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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9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2号)同意注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1.72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92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7,731,987.03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29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0800001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区试验区西安高新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与中航证券、招商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中航证券、招商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近日,公司已将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86777880)的募集资金共计167,532,607.10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全部转存至在招商银行开立的新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招商银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区试验区西安高新科技支行129907544810602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167,532,607.1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07544810602,截至2022年09月06日,专户余额为167,532,607.1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运雷、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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