,52933,858,00432,169,57831,607,430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19,290,32324,273,22616,710,89714,283,785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210,000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215,391--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2,824,3343,477,482897,931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1,556,4861,771,295-290,419
回购业务资金净减少额-11,9672,740,065-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3,218,0824,016,2284,023,9983,178,476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904,7151,471,6701,168,2941,153,984
支付的各项税费483,835663,500735,501775,29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2,870143,168667,466858,59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5,696,31135,390,77929,523,70321,648,4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603,218-1,532,7752,645,8759,958,94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7,261,02145,983,12043,668,24736,252,606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59,062414,875305,441325,22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1,16989,31515,9766,488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7,631,25246,487,31043,989,66436,584,314
投资支付的现金32,058,13744,982,63545,672,86634,453,578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45,320298,499277,558172,917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303,45745,281,13445,950,42434,626,4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72,2051,206,176-1,960,7601,957,819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4,550,18133,017,51932,767,10830,412,22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4,550,18133,017,51932,767,10830,412,22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6,507,36028,006,09534,175,98241,275,556
偿还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29,54854,316不适用不适用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769,048905,108864,739595,25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7,305,95628,965,51935,040,72141,870,80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55,7754,052,000-2,273,613-11,458,58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54,428-41,962-58,00818,079
五、本年/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770,3343,683,439-1,646,506476,264
加:年初/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7,602,2523,918,8135,565,3195,089,055
六、年末/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831,9187,602,2523,918,8135,565,319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1、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2022年1-6月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本期期初余额2,740,8563,246,003572,4124,619,2734,141,2774,468,1581,348,72521,136,704
二、本期增减变动金额-3,480205,700--652,33995,138956,657
(一)综合收益总额--205,700--1,200,510104,4081,510,618
(二)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3,480-----4,654-1,174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1,174-1,174
2.其他-3,480-----3,480-
(三)利润分配------548,171-4,616-552,787
1.对股东的分配------548,171-4,616-552,787
三、本期期末末余额2,740,8563,249,483778,1124,619,2734,141,2775,120,4971,443,86322,09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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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本年年初余额2,740,8563,242,035388,3814,283,8264,141,2773,163,6971,147,38219,107,454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3,968184,031335,447-1,304,461201,3432,029,250
(一)综合收益总额--184,031--2,188,079153,1312,525,241
(二)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3,968----60,44664,414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64,41464,414
2.其他-3,968-----3,968-
(三)利润分配---335,447--883,618-12,234-560,405
1.提取盈余公积---335,447--335,447--
2.对股东的分配------548,171-12,234-560,405
三、本年年末余额2,740,8563,246,003572,4124,619,2734,141,2774,468,1581,348,72521,13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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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本年年初余额2,740,8563,244,698606,2264,116,1023,638,1062,579,477973,78317,899,248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2,663-217,845167,724503,171584,220173,5991,208,206
(一)综合收益总额---217,845--1,803,286133,2051,718,646
(二)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2,663----55,11352,450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52,45052,450
2.其他--2,663----2,663-
(三)利润分配---167,724503,171-1,219,066-14,719-562,890
1.提取盈余公积---167,724--167,724--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3,171-503,171--
3.对股东的分配------548,171-14,719-562,890
三、本年年末余额2,740,8563,242,035388,3814,283,8264,141,2773,163,6971,147,38219,10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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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上年年末余额2,262,750600,615886,416262,6883,622,8383,144,8422,056,012699,76913,535,930
加:会计政策变更---228,371--218,092-446,463
二、本年年初余额2,262,750600,615886,416491,0593,622,8383,144,8422,274,104699,76913,982,393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478,106-600,6152,358,282115,167493,264493,264305,373274,0143,916,855
(一)综合收益总额---115,167--1,785,255114,3872,014,809
(二)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478,106-600,6152,358,282----174,3762,410,149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167,900167,900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478,106-600,6152,364,758-----2,242,249
3.其他---6,476----6,476-
(三)利润分配----493,264493,264-1,479,882-14,749-508,103
1.提取盈余公积----493,264--493,264--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493,264-493,264--
3.对股东的分配-------493,354-14,749-508,103
四、本年年末余额2,740,856-3,244,698606,2264,116,1023,638,1062,579,477973,78317,89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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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2022年1-6月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合计
一、本期期初余额2,740,8563,248,839572,4124,619,2734,141,2773,843,34119,165,998
二、本期增减变动金额--205,700--535,102740,802
(一)综合收益总额--205,700--1,083,2731,288,973
(二)利润分配------548,171-548,171
21.对股东的分配------548,171-548,171
三、本期期末余额2,740,8563,248,839778,1124,619,2734,141,2774,378,44319,90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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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合计
一、本年年初余额2,740,8563,248,839388,3814,283,8264,141,2772,702,11817,505,297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184,031335,447-1,141,2231,660,701
(一)综合收益总额--184,031--2,024,8412,208,872
(二)利润分配---335,447--883,618-548,171
1.提取盈余公积---335,447--335,447-
2.对股东的分配------548,171-548,171
三、本年年末余额2,740,8563,248,839572,4124,619,2734,141,2773,843,34119,16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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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合计
一、本年年初余额2,740,8563,248,839606,2264,116,1023,638,1062,243,95116,594,080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217,845167,724503,171458,167911,217
(一)综合收益总额---217,845--1,677,2331,459,388
(二)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
(三)利润分配---167,724503,171-1,219,066-548,171
1.提取盈余公积---167,724--167,724-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3,171-503,171-
3.对股东的分配------548,171-548,171
三、本年年末余额2,740,8563,248,839388,3814,283,8264,141,2772,702,11817,50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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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2,262,750600,615884,081262,6883,622,8383,144,8421,861,52712,639,341
加:会计政策变更---228,371--218,092446,463
二、本年年初余额2,262,750600,615884,081491,0593,622,8383,144,8422,079,61913,085,804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478,106-600,6152,364,758115,167493,264493,264164,3323,508,276
(一)综合收益总额---115,167--1,644,2141,759,381
(二)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478,106-600,6152,364,758----2,242,249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478,106-600,6152,364,758----2,242,249
(三)利润分配----493,264493,264-1,479,882-493,354
1.提取盈余公积----493,264--493,264-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493,264-493,264-
3.对股东的分配-------493,354-493,354
四、本年年末余额2,740,856-3,248,839606,2264,116,1023,638,1062,243,95116,594,080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本行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行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已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

本行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如下:

2022年1-6月变动原因
没有变化-
2021年变动原因
没有变化-
2020年变动原因
没有变化-
2019年变动原因
新增合并单位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复,本行发起设立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准开业;本行不再直接持有相关村镇银行的股权,通过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相关村镇银行的股权

四、主要财务指标、监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本节中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除特别注明外,均根据合并报表口径填列或计算。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4,373,7407,655,4396,582,0076,445,045
营业利润1,529,5942,704,6992,231,4342,277,204
利润总额1,522,0122,695,5752,228,0202,273,3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0,5102,188,0791,803,2861,785,2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04,3492,187,0461,798,7091,783,74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59,477-1,687,5714,120,44311,066,192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总资产274,893,532246,582,821208,685,255184,839,468
总负债252,800,171225,446,117189,577,801166,940,2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649,49819,787,97917,960,07216,925,465

2、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4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14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2022年 6月30日/ 2022年1-6月2021年 12月31日/ 2021年度2020年 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 12月31日/ 2019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0.440.800.660.69
稀释每股收益(元)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0.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440.800.660.6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7211.6210.3411.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7611.6210.3111.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7.537.226.556.18

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稀释性普通股,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不适用,下同。

3、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监管指标监管要求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本充足资本充足率≥10.5%11.58%11.95%13.53%15.10%
一级资本充足率≥8.5%9.91%10.26%11.13%12.49%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9.86%10.21%11.08%12.44%
监管指标监管要求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率≤5%0.80%0.81%0.96%0.96%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10%0.78%0.70%0.76%0.78%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50%6.07%5.91%6.48%7.04%
拨备覆盖率≥(120%~150%)535.83%531.82%485.33%481.28%
拨贷比≥(1.5%~2.5%)4.30%4.33%4.66%4.63%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0.56%1.54%2.75%2.56%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2.45%38.63%41.36%37.92%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10.82%7.76%17.51%62.78%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16.97%17.22%23.06%93.60%
盈利性总资产利润率≥0.6%1.00%1.03%0.98%1.08%
成本收入比率≤45%38.76%41.40%42.77%38.24%
流动性流动性比例≥25%57.36%49.34%51.86%43.67%
流动性覆盖率≥100%130.99%157.79%182.58%不适用
净稳定资金比例≥100%142.23%142.37%152.54%不适用
存贷款比例-89.32%89.09%82.95%81.62%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编制基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4278,26810,4735,974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61,1303,72119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608-10,254-7,135-4,050
所得税影响额-2,172-1,768-2,697-982
合计-4,327-2,6244,3621,134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3,8391,0334,5771,51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488-3,657-215-376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行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本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二)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行根据其业务和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报告期内,本行财务报表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与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合并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报表项目中,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列示于“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余额仅为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将金融资产按照主体管理其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类;另外,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减值的要求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未提用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替代原先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新减值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依据相关项目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信用损失准备按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提。

