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利润分配政策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利润分配政策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1-00139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此外,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拟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季度或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进一步规定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补充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季度分红,进一步保障股东权益。 |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据此,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上述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并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并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季度或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上市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上市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9月)。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9月)。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