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906号
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黄其森,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
刘向民,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泰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ST泰禾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1亿元至1.32亿元。4月23日,ST泰禾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35亿元至-46亿元。4月30日,ST泰禾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0.13亿元。ST泰禾《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泰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ST泰禾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财务总监刘向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ST泰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财务总监刘向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刘向民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泰禾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