在2019年1月1日,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与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本行相关资产与负债项目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6,760,02116,766,9056,884
存放同业款项1,762,2441,744,528-17,716
拆出资金562,980560,770-2,210
衍生金融资产326326-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22,562122,337-225
应收利息1,438,958不适用-1,438,958
发放贷款和垫款88,726,65389,236,064509,411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适用6,442,5336,442,533
-债权投资不适用27,154,59027,154,590
-其他债权投资不适用21,542,47021,542,47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适用763,928763,92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7,438,902不适用-27,438,902
-持有至到期投资15,219,914不适用-15,219,914
-应收款项类投资11,668,896不适用-11,668,896
长期股权投资266,373266,373-
固定资产1,008,0601,008,060-
在建工程246,634246,634-
无形资产172,504172,504-
递延所得税资产971,937898,916-73,021
其他资产337,509363,90626,397
资产总计166,704,473167,290,844586,371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2,660,5702,662,7152,145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244,4191,246,1901,771
拆入资金78,53478,436-98
交易性金融负债不适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不适用-
衍生金融负债5,8355,83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526,1277,528,6612,534
吸收存款113,100,856115,819,0262,718,170
应付职工薪酬390,956390,956-
应交税费427,252427,252-
应付利息2,779,124不适用-2,779,124
预计负债-64,10764,107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应付债券24,068,74724,119,75551,008
递延所得税负债209,739285,54075,801
其他负债676,384679,9783,594
负债合计153,168,543153,308,451139,908
股东权益:
股本2,262,7502,262,750-
其他权益工具600,615600,615-
资本公积886,416886,416-
其他综合收益262,688491,059228,371
盈余公积3,622,8383,622,838-
一般风险准备3,144,8423,144,842-
未分配利润2,056,0122,274,104218,0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2,836,16113,282,624446,463
少数股东权益699,769699,769-
股东权益合计13,535,93013,982,393446,463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166,704,473167,290,844586,371

在2019年1月1日,金融资产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表如下:

单位:千元

金融资产类别修订前原准则修订后新准则
计量类别账面价值计量类别账面价值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16,760,021摊余成本16,760,021
存放同业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1,762,244摊余成本1,743,895
拆出资金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562,980摊余成本557,40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122,562摊余成本122,337
客户贷款及垫款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88,726,653摊余成本82,920,08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6,009,660
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交易性)326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326
金融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6,442,533
金融资产类别修订前原准则修订后新准则
计量类别账面价值计量类别账面价值
(交易性)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7,438,90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1,859,372
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11,668,896摊余成本26,603,190
摊余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15,219,914
其他资产摊余成本(贷款和应收款项)204,824摊余成本204,824

在2019年1月1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金融资产类别按修订前原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重新计量按修订后新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和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16,760,02116,760,021
存放同业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1,762,244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18,349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1,743,895
拆出资金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562,980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5,576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557,40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122,562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225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122,337
客户贷款及垫款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88,726,653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5,993,629
金融资产类别按修订前原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重新计量按修订后新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187,056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82,920,080
金融投资-摊余成本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11,668,896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38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57,779
加:自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准则)转入12,717,368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34
加: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转入2,245,211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260
重新计量:由公允价值计量变为摊余成本计量29,682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26,603,190
金融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15,219,914
减:转出至摊余成本(新准则)-12,717,368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2,341,256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161,290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
其他资产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和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204,824204,82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总金融资产135,028,094-6,308,743192,400128,911,751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衍生金融资产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和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326326
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
加:自应收款项类投资(原准则)转入57,779
重新计量:由摊余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计量661
金融资产类别按修订前原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重新计量按修订后新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
重新计量:转回原准则下减值准备1,481
加:自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准则)转入161,290
重新计量:转回原准则下减值准备1,519
重新计量:由摊余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计量2,944
加: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转入6,055,853
重新计量:公允价值计量95,506
重新计量:转回原准则下减值准备65,500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6,442,53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总金融资产3266,274,922167,6116,442,859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客户贷款及垫款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
加:自摊余成本(原准则)转入5,993,629
重新计量:由摊余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计量1,722
重新计量:转回原准则下减值准备14,309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6,009,660
金融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工具)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
加:自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准则)转入2,341,256
重新计量:由摊余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计量55,655
加: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转入18,587,870
重新计量:转回原准则下减值准备110,663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21,095,444
金融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投资)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
金融资产类别按修订前原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重新计量按修订后新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
加: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转入549,968
重新计量:公允价值重新计量213,960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763,928
金融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原准则列示的余额27,438,902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6,055,853
减:转出至摊余成本(新准则)-2,245,211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工具-18,587,870
减:转出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投资-549,968
按新准则列示的余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总金融资产27,438,90233,821396,30927,869,032

在2019年1月1日,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计量类别按原准则计提损失准备重分类重新计量按新准则计提损失准备
贷款和应收款项(原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3,196-18,34921,545
拆出资金--5,5765,57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5225
客户贷款及垫款4,068,699-14,309-187,0563,867,334
金融投资297,759--38297,721
其他资产20,068--20,068
贷款和应收款项(原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客户贷款及垫款-14,3094,99119,300
贷款和应收款项(原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金融投资1,481-1,481--
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计量类别按原准则计提损失准备重分类重新计量按新准则计提损失准备
金融投资1,519-1,519--
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金融投资97,288--3497,25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金融投资18,500-26018,76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金融投资110,663--134110,52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
金融投资65,500-65,500--
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贷款承诺--27,90027,900
财务担保--36,20736,207
总计4,684,673-68,500-93,7544,522,419

注:以上对比表及调节表表格数据均为合并数据,且不含应计利息。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0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本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修订前的租赁准则简称“原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

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了承租人对租赁的后续计量,增加了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并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此外,也丰富了出租人的披露内容。2021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调整数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6,330,50516,330,505-
存放同业款项1,698,9761,698,976-
拆出资金571,089571,089-
衍生金融资产95,76495,764-
发放贷款和垫款125,984,432125,984,432-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10,773,58310,773,583-
债权投资26,342,27326,342,273-
其他债权投资20,891,63020,891,63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841,637841,637-
长期股权投资1,384,4281,384,428-
固定资产1,187,0571,187,057-
在建工程200,785200,785-
使用权资产不适用368,894368,894
无形资产177,333177,333-
递延所得税资产1,268,9571,268,957-
其他资产936,806906,265-30,541
资产总计208,685,255209,023,608338,353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5,744,7455,744,745-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256,253256,253-
拆入资金1,512,2011,512,201-
衍生金融负债135,698135,69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489,4957,489,495-
吸收存款162,484,729162,484,729-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调整数
应付职工薪酬481,520481,520-
应交税费327,263327,263-
预计负债63,38763,387-
应付债券10,048,30310,048,303-
租赁负债不适用338,353338,353
其他负债1,034,2071,034,207-
负债合计189,577,801189,916,154338,353
股东权益:
股本2,740,8562,740,856-
资本公积3,242,0353,242,035-
其他综合收益388,381388,381-
盈余公积4,283,8264,283,826-
一般风险准备4,141,2774,141,277-
未分配利润3,163,6973,163,6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7,960,07217,960,072-
少数股东权益1,147,3821,147,382-
股东权益合计19,107,45419,107,454-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208,685,255209,023,608338,353

六、税项

本行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税基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5%25%、15%25%、15%25%
增值税应税收入3%、5%、6%、9%、13%3%、5%、6%、9%、13%3%、5%、6%、9%、13%3%、5%、6%、9%、10%、1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5%、7%5%、7%5%、7%5%-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3%3%3%5%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2%2%1.5%、2%-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若无特别说明,本节讨论以本行合并口径为准,单位为千元。

一、资产负债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1,848.39亿元、2,086.85亿元、2,465.83亿元和2,748.94亿元,2019年至2021年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50%,资产规模稳定上升。近年来,本行资产总额的持续增长主要归因于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增长。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6,619,4606.0517,074,6166.9216,330,5057.8317,541,5919.49
存放同业款项1,838,9020.672,032,4900.821,698,9760.811,200,5830.65
拆出资金4,792,5191.744,723,7801.92571,0890.271,651,3020.89
衍生金融资产198,4530.07194,0440.0895,7640.0511,0210.0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722,6660.63292,4750.12--1,075,7030.58
发放贷款及垫款177,862,46764.70156,246,15663.36125,984,43260.37105,216,12956.92
金融投资165,410,03223.7960,075,95724.3658,849,12328.2054,679,44129.58
其他26,449,0332.355,943,3032.415,155,3662.473,463,6981.87
资产总计274,893,532100.00246,582,821100.00208,685,255100.00184,839,468100.00

注:1、金融投资项目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其他项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资产。

1、发放贷款及垫款

本行以发放贷款及垫款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本节讨论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均为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前的金额。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包含应计利息,本节讨论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包含应计利息。

本行充分利用现有网点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贷款产品,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紧跟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积极开发增量客户,强化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风险防控,贷款规模及占比持续提升,资产质量持续优化。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分别为1,052.16亿元、1,259.84亿元、1,562.46亿元和1,778.6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92%、60.37%、

63.36%和64.70%。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主要由企事业单位贷款(包含票据贴现,以下简称“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布情况如下表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企业贷款75,076,37640.5263,460,10138.9856,633,79442.9950,802,44846.21
其中: 票据贴现8,227,3254.445,599,7833.447,536,5855.726,032,9665.49
个人贷款110,186,14759.4899,337,22761.0275,088,28157.0159,141,96853.79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5,262,523100.00162,797,328100.00131,722,075100.00109,944,416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1,099.44亿元、1,317.22亿元、

