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公司拟聘任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