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并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相
关公告和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 买卖日期 | 买卖方向 | 变更股数(股) |
1 | 杨新华 | 2021年6月23日 | 买入 | 1,000 |
2021年7月2日 | 卖出 | 1,000 | ||
2021年7月13日 | 买入 | 1,000 | ||
2021年8月4日 | 卖出 | 1,000 | ||
2 | 于永炎 | 2021年8月12日 | 卖出 | 3,600 |
3 | 吴禹勃 | 2021年9月7日 | 卖出 | 500 |
4 | 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29日 | 卖出 | 509,500 |
结合公司筹划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经公司核查及与相关核查对象确认:
1.杨新华、于永炎、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吴禹勃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核查及与吴禹勃确认,其在自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系误操作导致的交易行为,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上述4名核查对象均不属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