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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并听取了公司有关部门对前述事项的汇报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查李永光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且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永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查候选人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相关人员具备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且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徐俊芳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聘任李屹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设计师,聘任刘洪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聘任刘海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查王宏玉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

情形,且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宏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陈炼成、陈亮、赵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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