1,627.97亿元和1,852.63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8.48%、19.81%、23.59%和

13.80%。报告期内,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增长来自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共同增长,尤其是个人贷款的增长,主要系本行坚守服务“三农、两小”的市场定位,推进零售银行转型,根据行业变化和发展趋势,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①企业贷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508.02亿元、566.34亿元、634.60亿元和750.76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21%、42.99%、

38.98%和40.52%。

报告期内,本行企业贷款占比波动下降。一方面,本行根据常熟市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收缩对若干风险较高、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进而控制本行整体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本行持续深耕“三农两小”,扩大基础客群,积极满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需求,小微贷款持续扩面增量,使得个人贷款持续高速增长,进而使得企业贷款的比重有所降低。

②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本行贷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591.42亿元、750.88亿元、993.37亿元和1,101.86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3.79%、57.01%、61.02%和59.48%。

近年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快速上升,2019年至2021年个人贷款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60%,明显高于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增长速度,主要系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高速增长所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用卡5,015,0734.553,668,2793.692,348,1643.131,943,7443.29
住房抵押14,007,55512.7113,918,11614.0110,200,25713.588,220,32413.90
个人经营性贷款71,090,19264.5264,866,33565.3048,595,90264.7238,057,52264.35
个人消费性贷款20,073,32718.2216,884,49717.0013,943,95818.5710,920,37818.46
个人贷款合计110,186,147100.0099,337,227100.0075,088,281100.0059,141,968100.00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个人贷款的最大组成部分。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对象为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种养殖户和家庭作坊等。本行在发放个人经营性类贷款前,采用实地调查和交叉检验技术重点分析客户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结合行业总结数据和分析模型对贷款进行综合风险评估。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后本行将进行实地回访,落实贷款用途。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分别为380.58亿元、485.96亿元、648.66亿元和710.90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0.55%,增速较快,主要系本行在国家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的背景下,始终坚持服务“三农两小”初心,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大经营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规模逐年稳步提升。

个人消费性贷款发放对象为在贷款地有固定住所、具有中国国籍(包括港澳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行在发放个人消费类贷款时,着重调查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以客户的现金流,收入偿债比等参考要素,把控信贷风险。本行引进小微贷款分析技术,运用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的信贷工厂模式对个人消费性贷款进行全面风险控制,贷款发放后及时跟进贷款用途的落实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余额分别为109.20亿元、139.44亿元、168.84亿元和200.73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4.34%,增速较快,主要系近年来扩大内需的环境下,本行下沉市场,推出多

款消费贷款产品,扩大服务群体,开拓城乡消费市场,提升客户消费水平;同时不断优化升级消费信贷类产品,简化贷款申请流程,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客户体验感,促进个人消费性贷款规模逐年稳步提升。

住房抵押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住房的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住房抵押余额分别为82.20亿元、102.00亿元、139.18亿元和

140.08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0.12%,增速较快,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过往年度本行住房抵押贷款主要集中在常熟本地,近年来,随着异地网点的扩张,本行在监管指标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发展异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避免业务过度集中;另一方面,报告期初本行住房抵押贷款整体规模较小,导致报告期内增长率指标较高。2022年上半年,本行住房抵押余额保持平稳,主要系本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妥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

(2)按行业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制造业34,340,40918.5332,349,55919.8727,443,43720.8325,151,60422.89
建筑和租赁服务业9,691,5445.237,237,2114.455,785,5124.394,869,0104.4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363,8722.905,281,2433.244,505,6663.424,501,8074.09
批发和零售业6,603,3223.565,074,8463.124,125,4903.133,478,3873.16
房地产业1,739,8040.941,353,8890.831,293,1590.981,328,2921.2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60,8660.57951,3910.58757,8750.581,031,6990.94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教育72,5930.0460,0000.0479,4640.0692,3660.08
其他行业5,311,0872.874,416,1712.714,422,0933.363,719,6243.38
贸易融资2,665,5541.441,136,0080.70684,5130.52596,6930.54
票据贴现8,227,3254.445,599,7833.447,536,5855.726,032,9665.49
个人贷款110,186,14759.4899,337,22761.0275,088,28157.0159,141,96853.79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5,262,523100.00162,797,328100.00131,722,075100.00109,944,416100.00

报告期内,本行始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顺应宏观经济结构转型和常熟市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深化信贷结构调整,逐步收紧风险较高、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并同时增强小微企业和小微个人的贷款额度,进一步强化行业集中风险防范能力。报告期内,本行企业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i)制造业、(ii)建筑和租赁服务业、(iii)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iv)批发和零售业。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上述四个行业的贷款余额合计分别为380.01亿元、

418.60亿元、499.43亿元和559.99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34.57%、31.77%、30.68%和30.22%,主要行业贷款占比基本保持稳定。

(3)按地域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地域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江苏地区162,093,01787.49141,691,52887.04115,451,86387.6597,802,28188.96
其中: 常熟地区58,947,65831.8151,978,93031.9349,800,67037.8147,290,73343.01
江苏省外地区23,169,50612.5121,105,80012.9616,270,21212.3512,142,13511.04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5,262,523100.00162,797,328100.00131,722,075100.00109,944,416100.00

报告期内,本行贷款绝大部分集中在江苏省内。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投放江苏地区的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8.96%、87.65%、87.04%和

87.49%,其中投放常熟地区的贷款余额占比分别为43.01%、37.81%、31.93%和

31.81%,贷款投放仍主要集中在常熟地区。同时,随着本行江苏省内异地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的设立和运行,本行在常熟地区以外的贷款金额也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

(4)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用贷款46,776,94725.2534,800,85021.3821,501,41616.3214,337,57813.04
保证贷款43,929,26823.7137,238,81122.8731,843,71524.1730,005,57227.29
附担保物贷款94,556,30851.0490,757,66755.7578,376,94459.5165,601,26659.67
其中: 抵押贷款86,006,08246.4283,164,58651.0868,397,55451.9355,764,33650.72
质押贷款8,550,2264.627,593,0814.679,979,3907.589,836,9308.95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5,262,523100.00162,797,328100.00131,722,075100.00109,944,416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合计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6.96%、83.68%、78.62%和74.75%,担保类贷款的占比始终较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信用贷款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3.04%、

16.32%、21.38%和25.25%。2019年以来信用贷款呈稳定增长的趋势,本行主要针对信用等级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提供信用贷款。

(5)贷款客户集中度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本行对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前十大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对第一大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0.78%,对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6.07%,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序号借款人行业金额占资本净额百分比
1客户A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4,7620.78
2客户B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9,9930.77
3客户C批发和零售业149,9920.60
4客户D制造业145,3200.59
5客户E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5,2340.59
6客户F制造业144,6040.58
7客户G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5,4810.55
8客户H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5,1960.54
9客户I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2,7000.53
10客户J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2,5000.53
合计1,505,7826.07

(6)发放贷款及垫款的资产质量

①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本行在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的对信贷资产进行五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已试行将信贷资产进一步细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

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十个等级。本行制订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来衡量和监控本行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本行根据贷款十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该分类制度符合中国银监会所颁布的相关指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0.57亿元、12.64亿元、13.26亿元和

14.8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6%、0.96%、0.81%和0.8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正常类182,140,81098.32160,027,47698.30128,911,10397.87107,187,08697.49
关注类1,635,3840.881,443,3830.891,546,6621.171,700,5221.55
次级类1,221,2720.661,091,6520.671,018,7200.77782,3010.71
可疑类169,2440.09146,1390.09153,5800.12164,0460.15
损失类95,8130.0587,6780.0592,0100.07110,4610.10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5,262,523100.00162,797,328100.00131,722,075100.00109,944,416100.00
不良贷款 总额1,486,3291,326,3081,264,3101,056,808
不良贷款率0.800.810.960.96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主要原因如下:本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针对信用风险,本行制订了市场准入、放款审核、信贷退出、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多项机制有效应对;通过对信贷资产持续监测,监控整体信贷运行质量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通过上述措施,本行不良贷款得到进一步控制,资产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② 贷款迁徙情况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贷款五级分类迁徙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0.561.542.752.56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2.4538.6341.3637.92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10.827.7617.5162.7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16.9717.2223.0693.60

注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注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注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注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2.56%、2.75%、1.54%和0.56%,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37.92%、

41.36%、38.63%和12.45%,整体均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报告期内本行资产质量总体控制良好,2022年上半年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迁徙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有所减少。

③ 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企业贷款0.830.961.411.31
其中: 票据贴现----
个人贷款0.850.770.760.80
其中: 信用卡0.570.640.850.95
住房抵押0.320.230.150.27
个人经营性贷款0.960.940.920.95
个人消费性贷款0.870.630.620.64
合计0.800.810.960.96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企业贷款不良率分别为1.31%、1.41%、0.96%和0.83%,总体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个人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80%、0.76%、0.77%和

0.85%,2019年至2021年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上半年有所上升,主要系

2022年上半年各地疫情多点散发,部分个人客户还款能力有所下降,不良率小幅上行。个人贷款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95%、

