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提升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8日,并同意公司以5.2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57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凌 鸿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