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2、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4、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信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各种推介会;
5、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6、一对一沟通;
7、邮寄资料;
8、电话咨询;
9、现场参观;
10、媒体采访与报道;
11、路演;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组织及是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裁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1、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和数据,证券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裁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裁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3、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 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4、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5、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6、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1、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2、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部制作,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部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3、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
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研,一律由证券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辟
“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