0.92%、0.94%和0.96%,总体保持稳定;个人消费性贷款不良率分别为

0.64%、0.62%、0.63%和0.87%,2022年上半年不良率上升主要系受疫情影响,部分个人客户消费贷款还款能力有所下降。

④ 按地域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地域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江苏地区0.760.790.940.96
其中: 常熟地区0.560.610.840.89
江苏省外地区1.070.971.070.95
合计0.800.900.960.96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江苏地区不良率分别为0.96%、0.94%、0.79%和0.76%,不良率持续改善;江苏省外地区不良率分别为0.95%、1.07%、0.97%和1.07%,不良率略有波动。

⑤ 按担保方式划分的不良率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不良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信用贷款0.630.550.640.76
保证贷款1.171.301.751.40
附担保物贷款0.720.720.730.81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其中: 抵押贷款0.780.780.800.94
质押贷款0.060.060.230.01
合计0.800.810.960.96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信用贷款的不良率分别为0.76%、0.64%、0.55%和0.63%,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保证贷款的不良率分别为1.40%、1.75%、1.30%和1.17%,波动较大,主要系2020年受全球疫情蔓延、石油价格下跌等影响,部分涉及担保企业经营困难,造成本行担保类贷款不良率小幅上升。对此,本行加强准入管理,坚定“支农支小”战略定位,加大“涉农涉小”信贷投放,制定行业审查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客群;同时强化不良风险处置,联合内外部力量,灵活采取现金清收、贷款置换、依法诉讼、债权转让等方式化解处置风险贷款,通过上述举措,2021年以来本行保证贷款不良率得到有效控制,呈较明显下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附担保物贷款中抵押贷款的不良率分别为0.94%、0.80%、

0.78%和0.78%,2019年以来部分客户受贸易环境影响,经营遇到困难后形成不良贷款;同时2020年爆发疫情,使企业经营、资产交易活跃度下降,抵押物处置受到一定程度延缓,两者造成抵押贷款不良率有所上升。本行通过拓宽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不断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控制抵押贷款不良率保持合理区间。

⑥ 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逾期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即期贷款183,514,06099.06161,330,12299.10130,449,56999.03108,573,47098.75
逾期贷款
1-90天587,4070.32493,2860.30420,2710.32718,8050.65
91-360天639,8380.35511,9940.31540,4740.41400,7630.36
361天至3年498,6510.27423,6460.26274,0820.21226,9080.21
3年以上22,5670.0138,2800.0237,6790.0324,4700.02
小计1,748,4630.941,467,2060.901,272,5060.971,370,9461.25
发放贷款及垫款 总额185,262,523100.00162,797,328100.00131,722,075100.00109,944,416100.00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1,161,0560.63973,9200.60852,2350.65652,1410.59
重组贷款1,519,3820.821,538,7470.951,456,7151.11981,6150.89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逾期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25%、

0.97%、0.90%和0.94%,逾期贷款率呈波动下降趋势;其中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59%、0.65%、0.60%和0.63%,基本保持稳定。

(7)贷款损失准备情况

①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

本行于2019年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资产减值模型由“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目前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金融工具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行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分别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本行预期信用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预期信用损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暴露(EAD),计算时综合考虑前瞻性调整系数的影响。本行通过构建回归模型,确定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GDP)、货币供应量(M2)等与资产组违约概率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对

违约概率的影响。本行结合宏观数据分析及专家判断结果确定乐观、正常、悲观的情景及权重,从而计算本行加权的违约概率值,并以此计算平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与此同时,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对信贷及非信贷资产按月计提风险准备,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② 贷款损失准备变动情况

2022年1-6月,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期初余额5,682,601503,462823,3197,009,382
转至阶段一3,215-2,506-709-
转至阶段二-9,95624,113-14,157-
转至阶段三-34,037-29,95863,995-
本期计提748,853103,56690,275942,694
本期核销---211,703-211,703
核销后收回--124,131124,131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14,055-14,055
其他变动--33,40133,401
期末余额6,390,676598,677894,4977,883,85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期初余额39,712-139,713
转至阶段一----
转至阶段二----
转至阶段三----
本期计提40,483-9340,576
本期核销----
核销后收回----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
期末余额80,195-9480,289

2021年,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1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期初余额4,883,342452,390767,9356,103,667
转至阶段一2,320-1,360-960-
转至阶段二-10,41735,222-24,805-
转至阶段三-16,426-27,89044,316-
本期计提823,78245,10052,460921,342
本期核销---409,309-409,309
核销后收回--407,662407,662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13,980-13,980
期末余额5,682,601503,462823,3197,009,38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期初余额32,396--32,396
转至阶段一----
转至阶段二----
转至阶段三----
本期计提7,316-17,317
本期核销----
核销后收回----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
期末余额39,712-139,713

2020年,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年初余额4,047,147297,828712,6035,057,578
转至阶段一1,562-1,562--
转至阶段二-33,90345,540-11,637-
转至阶段三-256,926-78,363335,289-
本期计提1,125,462188,947248,9141,563,323
项目2020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本期核销---723,434-723,434
核销后收回--218,732218,732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12,532-12,532
年末余额4,883,342452,390767,9356,103,66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年初余额28,681--28,681
转至阶段一----
转至阶段二----
转至阶段三----
本期计提3,7153,715
本期核销----
核销后收回----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
年末余额32,396--32,396

2019年,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19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年初余额3,103,674277,358486,3023,867,334
转至阶段一679-647-32-
转至阶段二-9,7149,918-204-
转至阶段三-13,908-37,73551,643-
本期计提966,41648,934537,2101,552,560
本期核销---658,043-658,043
核销后收回--298,134298,134
其他变动---2,407-2,407
年末余额4,047,147297,828712,6035,057,57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
年初余额19,300--19,300
转至阶段一----
项目2019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转至阶段二----
转至阶段三----
本期计提9,381--9,381
本期核销----
核销后收回----
其他变动----
年末余额28,681--28,68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50.86亿元、61.36亿元、70.49亿元和79.64亿元。近年来,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本行在充分了解贷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了更为审慎贷款减值计提策略,进而使得本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不断上升。

2、金融投资

本行于2019年1月1日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金融资产确认、分类和计量,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四类列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余额分别为546.79亿元、588.49亿元、600.76亿元和654.1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9.58%、28.20%、24.36%和

23.79%,本行金融投资规模基本保持稳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交易性金融资产13,390,44520.4713,699,29122.8010,773,58318.317,256,08513.27
债权投资33,074,37050.5630,546,64750.8526,342,27344.7627,841,55050.92
其他债权投资18,036,45027.5715,025,20025.0120,891,63035.5018,643,32334.1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908,7671.39804,8191.34841,6371.43938,4831.72
金融投资总额65,410,032100.0060,075,957100.0058,849,123100.0054,679,441100.00

(1)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为2019年新增科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

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相关金融资产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72.56亿元、107.74亿元、

136.99亿元和133.90亿元,占金融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3.27%、18.31%、

22.80%和20.47%,呈现波动上升趋势,主要系本行基金及其他投资的规模大幅上升,主要增加为公募货币基金,风险系数相对较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政府及中央银行 债券705,5605.27------
政策性银行债券676,4575.05165,4311.21----
基金及其他投资10,733,85980.1613,533,86098.7910,156,43794.277,231,08599.66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托和资管计划----25,0000.2325,0000.34
同业存单1,274,5699.52--592,1465.50--
合计13,390,445100.0013,699,291100.0010,773,583100.007,256,085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基金及其他投资,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比重分别为99.66%、94.27%、98.79%和80.16%。

(2)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为2019年新增科目。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下,如果债务工具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债务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同时并未指定该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该债务工具按照摊余成本计量,按照债权投资科目列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278.42亿元、263.42亿元、305.47亿元和330.74亿元,占金融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0.92%、44.76%、50.85%和

50.56%,规模呈现波动上升趋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中债权投资的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20,619,14862.3418,370,00560.1412,585,84747.7810,331,21237.11
政策性银行债券309,0350.931,330,7374.362,614,7929.932,551,0659.16
公共实体债券----440,6771.67743,4732.67
银行同业及其他金339,0861.03368,5291.21317,4471.21150,0000.54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融机构债券
企业债券5,174,94315.654,361,12514.283,537,04513.436,723,50924.15
信托和资管计划2,441,1047.382,453,5008.032,950,85511.203,906,15614.03
债权融资计划3,744,00011.323,744,00012.263,745,00014.223,285,00011.80
债权投资计划650,0001.97100,0000.33----
应计利息483,2281.46564,3881.85494,3421.88566,3392.03
损失准备-686,174-2.07-745,637-2.44-343,732-1.30-415,204-1.49
合计33,074,370100.0030,546,647100.0026,342,273100.0027,841,550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持有的债权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企业债券、信托和资管计划及债权融资计划,合计占债权投资的比重分别为87.09%、

