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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二、三原告已撤诉,案件四原告再审申请已驳回。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有进展的四起案件合计涉案本金人民币3,455.89万元(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为8.18%。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案件一本次判决生效,预计将减少公司利润约1300万元,其他案件无影响。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了公司与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等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9)。现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案件一: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

被告方:公司

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申请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诉讼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2)柳化股份向福建三能支付违约金25,889,840元。案件受理费171,249元,由柳化股份负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柳州中院于2022年9月5日做出的(2021)桂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1)确认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75t/h“三废”流化混燃炉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已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2)确认福建三能对柳化股份享有25,889,840元的破产债权,并应按柳化股份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及受偿方案予以清偿;(3)驳回福建三能其他诉讼请求。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判决生效,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予以清偿,预计减少公司利润约1300万元。本次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该笔损益是否需追溯调整最终以年度审计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案件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

被告方:公司

第三人:晋城市聚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聚集”)、贵州永泰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永泰”)

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及原告委托第三人晋城聚集与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永泰签订《补充协议》纠纷,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不应当退还其776,882.90元的货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该案移送柳州中院审理。

2、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山西煤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柳州中院于2022年3月30日做出(2021)桂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山西煤运撤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案件三: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奕环保”)

被告方:公司

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起诉公司应支付节电效益款终止费及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节电效益款终止费1,376,810.52元及利息241,777.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年7月9日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沣奕环保的起诉;(2)本院退还原告沣奕环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84元。

沣奕环保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11日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申请。

2、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沣奕环保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柳州中院于2021年9月10日做出(2021)桂02民终3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沣奕环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案件四: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兴黔”)

被告方:公司

原告贵州兴黔与被告柳化股份是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对贵州兴黔主张的债权全额不予确认。为此,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柳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6,515,438.89元的债权;(2)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6,515,438.89元的债权是共益债权;(3)本案全部诉讼由被告柳化股份承担。

柳州中院已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被告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6,515,438.89元的债权;(2)驳回原告贵州兴黔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57,408元由被告柳化股份负担。

原告贵州兴黔与被告柳化股份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原告维持原诉讼请求;被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2020年12月14日,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0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对该笔6,515,438.89元普通债权进行了受偿,共受偿3,357,719.45元。

2021年6月30日,原告贵州兴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为:(1)依法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2)由柳化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2021)最高法民申5650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2、案件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5日做出(2021)最高法民申56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贵州兴黔的再审申请。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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