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三、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
独立董事:
易欢欢__________ 李山__________ 王立章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