86.62%、94.71%和96.69%。

(3)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为2019年新增科目。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下,如果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同时并未指定该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该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列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186.43亿元、208.92亿元、150.25亿元和180.36亿元,占金融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4.10%、35.50%、25.01%和27.57%。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中其他债权投资的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7,501,30441.596,656,43644.309,003,90543.109,116,30948.90
政策性银行债券1,913,59810.612,348,16715.634,917,65523.544,176,21222.40
公共实体债券234,7601.30236,0531.57266,7261.28269,1251.44
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债券--30,0410.2070,2860.3449,8840.27
企业债券1,156,1916.41527,3183.51669,6953.211,124,3696.03
同业存单6,984,01238.725,001,11533.285,641,19427.003,604,65419.33
应计利息246,5851.37226,0701.50322,1691.54302,7701.62
合计18,036,450100.0015,025,200100.0020,891,630100.0018,643,323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同业存单,合计占债权投资的比重分别为90.63%、93.64%、93.21%和90.92%。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2019年新增科目。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该类投资主要是本行持有的对被投资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分别为9.38亿元、8.42亿元、8.05亿元和9.09亿元,占金融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72%、1.43%、1.34%和

1.39%,占比较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非上市公司股权908,767100.00804,819100.00841,637100.00938,483100.00

3、其他金融资产

本行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资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10.76亿元、0元、2.92亿元和17.2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58%、0%、0.12%和0.6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指本行以证券、票据为抵押以反向回购形式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2019年至2020年该类资产金额波动较大,系近年来本行总体收缩该类业务。2021年以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均为买入返售证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衍生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0.11亿元、0.96亿元、1.94亿元和

1.9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01%、0.05%、0.08%和0.07%。2019年以来本行逐步开展衍生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衍生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远期等非套期工具。

4、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行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和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额分别为175.42亿元、163.31亿元、170.75亿元和166.1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49%、7.83%、

6.92%和6.05%,主要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款项。

5、存放同业款项

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主要为本行存放在境内和境外的同业款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余额分别为12.01亿元、16.99亿元、20.32亿元和18.3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65%、0.81%、0.82%和0.67%,主要为存放境内同业款项。2019年以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比较稳定,本行在保证流动性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资金及市场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头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最大化资金收益水平。

6、拆出资金

本行拆出资金主要为本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为同业金融机构提供无担保融资的款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16.51亿元、5.71亿元、47.24亿元和

47.9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89%、0.27%、1.92%和1.74%。本行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本外币拆出资金余额均大幅增长,外币拆出资金增加主要系行内美元存款涨势较好,本币拆出增加主要系在满足行内流动性管理和头寸管理的基础上,适当进行拆出,增加收益。

7、其他组成资产

本行其他组成资产还包括应收利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资产。报告期内,随着本行业务的不断发展,该等资产的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占本行资产总额的比重依然较低。

(二)负债结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负债总额为1,669.40亿元、1,895.78亿元、2,254.46亿元和2,528.00亿元,2019年至2021年总负债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21%,负债规模稳定上升。近年来,本行负债总额的快速增长主要归因于吸收存款规模的稳步增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负债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向中央银行借款7,557,6592.996,611,5632.935,744,7453.032,389,8331.4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799,9750.712,733,4281.21256,2530.141,462,6500.88
拆入资金6,490,4222.572,811,4921.251,512,2010.801,499,1340.9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659,5543.037,477,4023.327,489,4953.9510,230,2616.13
吸收存款212,157,53183.92187,558,55483.19162,484,72985.71138,078,92782.71
应付债券13,149,2885.2015,044,3676.6710,048,3035.3011,432,9736.85
其他注3,985,7421.583,209,3111.422,042,0751.081,846,4421.11
负债合计252,800,171100.00225,446,117100.00189,577,801100.00166,940,220100.00

注: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其他负债。

1、吸收存款

本行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活期及定期存款产品。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吸收存款余额分别为1,380.79亿元、1,624.85亿元、1,875.59亿元和2,121.58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2.71%、85.71%、83.19%和83.92%。本行公司存款和个人存款的持续上升,是本行在常熟地区具有突出竞争优势的体现,也是本行持续发展的基石。

(1)按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活期存款54,295,88226.1853,162,28429.0958,001,60236.5250,685,34137.63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其中: 公司存款30,346,46114.6328,568,86615.6334,494,35121.7230,822,61422.88
个人存款23,949,42111.5524,593,41813.4623,507,25114.8019,862,72714.75
定期存款130,615,24662.97115,456,09463.1992,175,30858.0575,707,53156.20
其中: 公司存款21,645,78510.4424,129,94813.2117,201,12710.8315,951,79311.84
个人存款108,969,46152.5391,326,14649.9874,974,18147.2259,755,73844.36
其他存款22,510,76810.8514,113,8937.728,620,9255.438,309,2536.17
合计207,421,896100.00182,732,271100.00158,797,835100.00134,702,125100.00

注:1、其他存款包括汇出汇款、应解汇款。

2、上表不包含应计利息。

从客户类型来看,本行吸收存款以个人存款为主。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796.18亿元、984.81亿元、1,159.20亿元和1,329.19亿元,占吸收存款的比重分别为59.11%、62.02%、63.44%和64.08%,金额和占比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公司存款余额分别为467.74亿元、516.95亿元、526.99亿元和519.92亿元,占吸收存款的比重分别为34.72%、32.55%、28.84%和

25.07%,占比基本保持稳定。报告期内本行个人存款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本行深耕本地市场,常熟市有许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等优质个人客户在本行存款,同时随着异地机构的不断发展,异地机构个人存款也在不断增加。较高的个人存款占比,不仅有利于本行存款规模的稳定、降低流动性风险,也是本行保持较低负债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优势。

从产品类型来看,本行吸收存款以定期存款为主。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定期存款余额分别为757.08亿元、921.75亿元、1,154.56亿元和1,306.15亿元,占吸收存款的比重分别为56.20%、58.05%、63.19%和62.97%。活期存款余额分别为506.85亿元、580.02亿元、531.62亿元和542.96亿元,占吸收存款的比重分别为37.63%、36.52%、29.09%和26.18%。

(2)按地域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

本行根据吸收存款的分支机构所在的位置统计分地区存款情况。存款者所在的区域与吸收存款的分支机构的位置有较高的相关性。报告期内本行绝大部分的吸收存款都来自于江苏省常熟市。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地域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江苏地区181,853,26587.67160,476,52887.82141,738,42689.26123,043,73991.34
其中: 常熟地区122,124,47758.87116,394,95963.70107,795,76267.8894,792,80870.37
江苏省外地区25,568,63112.3322,255,74312.1817,059,40910.7411,658,3868.66
合计207,421,896100.00182,732,271100.00158,797,835100.00134,702,125100.00

注:上表不包含应计利息。

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

(1)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吸收境内、境外银行的存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分别为14.63亿元、2.56亿元、27.33亿元和18.00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88%、0.14%、

1.21%和0.71%。本行根据市场及本行的资金变动情况,从同业适度融入资金,并把握市场利率趋势,有效控制资金成本。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较上年末下降

82.48%,降幅较大,主要系本行合理安排负债来源,根据市场利率走势灵活开展卖出回购,发行同业存单,并增加同业拆入资金,整体同业负债下降。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较上年末出现大幅增长,主要系市场流动性年内均衡偏松、跨年均衡偏紧的分化局面,通过同业存放提前部署跨年资金,适当避开年末流动性时点性紧张的局面,有效进行流动性管理和头寸管理。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较上年末下降34.15%,主要系2022年上半年本行“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

转贷款资金较2021年末均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行对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的依赖。

(2)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是指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分别为14.99亿元、15.12亿元、28.11亿元和

64.90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90%、0.80%、1.25%和2.57%,余额大幅上升,主要系本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趋势及本行资金情况,适时灵活调整同业拆借业务规模和发展策略。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以证券和可流通工具作抵押的回购协议项下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所借款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分别为102.30亿元、74.89亿元、

74.77亿元和76.60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13%、3.95%、3.32%和

3.03%,余额呈波动下降趋势,主要系本行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调整负债结构所致。

4、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指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余额分别为23.90亿元、57.45亿元、66.12亿元和75.58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43%、3.03%、2.93%和2.99%。近年来,本行积极利用央行政策工具,逐步开始将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自身部分负债来源。

5、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科目主要包含本行发行的“三农”金融债、小微金融债、二级债和同业存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114.33亿元、100.48亿元、150.44亿元和131.49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85%、5.30%、6.67%和5.20%,金额和占比均呈现波动趋势,主要系已发行债券的赎回及同业存单发行规模的变动所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应付债券余额较上年末增长了49.72%,增幅较大,主要系本行增加了同业存单的发行规模,同时新发行了5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和10亿元的“三农”专项金融债券。

6、其他类型负债

本行其他类型的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负债,占本行负债总额的比重较低。

二、盈利能力分析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9.00亿元、19.36亿元、23.41亿元和13.05亿元,随着资产规模的增长,各项业务同步发展,本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净利润保持较快增长,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16% 。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经营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营业收入4,373,7407,655,4396,582,0076,445,045
利息净收入3,776,0886,691,3655,966,3535,799,880
利息收入6,534,91311,484,61810,098,2049,468,746
利息支出2,758,8254,793,2534,131,8513,668,866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68237,617147,599214,259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83,535427,928361,811338,46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1,567190,311214,212124,203
投资收益371,830516,007306,859335,67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5078,66641,80044,000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84,83219,778-2,473
其他收益15,57161,61575,44449,55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51,739136,01823,8097,483
汇兑收益144,887-2,27442,72822,261
其他业务收入6,2306,8238,7429,960
资产处置收益5,4278,26810,4735,974
二、营业支出2,844,1464,950,7404,350,5734,167,841
税金及附加23,88643,72839,82740,275
业务及管理费1,695,3313,169,0792,815,4382,464,733
信用减值损失1,124,7581,710,7801,491,0611,660,410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17127,1534,2472,423
三、营业利润1,529,5942,704,6992,231,4342,277,204
加:营业外收入3,3029,80717,4387,067
减:营业外支出10,88418,93120,85210,925
四、利润总额1,522,0122,695,5752,228,0202,273,346
减:所得税费用217,094354,365291,529373,704
五、净利润1,304,9182,341,2101,936,4911,899,6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0,5102,188,0791,803,2861,785,255
少数股东损益104,408153,131133,205114,387

