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98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3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6月6日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5月3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士杰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明哲、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国平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米红光 公司副总经理、邢立铁 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390,000,000.00元、利息 3,328,771.97元,合计393,328,771.9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39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驳回大黑山钼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吉林天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44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013,444.00元,由吉林天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天首于2022年8月10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不清。
3、鉴于《借款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吉林天首请求人民法院对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解除日期的判决,改判合同解除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对前述判决第二项中关于逾期利息的判决,改判吉林天首给付自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案件进展情况:
二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审理完毕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吉林天首于2022年9月1日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 吉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2元 ,由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吉林天首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0,000,000.00元及利息,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被冻结财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的股权可能被强制执行,公司存在失去核心资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控股权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提应付利息。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吉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