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141号)《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或公司)5%以上股份。2021年4月21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66,957,470股,你们对德邦股份的持股比例从76.47%减少至71.48%,变动比例为4.99%。2021年6月17日、18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9344558Q)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减持德邦股份99,000股、57,600股后,你们对德邦股份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已达到5.01%。2021年6月21日至7月27日,德邦控股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德邦股份5,48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你们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公司股份5%时停止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9月8日,你们才就上述情况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崔维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