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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9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2-073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9日 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22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23,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88,667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2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回避表决股数为859,160股。

同意24,164,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2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2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金剑律师和吕正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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