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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7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2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源控股”、“申请人”)因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智”)实际控制人江洪(以下称“被申请人”)就公司持有的润天智股份回购事项存在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下称“仲裁裁决”),详见公司2020年8月21日、2021年6月24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公司涉及仲裁执行进展的补充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本次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未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标准。

一、本次仲裁执行的进展情况

公司经与江洪友好协商,于近日与江洪就仲裁裁决执行和解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时为履行公司与江洪仲裁裁决执行和解相关事宜,公司与江洪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江洪将其所持润天智股票质押给公司,用于担保其履行仲裁裁决及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债务。

二、《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甲方:华源控股(申请执行人)

乙方:江洪(被执行人)

乙方因故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为配合乙方筹措还款资金,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润天智35,737,657股股票全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部质押给甲方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担保乙方履行《裁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甲方同意配合乙方申请解除执行案件对乙方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以及对乙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1、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乙方持有的润天智35,737,657股股票质押给甲方,担保乙方履行《裁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

2、在乙方按照前款约定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查封财产中乙方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的查封,并申请解除对乙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3、乙方应于执行法院解除本案对乙方名下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及解除对乙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向甲方支付27,100,000元。

乙方按照前款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对乙方名下抵押给甲方相关房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应自上述房产抵押注销登记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向甲方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8月22日,乙方应付未付的欠款本金为45,318,941.43元。

4、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并缴纳完毕本案执行费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配合乙方共同申请办理前述质押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

二、乙方已于2022年8月19日、8月20日、8月22日分别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1,000,000元、900,000元,共计2,900,000万元的偿还款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顺序冲抵甲方债权。

三、执行法院解除对乙方名下房产的查封措施后,如乙方为筹措资金出售相关房产或将相关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出售房产所得价款及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须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债务,清偿完毕甲方债务前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清偿所有款项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即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4343号裁决书,并申请查封、拍卖、变卖乙方名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案执行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根据执行法院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本案执行费。如乙方未及时、足额缴纳本案执行费,导致甲方代为垫付的,视为乙方未履行完毕,甲方有权向执行法院请求强制执行金额相当于执行费的款项。

六、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并及时、足额向执行法院缴纳本案执行费,即视为履行完毕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434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股票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债权人):华源控股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乙方(出质人/债务人):江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其向甲方履行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434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根据《裁决书》及甲乙双方于2022年5月5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应利息。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乙方履行《裁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为准。

3、质押股票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为乙方合法持有的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润天智”)35,737,657股股票(股票代码:832246,以下合称“质押股票”)。

4、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裁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项下对甲方负有的全部债务。

5、质押股票的登记及交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5.2 乙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

5.3 乙方按《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甲方偿还全部债务,且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质押股票的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6、质押股票的处分与质权的实现

6.1 乙方不按《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向甲方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6.2 甲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依法律规定,将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并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如进展顺利,公司将收到款项4,531.89万元,减去其他执行相关费用598.21万元,预计对公司收款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3,933.68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损益金额取决于实际和解回款情况,最终损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益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股票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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