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4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172%,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注册,本立科技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68万股,并于2021年9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53,0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0,6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68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41%;有限售条件流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为53,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4.9859%。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3名,境内机构股东1名。分别为:潘朝阳、盛孟均、王佳佳、吴小成、项修贵、蒋景文、王远音、刘国平、俞庆祥、赵一顺、张敏芳、陈倩、夏翔、宁波元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潘朝阳、盛孟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王佳佳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佳佳作为上市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以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监事吴小成(已离职)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项修贵、蒋景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王远音、刘国平、俞庆祥、赵一顺、张敏芳、陈倩、夏翔、宁波元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4户,股份数量为13,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172%,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6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445%,高管锁定股为
6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2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王远音 | 2,550,000 | 2,550,000 | 3.6078% | 2,550,000 | |
2 | 刘国平 | 2,300,000 | 2,300,000 | 3.2541% | 2,300,000 | |
3 | 俞庆祥 | 2,000,000 | 2,000,000 | 2.8297% | 2,000,000 | |
4 | 赵一顺 | 1,500,000 | 1,500,000 | 2.1222% | 1,500,000 | |
5 | 张敏芳 | 1,200,000 | 1,200,000 | 1.6978% | 1,200,000 | |
6 | 宁波元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00 | 800,000 | 1.1319% | 800,000 | |
7 | 项修贵 | 750,000 | 750,000 | 1.0611% | 750,000 | |
8 | 陈倩 | 600,000 | 600,000 | 0.8489% | 600,000 | |
9 | 夏翔 | 500,000 | 500,000 | 0.7074% | 500,000 | 注3 |
10 | 吴小成 | 350,000 | 350,000 | 0.4952% | 0 | 注1 |
11 | 蒋景文 | 300,000 | 300,000 | 0.4244% | 300,000 | |
12 | 盛孟均 | 200,000 | 200,000 | 0.2830% | 50,000 | 注2 |
13 | 潘朝阳 | 150,000 | 150,000 | 0.2122% | 37,500 | 注2 |
14 | 王佳佳 | 100,000 | 100,000 | 0.1415% | 25,000 | 注2 |
小计 | 13,300,000 | 13,300,000 | 18.8172% | 12,612,500 |
注1:股东吴小成为公司原监事会主席,2022年3月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并于2022年4月15日股东大会选聘新任监事后生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吴小成在原定的任期内(2021年6月8日-2024年6月7日)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因其离职还未超过6个月,其股份目前将全部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注2:股东盛孟均、潘朝阳、王佳佳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夏翔持有的50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3,000,000 | 74.9859% | -12,612,500 | 40,387,500 | 57.1413% |
高管锁定股 | - | - | +687,500 | 687,500 | 0.9727% |
首发前限售股 | 53,000,000 | 74.9859% | -13,300,000 | 39,700,000 | 56.1686% |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680,000 | 25.0141% | +12,612,500 | 30,292,500 | 42.8587% |
三、总股本 | 70,680,000 | 100% | — | 70,680,000 | 1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