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本次拟提交给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邵立新 刘清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