(一)营业收入

本行营业收入主要由利息净收入、投资净收益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构成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4.45亿元、65.82亿元、76.55亿元和43.74亿元,保持稳定增长,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99%。

1、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一直是本行营业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受到本行生息资产收益率、计息负债成本率和总生息资产及总计息负债平均余额规模的影响。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利息净收入分别

为58.00亿元、59.66亿元、66.91亿元和37.7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9.99%、90.65%、87.41%和86.34%,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7.41%。利息净收入持续增长主要源自生息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合并口径资产与负债项目的平均余额、相关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以及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负债的平均成本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平均余额3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
生息资产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3,354,3441.5113,257,3511.5212,831,6441.5114,689,7511.57
存放同业款项2,599,8640.842,101,4960.711,841,1361.002,226,1881.41
拆出资金4,879,0071.422,098,8030.74819,8481.60903,9693.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584,8641.841,909,6382.232,191,5382.062,469,1142.68
发放贷款及垫款173,594,6426.32149,703,0416.24123,953,7666.46101,833,9477.01
金融投资152,274,6283.6049,509,1263.7746,219,1563.9246,028,5114.28
合计248,287,3495.31218,579,4555.25187,857,0885.37168,151,4805.63
计息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6,613,9142.445,381,9362.143,373,1182.452,839,4682.74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831,7802.93972,6902.30461,1242.68677,3752.97
拆入资金4,457,2632.773,758,8172.241,966,2121.78837,2922.6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933,9511.769,513,6732.036,778,7671.825,942,4282.44
吸收存款201,518,4672.28175,202,1462.27152,245,2302.33129,942,5542.21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平均余额3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成本率
应付债券13,330,3793.3511,795,1323.0310,014,7833.1713,517,9993.85
合计234,685,7542.34206,624,3942.30174,839,2342.36153,757,1162.38
净利差22.972.953.013.25

注:1、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金融资产投资中包括金融投资中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2、等于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总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两者的差额;

3、为日平均数,未经审计。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合并口径净利差分别为3.25%、3.01%、2.95%和2.97%。本行净利差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主要得益于:(i)本行始终专注小微个人、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客户贷款平均余额高且定价能力强;(ii)本行吸收存款、尤其是成本较低的个人存款占负债比重大,使得本行有息负债的利息支出较少。较高的净利差是本行持续深耕“三农、小微”,持续支持实体经济,持续专注传统业务的良好体现。

(1)利息收入

本行利息收入主要构成部分为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及金融投资利息收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利息收入分别为94.69亿元、100.98亿元、114.85亿元和65.35亿元,保持稳定增长。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息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9,9681.53201,3951.75193,9721.92231,2952.44
存放同业款项10,8480.1714,8580.1318,4420.1831,4630.33
拆出资金34,3300.5315,4410.1313,0770.1328,1480.3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4,4860.2242,4940.3745,0990.4566,0500.70
发放贷款及垫款5,440,77783.269,341,37981.348,012,75879.357,141,79275.42
其中: 公司贷款和垫款1,531,15023.432,765,17024.082,599,99225.752,583,29227.28
个人贷款和垫款3,748,53957.366,305,07054.905,189,19251.394,280,54045.21
票据贴现161,0882.47271,1392.36223,5742.21277,9602.94
金融投资932,91914.281,865,80916.251,810,15117.931,968,20520.79
其他1,5850.023,2420.034,7050.051,7930.02
合计6,534,913100.0011,484,618100.0010,098,204100.009,468,746100.00

①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一直是本行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分别为71.42亿元、80.13亿元、93.41亿元和54.41亿元,占利息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5.42%、79.35%、81.34%和83.26%。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合并口径发放贷款及垫款各组成部分的平均余额、利息收入以及平均收益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
企业贷款62,890,3654.9156,216,8054.9249,071,4735.3043,605,7715.92
个人贷款102,346,2497.3985,938,1297.3467,050,9947.7451,282,2178.35
票据贴现8,358,0283.897,548,1073.597,831,2992.856,945,9594.00
合计173,594,6426.32149,703,0416.24123,953,7666.46101,833,9477.01

注:平均余额为日平均数,未经审计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分别为1,018.34亿元、1,239.54亿元、1,497.03亿元和1,735.95亿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7.01%、6.46%、6.24%和6.32%,发放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收益率略有下滑,主要系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银行业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政策整体下降所致。

② 金融投资利息收入

金融投资的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第二大组成部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金融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为19.68亿元、18.10亿元、18.66亿元和9.33亿元,占利息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20.79%、17.93%、16.25%和14.28%。

2019年以来本行金融投资的利息收入呈波动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在金融防风险、去杠杆的政策背景下,本行信托、资管计划等产品投资收缩,转为增加利率债和优质信用债的配置。

(2)利息支出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息支出分别为

36.69亿元、41.32亿元、47.93亿元和27.59亿元,利息支出波动主要受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的影响。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息支出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向中央银行借款80,7942.93115,2022.4082,7782.0077,8292.12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2,1800.4422,4130.4712,3570.3020,1070.55
拆入资金61,1172.2284,3331.7635,0810.8522,4710.6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69,3522.51193,1324.03123,1572.98144,7623.95
吸收存款2,278,09182.573,977,16182.973,547,17585.852,873,95478.33
应付债券221,2418.02357,1457.45317,2237.68520,61714.19
租赁负债4,0490.158,7970.18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32,0011.1635,0700.7314,0800.349,1260.25
合计2,758,825100.004,793,253100.004,131,851100.003,668,866100.00

①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一直为本行的主要负债来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28.74亿元、35.47亿元、39.77亿元和22.78亿元,占本行利息支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8.33%、85.85%、82.97%和82.57%。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各年间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本行存款规模和存款结构的变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合并口径以产品类型划分的企业存款和个人存款的平均余额、利息支出和平均成本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
企业活期29,940,5220.5435,768,6240.6233,115,5990.7432,583,8390.80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
存款
企业定期存款22,172,2292.5018,340,4402.5016,977,7662.6014,815,5952.59
个人活期存款19,655,6680.2318,867,7730.2216,160,1940.3213,361,2840.32
个人定期存款108,403,4183.2590,907,8143.4277,453,8583.4960,826,2403.43
其他存款21,346,6301.4611,317,4951.318,537,8131.248,355,5961.19
合计201,518,4672.28175,202,1462.27152,245,2302.33129,942,5542.21

注:平均余额为日平均数,未经审计。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吸收存款平均余额分别为1,299.43亿元、1,522.45亿元、1,752.02亿元和2,015.18亿元,平均成本率分别为2.21%、2.33%、2.27%和2.28%,吸收存款规模不断扩大,成本率基本保持稳定。

② 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分别为5.21亿元、3.17亿元、3.57亿元和2.21亿元。2019年以来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主要系本行2019年5月赎回了2018年发行的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2月赎回了2016年发行的1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同时本行于2020年3月发行了10亿元小微金融债。

(3)净息差和净利差

净息差是利息净收入与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净利差是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之间的差额。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的净息差分别为3.45%、3.18%、3.06%和3.09%;净利差分别为3.25%、3.01%、2.95%和2.97%。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净息差和净利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净息差3.093.063.183.45
净利差2.972.953.013.25

2020年以来,本行净息差和净利差均波动下降,主要系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银行业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政策整体下降,本行信贷资产收益率下行压力加剧所致。

2、非利息净收入

本行的非利息净收入主要由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以及汇兑净损益构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非利息净收入分别为6.45亿元、6.16亿元、9.64亿元和5.98亿元。

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680.33237,61724.65147,59923.97214,25933.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83,53513.98427,92844.39361,81158.77338,46252.4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1,56713.65190,31119.74214,21234.79124,20319.25
投资收益371,83062.22516,00753.52306,85949.84335,67852.03
其他收益15,5712.6161,6156.3975,44412.2549,5507.6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51,7398.66136,01814.1123,8093.877,4831.16
汇兑收益144,88724.24-2,274-0.2442,7286.9422,2613.45
其他业务收入6,2301.046,8230.718,7421.429,9601.54
资产处置收益5,4270.918,2680.8610,4731.705,9740.93
非利息净收入合计597,652100.00964,074100.00615,654100.00645,165100.00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2.14亿元、1.48亿元、2.38亿元和0.02亿元,占非利息净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33.21%、23.97%、24.65%和0.33%,主要为理财业务和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020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前一年度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增幅较大,包括结算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2021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前一年度增长明显,主要系代理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增加及结算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下降所致。2022年上半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大幅下降,主要受理财业务管理费收入确认频次等因素的影响。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83,535427,928361,811338,462
理财业务2,029249,920243,815200,374
结算业务38,87379,45768,58047,613
代理业务42,63396,94144,96881,711
银行卡业务-1,6104,4488,76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1,567190,311214,212124,203
结算业务43,935123,333179,512103,995
代理业务37,63266,97834,70020,208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68237,617147,599214,259

