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日期:2022年9月15日
目录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10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1、为保证现场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邀请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在会议签到处(设在会场入口)签到并领取会议资料后进入会场,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4、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益。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申请。股东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每一股东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进行回答。
5、现场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
请根据本次大会议题,对第1-2项议案,以画“√”的方式在表决栏内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22年9月15日下午13:30。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1号杭州大厦A座8楼会议室。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
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六、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表决。
七、统计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和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会议结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国资委和控股股东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 |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的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百货、针纺织品、 日用杂货、家具、工艺美术品、建筑装饰材料、食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 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通信(含无线)设备、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配件、 副食品、花卉、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金银饰品、烟、消防器材、书刊、特种劳保用品、 字画的零售;自行车出租、彩照扩印,礼仪服务、公共关系策划、培训,日用品修理,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按经贸部 1995 外经贸正审出字第 405 号文件规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产品包装设计。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日用家电零售;礼品花卉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乐器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灯具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洁具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日用产品修理;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家具销售;摄影扩印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珠宝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缝纫修补服务;洗染服务;租借道具活动;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公司除党委书记外应明确专人分管党建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纪检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建立党务工作人员首任培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及有关要求。 公司除党委书记外应明确专人分管党建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纪检工作人员,保障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训制,保证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 |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建立党务工作人员首任培训制,保证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市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公司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制定、修改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党风廉政等方面工作的年度计划及相关制度; (三)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研究决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六)党委对董事会和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在选聘人选中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等作用; (七)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八)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上把好关。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九)研究公司党群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出资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等; (十)研究公司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 |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市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公司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制定、修改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党风廉政等方面工作的年度计划及相关制度; (三)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研究决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六)党委对董事会和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在选聘人选中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等作用; (七)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八)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上把好关。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九)研究公司党群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出资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等;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员)、特聘人员以及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组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一)向公司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含经理、副经理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股东代表以及向全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人选的确定; (十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中应由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以及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后备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等管理事项; (十三)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和党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十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开展工作; (十六)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 (十)研究公司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特聘人员以及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组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一)向公司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含经理、副经理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股东代表以及向全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人选的确定; (十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中应由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以及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后备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等管理事项; (十三)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和党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十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开展工作; (十六)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下级全资及控股企业在符合条件下尽快建立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前,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干部人才、三重一大事项须提交本级党委前置研究后进行。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设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至2 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1至4名,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会计师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有权批准金额在300 万元(含)以下的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有权批准金额在300 万元(含)以下的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任免。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与经理的关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职权等事 项在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任免。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与经理的关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职权等事项在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由于新增条款导致的条款编号变动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公司章程》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各位股东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请审议。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各位股东:
因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若干项目。具体如下:
原经营范围 |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批发;针纺织品零售;日用品零售;工艺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装饰材料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日用家电零售;礼品花卉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零售;厨具卫具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车等代步车及零配件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零售;乐器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零售;通信设备零售;电子办公设备零售;灯具零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洁具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日用产品修理;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出版物零售;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日用家电零售;礼品花卉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乐器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灯具零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洁具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日用产品修理;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家具销售;摄影扩印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缝纫修补服务;洗染服务;租借道具活动;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上述经营范围最终变更内容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请审议。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