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0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369号1号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刘成彦先生、副董事长洪珂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周丽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2,431,609,775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2,447,029,804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15,420,029股)。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名,代表351,652,22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1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83,810,9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296,105,24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55,546,98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4%。
2、因疫情防控及工作出差等原因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出席或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321,909,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421%;反对28,690,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7%;弃权1,051,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4,068,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25%;反对28,690,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23%;弃权1,051,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2%。
2、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项暨确认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313,133,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63%;反对38,51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5,292,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09%;反对38,518,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5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279,966,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46%;反对71,68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125,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71%;反对71,68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岳永平律师、陈敬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