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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7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杭州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435号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主持人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建平先生

四、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 会议流程

(一) 会议开始

1、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

(二) 宣读议案

1、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三) 审议议案并投票表决

1、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质询

2、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 会议主持人宣布监票人名单(其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大会以鼓掌方式通过监票人)

4、 股东投票表决

5、 监票人统计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6、 监票人代表宣布表决结果

(四) 会议决议

1、 宣读股东大会表决决议

2、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 会议主持人宣布闭会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签到处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年9月16日下午 14:00 正式开始,要求发言的

股东应在会议开始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大会秘书处按股东持股数排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会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发言时请简短扼要,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的发言及质询,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股东停止发言。

七、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请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目 录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9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3

议案一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事项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5,858,900元减少至245,783,900元,总股本将由245,858,900股减少至245,783,900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等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85.8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78.39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585.89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578.39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适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按着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各交易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6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各交易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7新增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8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关证明材料。
9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0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1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交易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交易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2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3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职工代表监事为1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制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议案七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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