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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2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6月29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2年8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1711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7.00元/股,发行股数为71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20,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807,326.4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92,673.58元。截至2022年8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1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807,326.42元(不含税)。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4,349,726.40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4,349,726.40元。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8,207,600.001,000,000.001,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3,773,584.912,830,188.672,830,188.67
律师费1,415,094.34518,867.92518,867.9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10,377.3600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669.81669.81669.81
合计13,807,326.424,349,726.404,349,726.40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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