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6日下发《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7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623,334股,发行价格为
27.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738.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8,058.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80.4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8月27日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02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额 |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37,722.99 37,722.9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027.37 10,027.37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8,000.00 8,000.00
计 |
55,750.36 55,750.36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9,680.43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3,930.07万元。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情
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调整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利用现有公辅设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常州市龙虎塘街道南海路以南,科技大道以东地块,并拟通过自建研发办公楼的方式开展。本次变更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利用“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内剩余场地,建设实验场地、试验线及研发办公区,取消研发办公楼的建设,取消土地购置相关支出,并增加厂房租赁费用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实施方式 |
实施地点 | 实施方式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自建研发办
公楼
常州市龙虎塘街道南海路以南,科技大道以东地块
实施地点 | ||
共用公司现有厂房
常州市新竹路5号地块
本次调整前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 |
目 | 调整前投资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投资金额 |
6,954.37 -1,860.24 5,094.13
序号 | 项 |
目 | 调整前投资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投资金额 |
1.1
建筑工程费3,086.32 -1,860.24 1,226.08
1.2
设备购置安装费3,868.05 -
3,868.0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821.24 -563.91 257.33
1,737.48 -
研发费用 |
1,737.48
125.5
-
员工培训费用 |
125.5
388.78
-
基本预备费 |
388.78
10,027.37 -2,424.15 7,603.22注*: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土地购置相关支出767.19万元,公司已通过自有账户将相关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调整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减金额将用于补充“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新增资金需求。
项目总投资
(二)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金额调整
考虑到半导体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来生产设备升级需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前提下,调增“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中的设备投资金额需求。
由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利用“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内剩余场地,建设实验场地、试验线及研发办公区,部分厂房租赁费用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承担。因此,相应调减“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预计厂房租赁费用支出。
本次调整前后,“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投资金额 | 调整金额 |
工程费用30,827.39 3,000.00 33,827.39
1.1
建筑工程费4,302.92 - 4,302.92
1.2
设备购置安装费26,524.47 3,000.00 29,524.47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97.72 -257.33 1,640.39
员工培训费用
59.60 - 59.60
基本预备费1,570.35 - 1,570.35
铺底流动资金3,367.92 - 3,367.92
调整后投资金额合
计 |
37,722.99 2,742.67 40,465.66
本次调整后,“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新增资金需求2,742.67万元,其中将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2,424.15万元补充,其余318.52万元通过自有资金补充。
四、变更前后公司的募投项目整体投资情况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将由55,750.36万元调整为56,068.88万元,预计使用募集资金55,750.36万元,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投资金额(万元) | 调整后投资金额(万元) |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
37,722.99 40,465.66 40,147.1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027.37 7,603.22 7,603.22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8,000.00 8,000.00 8,000.00
合计 |
55,750.36 56,068.88 55,750.36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9,680.43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3,930.07万元,截止2022年8月31日已使用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088.71万元,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仍为55,750.36万元,未使用超额募集资金。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影
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