(2)投资收益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分别为

3.36亿元、3.07亿元、5.16亿元和3.72亿元,占非利息净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03%、49.84%、53.52%和62.22%,呈现波动上升趋势。本行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买卖价差,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收益等,受国家货币政策、利率水平的整体影响,本行投资收益也随之波动。

(二)营业支出及其他

本行营业支出主要由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等构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营业支出分别为41.68亿元、43.51亿元、49.51亿元和28.44亿元,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99%。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营业支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税金及附加23,8860.8443,7280.8839,8270.9240,2750.97
业务及管理费1,695,33159.613,169,07964.012,815,43864.712,464,73359.14
信用减值损失1,124,75839.551,710,78034.561,491,06134.271,660,41039.84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1710.0127,1530.554,2470.102,4230.06
合计2,844,146100.004,950,740100.004,350,573100.004,167,841100.00

1、业务及管理费

本行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由员工费用和办公费构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24.65亿元、28.15亿元、

31.69亿元和16.95亿元,占营业支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9.14%、64.71%、

64.01%和59.61%,是营业支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员工费用1,096,4192,006,2271,651,9261,428,196
办公费384,148741,055809,866723,950
固定资产折旧71,801128,927119,994109,604
使用权资产折旧47,64685,949不适用不适用
无形资产摊销13,21024,15927,37926,203
低值易耗品7,36327,83836,92341,707
研究开发费-4,45430,05421,277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省联社管理费23,25130,95628,19126,193
其他51,493119,514111,10587,603
合计1,695,3313,169,0792,815,4382,464,733

近年来,随着本行业务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不断增加,进而使得员工费用和办公费双双上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员工费用分别为14.28亿元、16.52亿元、20.06亿元和10.96亿元,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8.52%;同期,本行办公费为7.24亿元、8.10亿元、7.41亿元和3.84亿元,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17%。员工费用和办公费的增长为本行业务及管理费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与本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趋势一致。

2、信用减值损失

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财政部要求,设立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以反映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本行的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等资产的减值损失及坏账准备,其中主要是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减值损失。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16.60亿元、14.91亿元、17.11亿元和11.25亿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存放同业款项1,28224,0946,492266
拆出资金-2,134109,947-27,65436,71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2,5007,500-25,04124,816
发放贷款和垫款983,270928,6591,567,0381,561,941
债权投资-59,463401,905-71,47211,469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其他债权投资140,375227,24340,15615,068
其他应收款2667,4567,3345,065
抵债资产171---
担保和承诺预计负债18,6623,976-5,7925,072
合计1,124,9291,710,7801,491,0611,660,410

(三)营业外收支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的营业外收支净额分别为-0.04亿元、-0.03亿元、-0.09亿元和-0.08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极低,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外收入3,3029,80717,4387,067
营业外支出10,88418,93120,85210,925
营业外收支净额-7,582-9,124-3,414-3,858

(四)利润总额和所得税费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润总额分别为

22.73亿元、22.28亿元、26.96亿元和15.22亿元。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3.74亿元、2.92亿元、3.54亿元和2.17亿元。本行所得税费用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395,617648,236618,324670,465
递延所得税费用-178,523-293,871-326,795-296,761
合计217,094354,365291,529373,704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所得税费用的税项调节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利润总额1,522,0122,695,5752,228,0202,273,346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372,155664,265553,281561,584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4,230-3,2354,75326,444
免税收入的影响-130,225-322,375-257,753-267,506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20,25378,84711,41693,843
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835-5,634-3,989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40,859-62,302-17,079-156,478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2,545119,806
所得税费用217,094354,365291,529373,704

(五)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编制基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4278,26810,4735,97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261,1303,721192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608-10,254-7,135-4,050
所得税影响额-2,172-1,768-2,697-982
合计-4,327-2,6244,3621,134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3,8391,0334,5771,51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488-3,657-215-376

本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和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构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合计分别为

0.01亿元、0.04亿元、-0.03亿元和-0.04亿元,占本行净利润比例非常小,未对本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综合收益情况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5,700184,031-217,845115,167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77,961-27,614-72,634130,91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77,961-27,614-72,634130,916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27,739211,645-145,211-15,749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5,0985,283-9,3001,81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07271,263-168,814-35,90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135,713135,09932,90318,33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准备
归属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5,700184,031-217,845115,167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1.15亿元、-2.18亿元、1.84亿元和2.06亿元。2020年度,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为负,主要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59,477-1,687,5714,120,44311,066,192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6,872,61341,497,64440,222,90137,055,87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0,713,13643,185,21536,102,45825,989,68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23,4531,556,192-2,139,2152,091,408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7,642,21646,528,75043,993,59236,569,987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365,66944,972,55846,132,80734,478,5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82,4804,067,056-2,235,882-11,305,42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4,551,55233,084,66432,819,55830,580,129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7,334,03229,017,60835,055,44041,885,558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54,428-41,962-58,00818,0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92,0283,893,715-312,6621,870,250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0.66亿元、41.20亿元、-16.88亿元和61.59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218.48亿元、228.88亿元、

264.11亿元和237.51亿元,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109.24亿元、112.23亿元、128.39亿元和77.37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发放客户贷款及垫款,支付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客户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75.40亿元、222.82亿元、310.76亿元和226.77亿元;支付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33.62亿元、

43.00亿元、43.30亿元和34.79亿元。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91亿元、-21.39亿元、15.56亿元和-47.23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362.53亿元、436.68亿元、459.83亿元和272.61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支付的现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42.32亿元、

456.76亿元、445.74亿元和320.95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05亿元、-22.36亿元、40.67亿元和-27.82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304.12亿元、327.67亿元、330.18亿元和145.50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412.76亿元、341.76亿元、280.06亿元和165.07亿元。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近年来,在本行各项业务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如下(合并口径):

监管指标监管要求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本充足资本充足率≥10.5%11.58%11.95%13.53%15.10%
一级资本充足率≥8.5%9.91%10.26%11.13%12.49%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9.86%10.21%11.08%12.44%
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率≤5%0.80%0.81%0.96%0.96%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10%0.78%0.70%0.76%0.78%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50%6.07%5.91%6.48%7.04%
拨备覆盖率≥(120%~150%)535.83%531.82%485.33%481.28%
拨贷比≥(1.5%~2.5%)4.30%4.33%4.66%4.63%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0.56%1.54%2.75%2.56%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2.45%38.63%41.36%37.92%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10.82%7.76%17.51%62.78%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16.97%17.22%23.06%93.60%
盈利性总资产利润率≥0.6%1.00%1.03%0.98%1.08%
成本收入比率≤45%38.76%41.40%42.77%38.24%
流动性流动性比例≥25%57.36%49.34%51.86%43.67%
流动性覆盖率≥100%130.99%157.79%182.58%不适用
净稳定资金比例≥100%142.23%142.37%152.54%不适用
存贷款比例-89.32%89.09%82.95%81.62%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自2013年起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资本充足率相关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4%、11.08%、10.21%和9.86%,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9%、11.13%、10.26%和9.91%,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10%、13.53%、11.95%和11.58%,均符合监管要求。

2、不良贷款率

近年来,本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和贷后管理,注重对信用风险行业、产品的分析和监测以及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重点监控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了市场准入、放款审核、信贷退出、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多项机制来有效应对。通过对信贷资产持续监测,监控整体信贷运行质量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以上措施有效提升本行风险管理水平,使得本行在资产规模增长的同时,不良贷款率始终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6%、0.96%、0.81%和0.80%,均符合监管要求,资产质量在国内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

3、客户集中度

本行将贷款集中度指标作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对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贷款集中度指标的日常监控,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贷款集中度风险。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审计数据调整计算的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分别为

0.78%、0.76%、0.70%和0.78%,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分别为7.04%、

6.48%、5.91%和6.07%,均符合监管要求,指标总体保持稳定。

4、流动性指标

近年来,本行为确保资产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加大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流动性比例为43.67%、51.86%、49.34%和57.36%,均符合监管要求。

五、资本性支出

报告期内,本行资本性支出包括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资本性支出总额分别为2.46亿元、4.57亿元、3.99亿元和2.71亿元。

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报告期内,本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详见“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表外项目

从业务角度看,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主要包括信贷承诺、经营租赁承诺和资本性支出承诺。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表外项目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0.29%、9.31%、11.89%和14.92%,保持稳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表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信贷承诺40,884,43229,133,42818,907,99118,532,739
开出信用证1,491,157766,674530,720517,607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开出保函248,583253,14082,37380,846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32,402,14621,416,99711,862,12211,889,198
未使用信用卡额度6,742,5466,696,6176,432,7766,045,088
经营性租赁承诺不适用不适用367,544362,830
资本性支出承诺142,155178,549146,727128,372
合计41,026,58729,311,97719,422,26219,023,941
占资产总额的比重14.9211.899.3110.29

(二)重大担保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或作为申请人的仲裁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村镇银行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4笔,涉及金额(本金)8,069万元人民币、202.64万美元。

2、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或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村镇银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审结诉讼、仲裁案件共1笔,案件不涉及大额金钱给付。

3、本行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或仲裁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村镇银行不存在作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四)行政处罚情况

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村镇银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共计26笔,涉及金额共计752.06万元,处罚事由主要涉及贷款业务、理财业务、票据业务、客户识别等。其中,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14笔,处罚金额共计

541.00万元;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10笔,处罚金额共计210.50万元;受到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0.06万元;受到消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0.5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情况

序号被处罚单位处罚事由处罚决定处罚文号作出机关处罚日期
1发行人盐城分行部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未备案警告并罚款2.5万元盐银罚字〔2019〕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 支行2019年12月31日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罚款23.5万元
2发行人泰州分行违规与“票据中介”开展票据交易;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罚款人民币45万元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2020年7月20日
3发行人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罚款人民币25万元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2020年9月9日
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结构性存款未进行“双录”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发行人盐城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罚款人民币25万元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2020年12月21日
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罚款人民币25万元
5发行人海门支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罚款人民币30万元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2021年4月22日
6发行人启东支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罚款人民币25万元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2021年4月22日
序号被处罚单位处罚事由处罚决定处罚文号作出机关处罚日期
7发行人扬州分行支付结算管理方面存在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开立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警告并罚款3万元扬银罚字〔2020〕1号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 支行2020年4月30日
8发行人金湖城东分理处金湖城东分理处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0.5万元淮金(消)行罚决字[2021]0056号淮安市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8月24日
9发行人苏州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罚款40万元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44号银保 监会苏州监管分局2021年12月14日

2、本行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村镇银行的处罚情况

序号被处罚单位处罚事由处罚决定处罚文号作出机关处罚日期
1恩施兴福村镇银行利川支行违规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罚款人民币21万元恩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银保监会恩施监管分局2019年2月22日
2元谋兴福村镇银行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印花税1202.00元对该公司少缴的印花税1202.00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601.00元楚税三稽罚〔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19年11月22日
3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部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超期备案、部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未备案或超期备案、对外付出残损币警告并处以罚款6万元宿迁银罚字〔2019〕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 支行2019年12月27日
4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罚款人民币21万元宜市银罚字(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 支行2020年11月9日
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罚款人民币27万元
5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涉农贷款统计错误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昆银)罚字〔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2020年12月25日
对外支付3张不宜流通人民币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未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处3000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处20万元罚款
6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欠缴存款准备金罚款人民币30万元(昆银)罚字〔2021〕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2021年2月22日
序号被处罚单位处罚事由处罚决定处罚文号作出机关处罚日期
7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大额交易数据罚款人民币20万元(玉银)罚字〔202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 支行2021年11月11日
8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撤销单位结算账户报备不 及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楚银)罚字〔202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 支行2021年11月23日
违反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相关管理规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9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罚款人民币35万元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2日
10师宗兴福村镇银行存款考核指标下达到个人及非营销部门罚款人民币30万元曲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中国银保监会曲靖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3日
11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部分用于土地竞买保证金,部分转为定期存款罚款人民币35万元曲银保监罚决字〔2021〕47号中国银保监会曲靖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3日
12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实质由其他企业使用,并由其他企业代为偿还利息罚款人民币35万元曲银保监罚决字〔2021〕46号中国银保监会曲靖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3日
13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未真实反映以经营性贷款产品名义发放的商业用房贷款罚款人民币30万元曲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中国银保监会曲靖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3日
14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罚款人民币35万元淮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7日
15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漏报投诉数据罚款人民币2万元淮安银罚字〔202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 支行2021年12月27日
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16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罚款人民币45万元(常银)罚字〔2021〕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 支行2021年12月29日
17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信贷资金被 挪用罚款人民币25万元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36号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2021年12月29日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村镇银行所受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和罚款等,不涉及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处罚行为未对本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均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上述行政处罚总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的比例较低,未对本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本行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并已在规定期限内按监管部门要求缴清该等罚款。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本行无所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八、本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报告期内,全球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延续弱势复苏格局。中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虽然我国经济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但增长速度较以往年度有所放缓。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稳步提升,但仍面临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行业监管趋严、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等挑战,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面对后疫情时期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本行上下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好发展和效益,凝心聚力,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小微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妥善应对各类风险。以服务下沉推进零售转型,以科技赋能深耕普惠领域,统筹兼顾、质效并举,推动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将进一步充实本行资本实力,提升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夯实本行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基础,有利于增强本行的核心竞争力并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第九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须按约定支付利息。由于募集资金运用对本行经营带来的积极影响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显现,所以短期内本行税后利润可能因支付可转债利息面临下降的风险。

2、可转债持有人将所持可转债转股后,本行的总股本将相应增加,从而对本行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

3、本次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支撑本行业务的发展。本次可转债转股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从而增强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从长远来看,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运用有助于本行稳健、持续发展,增强本行的竞争力。

三、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

(一)满足监管要求,夯实资本实力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并将视情况要求增加不超过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实现了原“差额准备金动态调整及合意贷款规模管控”的微观审慎机制向“宏观审慎管

理和广义货币政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转变。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合并口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86%、9.91%和11.58%。随着本行业务的持续发展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提升,预计本行未来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仍将有所下降。因此,本行除自身收益留存积累之外,仍需要考虑通过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持续提升资本实力,以保障资本充足水平。

(二)支持业务发展,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近年来本行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资产总额稳步提升。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合并口径的总资产为2,748.94亿元,较年初增长11.48%;贷款总额为1,852.63亿元,较年初增长13.80%。未来,本行的业务规模预计将继续保持稳健增长趋势,仍需要维持较为充足的资本水平。

同时,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日趋复杂,本行面临的外部经营风险及挑战持续加大,作为中小型银行,本行有必要在内生积累的基础上,通过外部融资适时合理补强资本实力,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本次发行可转债将有助于本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为本行稳健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本支持。

(三)服务实体经济,落实发展战略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更好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指出,金融业要构建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增强金融普惠性。《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金融机构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分。

近年来,本行坚守支农支小战略定位,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实体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涉农涉小信贷投放,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民营企业和乡村振兴领域,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本次发行可转债将有助于本行提升资本实力,更好地推动落实本行发展战略,维持适度增长的信贷投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求。

四、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可行性

本行将通过对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审慎经营,稳健发展,在保持本行资产规模稳定较快增长的同时,维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为实现本目标,本行将持续推进如下举措:

(一)坚守市场定位,践行普惠金融使命

本行将坚持服务“三农两小”市场定位,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以服务下沉推进零售转型,统筹兼顾、质效并举,推动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行将持续深耕普惠金融领域,通过普惠赋能、科技创新,持续巩固自身优势,打造普惠金融精品银行、资本市场价值银行。

(二)推进双线融合,深化零售银行转型

本行将围绕“客户年轻化、服务线上化、竞争差异化”的零售业务发展趋势,加速线上线下双融合,推进零售银行转型。一方面,本行将深耕线下,以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为支撑,配合自助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点、兴福驿站,进一步延伸金融服务范围;另一方面,本行将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以产品为抓手,促进线上线下业务场景融合,以线上技术为支撑,优化微银行及电子银行功能,提升客户体验,搭建覆盖“城、镇、村”三级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

(三)强化风险管控,护航业务稳健发展

本行将严格遵守“创新、稳健、合规”的风控原则,努力实现风险收益最大化,实现股东价值持续增长。面对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本行将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深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创新不良处置方式,不断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同时,本行将加强科技风险管控,推进科技风险常态化排查和业务连续性管理及演练,提升协同应急能力。本行将通过限额管理、压力测试等方式,监测市场风险水平,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调整交易策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维护业务稳健发展。

(四)推进创新驱动,强化金融科技赋能

本行将加强金融科技体制、机制和团队建设,不断提高科技创新与研发能

力,打造流程化、移动化、线上化的“小微金融信贷工厂”。通过落地实施金融科技三年规划,本行将有序推进新一代核心系统工程建设,持续提升业务与科技融合水平,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核心竞争力,为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与保障。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行持续符合资本监管要求、提升资本实力、满足业务持续发展需求、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本行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6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60号)核准,本行于2016年9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272,79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28元,募集资金总额951,327,571.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1,176,625.91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9月26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7号验资报告。

(二)2018年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15号)核准,本行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4,591,000.00元。

上述资金于2018年1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验)字[2018]第ZH10003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以及德勤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德师报(核)字(22)第E00094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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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911,176,625.91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911,176,625.9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6年:911,176,625.91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1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核心一级资本911,176,625.91911,176,625.91911,176,625.91911,176,625.91911,176,625.91911,176,625.91-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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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2,954,591,000.00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954,591,0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8年:2,954,591,000.00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1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954,591,000.002,954,591,000.002,954,591,000.002,954,591,000.002,954,591,000.002,954,591,000.00-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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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四)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临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行前次募集资金转股后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扩大本行净资产,提升本行的持续盈利能力。本行募集资金使用后,资本充足率提升,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所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前次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德勤会计师为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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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专项报告》(德师报(核)字(22)第E00094号),结论为:“我们认为,贵行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贵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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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

构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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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全体董事签名:

庄广强薛 文孙 明
孟施何杨玉光聂玉辉
王春华朱勤保蒋建圣
张荷莲袁秀国吴敏艳
蔡则祥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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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李 超 吴 浩

项目协办人:

殷逸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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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杨明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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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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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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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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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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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常熟银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作为常熟银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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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常熟银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声明仅作为常熟银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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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人:

【】

签字评级人员: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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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募集说明书外,本行将以下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目录如下:

(一)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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